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选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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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选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选编

作者:

忠义2005-11-16阅读过:

1018

文章属性:

原创授权  发表于 博客新闻 栏目

忠义整理 2005年10月20日

 

目          录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1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说明...1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3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6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67

《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74

《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77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79

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85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数额标准的意见...87

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试行)8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9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9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工作所依据的2004年几类参照指标的通知...9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通知...9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10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08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133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139

关于统一全市法院民事、行政、刑事和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通知...14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16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16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16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4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9

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2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

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231

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3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237

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管辖问题...243

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

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2001年10月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现就审判实践中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清算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适用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企业下落不明的诉讼问题

1、诉讼中,企业(被告)的法人执照虽未注销,但法院在原告提供的企业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均不能查明其下落的,应告知原告继续提供被告的地址;不能提供或提供的地址仍查无下落的,视为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

(二)项之规定,可裁定驳回起诉。

企业有共同责任人(共同被告)的,且该共同责任人并非下落不明、并能够应诉的案件,应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公告送达。

2、企业在诉讼中虽不应诉、出庭,但在上述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登记注册地有财产、人员的,应采用公告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

二、企业歇业后的诉讼问题

3、企业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

企业歇业是企业终止的一种情形。

实践中,歇业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企业自行申请歇业;二是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企业停业整顿,不存在终止情形的,不属于歇业范畴。

4、诉讼中,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认为能够证明企业(被告)停止经营活动已满一年,且不属于停业整顿的,可认定企业处于歇业状态。

企业已无财产和人员,但能查明企业公章、执照等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掌握的,虽无本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仍应按歇业处理。

已歇业企业的年检行为,不影响法院对企业歇业状态的认定。

5、企业歇业后应依法进行清算。

但在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6、企业歇业后,已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延续歇业企业的法人资格,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歇业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7、企业歇业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歇业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歇业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亦应受理。

8、企业歇业后,债权人以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歇业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1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歇业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仍继续进行。

债权人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三、企业被撤销后的诉讼问题

11、企业被撤销是指企业根据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自行或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使企业法人资格消亡的特殊情形。

企业被决定撤销后应依法予以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后办理注销登记。

本意见所称"企业被撤销",仅指企业被决定撤销但未办理或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情形。

已办理注销登记的有关问题按照企业被注销的规定处理。

12、企业被撤销后,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

债权人起诉被撤销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3、企业被撤销后,无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的,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作为清算主体应参加诉讼。

债权人起诉应以被撤销的企业和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共同被告。

14、企业被撤销后,债权人起诉作出该撤销决定的机构,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法院应当受理。

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1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1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1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1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2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

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21、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五、企业注销登记后的诉讼问题

23、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

24、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5、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26、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六、清算主体

27、清算主体应依歇业、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1)国有企业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清算主体;

(2)集体企业以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为清算主体;

(3)联营企业以各投资主体为清算主体;

(4)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

(5)有限责任公司以全体股东为清算主体;

(6)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

(7)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

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28、债权人起诉的清算主体有误,法院查明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9、公司股东较多时,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既可以全部股东为被告,也可以其中部分股东为被告。

债权人以部分股东为被告时,此部分股东应为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或公司的大股东,或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责任时,应针对具有投资不足、抽逃资金或转移财产等行为的股东进行诉讼。

30、债权人起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债权人申请追加清算主体时,清算主体成员较多,依据有关规定又不能产生清算组的,法院可直接指定清算组人选,并限期清算。

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应为派员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股东。

七、清算主体的民事责任

31、清算主体参与诉讼的基本民事责任为清算责任。

清算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1)对原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以原企业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

(2)原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依据《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债务人破产。

32、法院判令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限定清算责任期限。

清算期限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可限定6个月内清算完毕。

33、债权人以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判决债务人承担给付义务;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并以清理的债务人财产承担债务人的清偿责任。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可判决清算主体对债务人进行清算,承担清算责任。

34、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单位成员进行清算。

法院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清算的,清算费用由清算主体承担。

35、清算主体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未尽清算责任,或在企业存在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后一年内不尽清算责任,造成企业财产毁损、灭失、贬值等,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限定在清算主体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的损失范围内。

36、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存在投入注册资金不实,但已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或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行为的,应在其投资不实、抽逃、转移资产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37、企业的投资人作为清算主体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且企业在诉讼时自有资金亦未达到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法定最低数额的,应认定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由清算主体承担清偿责任。

38、清算主体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注销企业登记时,承诺对企业遗留的债权债务负责的,或表示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而实际并未清理的,清算主体应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企业债权债务经合法清算程序清理完毕,债权人未在清算期间申报,而丧失受偿权利的,清算主体不承担责任。

