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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成品

 

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

郑新盛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会审意见

会审单位及人员签字:

总工程师:

年月日

生产:

年月日

通风:

年月日

机电:

年月日

技术:

年月日

安全:

年月日

运输:

年月日

供应:

年月日

劳资:

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节矿井概况…………………………………………2

第二节矿井可能发生事故地点及原因…………………2

第二章矿井灾害事故预防计划……………………………5

第一节预防顶板事故……………………………………5

第二节预防瓦斯事故……………………………………8

第三节预防火灾事故…………………………………‥13

第四节预防水灾事故…………………………………‥15

第五节预防煤尘事故…………………………………‥18

第三章矿井灾害事故处理计划…………………………‥19

第一节处理重大事故的组织措施……………………‥19

第二节火灾事故的处理计划…………………………‥23

第三节水灾事故的处理计划…………………………‥26

第四节顶板事故处理计划……………………………‥27

第五节瓦斯、煤尘事故处理计划……………………‥29

第四章灾害处理的一般原则……………………………‥33

第五章避灾线路及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34

第一节避灾线路…………………………………………‥34

第二节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35

第六章计划贯彻和要求…………………………………‥‥35

第一章总则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时刻受着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五大灾害的威胁。

为了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切实贯彻《煤矿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确保煤矿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使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受损失,结合我矿实际,为预防各类事故发生,达到一旦发生事故,能有效控制事故的蔓延并进行迅速抢救之目的,经有关部门共同分析研究,特编制《2011年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使矿井各项工作安全进行。

我矿所有安全、生产技术人员及入井人员均需熟悉本措施。

凡新来我矿参与生产及管理的工作人员均需先熟知本措施,方可准于上岗工作。

本计划要求2011年度把矿井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切实负责,搞好业务保安,区、队、班组长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为了做到安全工作严格把关,该年度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要在矿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采用集中学习和分散指导相结合的方法,要求各科室、区、队领导负责带头认真学习,并监督贯彻执行,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以实现我矿安全文明生产。

第一节矿井概况

郑新盛泰(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技术改造设计矿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井田面积1.096Km2,采用立井单水平上下山开拓方式,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矿井瓦斯等级为低沼,煤尘具有爆炸性。

本煤层不易自燃,煤炭提升采用绞车提升,回采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垮落法。

第二节矿井可能发生事故地点及原因

根据本年度采掘生产安排,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如下:

2-1冒顶事故:

(1)采掘工作面的支架没有按照《作业规程》要求架设,达不到质量标准,可能发生冒顶事故。

(2)采掘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空顶距超过规定,空顶时间过长,可能发生冒顶事故。

(3)巷道长期失修或维修巷道时违犯《作业规程》规定时,可能发生冒顶事故。

(4)工作面因初次来压或周期来压时,集中应力增大而采取措施不得当时可能发生冒顶事故。

(5)工作面使用失效支柱或劣质坑木不符合《规程》之规定时,可能发生冒顶事故。

(6)端头支护无按《煤矿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规定违章作业时,可能发生冒顶事故。

(7)采面收尾时,由于措施不力造成应力集中,造成冒顶事故。

2-2瓦斯、煤尘事故

(1)若风门管理不善导致风流短路或CH4监测手段程度低,可能发生瓦斯事故。

(2)局部巷道风速过低造成瓦斯积聚遇火时,可能发生瓦斯事故。

(3)防尘设施不齐全,采面回风巷和煤炭各转载点煤尘较大,可能发生煤尘爆炸事故。

(4)没有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瓦斯聚积放炮出火时,可能发生瓦斯事故。

(5)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129条规定,可能发生瓦斯事故。

(6)瓦斯检查员未按瓦斯管理制度执行或责任心不强,造成空班漏检引起瓦斯事故。

(7)处理局部瓦斯聚积未采取安全措施,瓦斯超限大量涌出可能造成瓦斯事故。

2—3火灾事故

(1)地面设施未按有关消防制度执行而引起火灾事故。

(2)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接时,由于措施不到位或工作不负责任而引起火灾事故。

