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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基本知识实务

安全生产差不多知识

1、我国为保障安全生产推行的运行机制

在《安全生产法》的总则中,规定了我国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总体运行机制,包括如下五人方面:

政府监管与指导(通过立法、执法、监管等手段);企业实施与保障(落实预防、应急救援和事后处理等措施);职员权益与自律(8项权益和3项义务);社会监督与参与(公民、工会、舆论和社区监督);中介支持与服务(通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等方式)。

而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则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治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国家的安全生产综合部分和专项治理部门合理分工、相互协调。

由此,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2、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我国现时期实行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是: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消防、公安交通、煤矿监察、建筑、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治理)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

其有关部门理分工、相互协调。

相应地表明了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部门和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及其职能

2000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我国组建了副部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要紧职责是:

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拟定有关政策及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综合治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煤矿监察职权。

4、国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紧抓的“三件大事”

第一,依据国家给予的差不多职能,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安全监察执法队伍建设。

第三,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5、国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构建“六个支撑体系”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二是安全信息工程体系。

三是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四是安全宣传体系。

五是教育培训体系。

六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6、国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五项创新”

一是思维定式的创新。

二是事故防范机制创新。

三是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

四是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方式的创新。

五是安全生产科技创新。

7、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的安全生产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的内涵首先是要求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预防为主”的内涵要紧是要求安全工作要做好事前预防,要依靠安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科学治理,提高职员素养;从本质安全人手,加强危险源治理,有效治理隐患,强化事故预防措施,使事故得到预先防范和操纵,保证生产安全化。

8、安全生产的差不多目标和任务

《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差不多的三大目标,即: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爱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进展。

由此确立了安全(生产)所具有的爱护生命安全的意义、保障财产安全的价值和促进经济进展的生产力功能。

9、劳动爱护及其意义

劳动爱护是指爱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劳动爱护的工作内容包括:

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制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合理组织劳动和休息;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专门爱护,解决他们在劳动中由于生理关系而引起的一些专门问题。

搞好劳动爱护工作关于巩固社会的安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提供重要的稳定政治环境具有现实的意义;关于爱护劳动生产力,均衡进展各部门、各行业的经济劳动力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关于爱护社会财宝、减少经济损失具有实的经济意义。

10、对安全生产的效益

做好劳动爱护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除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效益外,对企业来讲,重要的是还具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从事故损失的角度,发生了生产事故不但有直接的经济损失,大量的是体现在工效、劳动者心理、企业商誉、资源无益耗费等间接的损失。

因此,从安全经济学的角度,通常有如此的指标:

1元的直接损失伴随着4元的间接损失;安全上有1元的合理投入,能够有6元的经济产出。

安全的“全效益”应该包括:

爱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幸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爱护企业正常生产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等。

11、安全也是生产力

安全的生产力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

首先职工的安全素养确实是生产力——由于劳动力是生产力,劳动力的安全素养的提高,使劳动力的直接和间接的生产潜力得予保障和提高,因此,围绕劳动安全素养提高的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安全治理等)具有生产力意义。

第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物的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资料是生产力,而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资料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安全装置与设施是生产力的组成的部分。

第三,安全环境和条件爱护生产力作用的发挥,从而体现安全间接的生产力作用。

12、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

即在安全生产治理中要落实“管生产必须治理安全”,即分管生产的各级领导要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搞技术必须搞安全的原则”,即进行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和保障技术安全。

13、“三同时”原则

《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对工程建设项目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

这是为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

所谓“三同时”,确实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因此,企业在搞新建、改建、扩建差不多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技术项目时,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

14、“五同时”原则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企业治理人员,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15、“三同步”原则

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进展,进行机构改革,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相应地与之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动作投产。

16、安全否决权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治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差不多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17、对安全生产负责任的对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具有责任的对象,包括如下四个具有责任的方面:

政府责任方、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

“四方责任”是我国目前新时期重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体现,也是一种科学、合理的态度。

 

安全生产法规

1、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规的特点有:

1)爱护的对象是劳动生产人员;

2)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强制性;

3)安全生产法规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因此具有政策性特点,又有科学技术性特点。

2、《安全生产法》中的七项差不多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差不多法律制度有七项,它们是:

