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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商户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制度

密级:

全体人员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1目的4

2反洗钱日常管理制度范围4

3相关名称涵义:

4

4工作职责划分4

5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7

6反洗钱日常控制有关政策及程序所涵盖的范围8

7订立内部反“洗黑钱”程序8

8定期举办反洗钱在职训练9

9对反洗钱有功人员之奖励措施9

10附则9

第二章商户身份识别10

1意义10

2目的10

3商户风险分类11

4商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12

4.1高风险等级商户划分标准12

4.2中风险等级商户或帐户划分标准12

4.3低风险等级商户或帐户划分标准13

5重新归类风险等级13

第三章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数据记录保存制度13

1定义13

2目的13

3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数据记录保存之要求13

4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数据记录保存之内容13

5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之期限14

6附则14

第四章交易报告14

1意义14

2可疑交易报告要素15

3大额交易申报标准16

4报告义务主体:

16

5报告标准:

17

6报告程序:

17

7报告涵盖内容17

7.1外部报告中应涵盖17

7.2内部报告中应涵盖内容18

8具体报告方式:

19

第五章参考法规及规章19

 

第一章总则

1目的

为预防与控制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与配合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商户身份识别和商户身份数据及事务历史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与总行之相关规定等强制性要求,制定本制度。

2反洗钱日常管理制度范围

本制度包含商户身份识别制度、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四部分。

3相关名称涵义:

(一)洗钱:

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来源与性质,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反洗钱:

系为预防上述犯罪活动所取得不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来源与性质,透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商物通依据相关法令制定《反洗钱管理制度》,方便各部门员工业务运作过程中发生洗钱事件,能尽速采取相关防范措施的行为,以遏止不法行为。

4工作职责划分

(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反洗钱工作。

下设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反洗钱工作的执行和协调部门,设在风险控制管理部。

(二)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领导担任,其它成员包括风险控制管理部、合规部、财务部、信息与技术部、营销部、商户拓展部的部门总监或经理。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下称“成员部门”)包括风险管理部、财务部、技术管理部、市场部、财务部、合规审计室、业务运营部、综合管理部。

(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的主要岗位职责:

1.组织、规划公司的反洗钱工作;

2.组织落实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

3.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组织、安排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建设;

4.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工作信息和动态,并提出建议;

5.指导反洗钱培训工作;

6.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交易的调查;

7.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反洗钱领导小组的工作,必要时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代行职权。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1.就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建设和规划等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

2.根据相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组织或牵头起草反洗钱工作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3.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决议;

4.汇总各相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业务需求;

5.协调可疑资金报告工作;

6.对反洗钱工作进行调研、工作监督和检查;

7.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工作和指导对客户、员工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8.召开领导小组协调会,讨论或协调多个部门的反洗钱工作;

9.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成员部门根据各自的部门职责负责相关反洗钱工作,每个成员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反洗钱事务,人员更换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成员部门要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认真完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1、成员部门职责分工。

1)、风险管理部

负责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负责就反洗钱工作的法律背景、立法动态和政策导向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影响,向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负责将各部门的可疑交易及时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系统;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邮箱、反洗钱台帐系统录入、上报工作;负责反洗钱工作报告等文件的撰写、报送工作;负责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反洗钱的培训和宣传;负责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的其他工作;办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财务部

负责职责范围内可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协助有关涉嫌洗钱的查询;负责在本业务条线中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账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办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场部

负责可疑交易的识别、报送工作;协助有关涉嫌洗钱的查询;负责在本业务条线中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办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4)、运营管理部

负责公司客户合同资料的登记与客户身份的识别与客户资料台账的建立和保管;负责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送工作;协助与配合相关部门对涉嫌洗钱客户的调查工作;履行反洗钱工作保密约定;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办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协助有关通过POS机涉嫌洗钱的查询;负责对本业务条线执行反洗钱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配合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办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技术管理部

负责可疑交易数据的采集及报送中涉及系统开发、维护等相关技术支持工作;负责协助反洗钱相关系统的安装、维护及数据备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协助有关涉嫌洗钱的查询;办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合规审计室

负责反洗钱的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每年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法规、行政要求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进行检查。

7)、综合部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涉嫌洗钱的查询、查封等接待工作;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办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8)、运行部

