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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

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试行)

(90)中煤总安字第171号文附件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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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井下粉尘防治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矿务局、矿在防治粉尘危害及粉尘检测工作中必须执行本规范。

第2条矿务局局长,矿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者,矿务局及矿的总工程师(包括主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粉尘的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矿务局通风防尘管理部门对各矿的粉尘防治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

第3条建立防尘齐抓共管制度。

采煤、掘进、机电、通防各职能部门都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对防治粉尘危害实行岗位责任制度,重点是采掘颖匦氚巡汕陀纺防尘装备管好用好、充分发挥效?

SPANlang=EN-US>,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机电部门要保证所负责维护的防尘机电设施的完好率;运输部门要负责运输道内防尘设施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并把粉尘浓度降到规定指标以下;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第4条矿通风科(区)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备专职测尘员,负责本矿的粉尘防治设施的安装和测尘工作。

第5条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并行使监察权即有权对粉尘防治设计措施及其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对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矿务局每季度、矿每月必须分别由局长、矿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对《矿井综合防尘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凡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矿井,同期不得评为特级矿井,并在矿井总平均分数中扣除10分;综合防尘未达标准的采掘工作面,同期的工程质量等级降低一级。

第7条矿务局、矿在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局矿的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编制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规划和技术措施的实施计划。

属防尘工程的费用由年度安全技措费中安排;属防尘材料消耗的费用必须划入生产成本中。

矿务局局长及矿长应定期检查防治粉尘危害的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8条新建矿井(包括改扩矿井)必须按照本规范所规定的粉尘防治技术措施要求进行设计。

新矿井验收中,矿务局要对粉尘防治设施、措施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矿务局要对粉尘防治设施、措施进行验收。

回采工作面移交生产前,要由矿组织粉尘防治设施和措施的验收。

不符合规范规定者,不准投产。

第9条每一矿井必须制订防治粉尘的管理制度,并有反映当前实际情况的防尘管路系统图、粉尘防治设施及实施措施的分布图。

第10条矿务局每季度将所属各矿防治粉尘及测尘情况,如实上报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安全管理部及直管公司或各省(区)煤炭厅(公司)。

第二章防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条《规程》第155条:

设计和建设矿井时,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建立完善的洒水系统,即:

一、地面建设的永久性水池其容量不得小于200m3,并设有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

二、防尘用水管路应铺设到所有能产生和沉积粉尘的地点,并且在需要用水冲洗和喷雾的巷道内,每隔100米或50米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

三、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l50mg/l,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的范围内。

第12条《规程》第156条:

井下风速必须严格控制,增大风量或改变通风系统时,必须相应地调节风速,防止煤尘飞扬,即:

一、井巷中风流速度应符合《规程》中第105条的规定。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当采取煤层注水湿润煤体和采煤喷雾降尘等措施后,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适当加大风速,但不能超过5m/s。

二、回采工作面,当风速超过2.5m/s时,必须加强煤层注水或喷雾等防尘措施。

其它巷道,当接近最高风速时亦须加强防尘措施。

第13条《规程》第157条:

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采用有效的防尘措施,即: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第14条的规定;开凿井筒或掘进岩巷、半煤岩巷和煤巷时都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刷洗井帮巷壁,采用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通风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石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回采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水炮泥、喷雾、洒水或其它防尘措施。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采取煤层注水;

三、采煤机、掘进机都应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无喷雾装置的采煤机、掘井机不得工作。

生产矿井中,如果采煤机、掘进机不带有内喷雾装置,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掘进机还必须采用除尘器。

新生产的采煤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内外喷雾装置;新生产的掘进机必须安装有效的外喷雾装置并配有防尘器,否则不得出厂使用。

四、井下所有矿车都应保持完好,防止漏煤;

五、井下煤仓、溜煤眼、翻罐笼、运输机、装煤机和其它转载地点,都应进行喷雾洒水或设置除尘器。

喷雾、洒水、捕尘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不得任意拆除。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防尘

第14条预先湿润煤体

一、煤层注水

如果煤层厚度大于1.3m,煤层倾角稳定,没有或有较小的走向断层,顶底板吸水后不会影响生产及煤的孔隙率大于4%时应采用长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或地质情况复杂,煤层倾角变化大,或煤的孔隙率小于4%时,应采用短钻孔注水。

