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誉评级业务自律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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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誉评级业务自律指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

 

[2021]1号

 

 

 

 

为增强信誉评级市场自律治理,标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誉评级业务,增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进展,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誉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于2021年3月1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一三年一月八日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誉评级业务自律指引

 (2021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8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增强信誉评级市场自律治理,标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信誉评级业务,增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进展,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治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信誉评级是指信誉评级机构对阻碍受评对象信誉风险的相关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债能力及意愿做出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誉评级业务是以信誉评级流程为主线形成的信誉评级机构及相关主体活动的总和。

信誉评级业务包括委托评级业务和主动评级业务,其中委托评级业务分为发行人委托评级业务和投资人委托评级业务等。

第四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那么,保证信誉评级的公正性、一致性、完整性。

信誉评级机构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遵循老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那么。

第五条 受评企业、信誉评级委托方、信誉评级结果利用方及其他相关主体应一起保护信誉评级的独立、客观和公正。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信誉评级风险揭露的作用,交易商协会鼓舞推行双评级制度,提倡由在市场化评判中排名靠前的或不同收费模式的信誉评级机构对同一受评对象同时进行评级。

第二章 信誉评级机构及人员

第七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成立清楚合理的治理结构,完善评级技术和基础数据体系,成立健全并切实执行治理制度,为信誉评级质量提供保障。

第八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成立并非断完善信誉评级体系,增强评级技术的研究开发,通过按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执业能力。

第九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增强数据库等信息体系建设,成立完善并严格执行信誉评级信息治理制度,包括评级信息的利用和治理、数据库治理、档案治理等。

第十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成立合规监监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对信誉评级及相关业务工作人员的合规性进行监测、检查和报告,按期评估公司内部操纵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形。

第十一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成立完善并严格执行评级质量操纵机制和相关制度,包括评级新业务评估制度、评级进程质量操纵制度和评级质量查验制度等。

第十二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成立健全利益冲突治理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排除信誉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如无法有效排除的,那么应付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和有效治理。

第十三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同意公众关于信誉评级的质询:

(一)在本机构网站公布披露并及时更新公司大体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形和信誉评级体系基础信息;

(二)于每一年4月30日前在本机构网站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网站公布披露上一年度信誉评级业务开展和合规情形;

(三)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等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  显现以下情形,信誉评级机构及参与信誉评级的人员(包括评级小组成员和信誉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参与相关信誉评级业务:

(一)信誉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或其关联机构存在足以阻碍信誉评级独立性的股权关联关系及开展评级业务前6个月内持有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头寸;

(二)参与信誉评级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与受评企业或其关联机构存在足以阻碍信誉评级独立性的持股、受聘为高管或其他关键职位和持有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账面价值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在开展信誉评级业务期间,信誉评级机构及参与信誉评级的人员生意与受评对象相关的证券或衍生品;

(四)交易商协会认定的足以阻碍信誉评级机构或人员独立、客观、公正立场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信誉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不合法交易、商业行贿和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效劳等阻碍信誉评级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关于在开展信誉评级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誉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为任何机构或个人谋取不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  信誉评级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治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声誉,保证信誉评级机构标准运作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级业务。

第十八条  参与信誉评级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职业操守、专业知识和从业经历。

第十九条  评级小组组长及对信誉品级有重大阻碍的人员离职并受聘于其曾参与评级的受评企业、信誉评级委托方或主承销商,信誉评级机构应从获知起检查其离职前两年内参与的与其受聘机构有关的评级工作。

如存在利益冲突的,信誉评级机构应及时披露检查结果。

第三章 信誉评级业务大体要求

第二十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遵循市场拓展与信誉评级分离原那么,不得采取低于行业公平价钱、级别保证和诋毁同业等不合法竞争手腕承揽业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前,信誉评级机构应付评级项目进行自我评估,保证本机构具有相应的评级能力。

第二十二条   确信立项的,信誉评级机构应组建至少由2名专业分析人员组成的评级小组,小组成员应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评级小组成员不得持续5年为同一受评企业或其相关第三方持续提供信誉评级效劳,自期满未逾两年的不得再参与该受评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评级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评级小组应在多渠道、多方式搜集受评企业信誉质量相关资料并开展研究分析工作的基础上撰写评级报告初稿,提出信誉品级及相关建议,并至少通过小组初审、部门复审、公司三审的三级审核,形成评级报告。

第二十四条    信誉评级结果应由信誉评审委员会通过召开评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确信。

评审会议应至少由5名评审委员参加,参会评审委员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评级小组成员不得参与其负责项目最终级别的确信。

信誉评级机构应按多数决策原那么设立科学合理的投票表决机制并提交交易商协会。

交易商协会鼓舞信誉评级机构实行参会评审委员轮换制。

第二十五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付评级项目作业流程合规性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靠得住性进行检查,保证信誉评级报告客观公正、观点明确、内容清楚,并应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发布评级结果和报告。