根据反洗钱制度,搭建稳定的平台、安全运行,发现异动情况及时上报;组织网站反洗钱宣传工作;组织反洗钱业务系统技术维护和培训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领导小组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参加会议,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当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八)成员部门有权向反洗钱领导小组提交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议案,供领导小组进行审议。

(九)成员部门应配设一名反洗钱信息员。

反洗钱信息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配备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

 

5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

(一)保密原则

a)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商户身份数据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b)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商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二)了解你的商户原则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商户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商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商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6反洗钱日常控制有关政策及程序所涵盖的范围

(一)传达有关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集资活动的政策;

(二)核实商户身份:

识别商户身份,包括规定要有适当的识别程序;

(三)文件相关性和一致性检查;

(四)交易尽职监控与调查;

(五)强制报告记录检查;

(六)保存纪录及文件;

(七)遵守有关反洗钱法例;

(八)与有关的执法机构合作,包括及时披露资料;

(九)进行内部审核,以确保与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集资活动。

7订立内部反“洗黑钱”程序

(一)根据风险评估,设立内部管制程序,以辨认和举报怀疑是“洗黑钱”的活动;

(二)定期检讨内部管理程序;

(三)告知员工(包括新入职员工)有关程序,确保雇员明白反洗钱的预防措施,以及辨认和举报怀疑“洗黑钱”活动的步骤和程序;

(四)制订措施,监察员工是否遵守有关执法当局所发出关于反洗钱活动的指引及要求;

(五)委任一名合规法律遵循主管负责督导接收员工举报的怀疑“洗黑钱”活动个案,并且向执法机关举报后,采取适当行动;

(六)妥善保存关于已被举报的怀疑“洗黑钱”活动个案记录

8定期举办反洗钱在职训练

(一)职前训练:

举办新进人员讲习班时,应安排有关反洗钱法令及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法律责任训练课程,使新进人员了解相关规定及责任。

(二)在职训练:

a)每年定期举办有关之训练课程提供员工研习,以加强员工之判断力,落实反洗钱之功能,并避免员工违法;

b)有关反洗钱之训练课程除由商物通的培训之讲师担任外,并得视实际需要延聘其他机构之学者或专家担任;

c)反洗钱之训练课程除介绍相关法令之外,并应辅以实际案例,使员工充分了解洗钱之特征及可疑交易之类型,有助于发觉可疑交易;

d)安排员工参加洗钱防范训练,对于未曾参加者,应视实际需要督促其参加有关之训练;

e)每年应办理至少一次防范洗钱作业之相关内部在职训练,并作成纪录。

9对反洗钱有功人员之奖励措施

分公司员工有下列对反洗钱有功之具体事迹者,应给予适当奖励:

(一)发现有疑似洗钱案件,依据反洗钱相关规定提交报告,对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或公安机关对防范或侦破犯罪有贡献者。

(二)参加反洗钱相关业务讲习成绩优良或搜集国外法令研提对我司防制洗钱活动具有价值之数据者。

10附则

(一)本制度仅就原则性规范,具体操作细节另订相关操作规程作为员工日常业务遵循之依据,若仍有未尽事宜,应依主管机关法令及总行之相关规定办理。

(二)遇有法令修改时,本制度相关内容随之调整,适用新法令规定。

(三)本制度提报总经办核定后施行。

其修改时亦同。

第二章商户身份识别

11意义

商户身份识别制度,是指商物通在与商户建立收单业务关系时,确认商户的真实身份,了解与关注商户法人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受益人等,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之商户,采取相应措施。

12目的

通过商户身份识别,商物通可以达到下列几点目的:

(一)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

当商户与商物通建立收单业务关系时,应确实执行商户身份确认作业,确认商户法人真实身份,商户交易真是目的,防止犯罪资金渗透至金融交易。

(二)防止犯罪行为:

鉴于金融犯罪日益猖獗,明确订定有关商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将有利于了解商户之日常业务活动,以识别洗钱风险较高的商户类型,及时发现和科学判断涉嫌违法犯罪之可疑交易,并及时举报,杜绝违反犯罪、金融诈骗、洗钱或恐怖份子筹资活动等行为。

(三)协助打击犯罪:

