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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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中山市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促进就业政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08〕55号),以及市政府《关于推进中山市劳动力转移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2008〕18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创业带动就业扶持政策

  ㈠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1、扶持对象。

本市大专院校(含技师学院)、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理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可享受1次免费创业意识培训。

  3、报名办法。

以学校为单位选择到本市创业培训机构(市高级技工学校、市中等专业学校、现美职业培训学校,下同)办理报名手续。

  4、补贴标准。

创业意识培训补贴为每人80元。

  5、补贴申请。

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培训学员花名册等资料申请创业意识培训补贴。

  6、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将创业意识培训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创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㈡创业培训补贴

  1、扶持对象。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对象见中府〔2008〕188号文,下同)或已成功创业人员。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可享受1次免费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以及创业技能培训。

  3、报名办法。

扶持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自主选择到创业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

  4、补贴标准。

创业培训补贴为每人580元。

  5、补贴申请。

创业培训机构组织培训、考核,学员创业率达40%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培训学员花名册、考勤登记表,培训学员《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创业学员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6、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学员《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扶持政策记录(《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加盖已享受相应扶持政策印章,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平台录入其享受政策情况,下同),将创业培训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创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㈢帮扶创业补贴

  1、扶持对象。

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

  2、扶持政策。

创业培训学员或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人员可享受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其提供的创业项目设计、开业指导、开业手续办理、创业跟踪服务。

  3、补贴标准。

扶持对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500元帮扶创业补贴。

  4、补贴申请。

扶持对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扶持对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创业学员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帮扶创业补贴。

  5、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扶持对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扶持政策记录,将帮扶创业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创业培训机构或创业孵化基地银行账户。

  ㈣自主创业扶持金

  1、扶持对象。

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的;或到农村承包土地5亩以上(含5亩)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事农业生产3个月的,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金。

  3、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1000元创业扶持金。

  4、补贴申请。

扶持对象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事农业生产3个月,并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单(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承包合同及农业生产证明等资料,申请创业扶持金补贴。

  5、审核发放。

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扶持政策记录,将创业扶持金支付给申请人。

  ㈤孵化基地创业补贴

  1、扶持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在创业孵化基地经营,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纳税,按时缴纳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已领取自主创业扶持金的扶持对象除外)。

  3、补贴标准。

给予一次性场地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创业费用补贴1000元。

  4、补贴申请。

扶持对象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并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提出申请前6个月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单(含按规定享受免税的有关证明),缴纳创业孵化基地场地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发票等资料申请补贴。

  5、审核发放。

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扶持政策记录,将补贴支付给申请人。

  ㈥小额担保贷款

  1、扶持对象。

已成功创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其自筹资金不足,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

合伙经营的,按合伙经营人数,每人增加2万元贷款额度。

  3、贷款申请。

扶持对象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及2名以上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4、审核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委托贷款担保机构组织考察、评审,推荐到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相关事宜,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并发放贷款。

  ㈦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1、扶持对象。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获小额担保贷款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在社区、工业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居清洁),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3、贴息申请。

扶持对象如期向贷款金融机构支付本金及利息满1年后的次月,持本人身份证、《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承办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对账单等资料,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4、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记录,并将小额担保贷款利息支付给申请人。

  ㈧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

  1、扶持对象。

经市劳动保障局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2、扶持政策。

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在职职工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广东省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额度、财政贴息、经办银行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贷款申请。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表》,2名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提供担保的担保协议,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户口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等资料,申请贷款。

  4、审核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委托创业基金监督管理小组根据专业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考察情况及公示结果,推荐到承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相关事宜。

金融机构按有关规定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协议,发放贷款。

  ㈨高校毕业生创业

  1、扶持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招用广东省户籍人员就业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2、扶持政策。

初创企业当年新招用广东省户籍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3、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4、补贴申领。

为招用的广东省户籍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等资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5、审核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申请资料后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就业人员《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扶持政策记录,将社会保险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企业账户。

  二、促进就业基础设施投资扶持政策

  ㈠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

  1、扶持对象。

2009年至2011年间,投资创业孵化基地的投资者。

  2、扶持政策。

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达到有关要求的,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贴。

其中,商铺型、市场型、楼宇型创业孵化基地,要求一次性接受创业商户50户以上;工业型创业孵化基地,要求一次性接受创业企业10户以上。

  3、补贴申请。

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消防验收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

  4、审核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有关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经评估合格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将创业孵化基地投资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投资者银行账户。

  ㈡培训鉴定基地建设补贴

  1、扶持政策。

镇政府、区办事处或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的定点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培训鉴定基地,符合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规定,教学场所达到8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300人以上培训,设置5个以上适合当地经济发展并满足高级工培养要求的培训鉴定工种,有实习实验所需设备设施及充足的实习工位的,给予一次性10—20万元补贴。

  2、补贴申请。

投资者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消防验收合格书》、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申请培训鉴定基地建设补贴。

  3、审核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有关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将培训鉴定基地建设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镇区财政专户或投资者银行账户。

  ㈢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

  1、扶持对象。

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2、扶持政策。

镇区政府投资建设的二级人力资源市场,符合环保、劳动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规定,职业介绍大厅面积达250平方米以上,配置触摸屏3台、8平方米以上显示屏1台、接待座位50个以上,设备设施能满足职业介绍业务开展,信息系统能与市人力资源市场互联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贴。

  3、补贴申请。

二级人力资源市场投资建成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消防验收合格书》、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申请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

  4、审核发放。

市劳动保障局收到有关资料后,组织专家进行实地验收。

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政策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局将二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镇区财政专户。

