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发表在I级杂志的论文,奖励800元。
(3)发表在I级杂志的经验交流、个案报道、研究简报、研究报告、述评、综述等>1页奖励500元;&πουνδ;1页奖励300元。
(4)SCI、Ⅰ级刊物版面费全报;Ⅱ级刊物版面费报70%。
第16条
被采用的新闻稿件、科普文章奖励标准(以第一作者、本单位名义):
(1)被国家级报纸采用的奖励800元/篇;被省部级采用的奖励500元/篇、被市级报纸采用的奖励300元/篇;被采用的奖励50—100元/篇(合作专版除外);
(2)院报采用的新闻稿、副刊作品、专家科普文章在700字以内的奖励50元;超过700字奖励70元;图片新闻每录用一篇奖励50元;院报言论每录用一篇奖励200元;副刊图片和百字新闻每录用一条奖励20元;来电咨询答疑每条奖励30元。
第17条其中2、3、10条,如属工作职责范围,原则上不奖励,但贡献突出者可以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酌情奖励。
第18条上述未涉及事项,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结果等因素可以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酌情奖励。
(三)处罚
㈠劳动纪律
第1条上班迟到或早退(上班前5分钟内尚未做好工作前准备的即为迟到):
(1)5分钟以内,扣50元;
(2)6—10分钟,扣100元;
(3)>10分钟<30分钟,扣200元;
(4)≥30分钟,按旷工1天处理;
(5)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2次或一年累计≥3次者,给予“黄牌警告”一次;
(6)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者,按旷工>1天—<2天处理;
(7)一个月内科室人员累计3人次迟到或早退,扣该科室绩效工资总额10%。
第2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均视为旷工。
(1)旷工1天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只发当月50%岗位工资。
(2)旷工>1天—<2天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
(3)一个月内累记旷工≥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7天者,作为违反医院管理制度、且不能胜任本职岗位予以解聘(若与医院“请假管理制度”有相悖之处,按“请假管理制度”执行)。
第3条 工作期间因有事离开岗位(仅限于院内)但事先未向科室负责人请假者,或请假离岗位15分钟内未返回者,均作为脱岗处理,扣50元/次;若因此延误治疗时间造成顾客投诉者,取消绩效工资3个月;若因此而与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有关的(“无关”证据由当事相关人提供)或对投诉认识态度差者,给予解聘。
第4条
在请假离岗期间,因工作需要叫回时,未做到随叫随回者,扣50元/次,若因此影响工作者,酌情扣200~1000元。
第5条
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外出者(离开医院),必须向上一级领导告之去向,未经请示或请示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外出者,作旷工处理。
科主任、护士长及科室负责人工作期间因事请假或需离院外出,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去向、时间、内容,并报院长同意才能离院,未执行者,一经查实,首次扣“干部奖金系数”0.1折,续违者加倍扣罚。
第6条
工作时间内发现有不符合或违反“工作人员服务规范”(即《服务手册》)要求者,一次扣50元。
一个月内累计达2次及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科室负责人连带责任扣200元。
第7条
工作时间内看小说、报刊(医学类杂志、院报除外)、听收音机(MP3)、随身听、上班带小孩、吃食物,发现一次扣100元,若影响工作且造成不良影响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第8条
在工作场所及服务窗口高声谈笑、值班期间与工作无关人员闲聊,发现一次扣50元,在急救场所高声谈笑者,扣100元/次;因此而被投诉者加扣3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一次。
第9条
在医院禁烟区(详见浙萧医[2010]27号文件)吸烟者,扣个人100元/次、扣该科室月考核分0.3分/次;发现禁烟区内的吸烟者未进行劝阻或视而不见者,扣个人50元/次,扣所在科室月考核0.2分/次;对一个月内违规吸烟3次以上者、所属区域发现烟蒂3次以上的科室,加倍处罚,并取消年终先进个人或科室的评选资格。
第10条
上班工作时间内发现酒气浓烈、面红耳赤者,扣100元。
第11条
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或手机(电话)炒股或谈论股市、交流股市行情信息者,根据情节给予扣200—3000元,严重影响工作者可予以解聘,并追究科主任(负责人)的责任(按目标责任考核处罚)。
若为党员者,除上述处理外,应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的处理。
第12条
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会议(活动)及培训者,发现一次扣100元,未请假而迟到早退者扣50元,党员干部按“50+50×奖金系数”扣罚。
㈡医德医风、职业道德
第13条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闹无原则纠纷;发现或核实有诋毁他人、抬高自己,科室或同事间不是互相搭台补台,而是拆台、搬弄是非、影响团结和工作者,予以“黄牌警告”一次,并扣当事人200元—1000元,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解聘。
第14条
院方在征求顾客意见或满意度调查中,顾客对工作人员不满意,发现一人次扣100元;不太满意扣50元。
