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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考查分值

近三年本章平均考查分值约13分,2016年为14分

考查题型

单选题、多选题、综合分析题

本章特点

本章历来属于重要章节,虽然作为程序法,理解难度适中,但内容很多,记忆压力大;考题多具有综合性,须有一个深刻的认识方能更好的解答

核心考点

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证据制度,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经复议案件的行政诉讼制度

2017年教材主要变化

2017年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1)补充“巡回法庭”的有关内容;

(2)新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具体情形”。

本章仍有少量与现行法律规范不一致之处,故为谨慎起见,对本章与新法不一致之处,按《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正)及其现行司法解释介绍,并予以注明。

本章架构图

第一单元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1)

“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

(2)

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3)

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4)

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原则

1.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2.司法依法变更原则

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但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法》第77条)

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二者的联系

1.选择(非终局)型(“或议或诉”:

适用于大多数行政争议案件)

(1)选择先复议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②如果选择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④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如果直接选择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则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复议后,对复议决定还不服的,可选择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3.复议前置型(“先议后诉”)

(1)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当事人未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当事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③如果当事人撤回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行政复议终止,则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④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逾期不答复,行政相对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

(3)适用“先议后诉”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

①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②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作出的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及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终局型(只能复议,且复议终局)

【解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确权行为

(1)依据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

(2)主体

复议机关必须是省级人民政府

(3)行为

必须是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二)二者的区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审理程序不同

两审终审制

一级复议制

审理方式不同

原则上,开庭审理

以书面审理为原则,辅之实地核查、听证方式

审理依据和法律适用规则不同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参照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十五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解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其他权益(如政治权利、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受教育权、查阅权等)受到行政行为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件;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件;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件;

【解释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解释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3】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6.认为“行政主体”(而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或者社会保险金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件;

9.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件;

【举例】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探矿权出让合同

10.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解释】除以上规定之外,行政主体的行政裁决行为、行政确认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奖励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征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登记等,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

①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受理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申请赔偿不予答复或者受害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而引起的行政案件。

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①抽象行政行为能不能直接告;

②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审查。

【解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合法)可以成为一并审查的对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内部:

人事处理、交文来往、职权调整

【解释】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复核、申诉等,但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①选择国务院终裁

②省级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复议终局)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解释】“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既包括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刑事司法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调解:

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强制性

行政仲裁: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意思自治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解释1】行政处罚告知行为尚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释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解释3】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014·单选题】2013年6月,有人向某市林业局举报某地村民高某毁林采矿。

3日后,市林业局致函当地县政府,要求县政府调查,县政府接函后当日召开专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县林业局、县矿产资源管理局和县安监局三部门共同负责调查处理此事。

三部门遂展开调查,并与高某沟通后形成处理意见:

要求高某合法开采。

2013年9月,又有人举报高某,称高某又在非法采矿,不少林木被毁,当地生态遭到破坏。

2013年10月,三部门经调查,向高某共同发出通知:

责令高某立即停止违法开采并限期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整治。

高某不服,认为自己采矿前履行了必要的许可程序,采矿手续合法、齐全,三部门的调查工作不充分,说其毁林缺乏事实依据,于是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有关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三部门的通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B.三部门作出相关处理意见的行为具有可诉性

C.市林业局致函县政府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D.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具有可诉性

【答案】C

【解析】

(1)选项A:

三部门的通知对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故具有可诉性;

(2)选项BCD:

均未对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不具有可诉性。

【2014·多选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包括()。

A.行政机关辞退公务员或者取消录用

B.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奖励决定

C.林业部门推广林业科技成果的行政指导活动

D.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

E.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答案】BDE

【解析】

(1)选项A: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选项B:

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奖励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3)选项C: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作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对象;(4)选项D: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选项E: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3·单选题】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对公司登记机关作出的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B.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C.当事人因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查阅权受到侵害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D.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答案】A

【解析】

(1)选项A:

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选项B: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选项C: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选项D:

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2·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包括()。

A.某地税局对税务人员蔡某提出的辞职申请不予批准,蔡某不服而起诉

B.某自来水公司未按规定向因工致伤残的葛某发放伤残补助费,葛某不服而起诉

C.某海关以李某有违反海关监管的行为为由扣押李某财物,李某不服而起诉

D.某炼油厂附近居民要求环保局提供对该厂实施排污许可监督检查的记录,遭到拒绝后起诉

E.某国土资源局以建城市绿化带为由收回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该公司不服而起诉

【答案】CDE

【解析】

(1)选项A: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

(2)选项B:

属于企业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劳动争议的规定或劳动仲裁程序。

第二单元 行政诉讼的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解释】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释】下列情况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①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②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③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解释】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2017年新增)

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主要审理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目前已在深圳、沈阳、南京、郑州、重庆、西安等地设立巡回法庭。

【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一些重大行政案件或跨区域案件放在某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审理,法院有可能受到各种关系影响,不利于公正判决。

由最高法巡回法庭来审理这些案件,一方面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最高法本部更好地行使对中国各地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

(二)地域管辖(同级法院之间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2015)第18条的规定:

案件类型

管辖

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选1”)

【提示】不论行政复议决定是改变还是维持

【解释】经复议的案件,如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3.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1)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只移送一次)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提示】例如,审判人员回避导致无法组成合议庭;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法院无法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行政诉讼法》第24条)

(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提示】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

4.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三单元 行政诉讼参加人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

1.原告的范围

行政诉讼原告包括“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释】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2.原告资格的转移

(1)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代为起诉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4.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

(1)合伙企业

①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

②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3)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

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5)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6)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时,企业其他机构也可以行使企业的起诉权。

【解释】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2016·单选题】中外合资企业W公司由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

外方乙公司认为,某国家税务局对W公司作出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行政处罚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遂以乙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法院的正确做法是(  )。

(回忆版)

A.不受理,因为乙公司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B.受理,因为乙公司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C.不受理,因为乙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

D.受理,应当同时列甲公司为共同原告,因为甲公司与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答案】B

【解析】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本题中,乙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014·单选题】股份制上市企业旭日公司认为某商务局作出的决定侵犯其经营自主权。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

A.股东、独立董事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股东代表大会

【答案】A

【解析】

(1)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企业本身自然具有原告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选项A中股东、独立董事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以企业名义起诉。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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