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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家庭暴力的成因与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团结的家庭的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和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而且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家庭本是一个远离暴力,充满亲情的相互扶助和呵护的温馨之地,是一个安全的港湾。

但现实并非如此,家庭暴力的存在却严重侵扰着家庭的安宁和稳定,并且使弱势家庭成员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

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保障人权的重要工作。

下面重点讨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家庭暴力产生的对策。

家庭暴力在中国由来已久,从封建的旧中国一直到改革开放的今天,可以说连续不断,屡禁不止。

以前,一部众人皆晓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把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家庭暴力摆在人们面前。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两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

广东省妇联组织了对1589个家庭的入户调查,结果显示,29.12%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

虽然家庭暴力存在已久,但历代以来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界真正的关注。

许多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因求助无门而选择“以暴制暴”,这样就严重的影响社会的安定,所以,认真研究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家庭暴力的产生是至关重要的。

  一、家庭暴力的认定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界定

人们谈起家庭暴力就会简单的认为是“丈夫打老婆”,但事实并不是这么简单。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之间实施的身体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也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及其他家庭成员相互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专指婚姻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包括人身虐待、性虐待和精神虐待。

”二是关于家庭暴力的界定,目前国际上有各种各样的规定。

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

“由施暴者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其他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的生理和心理上的完全性或他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

”三是如何认定为家庭暴力。

首先要搞清“家庭”和“暴力”两个关键词的含义。

所谓家庭是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

家庭成员是指基于婚姻和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第三条)规定的家庭成员,是指下列人员及其为成年子女:

1、配偶或前配偶。

2、现有或曾有事实夫妻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

3、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

4、现为或曾为血亲等以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

所谓暴力,泛指侵害他为人人身、财产的强暴行为,其法律含义是指行为人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望,而以猛烈的打击或强制形式,针对他人人身或财产突然实施的一种非法行为。

从家庭暴力的字面含义以及人们对该问题的关注的初衷,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取广义说较为合理和适宜。

据此,家庭暴力可以定义为:

发生在家庭成员中的,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因此家庭暴力行为,同时也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的暴力行为,即“冷暴力”。

所谓“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漠、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底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等等。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受害人相互关系密切,多为一家内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经常性。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施暴者与受害人长期生活在一起,对施暴者而施暴条件几乎都是现成,受害人就在眼前,而对受害人而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施暴行为是防不胜防的。

以上两种原因就充分的说明家庭暴力经常性的必然性。

3、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表现在:

(1)家庭暴力发生在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受害人受家庭暴力伤害后,往往基于婚姻和家庭的整体利益需要或思想观念原因不去告发施暴者,使得发生在家庭这一特殊范围内的家庭暴力不易为外界发现。

(3)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因常常与某些家庭隐私相连而不被曝光。

(4)公众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视而不见。

4、家庭暴力的行为具违法性。

在民主、法制的社会里,任何暴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家庭暴力也不例外,其违法性主要表现为施暴者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

虽然我国目前尚无惩治家庭暴力专门法<<反家庭暴力法>>,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涉及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工作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条文中,甚至于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也有相关规定。

由此可见,只要实施家庭暴力,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

5、家庭暴力后果的严重性。

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

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自残、自杀,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有资料表明:

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其次,家庭暴力破坏家庭的和睦与安宁,严重的危害社会安定、妨碍社会的发展进步。

受害人在其人身、人格、名誉等最基本的权利无法保障时,又如何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呢?

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发展有直接影响作用。

此外,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孩子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信任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更有造成精神隐疾深受“冷暴力”之苦的双方,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被控制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长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伤害,被“冷暴力”折磨的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不愿与人交流。

现在很多离婚案件的前奏就是家庭“冷暴力”。

“冷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机体的重要的“病毒”。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的后果这么严重,为何家庭暴力屡禁不止,不能消除呢?