顾客直接到院方反映意见(表示不满),经调查情况属实,扣责任人200—500元;若属“纯服务投诉”,经服务质量评析委员会评析后,投诉成立的,扣责任人50%的绩效工资3个月,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年内受到二次“纯服务投诉”者,予以解聘。
第15条
利用工作之便偷盗现金、物资者,扣当事人100—5000元,责令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并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16条
在社会上违规违法,受公An机关治安拘留,罚款、警告处分的,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200-2000元,停发拘留期间的工资,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17条
不论何种原因影响医院声誉者,扣责任人200—2000元,并予以“黄牌警告”一次。
第18条
受到新闻部门公开批评,如情况属实,视情节扣当事科室500—3000元或扣当事人50%的绩效工资3个月,一年内发生二次者予以解聘。
第19条
不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造成顾客精神创伤者扣1—3个月绩效工资,如侵犯顾客声誉权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精神损失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20条
开具假证明、假病情介绍、“移花接木”、违反医保有关规定者,除退还顾客或对方单位损失外,扣1—3个月绩效工资;涉及计划生育费用者,按有关法规处理;冒领顾客药品者,除退还所相应金额外,以1:
10处罚,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21条
让“特检单(本院可以做的检查)”故意外流者,以1:
10处罚或每次扣100—1000元;故意用他人姓名开处方、检查单、治疗单的,每发现一次扣100元;为他人牟取不法利益扣500—1000元。
第22条
收受“红包”、回扣者(或好处),被举报并查实者,予以“黄牌警告”一次,并按收受数额的双倍处罚;情节严重、数额巨大、行为恶劣者予以取消执业资格甚至除名处理。
第23条
财务人员及非财务收款人员直接收取顾客费用而不给予医院发票(包括给非本院发票)的,视作贪污行为,扣1—6个月绩效工资,并重新考虑岗位,如触犯刑律的按国家法律处理。
第24条
发现并核实未经医院批准外出业余行医收取报酬者(除义诊外)、或从事与医院业务有关的经营性活动的,每次扣1000元/人,并按有关法规、院规处理;如果造成医疗投诉或纠纷事件由其本人负全责。
第25条在院内发生职工与职工(含家属)争吵,扣50%的绩效工资2个月;受到院内其他科室投诉者(调查属实),扣被投诉科室10%的绩效工资1个月。
员工与科主任(科室负责人)当着顾客面发生争吵者(科内会议除外),依据不同情节,扣当事员工300—1000元。
㈢行政、后勤管理
第26条
在医疗区域内堆放私人物品,穿白大衣进食堂、上街,发现一次扣50元人/次。
第27条
医用冰箱内存放私人物品,扣科室全体人员人均100元。
第28条
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自(未经主任、护士长同意)进入无菌科室(手术室、产房、ICU、NICU、静配中心静配室),发现一次扣该科室500元,擅自进入的员工扣50元。
第29条
非工作因素进入财务窗口、药房、库房、病案及档案库房等重要部门,发现一起扣该科室300元,擅自进入的员工扣50元。
第30条
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扣6个月—1年绩效工资,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可予以解聘。
第31条
擅自挪用医院物品(或限期不归还)者,扣100元,情节严重者扣200—3000元,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借用公物未按时归还扣100元,丢失者按原价赔偿。
第32条
在上级相关部门来院检查中,科室或个人被“建议改正”者,每条扣50元;被扣分者,所扣分数纳入年度奖考核中扣分。
第33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5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34条
未严格执行医院《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浙萧医[2008]59号),忽视安全工作,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以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内部治安秩序混乱的;对防盗、防火、防破坏、防事故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或隐患,经院部或保卫科提出意见或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未采取整改措施,或消极对待整改要求的,视情节扣科室责任人200-1000元或1-6个月绩效工资或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35条
干部不接受或不执行指令性任务者,应解除其行政职务;指令性任务完成不及时或消极对待的,每延迟1天视情节扣50元—当月绩效工资。
第36条
干部越权擅作主张,而且未向分管领导请示和汇报,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扣1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解除其行政职务。
第37条
干部对错误或不良行为熟视无睹或该管不管、该报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究,扣有关人员100—500元次/件。
第38条
对领导班子讨论确定的“项目”无故拖延又未作报告的,扣有关人员、科室每项10元/天—每项/件200元。
第39条
院报应杜绝出现错别字。
一旦出现错字或别字按15元/字予以处罚,其中版面编辑、责任编辑、版面总监各扣5元/字,在年终编辑费中一并予以扣除