保证商户身份资料之真实、正确及完整,为执法机关调查洗钱与恐怖融资活动提供必要信息。

(四)持续监测与稽查:

预防与监控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是一个长期性且持续性之工作,应随时注意商户之交易活动与账户活动,藉以察觉异常或可疑交易之行为,并及时举报。

(五)协助商物通风险管理:

a)声誉风险:

藉由建置完善的商户身份识别制度可提高员工警觉性,杜绝不法份子利用,以确保商物通声誉免遭损伤。

b)营运风险:

藉由建置完善的商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实施,可督促员工审慎评估与遵循法令,并随时检讨处理程序之缺失并进行改善,以降低收单营运风险。

c)法律风险:

遵照商户身份识别制度之程序处理业务,可避免因人为主观判断疏忽所导致涉讼、被主管监理机关处以罚锾、特别处分或刑事责任等,足以影响商物通经营与财务状况之负面事件。

13商户风险分类

(一)判断某位商户或某类型商户的风险状况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商户法人的国籍、商户业务的所在地、商户交易对手及业务伙伴的所在地,以及商户是否与较高风险地区;

b)商户业务的性质,特别是面对较高清洗黑钱风险或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业,例如货币兑换商或黄金、高档服饰等需要大量现金且易变现的行业;

c)商户的所有权结构是否过度复杂而又没有充分理由;

d)反映商户属风险较高类型的任何其他数据(例如商户遭另一家收单机构拒绝其成为特约商户)。

e)商户成为特约商户后,若该商户实际经营模式与分公司对该商户的认识并不相符,分公司便应考虑把有关商户重新归类为高风险类型。

(二)商户身份识别程序应包含以下要求:

a)识别商户收益的拥有权及控制权,即确定最终拥有或控制该商户的个人及/或企业;

b)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商户收益实际拥有权及控制权的个人或企业的身份,并与商户及其他渠道获取的信息对证,确定商户需要我司收单的目的和理由。

商户成为我司特约商户目的明显且正常的除外;

c)持续进行查证及审察,即在商户成为我司特约商户期间内持续审察所进行的交易以确保这些交易与分公司对商户以及其业务及风险状况的认识是一致;

d)通过可靠及独立来源所得的文件、数据或平台核实商户法人身份,包括其姓名(以及其旧名或别名)、出生日期、国籍及身份证号码,以判断相应证件的真实性、法人信用情况等。

至于与商户实际看众人有关联的人士(即收单协议代理签约人、董事、主要股东等),应按照风险水平及重要性来决定是否需要核实这些人士的身份信息。

14商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商物通对于商户之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高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及低风险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

14.1高风险等级商户划分标准

(一)商户法人要素:

a)外国政要或与其相关联人士成立的企业,在准许接纳其成为特约商户之前,应先行确定有其开立该商户的相关资金来源之合法性及其目的;

b)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有不良信用记录,但该不良信用记录不足以影响其成为我司特约商户;

(二)公开数据所揭露讯息

a)商户所有权结构过度复杂(公开发行公司除外),又无正当理由者。

b)其他商户数据反映商户应属较高风险等级分类者。

(三)行业特性:

例如:

赌场、珠宝商、艺术品买卖商当铺、夜总会、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货币兑换商)等,为较高洗钱风险之行业。

(四)商户属于相关政府部门印发的黑名单商户。

(五)其他经分析识别后被认为存在较高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

14.2中风险等级商户或帐户划分标准

(一)先前获得的商户身份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完整性存在疑点。

(二)具有可疑交易特征的交易行为、业务往来,为商物通认定并作为重点可疑商户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经分析、识别后,无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行为及相关商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但仍存疑点。

(三)接受及配合国家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关调查的商户。

(四)行业特性:

例如娱乐业、典当与拍卖行业、废品收购行业、未被监管的慈善团体或非盈利组织(尤其是跨境性质的)等

14.3低风险等级商户或帐户划分标准

除以上认定为高、中风险等级商户外的商物通其他商户。

15重新归类风险等级

商户若其帐户往来交易活动与开户时所告知显不相符,应请商户说明;如有必要,应考虑将商户重新风险归类。

第三章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数据记录保存制度

16定义

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指商物通将商户申请成为商物通特约商户的证件资料、日常交易记录依法保存一定年限的制度。

