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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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庆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教材

附件1

长庆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支持油田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油田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油田集资建造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长庆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油田职工(包括代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

(四)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五)购买住房的,应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90㎡(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建筑面积90-144㎡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建筑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50%。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同意按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购买西安地区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最长20年(须在法定的房屋使用年限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10年。

购买西安地区以外的商品房、油田集资建造住房,采取个人联名保证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20年。

具体贷款额度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的相关办法确定。

第九条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剩余年限在10年以内的职工确需延长贷款期限的,最多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平均收入的50%。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由所在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印章;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会同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第十四条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担保公司,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以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及相关协议,办理保证人保证担保手续。

第十六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到房产抵押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八条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审查借款、保证合同及相应的他项权证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大修住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

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

抵押担保、保证担保。

(一)抵押担保

借款人采用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人须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二)保证担保

1.以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协议,同时有权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2.以职工个人作为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由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50%以上的一名或多名职工(不超过5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人须与借款人和受委托银行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偿还贷款本息:

(一)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

借款人在约定的每月还款日前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在贷款发放半年以后提前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

借款人提前还款,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再调整。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及时到房产抵押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他项权证等手续。

第七章逾期贷款的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逾期贷款的催收与处置要及时进行,以降低贷款损失。

(一)借款人第一次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进行电话和短信提示催收,了解违约原因,做好电话记录,同时该笔贷款形态转为“逾期”。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1—2期的,受委托银行要向借款人电话催收或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同时抄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保证人,要视情况要求保证人协助催收。

(三)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3—6期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保证人要约见借款人或者上门催收,了解借款人违约原因,协商可行的还款方案,要求保证人催收或承担联带保证责任。

(四)借款人累计拖欠贷款本息达6期以上,且没有实质性解决方案的,经贷款风险认定不良贷款的,要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依法起诉,及时处置抵押物。

第二十八条 针对借款人违约原因,采取适当处置措施。

(一)对由于借款人疏忽、遗忘造成的不良贷款,受委托银行通过电话、借款人单位协助等渠道通知借款人及时归还拖欠本息。

(二)对借款人具有还款意愿,但由于收入水平下降等原因,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确实有困难的,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借款人还款期限(原则上只能办理一次);借款人失去还款能力的,受委托银行可联系保证人、中介机构等协助将借款人所购房屋转卖,进行债务重组。

(三)对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仍欠款的,属于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可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协助办理。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采用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保证人同意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借款期限的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提出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由借款人填写“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书”,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请调整期限的,不得有拖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二)借款人先按原月应还款额归还当期应还本息,期限调整后新的月应还款额自下期还款开始执行;

(三)新计算的月应还款额,借款人应具有还款能力;

(四)延长期限的,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此类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

(五)调整后累计的借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调整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己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六)对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调整借款期限的,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等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月应还款额的调整。

在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委托银行申请调整月应还款额。

(一)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保持原贷款期限不变而申请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的,受委托银行在办理完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后应按贷款余额、剩余贷款期限重新计算月应还款额,并与借款人、保证人签订“贷款合同变更协议”。

(二)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后,如需要调整贷款期限并相应调整月应还款额,按调整贷款期限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还款方式变更。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受委托银行申请还款方式变更;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可变更还款方式。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经公正的继承协议、文件及其签订债务承担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贷款担保手续等,原借款人所购房产应继续用于抵押。

(二)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的,受委托银行在该债权未获清偿前,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将借款人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借款人的债务或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贷款信息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贷款台账,台账应包含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包括合同金额、期限和放款日期等)、权证信息等信息,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 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在不良贷款台账中登记借款人首次出现逾期的时间、拖欠期数、拖欠本金额、拖欠利息额、不良余额、不良原因、催收措施、催收记录以及催收结果。

对通过追究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处分抵押物收回不良贷款的,要在不良贷款明细台账中分别记录收回的具体金额及损失金额。

第三十八条 贷款在申请、审查、发放和收回等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要及时归档,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保证贷款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九条 贷款档案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相关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2.借款人经济收入和偿债能力证明;

3.借款人婚姻证明;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

5.合法的购买住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6.抵押物相关证明;

7.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他项权利证明书;

8.借款申请表;

9.借款合同;

10.抵押合同;

11.担保合同;

12.房屋评估报告。

(二)贷后管理相关资料:

1.贷后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

2.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3.法律仲裁文件;

4.依法处理抵押物等形成的文件;

5.贷款核销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四十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文件材料进行复查和清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

第四十一条 贷款经办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档案卷宗进行归类、编序和排列。

第四十二条 贷款档案实行集中统一保管,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具体负责贷款档案的保管。

第四十三条 贷款档案借阅要进行登记,一般不得借出。

贷款档案借阅人员不得将贷款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

贷款档案借阅完毕,档案员要对贷款档案进行核查。

第四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人员及查阅使用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十五条 贷款业务终结后,贷款档案还要保管3年。

保管期结束后,贷款档案经鉴定、登记造册后集中销毁。

对尚未终止信贷关系、尚未失去法律效力和尚未登记造册批准销毁的贷款

档案,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权利,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一)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毁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贷款人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借款人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六)借款人拒绝或阻碍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七)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八)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事件的;

(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1月21日下发的原《长庆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长庆房改字〔2013〕1号)废止。

 

附件2

《长庆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补充通知

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支持力度,减轻职工购房压力,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放宽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及提高资金使用率的相关规定,结合油田实际,现对《长庆油田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装修

(一)在长庆油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装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油田房屋交易审批表或油田分房通知单或本单位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油田所属小区的房屋证明;

3.装修合同或房屋所在小区物业部门提供的装修同意证明或装修材料、装修费用票据。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5.职工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装修费用的实际支出。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车位

(一)在长庆油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车位的,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

(二)购买车位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购买车位买卖合同或车位所有权证;

3.购买车位的收据或发票。

4.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5.职工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购买车位的合同(或发票或收据)的总价款。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在长庆油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

(二)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在长庆油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未办理过提取的,也未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的,由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可一次性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用于住房消费支出。

(二)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长庆油田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选择用本人和配偶(配偶也必须是在长庆油田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通过自动扣划的方式,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直至贷款结清为止。

(一)借款人及配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婚姻关系证明,到长庆油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并签章。

若一方不能到场,还需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式的委托书,委托另一方办理。

(二)扣划款顺序:

先扣划借款人账户的公积金,再扣划配偶的公积金,扣划后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

(三)夫妻双方每月公积金账户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月还贷款本息和。

提前还款时,夫妻双方扣划额合计不超过提前还款额。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在长庆油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提取或为他人担保。

(五)贷款结清次月起,“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自动废止。

六、说明

(一)补充通知有关内容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试行至2016年6月30日(除第四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

(二)本通知由长庆油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书

 

 

附: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书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兹委托           (身份证号:

                                 )

前往贵中心代为办理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事宜,委托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予以接洽办理。

委托人(签章):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正面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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