当煤层厚度小于1.3m,或者煤体的自然水分大于5%时,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可以不进行煤层注水。

二、采空区灌水

当采用下行陷落法分层开采厚煤层时,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时,在层间没有不透水岩层或夹肝的情况下,也可在上部煤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部煤层进行湿润。

三、预先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1.防尘效果的检查

防尘效果表现为降尘率的高低,按下式计算:

式中:

c一一降尘率,%

G2一一开采未预湿的煤层时,尘源下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1一一开采未预湿的煤层时,尘源上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2/一一开采预湿的煤层时,尘源下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G1/一一开采预湿的煤层时,尘源上风侧风流中的煤尘浓度,mg/m3

2.湿润煤体效果的检查

观察法:

观察注水孔两侧煤邦或煤壁“出汗”的位置,以此判断湿润范围。

分析法:

随着工作面的推进,在工作面的煤壁上采取煤样,分析水分,由预湿煤体前、后的水份变化求出煤体的湿润范围及湿润程度。

第15条机采防尘

一、采煤机截齿必需锋利,对磨损的截齿,在前角减到零之前必需更换新齿。

二、各种滚筒采煤机在一定的截割深度条件下,采煤机的牵引速度与滚筒转速之间,存在着一个产量最低的、最佳匹配值。

应对开采煤层通过试验找出并采用这个最佳匹配值进行采煤。

一般规律是滚筒转速增高或降低时,牵引速度也随之而增高或降低。

三、采煤机割煤必须喷雾并满足以下要求:

1.进入采煤机喷雾及冷却系统的水必须经过过滤器净化,确保水质清洁。

2.内外喷雾的喷雾参数必须与采煤机要求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3.采煤机上原有的喷雾系统如果降尘效果达不到要求时,必须采用适当的抑尘器进行喷雾降尘。

4.加强喷雾系统的管理和维修,除准备班必须对喷雾系统进行全面维修外,在割煤过程中必须随时更换损坏的喷嘴和疏通被堵塞的喷嘴。

5.在静压供水的水压达不到喷雾要求时,必须设置喷雾站,其供水压力及流量必须与采煤机或包括液压支架的喷雾参数相匹配。

6.泵站需备两台喷雾泵,一台使用,一台备用。

第16条自移式液压支架防尘

1.新生产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移架时能自动控制开关水阀的喷雾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1)喷雾系统各部件的设置,应能可*地防止砸坏,并便于从工作面一侧进行安装和维修;

(2)进入喷雾系统的水必须经过有效的过滤净化。

2.支撑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顶梁上的岩屑喷雾的喷嘴及下放顶梁时向采空区喷雾的喷嘴;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的喷雾系统,应安设向相邻支架之间的顶梁、采空区乃空间进行喷雾的喷嘴,喷雾压力达到0.8-1.5MPa。

3.己投人使用而无喷雾系统的自移式液压支架,应装有自动式或手动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在此之前,可在控制区内每10m左右安设2个伞形喷嘴,移架时打开下风流侧的控制水阀,造成净化风流的水幕。

第17条炮采防尘

1.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0.2一lMPa,耗水量为5-6L/min,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状。

2.炮眼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水炮泥的装填方式采用外封式,即在孔口一端紧贴****包装填一个水炮泥,然后用黄泥堵塞剩余的炮眼空间。

水炮泥应充足水的容量为200-250mL,工作面顺槽内应安设水炮泥注水器。

3.放炮时采用射程较远,水滴较粗的扁头喷嘴进行喷雾。

4.在放炮前后要分别冲洗一次煤壁、顶板,并浇湿底板和落煤,在出煤过程中,边出煤边洒水。

第18条采面巷道防尘

1.运输顺槽的转载点、溜煤眼上口及破碎机处必须安装喷雾或密闭罩、防尘器等防尘装置,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采用自溜运煤时,应向溜槽中的煤上喷雾。