评级结果和报告公布发布的,信誉评级机构应在交易商协会网站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初始信誉评级报告至少包括概述、声明、信誉评级报告正文、跟踪评级安排和附录等部份,并列明信誉评级的局限性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信誉评级结果和报告有效期内,除主动评级外,信誉评级机构应持续跟踪受评对象信誉状况的转变情形,发布按期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一)关于主体评级,信誉评级机构应在受评企业年报发布后3个月内出具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二)关于一年期内的短时间债务融资工具,信誉评级机构应在正式发行后6个月内发布按期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三)关于一年期以上债务融资工具,在评级有效期内每一年应至少完成一次跟踪评级,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发布时刻应在受评企业年报披露后3个月内。

第二十八条   评级结果有效期内发生可能阻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誉评级机构应及时启动不按期跟踪评级程序,发布不按期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

第二十九条   显现以下情形之一,信誉评级机构可终止已发布信誉评级结果和报告,并公告缘故:

(一)信誉评级委托方不按约定支付评级费用的;

(二)信誉评级协议约定的合同期满或主动评级有效期届满的;

(三)受评企业不配合提供信誉评级所需材料或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受评对象再也不存续的;

(五)信誉评级机构被主管部门等机构撤消评级业务资质或中止评级业务的。

信誉评级机构在终止跟踪评级时,应发布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及其有效期,说明此项信誉评级尔后再也不更新。

第三十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完整保留评级业务开展进程中的资料、文档、记录和报告等业务信息。

业务档案的保留期限应不低于10年,且不低于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满或受评主体违约后5年。

第四章 发行人委托评级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委托评级是指信誉评级机构经发行人委托,通过公布渠道和实地调研搜集受评对象相关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发债主体或债项开展的信誉评级。

第三十二条   受评企业、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方不得以级别招标等不合法手腕阻碍信誉评级独立性。

第三十三条   信誉评级机构与受评企业应签定信誉评级协议,明确初始评级安排、信息保密、跟踪评级安排及评级费用等有关事项。

受评企业支付委托评级费用后,信誉评级机构方可启动评级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付受评企业开展实地调查,搜集有关资料,深切了解受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形。

受评企业应配合信誉评级活动,履行信誉评级协议,安排实地调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五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在信誉品级评定后或跟踪评级品级发生调整时,将评级报告发送受评企业。

受评企业对评级报告所利用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复评一次,并可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信誉评级机构应于接到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不是受理,并应在受理复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信誉评审委员会会议从头评审,明确复评结果,告知受评企业。

第三十六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那么》第五条要求发布初始信誉评级结果和报告,并及时更新跟踪评级结果和报告及其他意见。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对同一债项委托多家信誉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应通知信誉评级机构依照相关要求报送交易商协会并披露信誉评级结果和报告。

第五章投资人委托评级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评级是指信誉评级机构经投资人委托,通过公布渠道和实地调研搜集受评对象相关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发债主体或债项开展的信誉评级。

第三十九条   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信誉评级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十条  信誉评级机构与投资人签定信誉评级效劳协议,明确效劳内容、效劳期限、效劳评判、效劳费用等有关事项。

第四十一条   受评企业应配合信誉评级机构开展相关评级业务,安排实地调研、提供有关材料,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二条   受评企业对评级报告所利用的信息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一次,复评程序参照第三十五条。

第四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要求、公布信息渠道获取、受评企业或第三方公布外,信誉评级机构关于受评企业书面提出保密要求的相关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对外披露。

第四十四条   信誉评级机构应依照信誉评级效劳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发布评级结果和报告。

第六章主动评级

第四十五条   主动评级是指信誉评级机构未经委托,要紧通过公布渠道搜集受评对象相关资料,并以此为依据对相关发债主体或债项开展的信誉评级。

第四十六条   信誉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业务进程中应充分利用公布渠道搜集受评企业相关资料,审慎判定受评企业的信誉风险。

第四十七条   信誉评级机构出具主动评级报告前,可书面告知受评企业,两边可就评级进程中所利用的资料及报告内容进行沟通。

第四十八条   交易商协会鼓舞信誉评级机构向市场公布发布主动评级结果和报告。

信誉评级机构应将主动评级结果专门标注,以区别于委托评级结果,并披露主动评级信息来源、评级方式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受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信誉评级机构进行利益输送。

关于同一受评企业,信誉评级机构由主动评级转为委托评级时信誉品级发生转变的,要向市场公告说明缘故。

第七章 自律治理

第五十条  信誉评级机构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开展信誉评级业务应向交易商协会提交并及时更新大体信息,并于每一年4月30日前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上一年度信誉评级业务开展情形报告和合规性报告。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协会可对信誉评级机构的信誉评级业务开展情形和自律标准执行情形开展按期或不按期的业务调查。

信誉评级机构应踊跃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五十二条   交易商协会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治理规那么》及本指引的有关规定,可成立健全信誉评级机构市场化评判体系,按期组织市场参与者对信誉评级机构的业务表现进行评判。

第五十三条   交易商协会可制定信誉评级机构和人员的从业准那么。

第五十四条   有关机构及相关人员违背本指引相关规定的,依照违规情节,交易商协会可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那么》的有关规定进行自律处分。

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有关部门进一步处置。

第八章 附那么

第五十五条   本指引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说明。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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