第40条
下基层、进社区等外界联系工作或工作指导时,因用语不当、指导操作失误等造成不良影响,引起基层、社区人员不满举报投诉者,扣责任人50%的绩效工资1个月。
第41条
浪费水电者,发现一次/处,扣50元(如电灯、风扇、空调、自来水下班时间应关未关等)。
第42条
对仪器设备有干扰的场所及诊疗时应禁止使用手机,发现违者扣100元/人/次。
第43条
损坏各类仪器设备、医院财物由责任者承担其相应价值的15%。
第44条
考核或检查中发现明显不卫生状况每一处扣20元(含保洁公司承担范围内的区域)。
第45条
违反医院车辆停放规定,或不服从保安(导车员)指挥停放车辆者,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扣50元,再次违规,依次加倍处理;干部违规,则加倍处罚。
第46条
未经同意,擅自出车(因私事或他人用车)者,每发现一次,除承担该次出车的全部费用外,扣当事者100元。
影响医疗用车,延误抢救时间,造成顾客投诉者,取消绩效工资6个月;若因此而与致“严重伤害或死亡”有关的(“无关”证据由当事相关人提供)或对投诉认识态度差者,给予解聘。
第47条
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如在行驶中造成车辆碰撞损坏者,报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保险公司处理,责任属我方者,由责任司机赔偿医院支付总额的15%,外出各种罚款单承担15%。
第48条
财务管理:
(1)收款审核人员姓名“张冠李戴”、多收或少收,发现酌情扣20-100元。
(2)会计人员帐目不清、数据不实、未按时提供报表,发现一次扣100元。
(3)收费管理不严,不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发现一次扣100元。
(4)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除追缴所得款项外,扣当事人或科室500-1000元,并通报批评。
(5)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
第49条
计算机管理:
(1)各科室的计算机、打印机等,由于使用科室管理不善造成被盗或损坏者,按计算机当时财务价值赔偿(即扣除折旧后价值)。
(2)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而影响到整个网络正常运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100--3000元处罚。
(3)对因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数据丢失、核算错误,给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个人要承担损失费用的3%--10%,科室承担5%--10%。
(4)私自搬动计算机、更换计算机部件,造成网络IP地址混乱,扣除责任人(或所在科室)500~5000元。
(5)私自删除或转移计算机硬盘中的系统文件,更改计算机的各种配置文件,更改应用软件等导致本机不能正常使用,但未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
扣责任人500—3000元。
(6)凡因违反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不按规程操作,造成发错药、打错针、错误治疗等,造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关法则进行处理。
未构成事故的扣责任人50—300元。
(7)任何人不得在办公计算机上处理个人事务,更不准私自安装、运行游戏软件。
在值班期间不得让外来人员操作计算机,对违反上述规定责任人每次扣除100—1000元。
(8)对录入数据应真实准确,对制造垃圾数据者,每发现一次扣除100~500元。
(9)信息科应积极主动地解决相关科室提出的问题,对借故推诿者(被内部员工投诉)每次扣当事人50—300元。
由此被顾客(病员)投诉者扣当事人300—500元。
(10)信息科值班人员必须保证在岗,及时处理科室报告的各种故障,私自离岗或处理问题不力甚至推诿不办者,扣除责任人100—1000元。
(11)信息科人员应做好计算机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透漏有关医院编制、医院文件、服务器口令、操作人员口令、药品价格等重要数据,一经发现扣除责任人500—5000元,并保留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12)私自安装软件或复制文件,虽没有造成事故,但违反规定者扣300~1000元。
(13)非信息科管理人员擅自进入服务器机房者,没有造成事件者扣100—500元。
因此造成事件者,按医院奖惩制度处理。
(14)有意盗用他人账号和密码进行计算机操作者,没有造成事件者扣除50—100元。
因此造成事件者,按医院奖惩制度处理。
(15)信息科值班人员必须检查和完成数据备份工作,违规者扣50—100元。
因违规造成医院重大损失者,按医院奖惩制度处理。
(16)有以下行为者,信息科将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医院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追究当事人及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送交相应机关依法处理:
①私自安装软件或复制文件而使计算机感染病毒,造成严重事件者。
②私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外部设备造成损坏,造成严重事件者。
③私自拆卸、安装或调换计算机有关设备部件,造成严重事件者。
④严重危害本院计算机有关设备和网络资源的行为。
第50条
设备、物资管理:
(1)设备科应建立万元以上设备建档(卡),建档率为100%,发现一台未建扣100元;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无专人管理发现一台扣100元。
(2)设备科对医院主要仪器设备建立“基本档案(设备验收合格的全部资料)”,实行或督促检查保修保养制度,发现一台未建或未有定期保养扣50~500元。