2.回风顺槽应在距工作面50m内设置净化风流水幕,并确保正常使用。

3.上下顺槽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

清扫或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19条通风防尘

在煤层倾角小于12度的采煤工作面,或大于12度,但能满足《规程》118条规定要求的采煤面,可采用下行通风。

第三节掘进工作面的防尘

第20条湿式作业

一、机掘作业的防尘

1.掘进机的截齿必须保持完整、锋利,损坏或磨损后应立即更换。

2.进入掘进机喷雾系统的水必须先经过滤器净化。

一般要求的供水压力应达到1-1.5MPa,供水量应达到吨煤30一40L。

二、炮掘作业防尘

(一)打眼工序必须采取湿式作业,供水压力以0.3MPa左右为宜,但应低于风压0.1-0.2MPa;耗水量以2-3L/min为宜,以钻孔流出的污水呈乳状岩浆为准。

为提高防尘效果,可在水中添加湿润剂(又称降尘剂)。

(二)封眼采用水炮泥,装填方法与第17条之二相同。

也可采用里外均填有水炮泥的混合式装填方法,水炮泥的装填数量应使其长度达到装药长度的一半。

(三)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3O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进行冲洗。

(四)放炮时必须在适当地点(约有距工作面10-30m的支架或管路上)安装风水喷雾器,实施放炮喷雾,水幕应复盖全断面,并在放炮后连续喷雾10-15分钟。

(五)放炮后、装岩前,必须对距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边和岩堆洒水,在装岩过程中,边装岩、边洒水,采用铲斗装岩机时,装岩机应安装自动或人工控制水阀的喷雾系统,实施装岩喷雾。

三、用风镐修整巷道轮廓或维修巷道时,必须采用水风镐或在干式风镐上安喷嘴或者水环等,实施湿式作业。

第21条通风除尘

一、机掘工作面必须采用长压短抽或长抽短压(前抽后压)混合式通风方式,并采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巷道中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二、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要经常保持符合规定的要求,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

三、通风除尘装备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22条其它防尘措施

1.转载点的落差不得大于0.5m,否则应采用溜槽式导向板转输。

2.距工作面5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3.距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应冲洗一次;2Om以外的巷道每天或每周冲洗或清扫一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第四节锚喷支护的防尘

第23条打锚眼必须实施湿式钻孔

第24条锚喷支护作业的防尘

一、将混凝土的砂、石混合料在地面先洒水预湿,然后按配比进行拌料,拌好的料应当是手捏成团,打开即散,嘴吹无灰,采用的骨料粒径不得超过15mm。

二、使用锚喷机时,应在装料矿车与喷射机之间,安放接料盘,上料时,使灰溜进喷射扒料斗内,减少粉尘飞扬。

三、为避免喷射机上料口及排气口的粉尘逸出,应配捕尘除尘装置。

四、喷射混凝土应采用产尘量低的喷射机及回弹率低的喷头。

五、采用低风压近距离的喷射工艺,其重点是控制以下参数:

输料管长度小于或等于50m

工作风压0.12-0.15MPa

喷射距离0.4-0.8m

第五节转载及运输的防尘

第25条转载点防尘

一、刮板输送机及皮带输送机的转载落差,均不得超出0.5m,如果超过0.5m,则应安装合适的溜槽或导向板转输。

二、各转载点均应设置喷雾系统,转载时实施自动控制或人工控制喷雾,或采用局部密闭罩与小型除尘器净化除尘。

三、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喷雾除尘设施。

第26条装煤站防尘

一、煤仓放煤口,距矿车上边缘的距离不得大于O.4m。

二、放煤口应采用手动机械式或电控自动式控制水阀的喷雾装置,实现放煤同时喷雾,雾流必须罩住煤流和矿车。

三、在装煤点下内侧20m内,设置一道净化风流的水幕。

第27条卸载点防尘

载煤矿车向煤仓卸煤时,应采用自动喷雾控制装置,实现卸煤同时喷雾,或采用除尘器,对含尘气流进行抽出净化。

第28条运输大巷防尘

一、轨道运输大巷的重车道侧应安设自动喷雾装置,对通过的重车进行自动喷雾。

二、运输大巷中应安设自控式净化风流的常开水幕,以实现有行人通过时能自动停止喷雾,过后能自动恢复喷雾。

三、喷雾自控装置及水幕系统,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修。

第六节个人防护

第29条在采取一系列防尘措施后,仍不能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达到工业卫生标准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个体防尘用具。

