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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轮股份未获得高新企业优惠案例
企业税收风险真实案例:
“金轮股份”高新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未获通过案
作者:
唐守信 时间:
2015-04-12
一、案例的基本情况
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版上市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
002722,证券简称:
金轮股份。
2015年3月7日,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未获通过的公告”(2015-016号)。
公告称:
“近日,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公司收到《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
根据2015年3月6日海门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备案意见,由于公司2014年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
因此,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金轮股份”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而未通过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
“金轮股份”前期的公告给出了答案。
2014年12月6日,金轮科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了“关于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4-056号)。
公告称:
“公司于近日收到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南通国税稽罚[2014]156号)。
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具体情况
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3.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4.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前扣除。
以上情况造成公司少缴增值税23,627.22元,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合计少缴税款63,274.77元。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公司处以罚款31,637.39元。
二、公司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接受南通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于2014年9月到期,2014年1-9月按照25%的所得税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目前公司正在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此次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可能会影响公司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3、公司往期已征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受影响。
……
根据企业2014-056号公告的内容,我们知道了企业存在的税务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下面,笔者对税收问题进行逐条分析:
问题1.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问题所在】
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是企业的福利项目、福利设施。
现行增值税文件规定,企业将“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公告中没有说明“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的外购货物是什么,但是,根据常规,“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的外购货物一般包括水、电、厨具、粮食、蔬菜、肉等。
【税收政策摘录】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延伸说明】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视同企业销售货物,应根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计征增值税。
【税收政策摘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 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非征收消费税货物,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正确税务处理】
(1)如果事先可以确定外购的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如食堂用的粮食、食用油、菜、肉等),可以不要求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如果取得无法划分的外购的货物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如水、电)等,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应将用于单位职工食堂和职工宿舍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或者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税收政策摘录】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结论】
企业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税收规定。
问题2.公司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未作进项转出处理。
【问题所在】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即不缴纳增值税的项目(随着营改增行业的扩大,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越来越少了)。
现行增值税文件规定,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在公告中没有说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是什么,但从公告的内容上可以推断出,企业的上述行为发生在2012年或2013年。
【税收政策摘录】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延伸说明】
为了节省篇幅,参见问题1.
【正确税务处理】
为了节省篇幅,参见问题1.
【结论】
企业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税收规定。
问题3.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0,000.00元,其中2,000,000.00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0,000.00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
【问题所在】
笔者没有查到企业2012年12月取得海门市人民政府上市奖励款225万元的具体公告。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政府发放的上市奖励款属于政府补助,应归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以上是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准则摘录】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条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三条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七条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补助的企业所得税规定是明确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本案中,企业将“取得的政府上市奖励款225万元,其中200万元已计入公司2012年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纳税,其余25万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显然是违反了会计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税收政策摘录】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结论】
企业将政府补助“其余25万元挂其他应付款贷方,未作收入申报纳税”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税收规定(除非需要返还,此案显然不成立)。
问题4.2013年度,在销售费用中列支属于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已作税前扣除。
【问题所在】
企业所得税费用支出列支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不得提前列支。
2014年度的汽车保险费22,345.67元应在2014年度列支(即使是在2013年支出)。
【税收政策摘录】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结论】
此问题,企业既违反了会计准则规定也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三、案件的税收风险
(一)违法结果及程度
根据企业2014-056号公告得知,企业的四个税收违法事实,造成公司少缴增值税23,627.22元,企业所得税39,647.55元,合计少缴税款 63,274.77元。
根据企业2013年度报告显示,2013年企业缴纳税金(来自现金流量表)38,692,933.37元。
少缴税与已纳税之比为1:
614。
(二)处罚结果
企业2014-056号公告称,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公司处以罚款31,637.39元。
根据该公告可以推断出,税务机关对其税收违法事实定性为偷税,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外,并处少缴税额50%的罚款。
【税收政策摘录】
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案件的影响
(一)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申请未获通过
企业2015-016号公告称,“由于公司2014年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的认定申请。
因此,公司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
【相关文件摘录】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二)2014年可能多缴企业所得税280万元。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15%,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二者差10个百分点。
企业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
2014年企业母公司利润总额28,116,423.66元,所得税费用5,250,037.44元。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利润总额”不等于“应纳税额所得额”。
如果以利润总额推算,企业由于没有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应多交企业所得税大约280万元。
并且这种影响将持续5年。
五、案件的启示
大企业的小税收风险,也会导致企业的大损失。
税收有风险,企业应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