  三、职业技能培训扶持政策

  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扶持对象。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本省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农村户籍人员。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的,给予全额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未实现就业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贴。

培训类型

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单位:

元/人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培训

鉴定

培训

鉴定

培训

鉴定

初级工

700

240

600

170

500

120

中级工

900

300

800

240

600

170

高级工

1100

380

1000

310

800

230

技师

1300

600

1200

600

900

600

高级技师

1500

700

1400

700

1000

700

E类专项能力

培训补贴130

鉴定补贴70

  3、培训报名。

扶持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培训机构办理报名手续,或委托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报名手续。

  4、补贴申请。

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扶持对象进行培训,学员经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率达85%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培训学员花名册、教学方案、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5、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培训学员《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记录,并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定点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扶持对象。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有向高一级技能提升愿望的在职人员;以及在本市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转失业,办理登记失业的外省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经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鉴定级别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单位:

元/人)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中级工

300

240

170

高级工

380

310

230

技 师

600

600

600

高级技师

700

700

700

  3、鉴定报名。

扶持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报考手续并缴纳鉴定费。

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学员,由定点培训机构统一向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报考手续,并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缴纳鉴定费。

  4、补贴申领。

经技能鉴定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由技能鉴定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鉴定对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鉴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5、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技能鉴定补贴记录,并将技能鉴定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技能鉴定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账户。

技能鉴定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应将鉴定费用返还给扶持对象。

  ㈢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1、扶持对象。

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持有本市核发《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从事竞赛工种8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2、扶持政策。

参赛者经技能竞赛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竞赛类型

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标准   单位:

元/人

A类工种

B类工种

C类工种

高级工

750

650

500

  3、竞赛报名。

扶持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原《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到经市劳动保障局批准举办职业技能竞赛的承办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承办单位须向技能鉴定机构缴纳鉴定费用。

  4、补贴申领。

经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承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参赛者《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职业技能竞赛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申领职业技能竞赛补贴。

  5、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参赛者《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技能竞赛补贴记录,并将职业技能竞赛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承办单位账户。

  ㈣特种作业证考核补贴

  1、扶持对象。

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失业青年,本市以及汕尾、阳江、茂名等对口帮扶地区16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农村劳动力。

  2、扶持政策。

扶持对象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特殊工种作业培训(包括安装维修电工、建筑登高架设、制冷、金属焊接切割、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设备操作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等7个工种),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再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上述特殊工种作业培训,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中山就业的,给予250元考核费补贴;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不在中山就业的,考核费用由扶持对象承担。

  3、考核报名

  

(1)扶持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到市高级技工学校或市中等专业学校办理安装维修电工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制冷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等4个工种的报考手续并缴纳考核费用。

  

(2)扶持对象持本人身份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到机电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设备操作工、电梯安装维修工等3个工种的报考手续并缴纳考核费用。

  4、补贴申请。

培训机构组织扶持对象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培训学员《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培训学员花名册、《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申请特种作业证考核补贴。

  5、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在其《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做好特种作业证考核补贴记录,并将特种作业证考核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培训机构账户。

  ㈤新职业工种开发补贴

  1、扶持对象。

政府上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行业协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A级、B级)企业,以及本市大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技能鉴定机构等承办单位。

  2、扶持政策。

承办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发的新工种初、中、高级的培训教材、考核大纲、考核试题,经市专家组审定,报省批准实施的,按每工种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补贴申请。

经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开发新职业工种的承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新工种开发证明等资料,申请新职业工种开发补贴。

  4、审核发放。

经市劳动保障局审核验收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新职业工种开发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承办单位银行账户。

  四、就业服务扶持政策

  ㈠职业介绍补贴

  1、扶持对象。

持《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本省登记失业人员、外省在中山办理登记失业人员,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扶持对象因个人原因,经3次免费职业介绍尚未实现就业的,不得再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扶持政策。

  2、扶持政策。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劳动力实现就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成功介绍持有市人事局核发《中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卡》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给予每人1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本省外市户籍劳动力转移就业,给予每人8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成功介绍外省户籍劳动者就业,给予每人2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

  3、补贴申领。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成功介绍上述人员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扶持对象花名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中山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劳动合同复印件等资料,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4、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在扶持对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职业介绍记录,并将职业介绍补贴通过银行划拨到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凭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组织发动及推荐就业补助经费审核通知书》,向所在地镇区劳动保障分局申领补助经费。

  ㈡宣传组织发动奖励

  1、扶持对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

  2、扶持政策。

成功组织发动1名劳动者参加培训,学员经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0元补助。

  3、补贴申请。

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由培训机构出具《中山市职业培训学员统计表》。

输送学员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及《中山市职业培训学员统计表》等资料,申请组织发动奖励。

  4、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将组织发动奖励资金通过银行划拨到各镇区劳动保障分局。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凭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组织发动及推荐就业补助经费审核通知书》,向所在地镇区劳动保障分局申领补助经费。

  五、企业促进就业扶持政策

  ㈠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1、扶持对象。

招用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2、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吸纳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和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招用“4050”人员期限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根据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延长,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3、补贴申领。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的次月,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提交《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等资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分局核实并在《中山市促进就业补贴申领审批表》上加具意见,在《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上做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记录,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

  4、审核发放。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劳动保障局将社会保险补贴通过银行直接划拨到用人单位账户。

  ㈡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1、扶持对象。

吸纳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

  2、扶持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每吸纳1名就业困难人员,给予12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

  3、补贴申请。

用人单位招用上述人员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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