第三章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0条新矿井的地质审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由矿务局组织一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应由矿务局或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送指定的煤炭科研所或指定的其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以及确定撒布岩粉量的标准,由提供煤样的单位报省(区)煤炭厅(公司)备案。

第31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32条矿长必须组织人员按计划对井巷定期进行清扫,冲洗煤尘和刷浆工作,巷道中的浮煤必须定期清ㄔ顺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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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在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和相邻的工作面,都必须用岩粉棚或水棚隔开,在所有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中必须撒布岩粉。

设有水幕,进行喷雾、洒水或有其它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地点以及潮湿巷道中,可以不设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岩粉的撒布,岩粉棚或水棚的设置以及管理制度等由矿长每年组织制定。

第二节煤尘爆炸性的鉴定

第34条利用大管状煤尘爆炸性鉴定装置对开采的煤层和地质勘探的煤层进行有无煤尘爆炸性的鉴定,鉴定时,按照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尘爆炸性鉴定方法》(MT78-84)进行。

第三节预防煤尘爆炸

第35条采用人力对运输机巷道、转载点附近、翻罐笼附近及装车站附近等地点的机积煤尘定期进行清扫。

清扫周期参照第36条,并将堆积的煤尘和浮煤清除出去。

第36条对煤尘沉积强度较大的巷道,可采取水冲洗的方法、净洗周期,按煤尘的沉积强度及煤尘爆炸下限浓度(煤科院重庆研究所可测定)决定。

在距尘源3Om的范围内,沉积强度大的地点,应每班或每日冲洗一次;距尘源较远,或沉积强度小的巷道,可几天或一周冲洗一次,运输大巷可半月或一个月冲洗一次。

第37条运输大巷每年刷浆一次,用石灰制浆。

第38条除《规程》第159条指出的不撒布岩粉的地点外,即使巷道内设置了隔爆拥,也应按下列规定撒粉:

一、巷道的所有表面,包括顶、帮、底以及背板后暴露处,都应用岩粉覆盖。

二、巷道内煤尘和岩粉的混合粉尘中,不燃物质组份不得低80%;如果巷道风流中含有0.5%以上的甲烷,则不燃物质组份不得低于90%。

三、撒布岩粉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300m,如果巷道长度小于300m时,全部巷道都应撒布岩粉。

四、岩粉撒布周期,按公式计算:

T=W/P

式中:

T一一岩粉撒布周期:

d(天);

w一一煤尘爆炸下限浓度:

g/m3;

P一一煤尘的沉积强度,g/m3.d.

五、岩粉(包括岩粉棚的岩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燃物的含有率不超过5%;

2.游离二氧化硅含有率不超过10%;

3.不含有任何有害或有毒的混合物(例如磷、碑等);

4.岩粉的粒度必须全部通过50目筛(小于03mm),其中70%以上通过200目筛(小于0.075mm)。

一般采用石灰石(CaC03)岩粉。

六、撒布岩粉的巷道,应遵守下列规定定期进行检查:

1.在距采、掘工作面300m以内的巷道,每月取样一次;300m以外的巷道,每两个月取样一次。

2.每隔300m为一采样段,每段内设5个采样带,带间距约5Om。

每个采带处,沿巷道两帮顶底板周边取样,取样带宽0.2m。

3.将每个取样带内的全部粉尘,分别收集起来,除去大于1m粒径的粉尘;

4.化验室应及时将分析结果报矿总工程师,如果不燃物组份低于规定值,该段巷道内应重新撒布岩粉。

第四节隔绝煤尘爆炸

第39条主要采用被动式隔爆棚(水棚或岩粉棚),也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隔绝煤尘爆炸的传播。

隔爆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分别设置在以下地点:

一、及辅助隔爆棚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第40条水棚

一、水棚包括水槽棚与水袋棚,水槽与水袋必须符合检验标准的要求,水袋棚宜作为辅助隔爆水棚。

二、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及辅助隔爆棚,各自的设置地点见到条。

按布置方式又分为集中式与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辅助水棚。

三、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

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

分散式水槽棚的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3。

四、水棚设置位置

1.水棚应设置在直线段巷道内。

2.水棚与巷道交*口、转弯处的距离须保持50一75m;与风门的距离须大于25m。

3.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m,第一排分散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30-60m。