1)、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5)、安全中介服制度;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7)、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3、《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六项责任

《安全生产法》特不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确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八大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的八项权利是:

⑴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⑵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珠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⑶批判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⑷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⑸紧急避险权,即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⑺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⑻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5、《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三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三义务:

⑴自律遵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治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⑵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⑶危险报告义务,即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6、《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以法定的方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多种监督方式:

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即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即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即任何单位开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治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7、《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员具有如下三项职权:

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能够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有权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治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

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排、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使用的职权;责令紧急避险权和依法行政处罚处。

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并必须在15日内作出决定。

8、《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监管部门及监督检查人员的五项义务

《安全生产法》除规定了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外,还明确了其要求和应尽的义务:

一是审查、验收禁止取费用;二是禁止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三是必须遵循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执法原则;四是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五是对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尽到保密之义务。

9、《安全生产法》明确的违法行为——三十八种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

其中政府及监管部门可能的违法行为有5种;生产经营单位可能的违法行为有30种;中介机构可能的违法行为有1种(出具虚假证明);生产其中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30种,政府监督部门及人员5种,中介机构1种,从业人员可能的违法行为有2种。

10、《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十三种处罚方式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

对政府监督治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治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要紧负责人、降职、撤职、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判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

不管任何人,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企业职工劳动爱护的权利及义务

企业职工的劳动爱护义务是:

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爱护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爱护并正确使用防护措施、用品、用具。

企业职工的劳动爱护权利是:

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险情特不严峻时,有权停止作业,采取紧急防范措施,并撤离危险岗位;对漠视职工安全健康的领导者,有权批判、检举、控告。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最差不多的安全制度,是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起以政府、部门、企业要紧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

13、三负责制

三负责制是对企业生产领导提出的工作要求,即企业各级生产领导在安全生产方面要“向上级负责,向职工负责,向自己负责”。

14、企业应建立如何样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如下三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全厂性安全生产总则;2)各种单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检查制度、措施打算治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工伤事故治理制度、工业卫生治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治理制度、电气安全治理制度、消防治理制度等;3)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5、企业职工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企业从业人员具有三项保障安全生产的义务,同时从责任制的角度,还具有如下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

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安全生产情况,交班要为接班制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条件。

3)正确分析、推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事故,要果断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严格爱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现场清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

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

16、什么是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17、什么缘故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由于特种作业人员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专门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

一旦发生事故,便会对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带来较大损失。

因此,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坚持过行专门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和安全操作技术训练,并经严格的考试。

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许可证者,方可上岗工作。

这是企业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打伤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躯体健康、无防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备相应工种的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安全科学治理

1、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制度是提高企业职员安全素养,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

对新工人和换岗工人的三级教育;对电工、焊工、爆破工、锅炉工、各种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持证培训;企业全员的日常安全教育等。

2、什么是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是企业安全教育的差不多教育制度。

三级教育是指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岗位(班组)教育。

三级教育的对象是:

新进厂人员,包括新调入的工人、干部、学徒工、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

3、三不损害活动

即对职工进行不损害他人,不损害自己,不被不人损害的全员安全教育活动。

4、“四查五整顿”活动

查领导、查思想、查隐患、查制度;整顿(劳动纪律、操作纪律、工艺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

5、八查八提高活动

一查领导思想,提高企业领导的安全意识;二查规章,提高职工遵守纪律、克服“三违”的自觉性;三查现场隐患,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四查易燃易爆危险点,提高危险作业的安全保障水平;五查危险品保管,提高防盗防爆的保障措施;六查防火治理,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来火技能;七查事故处理,提高防范类似事故的能力;八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是否经常化和制度化,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爱护意识。

6、三落实活动

即:

企业生产班组的每周安全活动要做到时刻、人员、内容“三落实”。

7、现场定置治理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在车间或岗位现场,从平面空间到立体空间,其使用的工具、设备、材料、工件等的位置要规范,文明治理,要进行科学物流设计。

8、现场“三点操纵”

即对生产现场的“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要进行强化的操纵治理,进行挂牌制,标明其一危险或危害的性质、类型、定量、注意事项等内容,以警示人员。

9、现场“五不动火”治理

这是石化企业安全防火的一种治理方法。

即:

