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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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三.引用/应用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施行)
《湖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1月1日施行)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基本规范》(AQ/T9006-2010)
四.定义
4.1工伤保险: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2劳动鉴定是指运用现代医学技术和方法对职工的伤、病性质进行鉴别,以便确定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4.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后对死亡、伤残都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对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五.职责
5.1公司必须为所有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费;保证受伤员工能够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2公司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3负责收集下列资料:
保险评估、年费及返回资料;索赔事件资料;已发出赔偿资料;对下列费用进行调查:
保险费用、有保险时的损失费用、无保险时的损失费用
5.4人事部是职工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缴和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审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鉴定,进行工伤保险统计,开展工伤保险的宣传、教育和咨询;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及确定工伤补偿。
5.5安全小组领导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5.7财务科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六.管理内容与方法
6.1工伤的界定
6.1.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1.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6.1.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6.1.1条、第6.1.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6.2工伤管理程序
6.2.1办理投保
人事部于每月5日前将参保人员(替换人员)名单上报保险公司。
6.2.2事故处理
1)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安全员或当班领导)汇报,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2)部门主管领导接到汇报后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救护,同时通知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调度室。
3)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总调度室在接到通知后,除在第一时间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厂医、救护车到现场组织救护外,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和公司领导汇报。
4)现场简单救护处理后,及时将伤员送至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5)治疗期间的费用以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名义,经总经理助理或部长签字后报请公司申请办理借款手续。
6.2.3责任追究
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相关事故规定执行。
6.2.4报险程序
1)为保证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能及时报险,确保报险的有效性,员工个人及各部门发生工伤事故后须在24小时内向企管人事部报险,具体要求如下:
公司内事故:
事故发生后,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安全责任人第一时间电话告知生产安全小组及人事部,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安全小组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人事部,以确保人力资源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及时报险。
如公司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须由保卫部门及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涉,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工伤员工所在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情况详细经过(须经保卫部确认)及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
厂外工伤事故:
员工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暴力伤害或机动车伤害,须由员工所在部门及时告知企管人事部,且在24小时内将工伤员工初诊医院诊断证明报送企管人事部,并在25日内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2)除上述事故报告、《诊断证明》及相关责任认定书外,员工治疗结束后,工伤员工或工伤员工所在部门须提供:
县级以上医院《工伤职工门诊、住院、转诊申报表》;《住院病历》(含出院记录);《用药明细》及发票;《检验报告单》。
3)注意事项
(1)因各部门上报不及时、瞒报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而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工伤员工所在部门承担,并视情节严重给予部门负责人500—2000元罚款;员工上下班出现的工伤事故,如因工伤员工个人汇报不及时或提供上述材料不完整,造成无法及时报险的,所发生一切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2)严禁各厂、部将员工工伤治疗费用以工资或奖金方式补贴给出资人。
(3)无论部门安排人员或工伤员工本人在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时,务必确保院方出具的各项单据中的名字与工伤员工身份证中的名字书写一致,且各项单据加盖医院专用章。
(4)各项费用单据、材料须经企管人事部核准后,方可在财务部门进行冲账或办理报销手续。
6.3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在保险期间内,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为“依法”)应由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公司按照国家规定负责赔偿:
(1)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安全生产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安全生产事故的其他情形。
6.4记录保存
6.4.1所有任命书由安监部至少保存三年。
6.4.2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记录由人事行政部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