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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南

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南

目录:

一、人员的培训……………………………………………3

1、特种作业人员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4、特别要求

二、安全评价………………………………………………15

(一)行政依据

(二)安全评价总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

1、安全预评价

2、安全验收评价

(1)非煤项目

(2)危化项目

3、现状安全评价

(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业务

三、安全评价报模板………………………………………19

四、应急救援………………………………………………19

1、综合应急预案

2、专项应急预案

3、现场处置方案

4、矿山救护队资质(设四个级别)

五、安全专篇………………………………………………26

六、安全设施………………………………………………27

七、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涵义………………29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程序……………31

九、检测检验………………………………………………36

十、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6

十一、工伤保险……………………………………………38

十二、规划和布局…………………………………………39

十三、采用的新技术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40

十四、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40

十五、危险工艺……………………………………………41

十六、安全标准化…………………………………………43

十七、安全生产投入………………………………………46

十八、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置人员………………47

十九、爆破作业……………………………………………49

二十、矿山最低开采规模…………………………………49

二十一、设计、施工、监理资质…………………………50

二十二、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目录…………………………61

 

一、人员的培训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

国家安监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1、特种作业人员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范围: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一)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五)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七)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八)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九)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十四)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十五)矿山救护作业;

(十六)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十七)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培训问题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03号)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家局的职能,国家局正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开展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调整、确定工作。

在新的范围公布之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仍按照国家局《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执行。

其中,危险物品作业操作工种尚不够明确,待重新确定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已有明确界定的,按其执行。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第八条规定,烟花爆竹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等工序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培训课时:

按大纲要求

培训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通用部分(国家局制定的,8个工种)

2、使用国家局指定教材

考核、发证:

1、行政行为,按吉政发[2008]19号文,省、市、县安全监督管理局都有考核发证权。

2、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版特种作业操作证发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08〕45号)执行。

时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需延期或者复审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办理延期或者复审手续。

复审内容包括责任事故记录、违法违章记录、参加培训记录等。

复审不合格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

个人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发证部门或者异地相关部门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延长2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三十七条在用户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电工,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网作业。

承装、承修、承试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五条第(五)项目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范围规定:

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培训课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培训内容:

1、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2、《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3〕85号)

AQ2008-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AQ2009-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AQ2010-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AQ201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大纲

3、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133号)

附件:

(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试行)

(4)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标准(试行)

4、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4〕60号)

附件:

(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试行)

(4)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标准(试行)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注:

非高危企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考核、发证: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

1、《安全资格证书》

2、国家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考核;负责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察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时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监察员证、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安全资格证的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3、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范围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20号令)。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20号令)。

培训课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五条)。

培训内容:

1、厂、车间、班组安全培训内容((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2、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培训课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

附件:

(1)金属非金属矿山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3)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

4、特别要求: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号令)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根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规定,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供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培训的资料有: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供有关培训的资料有: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关知识考核大纲》(2009年版)

二、安全评价

(一)行政依据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安全预评价导则AQ8002-2007、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

细则: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71号)

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2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监管危化字[2004]127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

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安监管技装字〔2003〕115号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民用爆破器材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委爆字[2004]31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

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安全评价总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

1、安全预评价结论

(1)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2)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评价结果;

(3)指出评价对象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

(4)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措施;

(5)明确评价对象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如何,建成或实施后能否安全运行;

(6)给出评价对象从安全生产角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要求。

2、安全验收评价

(1)非煤项目

①运行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险危害程度。

②安全设施是否落实并达到设计要求。

③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选择和布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保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程要求。

④有无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设施。

⑤明确是否达到安全验收要求。

⑥明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危化项目

①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条件和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

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采纳情况和已采用(取)的安全设施水平;

③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表现出来的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

④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中发现的设计缺陷和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⑤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后是否具备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和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3、现状安全评价结论至少要表达以下几个要点:

(1)给出企业在评价时生产技术、工艺和装置、设备设施安全、可靠性和安全水平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的符合性结论。

(2)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的预测性结论。

(3)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的安全状态。

(4)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程度。

(三)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的业务

1、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或其有关部门对安全评价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总局令第22号)

2、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国家总局令第8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三、安全评价报模板

 

四、应急救援

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1、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方针、政策,应急组织结构及相关应急职责,应急行动、措施和保障等基本要求和程序,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2、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的事故类别(如煤矿瓦斯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危险源和应急保障而制定的计划或方案,是综合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按照综合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制定,并作为综合应急预案的附件。

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3、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现场处置方案应根据风险评估及危险性控制措施逐一编制,做到事故相关人员应知应会,熟练掌握,并通过应急演练,做到迅速反应、正确处置。

综合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5.1总则

5.1.1编制目的

5.1.2编制依据

5.1.3适用范围

5.1.4应急预案体系

5.1.5应急工作原则

5.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5.2.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5.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5.3组织机构及职责

5.3.1应急组织体系

5.3.2指挥机构及职责

5.4预防与预警

5.4.1危险源监控

5.4.2预警行动

5.4.3信息报告与处置

a)信息报告与通知

b)信息上报

c)信息传递

5.5应急响应

5.5.1响应分级

5.5.2响应程序

5.5.3应急结束

a)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b)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

c)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6信息发布

5.7后期处置

5.8保障措施

5.8.1通信与信息保障

5.8.2应急队伍保障

5.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5.8.4经费保障

5.8.5其他保障

5.9培训与演练

5.9.1培训

5.9.2演练

5.10奖惩

5.11附则

5.11.1术语和定义

5.11.2应急预案备案

5.11.3维护和更新

5.11.4制定与解释

5.11.5应急预案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6.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在危险源评估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季节及其严重程度进行确定。

6.2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明确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应当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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