(3)不按规定执行采购、验收制度,购进假冒伪劣产品,或购买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物品给医院造成损失者,全额承担直接经济损失,并视情节扣主要责任人、验收人各1个月及以上的绩效工资。
第51条
违反医院纪律、医院制度(规定)或不执行制度者,扣100—500元/次/件;如导致医院经济损失金额达1万元及以上者,由院部讨论决定按一定比例赔偿,并给予“黄牌警告”一次,干部加倍处罚。
㈣进修、培训、继续教育
第52条
无故不参加医院组织的考试者(含三基考),扣100元/次,年内发生二次者扣1个月绩效工资;考试不合格者,扣50元/次;年内二次考试不合格者,扣150元(1.5倍);发现代考等作弊现象者,扣200元人/次。
第53条
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规定的考试或考试不合者(如执业考、专业定级考),不再享受绩效工资,至第二年通过考试获得相关证书、职称止;若连续二年未通过或不参加上级部门规定的考试,可予以解聘处理。
第54条
外出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3个月绩效工资;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200—50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扣罚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
第55条
不按规定要求擅自接受进修、实习人员者,一次扣当事科室人均100元,并退回进修人员;对进修、实习人员不认真带教,不按期考核,查实一次扣100元;因带教不严,引起差错事故纠纷及其它违规事件,按照本制度《医疗护理质量》有关条款扣罚。
第56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57条
无故不参加院内及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业务学习,一次扣奖100元,干部加倍。
第58条
临床岗位工作未满三年的住院医师应实行12小时留院(制),至晚上8点半后方可离院,未执行者,扣所在科室考核分0.3分/次,扣个人100元/次(科主任或带教老师连带扣100元),二次以上加倍扣罚(连带责任者同罚),年内累计三次或以上违反规定的,该医师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第59条
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卫技人员技术职称晋升和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低于20分者扣300元。
㈤医疗质量
第60条
医疗纠纷、医疗缺陷:
(1)医疗缺陷、差错没有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科室主动按医疗不良事件呈报医务科,且有针对性与可操作的纠正措施的,免于处罚;虽未造成后果但没有在医疗缺陷登记本登记和按医疗不良事件主动呈报医务科的,扣责任人和当事人各300元;已造成病人后果的医疗缺陷或属医疗差错、或形成投诉到医务科的(不论是否发生赔偿)扣责任人和当事人各500元。
查属较严重医疗缺陷虽无投诉和赔偿的,科主任和当事人分别扣500~1000元。
(2)不执行医疗纠纷预报告者扣当事人500元、当事科室负责人500元;当事科室负责人知情不报者扣1000元。
发生重大医疗事件所在科室必须立即上报医务科及分管院长:
严重缺陷及纠纷必须在4小时内口头(12小时内书面)上报职能科室(或总值班)及分管院长。
逾期不报者每发现一次扣所在科室负责人1000元。
医疗不良事件的报告时限及罚则参照《医疗不良事件主动呈报制度》(浙萧医[2009]19号)相关规定处理。
(3)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当事科室协调解决所涉及经济赔偿未报医务科确认的,经济赔偿全部由科室自行承担;如本科室协调不成,当事人不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且被相对人投诉到职能科室者,扣当事人500元,科室负责人500元。
(4)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无故不协同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者,扣科室负责人500元、扣当事人500元。
(5)医疗不良事件或医疗纠纷预报告内容,经调查核实后如有弄虚作假情况,扣当事人300元,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加倍处罚。
职能科调查情况有弄虚作假的,扣该当事人300~500元。
(6)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未按规定时间进行纠纷病例讨论的,扣科室负责人500元;未将科内讨论结果及整改意见及时上交相关职能科室,扣科室负责人300元。
当事科室在组织纠纷病例讨论不实事求是,不认真、不客观,科室讨论流于形式,讨论意见和整改措施等缺乏依据、可操作性,扣当事科室负责人300~500元。
(7)医疗纠纷虽不涉及到赔偿,但已造成一定影响的、经医院评析委员会评析后,属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件/次扣500元(定性的按定性处理),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纠纷,件/次扣300元(责任人与当事人各分担)。
(8)医疗纠纷涉及到赔偿时,经医院评析委员会评析后,赔偿额低于5000元的按《医院医疗纠纷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另行发文)执行。
因擅离职守引起医疗纠纷涉及赔偿的,经评析后属责任性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额。
(9)医疗纠纷涉及到赔偿时,赔偿额超过5000元的,经医院评析委员会评析后报区卫生局评析,原则上按照医院评析委员会结论进行追究。
如区卫生局医疗纠纷评析高出医院评析等级,按高出等级予以追究处罚。
(10)科室发生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纠纷,科室负责人将负连带责任,每起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