(3)采面回采中如果工艺循环不合理,煤层赋存不稳定导致回收率低,空区丢煤,引起火灾事故。

(4)放炮使用失效炸药,放炮后没有完全爆炸,导致火源引起瓦斯爆炸。

(5)各机电硐室如果灭火器材配备不足,管理不当或废油等易燃品处理不及时,可能引起硐室机电火灾事故。

(6)井口验身制度不严,入井人员携带火种或其他易燃品,可能引起火灾。

(7)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或电缆老化、主要机电设备性能不好,管理不善引起火灾。

(8)入井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造成火灾事故。

(9)由于不按放炮规定和放炮说明书放炮,如放明炮、糊炮、空心炮以及用动力电源放炮等出现炮火引起火灾。

2—4水灾事故:

(1)雨季高峰,洪水从地面裂缝中流入井下时,也有可能发生淹井事故。

(2)工作面掘进,由于未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而造成突水事故。

(3)由于工作面风机巷掘进探水措施不力,可能发生部分空区积水涌出,造成透水事故。

(4)含水层或导水断层而发生突水事故。

第二章矿井灾害事故预防计划

第一节预防顶板事故

五大自然灾害发生率属顶板事故发生率最高,占事故30%以上。

我矿巷道顶板局部不完整,顶压和侧压很大,给巷道管理、正常开拓等带来一定的困难。

l、加强采、掘、修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作业规程之要求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测、验收、结算,以提高工程质量的合格率。

2、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安全检查制度和严格的“敲帮问顶”制度,用长柄工具在安全地点将顶帮的活矸、聋煤、片帮、伞檐等一切不安全隐患处理掉,确保安全后,方可开工。

3、遇断层等地质构造或顶板破碎区时,必须缩小支护间距,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效的支护形式。

4、任何人不得在空顶下作业,如有空顶必须搁架,待顶搁实后方可进行作业。

5、回采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支柱设计要求值,泵站压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之要求。

6、回采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工艺流程作业。

7、坚持回采工作面上回风巷和下机巷20m范围内必须有支护质量符合要求之超前支护,防止由于采动和超前集中应力影响而造成冒顶堵塞巷道。

8、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的炮眼位置、深度、倾角装药量、封泥长度、起爆方法等进行装药放炮。

9、对顶板支护要做到及时处理,出现歪棚随时扶好。

顶板破碎时,停止放炮,压力过大地段,应及时打点柱抬棚,并严格控制装药量和炮眼个数,即采取“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过压力集中地段。

10、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的采面最大控顶距、最小控顶距、超前距、放顶煤以及风、机巷滞后采面距离之要求。

11、采煤、放炮、支护平行作业时,间距不得小于1.0m;

12、底板较软时,支柱必须穿木鞋,防止支柱下沉,增加相邻支柱支撑力。

13、坚持“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采掘工作面帮顶必须打紧、背牢,不准出现空漏。

特殊情况要增设临时支柱,上、下安全出口要加强特殊支架支护,放顶前要加固工作面支架。

14、准确掌握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时间,在此时间内必须有专人负责顶板管理,并严格检查工作面支护质量,确保有效控制顶板活动。

15、特殊作业地段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专门安全技术补充措施,特别是回采工作面初采、初放、过断层、工作面收尾。

16、回采工作面应加强迎山管理,必要时支架之问应增加连接防倒设施或调整工作面倾角,增加支架在倾斜方向上的稳定性,防止倒架造成事故。

17、跟班技术员必须对工程质量检查每班不得少于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冒顶事故发生。

18、加强端头支护,严禁随意更换已用力的支柱。

更换支架前必须先将新支架打紧背牢后,方准拆除已用力的支架。

19、在采面支护过程中,应严格坚持支架的切顶线保持二条直线,以利迅速切断直接顶,减少集中应力对采面的影响。

20、在初次放顶煤前,成立以矿长为首的“初次放顶”领导小组,加强对初次放顶工作的领导和指挥,确保采面初次放顶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21、采煤工作面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