4.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应设多组水棚,每组间距不大于200m。

五、水棚排问距离与水棚的棚区长度

1.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3.O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置,两个槽(袋)组的间距离为10-30m。

2.棚区长度:

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3O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六、水棚的安装方式

1.水槽棚的安装方式,既可采用吊挂式或上托式,也可采用混合式。

2.水袋棚安装方式的原则是:

当受爆炸冲击力时,水袋中的水容易泼出。

3.水槽(袋)的布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断面S≤10m2时,nB/L×100≥35%;

断面S≤12m2时,nB/L×100≥50%;

断面S≥12m2时,nB/L×100≥65%;

式中:

n一一排棚上的水槽(袋)个数。

B一一水棚迎风断面宽度。

L一一水棚所在水平巷道宽度。

4.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m;两个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m;

5.水槽(袋)边与巷壁、支架、顶板、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槽(袋)底部至顶梁(顶板)的距离不得大于1.6m,如果大于1.6m则必须在该水槽(袋)的上方增设一个水槽(袋)。

6.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水棚应保持同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内的巷道断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的巷道断面一致。

7.当水袋采用易脱勾的布置方式时,挂勾位置要对正,每对挂勾的方向要相向布置(勾尖与勾尖相对),挂勾4-8mm的园钢,挂勾角度为60士5度,弯勾25mm。

七、水袋棚的管理

1.要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2.每半月检查一次。

第41条岩粉棚

一、岩粉棚分为重型岩粉棚及轻型岩粉棚,重型岩粉棚作为主要岩粉棚;轻型岩粉棚作为辅助岩粉棚。

二、岩粉棚的岩粉用量按巷道面积计算:

主要岩粉棚为400kg/m2;辅助岩粉棚200kg/m2。

三、岩粉棚及岩粉棚架的结构及其参数:

1.岩粉板的宽度为100-150mm长度:

重型棚为350-500mm,轻型棚为〈=350mm;

2.堆积岩粉的板与两侧的支柱(或两帮)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5Omm。

3.岩粉板面距顶梁(或顶板)之间的距离为250-300mm,使堆积岩粉的顶部与顶梁(或顶板)之间的间隙不小于100mm。

四、岩粉棚的排间距离:

重型棚为1.2-3.Om;轻型棚为1.0一2.Om。

五、岩粉棚与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300m之间。

六、岩粉棚不得用铁钉或钢丝固定。

七、岩粉棚上的岩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如果岩粉受到潮湿、变硬,则应立即更换;如果岩粉量减少,则应立即补充;如果在岩粉表面沉积有煤尘,则应加以清除。

第42条在煤及半煤岩掘进巷道中,可采用自动隔爆装置;根据选用的自动隔爆装置性能要求进行布置与安装。

第四章粉尘检测

第一节目的和要求

第43条粉尘测定工作,是煤矿防尘、尘肺防治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粉尘危害程度的评价、防尘效果的鉴定提供科学依据的必要手段,煤矿各级生产、安全、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搞好粉尘测定工作。

第44条煤矿粉尘测定工作,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MT79-84《粉尘浓度和分散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部的规定进行工作。

第45条粉尘测定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各级粉尘测定管理机构,测尘人员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准确无误的工作方法完成各项测定、登记报告工作。

第二节测尘组织机构、职责及报告制度

第46条各矿务局必须建立防尘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局的业务领导工作,每一生产和建设矿井均需建立专职测尘机构,根据本单位情况由通风区(科)或职业病防治所负责领导管理这项工作。

第47条各矿测尘单位,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的测尘人员,年产45万吨以下的矿井可配备2人,年产45-120万吨的矿井可配备4-6人,年产120-300万吨可配备6-8人,300万吨以上的矿井可配备8-10人。

第48条测尘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的井下作业工龄,必须接受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独立从事测尘工作,为保证测尘工作的质量,测尘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调动。

第49条各级机构及人员职责:

一、矿务局测尘管理机构,应负责全面测尘工作的领导和技术指导,按时提出本单位的测尘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上报工作。

二、矿测尘管理机构,应负责本矿范围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本矿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

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防测尘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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