其中既有历史渊源,又有现实地原因。

(一)、民族传统方面的原因:

我国长期存在的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

“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法之核心就是夫权,族权(父权),家长是家庭是首脑,居于支配地位。

法律赋予家长特权:

“财产权、教会权、主婚权。

”在封建社会夫与妻的关系就是尊与卑的关系,妻子从属丈夫,没有任何权利,妻子控告丈夫,属于名犯义的行为,要予以制裁。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化的传统国家,封建的传统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封建夫权传统和男尊女卑,歧视女的思想至今仍影响着一些人,特别是男性的行为,他们打骂妻子是为丈夫的权利和正当行为。

“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使人们认为“丈夫打老婆”属于家务事,别人无权干涉,这种观念使受暴者没有求助对象,只能忍受,这样更加促成了施暴者的行为。

据调查,在102件典型案件中,男生施暴有80人;在女性施暴22人中有一半以上原是受害者,在无法忍受暴行的情况下,遂起以暴还暴之心变成了施暴者。

封建社会重男轻女思想甚是严重,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竟然不生男孩也是不孝。

不生男孩也是封建社会休妻的理由之一。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深深的影响着人们,尤其是在贫穷的农村。

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使有些女孩的母亲受虐待,导致家庭暴力产生。

总之,封建思想禁锢着人们,这是根深蒂固的历史的原因。

(二)、文化素质方面的原因。

受教育水平低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

不论是施暴者还是受暴者,综合素质低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内因,从施暴者的基本素质分析,一般都是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低,法律知识贫乏。

这些素质低的施暴者在复杂纷繁的生活中遇到矛盾无从调适只有以武力相加。

而对于受暴者来说,由于她们没有文化,遇到矛盾就会吵闹,这样更加激怒了施暴者。

她们法律知识贫乏,因此不懂自己享有什么权利更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有些受暴者是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逆来顺受,这样是施暴者更加变本加厉。

总之,文化水平低也能引起家庭暴力。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首先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而被社会所默许;社会上至今仍有很多人认为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对方说话,拒绝性生活,耻笑对方缺陷弱点等精神层面暴力不算家庭暴力,这种思想观念是引起冷暴力的主要原因。

其次,社会上存在的暴力行为以及动辄拳脚相加的暴力风气对家庭暴力滋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再次,社会竞争的加剧,社会压力的增大是某些社会成员把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缓解压力的手段。

最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社会保障系统不健全和社会控制体系的弱化也是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之一。

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机构职能的转变使不少单位和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或未能根据新情况开展工作,导致家庭矛盾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而激化为家庭暴力。

(四)、经济方面的原因。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女职工下岗比例远远高于男职工,而且下岗女工再就业的工作,多集中在技术低、工资低和不稳定的领域,这部分女性的社会经济地位下降,可能直接波及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甚至引起婚姻家庭关系的失衡;在农村,随着更多男性走出农村去打工,男子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一些丈夫便产生了“吃我的饭就要听我的话”的大男子思想;另一方面,在城市中,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某些男子由于自身竞争力不强或事业收入减少,或认为“英雄无用武之地”因而心理失衡,这些人在社会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无法体现男性的“权威和力量”时,就往往在家庭中倚仗自己在体力上的优势,通过打骂妻子来实现自己的“权威”和“价值”,以求得心理平衡。

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逐年增加,反映了女性社会地位的降低和妇女权利的忽视。

(五)、时代变迁方面的原因。

一些人受性解放、性自由的影响,婚外情增多,引起家庭暴力案件增多;一些人道德观念沦丧,不以婚外情为耻,而以婚外情为荣,引发家庭暴力案件增多。

在重点调查的102件典型案件中,明确是因婚外情而施暴的有27件,占同类案件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五。

发生婚外情的人年龄一般在20-40岁之间居多,年轻人活动领域扩大,有的寻找刺激形成婚成情,一旦矛盾暴露,便会引起家庭矛盾激化,导致暴力事件。

因婚外情、婚外恋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

(六)、心理缺陷方面的原因。

家庭暴力中,其中一部分人是患有精神病特征或性格上缺陷。

她们的施暴行为不是自己意愿的,而是在病发作的情况下实施的暴力行为。

我们对这一部分人进行心理治疗是非常必要的。

(七)、婚姻方面的原因。

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婚姻基础不稳定和婚姻质量较差的家庭中,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而受害妇女由于缺乏法制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差,加上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在受到侵害时,不主动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求助,致使家庭暴力行为不断升级。

(八)、法律方面的原因。

首先,立法不完善,特别是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严重缺乏,或不够具体,致使在处理案件时隔不久无法可依。

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婚姻法虽然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只是在总则中作了原则规定,分则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情形等未界定,现行成文法典中也无配套完整的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有关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条款散见于《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处罚条例》罪名,而且有的规定比较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差。