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

22、生产中遇有断梁折柱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

23、工作面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工作面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24、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回采工作面支架严禁钢木、大小不同型号混用。

25、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至68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预防瓦斯事故

瓦斯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不安全因素,其主要危害有瓦斯爆炸瓦斯突出两种形式。

我矿为低沼矿井,但从历年来发生瓦斯事故的生产矿井分析来看,低沼矿井因粗心或其它失误造成事矿的占有相当比例。

1、继续坚持贯彻执行煤炭部的两个《条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指令、文件等,树立干群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觉悟。

首先健全安全通风及专门档案机构,配齐相关人员,加强安全领导工作。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强化通风、安监、生产、技术、机电等各职能部门的管理。

2、加强对职工瓦斯知识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管理素质,增强职工对瓦斯事故的认识和矿井的抗灾能力。

3、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减少漏风,合理布置通风线路,提高有效风量,合理分配风量,保证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有足够符合《规程》要求的风量。

4、正确合理计算和分配风量,使各采、掘工作面和各个硐室有足够的新鲜风量,对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风路、风速要及时调整,完善掘进工作面装备系列化。

5、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凡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并佩带自救器,增强矿井抗灾能力。

6、巷道贯通严格按照《贯通措施》和《煤矿安全规程》之有关规定执行。

7、搞好机电设备标准化,保证机电设备完好率,严禁失爆电器入井。

8、严禁无风、微风或瓦斯超限情况下作业。

9、各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0、加强通风管理,在制定掘进巷道作业规程时,合理确定风量、断面等有关技术参教,保证掘进期间和以后的通风服务需要。

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风筒严禁有漏风现象,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分班牌板管理制度。

11、巷道断面应符合设计要求,失修巷道要及时维修、清理。

保证通风断面,回采工作面风巷、机巷要架设超前支护不少于20米。

12、瓦斯检查员应尽职尽责,对每班的瓦斯浓度及其它有害气体检查不得少于3次,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填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报数据。

工作面CH4浓度检查必须执行“三对照”原则,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13、加强通风设施管理,对有损的通风设施必须及时修理,严防风流短路。

14、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区域停风时,严禁在停风或在瓦斯超限的区域内进行机电、回收等作业。

1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严禁爆破。

16、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7、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

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8、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9、使用局扇通风的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扇及其开关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

20、局扇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C02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第十九条开启局扇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扇,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和C02浓度超过3.O%时,必须制定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21、加强通风管理,使井下各地点瓦斯浓度不超过《规程》规定,是防止瓦斯积聚爆炸的几项极为重要措施,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做到稳定,持续的向井下所有地点供风,并保持足够的风量。

(2)实行分区通风。

(3)及时建筑和管理好通风构筑物,要保证规格质量,并经常检查维修以保持完好,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风量。

(4)加强局扇通风管理。

(5)巷道贯通后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严防风流短路或风量不足引起瓦斯积聚。

(6)及时处理局部地区积聚的瓦斯。

22、防止引燃瓦斯措施。

(1)禁止在井口房、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使用明火,吸烟或用火炉取暖。

(2)严禁携带烟草、火柴、入井,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3)井下禁止使用电炉或灯泡取暖。

(4)严禁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作业。

(5)严禁在井下存放汽油、变压器油等易燃物品。

(6)严格炸药、放炮管理,井下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工艺。

(7)井下坚持使用安全型炸药,不合格或变质的炸药不准使用。

(8)炮眼深度和装药量按作业规程做,坚持推广使用水炮泥。

(9)禁止使用明接头或裸露的放炮母线,放炮母线与放炮器的联结要牢固,防止产生电火花,放炮员应尽量在进风流中启动放炮器。

(10)禁止放明炮、糊炮。

(11)防止出现明火。

(12)防止出现电火花。

(13)防止出现炮火。

(14)防止出现其它火源。

(15)井下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24、加强和搞好矿井瓦斯管理是防止瓦斯爆炸的关键环节,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健全机构,完善制度,配足瓦斯检查人员,还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瓦斯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2)强化现场瓦斯检查,防止和及时发现,处理局部瓦斯积聚,严禁超限作业。

