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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教学辅导资料四

专题四、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程序启动

(一)一审程序的启动:

1、起诉条件

民诉法第108条:

第一,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

(1)原告的适格;

(2)被告下落不明不等于不明确;

(3)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权利不一定是法律应保护的权利;

(4)起诉证据不同于胜诉证据:

《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一审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第一、撤诉后的再起诉问题;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民诉法111条)

第二、离婚案件、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民诉法111条)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原告无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内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意见144条)

第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再起诉问题;(意见152条)即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新理由,一方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按照新案处理。

第四、对于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处理。

(意见153条)应当受理,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诉讼时效解释》第3条与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二)二审程序的启动

1、上诉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

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

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

(意见177条)

第二、上诉期与上诉状

2、上诉与一审裁判生效的关系

(1)上诉期满,当事人未上诉,一审裁判生效。

(2)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3)在上诉期内,所有有权上诉的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后,均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最后一个当事人撤回上诉时,一审裁判生效。

(4)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三)再审程序的启动

1、法院再审:

民诉法177条:

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2、检察院抗诉

A、187条:

抗诉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人民法院

地方同级人民检察院地方人民法院

188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有179条第1款规定的

(1)至(5)项情形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B、抗诉的法定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0条的规定,新证据是指下列证据:

第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第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此外,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1条的规定,“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2条的规定,“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3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第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第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第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第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第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第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的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该项的“管辖错误”。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5条的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该条中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6条的规定,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该项规定的情形。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7条与第18条的规定,该项中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

该项中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该行为已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情形。

3、当事人申请再审

第一、对象是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第二、法定期间是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

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184条)

第三、管辖法院是上一级人民法院。

(178条)

第四、法定情形:

针对判决、裁定与抗诉相同;针对调解书(第182条):

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第五、申请再审的范围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就判决中已涉及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另诉。

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181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申请再审图示法院再审图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提指令交其他

申请审再审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生效)高级人民法院同级其他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提指令交其他

申请审再审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生效)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提

申请审

基层人民法院(生效)基层人民法院

二、不同程序的法院审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范围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做出裁判,也不得遗漏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

(二)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民诉法151条)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审改规定35条)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

(审改规定36条)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将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处理。

三、法院裁判

(一)一审裁判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比较内容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适用文书

裁定

裁定

判决

解决问题性质

程序问题

程序问题

实体问题

适用诉讼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

受理案件后

受理案件后

适用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起诉符合条件,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当事人针对文书的权利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可以上诉、申请再审

当事人针对案件的权利

可以再起诉

可以再起诉

不得再起诉,因为一事不再理

上诉期

10日

10日

15日

适用组织

立案庭

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

核心: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注意:

不予以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针对文书本身以及针对案件的相应权利。

(二)二审裁判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依法改判

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裁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

做出新裁定

(三)再审裁判

1、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重审、提审与再审的比较

概念

审理法院

适用程序

文书效力

当事人权利

重审

原一审法院

一审普通程序

未生效

可以上诉

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程序

生效

不得上诉

再自行再审

审指令再审

生效文书作出法院

一审案件:

一审普通程序

二审案件:

二审程序

未生效

生效

可以上诉

不得上诉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民诉法第153条、若干意见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5条

再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若干意见第210条第2款和第211条

2、发回重审的适用

意见210条:

人民法院发现原一审、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意见211条:

发现原一审、二审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如果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3、维持原判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4、依法改判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38条与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此外,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

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的过错未能在原审程序中及时举证,请求补偿其增加的差旅、误工等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请求赔偿其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5、对案外人申请再审案件的处理

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42条的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四、驳回起诉的适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在受理案件后,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在一审程序中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意见139);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意见186)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再审案件时,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意见210)。

图示:

裁定不予受理:

审查起诉阶段

对起诉不符合条件的处理一审:

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二审:

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再审:

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五、法院调解

(一)不同程序中的法院调解

自愿调解

普通程序

先行调解:

离婚案件

一审程序自愿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简易程序劳务合同纠纷

先行调解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

法院调解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通常情况:

自愿调解不成,及时裁判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

二审程序调解不成,发回重审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

特殊情况离婚案件的处理

调解不成,告知另诉:

增加新诉讼请求或者反诉

调解成功,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再审程序

调解不成,及时裁判

(二)调解协议的内容

1、和解后的处理;(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2、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处理(9条):

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协议内容涉及担保人的处理(11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

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4、法院不予以认可的情形(12条):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第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5、和解、调解后不得制作判决书(18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法院调解的生效

●民诉法90条: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节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注意请求制作调解书的处理。

(调解规定13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即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法89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特殊情形的适用

(一)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民诉法129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意见159条);无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意见158条);当事人不交纳诉讼费用(意见142条)。

(二)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被告(民诉法130条)、反诉的被告(民诉法129条);无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意见158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意见162条);申请撤诉未获得准许的原告(民诉法131条)。

(三)延期审理

民诉法第132条: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需要延期审理的情形。

(四)诉讼中止

民诉法第136条: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情形。

(五)诉讼终结

民诉法第137条: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

六、一审、二审与再审的比较

比较内容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启动

当事人起诉权与法院管辖权

当事人上诉权与法院审判监督权

法院再审、检察院抗诉与当事人申请再审

审理法院

级别管辖的各级法院

一审的上一级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对象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的变更请求可以不予审理

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以及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适用的程序

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二审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二审程序

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为原则,迳行裁判为例外: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依适用的审理程序而定

审判组织

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制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依适用的审理程序不同而组成不同的合议庭

裁判效力

上诉期内未生效

生效

依适用的审理程序不同而不同,即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第一审未生效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第二审生效裁判

七、起诉、上诉与申请再审的比较

比较内容

起诉

上诉

申请再审

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案外人

期限

诉讼时效

上诉期(民诉147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2年;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民诉184条)

理由

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争议

不服第一审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者裁定

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定再审的情形

管辖法院

有管辖权的法院

一审上一级人民法院

原审的上一级法院

 

比较内容

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与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管辖

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公民住所地基层法院

财产住所地基层法院

债务人住所地基层法院

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

审级

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

一审终审

监督

无审判监督程序

无审判监督程序

无审判监督程序

无审判监督程序

无审判监督程序

无审判监督程序

启动

起诉人起诉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财产发现者)申请

债权人申请

申请人(最后持有人)申请

答辩

无答辩程序

无答辩程序

无答辩程序

无答辩程序

无答辩程序

无答辩程序

审理

无开庭审理

无开庭审理

无开庭审理

无开庭审理

无开庭审理

无开庭审理

审判组织

审判员合议

重大疑难审判员合议,此外独任

重大疑难审判员合议,此外独任

重大疑难审判员合议,此外独任

审判员独任

审理案件,审判员独任;宣告票据无效,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程序

申诉处理前置,起诉人无限制

公告

鉴定

公告

债务人异议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出师表

两汉:

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

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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