39、债权人不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而要求清算主体与企业共同承担或独自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但清算主体没有承担赔偿或清偿责任事由的,应判决驳回债权人对清算主体的诉讼请求。

八、其他

40、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应停止清算以外的经营活动。

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清算组组长为负责人。

未成立清算组的,法院在法律文书中应将企业列明,并在审理查明事项中说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关情况。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

对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证明其身份的,应要求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41、诉讼中,债权人主张企业投资不实的,对企业投资是否到位的举证责任,应由企业或企业的开办单位承担。

42、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或企业与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的,应依据最高法院确定的有关经济案件案由确定案件案由,案由不因清算组或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而改变。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清算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企业清算纠纷。

债权人仅起诉清算主体,要求其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等侵权责任的,案由应确定为侵权赔偿纠纷。

4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其他批复内容与本意见矛盾的,以本意见为准;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本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4年2月9日通过

一、诉讼主体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中的筹备组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公司筹备组行为发生的民事诉讼,公司依法成立的,以公司为当事人,公司未成立的,以负责成立、组织筹备组的创办人或发起人为当事人。

2、职工持股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凡经过核准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职工持股会即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未经登记而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集资入股活动的,以负责组织、发起人为诉讼主体。

3、涉及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要求召开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请求确认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效力,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议决议案件。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代表公司行使法定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4.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人,即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如涉及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纠纷,可以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登记而产生的纠纷,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东资格的股权受让人为原告,有义务办理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为被告,如涉及股权转让事宜,可以将股权转让人列为第三人。

5.股东签名被他人冒用,导致其股权被转让并丧失股东身份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实践中该类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股东以其签名被他人冒用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

(2)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

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在第

(1)种情形下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在第

(2)种情形下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6、因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公司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签订出资协议,由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向公司投资公司承诺给其股东身份,属于公司增资扩股行为。

由此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和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双方当事人。

公司股东对增资扩股协议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原告提出诉讼,以公司的增资扩股协议的签订人为共同被告。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8.股东以公司利益受到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当行为的侵害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该类诉讼属于股东代表公司利益提起的诉讼,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原告,被告为作出不当行为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交易的相对人,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能否直接提起要求清算的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进入清算程序,股东在其他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要求公司清算的诉讼。

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股东是法定的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应当作为该类诉讼的被告。

10、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掌握与公司清算有关的公司档案文件、财务账簿以及印章等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向清算组交付上述物品导致清算组不能清算而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当事人?

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清算法人后,依法成立的清算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依法清算是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该权利不能行使时,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不执行股东大会决议,为清算组工作制造障碍的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作为被告。

二、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问题。

11.如何确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确认,涉及实际出资数额、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等。

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

12、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直接主张继承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股东资格的取得必须得到其他股东作为一个整体即公司的承认或认可。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是与该股东所拥有的股权相对应的财产权益。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该股东的继承人可以直接继受死亡股东的股东资格,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13、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作为股东出资?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评估,由申请人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将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折成股本金后方能作为股东的出资。

以国有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应当以是否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作为认定出资的标准。

14、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职工能否退股?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政策的规定,持股职工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地位,持股职工与职工持股会、股东代表、工会之间建立信托合同关系,通过股东代表、职工持股会、工会间接行使股东权利。

持股职工向公司要求退回股金,本质上产生与股东退股同样的法律后果。

按照《公司法》一般规则,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持股职工应当通过转让出资或公司回购的形式将股本金收回。

15、股权转让款已经实际交付,公司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股权受让人能否向股权转让人主张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股权受让人已经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公司尚未办理转让后的股权确认或变更登记即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致使股权受让人对公司的收益权无法实现,股权受让人只有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才有权请求撤销或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该类诉讼,应当由股权受让人承担举证责任。

三、诉讼时效问题

1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历义务,其他股东或公司要求其补足出资,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依据公司章程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其他股东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起计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是对公司侵权行为,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要求补足出资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股东因此提起代表诉讼的,亦适用该规定。

1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如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

18、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取得公司对其股东身份的确认,股权受让人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要求股权受让人给付股权转让款,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依据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给付股权转让款时间起算。

三、法律适用问题

19、涉及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法律适用?

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也不是合伙企业,审理该案件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章程,参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1997年8月6日发布)。

20、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公司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的公司纠纷分为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和基于改制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

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类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

21、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如何适用《公司法》?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据此,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纠纷应当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

22、公司章程与《公司法》条款规定不一致时的法律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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