(3)建立安全监测机构,按规定安设瓦斯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及时检查维护,保证灵敏可靠和正常运行。

(4)严格执行《规程》有关瓦斯检查与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和巷道贯通以及盲巷管理的规定等都必须严格遵守。

24、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应采用三专供电,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局扇可靠运转。

第三节预防火灾事故

矿井火灾对于井下人员危害极其严重。

井下空间小,巷道交错复杂,供风量有限,而火灾则会产生大量浓烟火焰及高温,并带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特别是一氧化碳,对人体危害最大,为防治火灾发生,严格执行入井验身制,设备入井检验制,杜绝一切火源入井,加强设备管理及高温地点的检测。

1、进行多种形式的防火知识教育,增强职工对矿井火灾的认识,提高职工抗火灾的技术素质。

2、加强井口检查制度,严禁失爆设备及火种入井。

3、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设备入井检验制,达到有记录,有检查。

4、严格检测井下硐室、采空区和其它硐室,做到“定时、定人、定地点”执行有检测,有落实,有制度。

5、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严禁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等焊接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进行电气焊时,每次必须由作业单位制定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由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7、对采空区废巷及时封闭,并采用相应的防灭火措施。

采区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封闭,杜绝漏风,产生高温。

8、井巷和硐室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等;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往地面处理不准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洒在井巷和硐室内。

9、加强炸药、雷管管理制度,禁止使用变质失效炸药、雷管,放炮时要严格按《安全规程》要求装填炮泥进行放炮。

10、井下设备必须台台防爆,接线合理,做到“三无”、“四有”、“四坚持”。

11、井下清洗风动工具,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12、井上、下设备机房、硐室必须有防火设施及记录。

13、皮带机头、机尾处必须有干粉灭火器及洒水降尘设施。

14、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

15、木料厂,必须有“严禁烟火”标牌,消防水池及灭火器。

16、所有要害地点,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的存放地点。

17、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和250条有关规定执行。

18、完善采面机巷、风巷(均属木支架巷道)的防尘、灭火管路,管路保持每50米安装防尘、防火接头。

各转载点必须备有一根长不少于20米的活动防火管路。

19、必须建立专职防尘、防火组织,坚持防尘、洒水、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四节预防水灾事故

1、雨季来临之前,由安全、机电、技术等部门等负责编制防洪计划和措施,同时建立防洪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副矿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2、根据制定的防洪计划,矿长在雨季来临前要落实组织好防洪队伍和防洪物资、车辆等工作到位情况。

3、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探、物探相结合”的探放水原则。

4、坚持探放水管理工作,制订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建立探放水组织,组织探放水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探放水人员技术素质,达到安全探放水之目的。

5、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探水。

(1)接近水文复杂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2)接近含水层、导水支断层、溶洞、陷落柱时。

(3)接近可能出水的钻孔或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4)在石门揭露煤层顶、底板时。

6、凡“有疑”工作面,采掘前,必须制订特殊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探放水人员进行认真学习,按技术要求进行探放水。