置换不完全不动火;分析不合格不动火;管道不加肓板不动火;没有安全部门确认不动火;没有防火器材及监火人不动火。

10、什么叫违章作业

违章作业要紧是对现场操作的工人讲的,如下行为差不多上违章作业的不良现象:

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等。

总之,违反了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的作业行为差不多上违章作业表现。

事故及其治理

1、处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

即发生事故后,要做到事故缘故没查清,当事人未受到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事故责任者未追究,四不放过。

触电事故的预防

1、什么是触电

人体是导体,当人体接触到具有不同电位两点时,由于电位差的作用,就会在人体内形成电流。

这种现象确实是触电。

2、预防触电的要紧措施有哪些

预防触电的要紧措施有:

一是电气作业人员对安全必须高度负责,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各项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落实。

安装电气必须符合绝缘和隔离要求,拆除电气设备要完全洁净。

对电气设备金属外壳一定要有效接地。

电气作业人员要正确使用绝缘的手套、鞋、垫、夹钳、杆和验电笔等安全工具。

二是加强全员的防触电事故教育,提高全员防触电意识;健全安全用电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电工作业;使用电气设备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程。

三是针对发生触电事故高峰值带有季节性的特点做好防范工作。

据有关资料表明,六、七、八、九月发生的触电事故占全年发生数的70%左右,而七月发生数又占事故高峰期的40%以上。

在高温多雨季节到来往常,要全面组织好电气安全检查,对流淌式电动工具要列入重点检查。

也要做好日常对电气的保养、检查工作。

 

机械损害事故的预防

1、什么是机械损害

机械损害是指机械做出强大的功能作用于人体的损害。

2、机械损害事故有什么特点

机械损害事故的形式惨重,如搅死、挤死、碾死、被弹出物体打死、磨死等。

当发觉有人被机械损害的情况时,虽及时紧急停车,但因设备惯性作用,仍可将受害造成致使性损害,及至身亡。

3、常见损害人体的机械设备有哪些

有皮带运输机、球磨机、行车、卷扬机、干燥机、气锤、车床、辊筒机、混砂机、螺旋输送机、泵、压模机、灌肠机、破裂机、推焦机、榨油机、硫化机、卸车机、离心机、搅拌机、轮碾机、制毡撒料机、滚筒筛等。

4、形成机械损害的事故要紧缘故有哪些

形成机械损害的事故其要紧缘故有:

1)检修、检查机械忽视安全措施。

如人进入设备检修、检查作业,不切断电源,未挂不准合闸警示牌,未设专人监护等措施而造成严峻后果。

也有的因当时受定时电源开关作用或发生临时停电等因素误判而造成事故。

也有的尽管对设备断电,但因未等至设备惯性运转完全停住就下手工作,同样造成严峻后果。

2)缺乏安全装置。

如有的机械传动带、齿机、接近地面的联轴节、投料口绞笼井等部位缺护栏及盖板,无警示牌,人一疏忽误接触这些部位,就会造成事故。

3)电源开关布局不合理,一种是有了紧急情况不立即停车;另一种是好几台机械开关设在一起,极易造成误开机械引发严峻后果。

4)自制或任意改造机械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

5)在机械运行中进行清理、卡料、上皮带蜡等作业。

6)任意进入机械运行危险作业区(采样、干活、借道、拣物等)。

7)不具操作机械素养的人员上岗或其他人员乱动机械。

5、防止机械损害事故的防范措施

防止机械损害事故的防范措施有:

1)检修机械必须严格执行断电挂禁止合闸警示牌和设专人监护的制度。

机械断电后,必须确认其惯性运转已完全消除后才可进行工作。

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完全撤离才可取牌合闸。

检修试车时,严禁有人留在设备内进行点车。

2)炼胶机等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钮位置必须使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置;各人孔、投料口、螺旋输送机等部位必须有盖板、护栏和警示牌;作业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3)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

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二是幸免误开动其他设备。

4)对机械进行清理积料、捅卡料、上皮带腊等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业人员因事必须进入的,要先与当班机械操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

6)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上网作业中,必须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证人员开动机械设备。

6、机械对人体损害最多的部位

机械损害人体最多的部位是手。

因为手在劳动中与机械接触最为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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