17目的

(一)对于可疑交易因需要长时间之监控,同时配合司法机关对洗钱活动的侦查与取证工作之需要,依法建立本制度。

(二)对于有争议性交易项目能重现每项事务历史记录,协助解决纷争。

18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数据记录保存之要求

商户身份数据与交易记录须符合真实、完整,并应及时更新商户身份资料及交易数据。

(一)保存之商户身份资料与数据当能够反映商户身份识别的过程与结果;

(二)保存之商户事务数据将足以重现该笔交易之完整过程

(三)采取适当且合理的必要管理措施及技术,防止商户身份数据与交易记录之缺失、损毁,且不得擅自更改、删除、销毁商户身份数据与交易记录。

19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数据记录保存之内容

(一)妥善保存商户身份资料,主要包括:

商户申请成为我司特约商户的法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客户身份识别时所记录的各种信息等复印件或原件;

(二)妥善保存商户交易数据记录,主要包括:

每笔交易之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之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等;

(三)根据《金融机构商户身份识别和商户身份资料及交易数据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遵循“了解你的商户”的原则,与商物通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商户,均进行商户身份识别,了解商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商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对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需和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五)持续对商户身份进行识别,关注商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刷卡交易情况,对于商户数据信息变动时,及时更新。

20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之期限

(一)商户身份资料:

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二)商户交易数据记录:

自交易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三)同一商户有不同保存期限商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数据记录者,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四)同一商户身份数据或者交易数据记录采用不同保存者,仍应当要符合保存期限之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商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者,,适用其规定。

21附则

有关商户身份数据与交易数据记录保存的具体操作方式,另订《客户实名制管理办法及客户身份验证措施》及《客户信息管理和数据备份》作为日常作业规范之依据。

第四章交易报告

22意义

防止不法份子利用商物通进行洗钱活动,规范员工大额交易报告行为,落实执行主管机关有关《反洗钱法律制度》之强制性要求。

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凡办理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不论是否异常都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制度。

报告的内容包含刷卡交易报告。

23可疑交易报告要素

Ø报告机构名称

Ø报告机构所在地区编码

Ø报告机构代码

Ø报告机构代码类型

Ø可疑交易/行为处理情况

Ø可疑交易/行为特征描述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名称/姓名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类型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身份证件/证明文件号码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职业/行业类别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注册资金(对公客户)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对公客户)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对公客户)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银行账号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开户银行名称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支付机构账号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支付机构名称

Ø可疑交易/行为主体的交易IP地址

Ø交易时间(精确到“秒”)

Ø资金划转方式

Ø资金收付标志

Ø资金用途

Ø币种

Ø交易金额

Ø交易对手姓名/名称

Ø交易对手的银行账号

Ø交易对手的开户银行名称

Ø交易对手的支付机构账号

Ø交易对手的支付机构名称

Ø交易对手交易IP地址

Ø交易商品名称

Ø支付机构发给银行的订单号

Ø银行返回至支付机构的订单号

Ø业务标示号

24大额交易申报标准

(一)监管要求就大额交易的报告标准进行列示,商物通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收单业务时的大额交易:

a)商户户经常性发生单笔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外汇等值2000美元以上的整数交易;

b)商户的交易频率、交易金额或交易时间,与其所经营的业务明显不符的;

c)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交易或交易主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a)某一交易客观上具有异常特征,但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

b)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其他可排除的情形。

25报告义务主体:

当一笔资金交易涉及二个以上金融机构时,为避免重复报送,依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商户通过境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发卡银行报告;

(二)商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26报告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结合大额交易的实际情形,《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区分不同的金融交易类型与交易主体对大额交易标准作明确规范;同时,为确保报告标准能适应形势变化,有关大额交易标准依据人民银行公告标准办理。

(二)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商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即商物通应将对同一商户在其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帐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如果累计交易金额达到大额交易标准,则商物通仍应当报告。

27报告程序:

(一)如果需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时,原则上依规定制作大额交易报告之电子文件,透过支付清算系统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联网,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二)如果无法采取上述方式报送时,则依人民银行规定方式报送。

28报告涵盖内容

28.1外部报告中应涵盖

a)商物通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b)商物通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商物通对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商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d)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e)商物通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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