7、加强水文地质研究工作,观测矿井涌水变化情况,探明涌水水源,准确掌握矿井各种水文资料,为矿井排水提供可靠技术依据,杜绝水灾事故发生。

8、矿井地质工作

(1)冲积层的厚度和组成,各分层的透水、含水性。

(2)断层产状、含水层及导水性。

(3)含水层与隔水层的数量位置、厚度、岩性

(4)调查周围小窑开采范围,勘探钻孔的填实程度及其透水性能。

(5)本矿曾经出水的位置及其涌水量。

(6)本矿井地下水文位置。

9、井下排水设备及防水建筑物,要定期检查与维修,确保其可靠性。

10、井下主要机电硐室安设防水闸门,增强抗水灾能力。

11、汛期必须加强地面的巡查工作,巡查必须编为三人以上一组,且每人之间应相距一定的距离,以防塌陷伤人。

12、汛期期间,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隙,老窑陷落等现象。

发现异情,及时报告矿值班室,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13、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致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断层附近留足够的断层防水煤柱。

14、汛期期间,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地质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15、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16、在掘进巷道附近有断层或陷落柱时,探水线到其预计煤柱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石门揭开含水层时,探水线至含水层之最水距离不得小于20m。

为使钻孔保持超前采掘工作面小于20m(薄煤层不小于5m,岩层不小于5-1Om),钻孔深一般要在30m左右。

由于探水钻孔一般可兼作排水钻孔,故我矿钻孔直径均小于75m,符合要求。

17、探水时的安全措施

(1)探水前加固掘进工作面支护及迎头闭子、挖好排水沟。

(2)清理好巷道,保证撤退路线畅通无阻。

(3)探水地点安设电话,一旦发现透水而又无法控制时,可立即通知其他受水危险区人员撤离(后附避灾路线图)。

(4)打钻过程中,如发现煤(岩)变松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打钻供水量时,必须立即停钻派人监视水情(但不能移动或拨出钻杆),并报告调度室。

如情况危急,必须立即通知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撤退,以便利用套管放水。

(5)预计水压较大时,孔口要用套管加固,以便利用套管放水。

(6)工作人员要熟悉透水预兆。

16、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和294条之间有关规定。

第五节预防煤尘事故

建立矿井综合防尘机构,健全防尘措施制度,完善防尘洒水系统,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认清粉尘危害,提高防尘意识。

一、预防煤尘事故的措施

(1)消除井巷中积尘

定期对容易积尘的输送机两侧、转载点、运输大巷、回风大巷等进行清扫、冲洗。

(2)对岩粉要求:

(包括岩粉棚岩粉)可燃物的组份不得超过5%;游离SiO2组份不得超过10%;不含砷、五氧化二磷不超过0.01%;岩粉的粒度必须全部小于0.3mm(通过50目筛),其中70%以上小于0.75以(通过200目筛);岩煤尘事故发生。

对防尘最为适宜的风速应控制在1.2—1.6m/s为准,回采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的风速为0.25—4m/s,掘进中的岩巷的风速为0.15—4m/s,其它通风行人巷的风速不超过规程要求。

在巷道断面定、风速一定条件下,要保证合理的有效风量,以降低粉尘浓度。

5、在矿井主要回风巷必须安装有防爆水幕等防止粉尘事故扩大设施。

6、矿要组织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定期对职工进行全面尘肺病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7、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51条-156条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矿井灾害事故处理计划

第一节处理重大事故的组织措施

1、为了有秩序地迅速抢救遇难人员,处理事故,尽快恢复生产,特成立救灾指挥部:

⑴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指挥长:

贾怀勇

副指挥长:

杨铁牛

成员:

辅助救护队队长、事故采掘队队长、安全检查部部长、生产技术部部长、机电运输部部长

(2)救灾指挥部设在调度室。

指挥部是本矿为贯彻国家煤矿安全检察局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规程及对本矿全体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监督管理而成立的专门机构指挥部的成立,为进一步保证国家财产和广大井下职工的人身生命安全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

指挥长负责五大灾害防治的指挥工作,副指挥长配合指挥负责五大灾害防治指挥工作,对技术措施及后勤保障、物资供应负责,并监督贯彻落实本措施。

一旦井下有灾情报告,指挥部所有人员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安全生产调度室。

副指挥长要首先查明灾情状况,果断拿出救灾方案,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下达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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