立法的不完善也导致了“冷暴力”产生。

在一些知识分子家庭,施暴者顾忌“君子动口不动手”这种角色的约束,所以,从精神上折磨对方。

二是:

立法不完善对于施暴者如何举证怎样举证缺乏一套可操作的规范,再加上执法人员固守原有的诉讼规则致使该类案件客观上举证不能,造成冷暴力的制裁不到位,施暴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反而理变本加厉。

其次,执法的力度不够。

有些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原范围,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问题,更因为当事人的夫妻关系,将轻伤害化为“家务事”,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的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长。

有的法官对于妇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致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法律在家庭暴力中的威慑力不强,致使施暴者肆无忌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再次,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加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最后,法律赋予受害妇女程序上的权利还不够充分,使其受到家庭暴力的时候缺乏应有的救济途径。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由于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因而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必然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做的工作是大量的是多方面的,其中最基本的主要有反对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做到执法必严、帮助受害者建立家庭文明。

(一)、反对家庭暴力。

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主要是加强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研究,并通过各种途径使社会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的严重性及其违法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问题也逐步受到社会的重视,有关家庭暴力的学术研讨会和项目以及媒体的报道也日渐增多,这些活动虽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但政府却没有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应该说这是一个不足。

因为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和宣传,就可以使人们觉悟到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而且是一种反道德、反法律、反社会、反文明的野蛮行为,旗帜鲜明的谴责家庭暴力,反对任何为家庭暴力进行辩护的言行,从而创造有利于制裁和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思想认识和舆论环境。

(二)、制裁施暴者,完善立法司法。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实施者应予以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施暴者不那么肆无忌惮。

由于对制裁家庭暴力存在着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司法者的任务,这就是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

所以,完善有关制裁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立法方面,目前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和法规的呼声很高,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专门用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法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是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以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加大实施家庭暴力的风险系数,明确规定违法者承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使执法部门在处理时有法律依据,对施暴者有约束,威慑作用,对家庭暴力真正起到遏制作用。

另外,借鉴加拿大的经验,可以将某些性质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列为公诉案件。

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就明确规定了制裁施暴者的条文:

第43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第44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对完善有关司法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

在现有的法律的条件下,通过培训执法、司法人员、改革司法体制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的有效性。

(三)、加强执法,做到执法必严。

凡家庭暴力工作必须有法律的强制力的后盾。

首先,公安机关是反家庭暴力的前沿阵地,不要遇到此类案件就认为家务事一推了之,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针对不同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人民法院要严肃执法,对有家庭暴力的纠纷不再进行调解,不能要求受害人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来换取施暴者不再施暴。

且在离婚案件中对举证难的“冷暴力”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通过自身的敏锐观察,运用“心证”原则,发现当事人的“冷暴力”倾向,要求及时下判,而不能一味等待当事人提供充足证据后再做判决。

所以,只有严肃执法才能达到惩治家庭暴力的目的。

(四)、心理救护。

心理治疗和心理疏导很重要,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一直对它比较忽视,现在正逐渐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目前许多地区的妇联、社区居委会也组织相关人员参与了心理培训,以便在处理相关家庭纠纷中能给予夫妻双方帮助。

同时,如果在有可能产生暴力之前,夫妻双方能冷静地以心理疏导的方式为自己减压,很多问题惨剧都不会发生,许多家庭也不会因此而破碎。

对于女性来说,正确的心理治疗不仅能帮助他们正确采取家庭暴力应对措施,还能帮助他们融洽处理日常家庭关系。

心理救护对于“冷暴力”的救助也是十分重要的。

“冷暴力”的家庭严重缺乏沟通与交流,以爱为纽带,以和睦为基础前提的婚姻生活是最不能容忍隔阂和默然。

心理救护使夫妻双方增加沟通与交流,这样有效的减少了“冷暴力”。

(五)、帮助受害者。

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逆来顺受,所以,帮助受害者是必要的。

首先,为受害者提供避难场所。

庇护所虽然是一个临时救助机构,但它毕竟能够为逃避险境的妇女提供一个安全的栖身之地。

其次,通过立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更多的司法救济途径,确保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能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在这方面,我国1997年生效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做受害人妇女在控告权、起诉权、请求抗诉权、委托代理人等方面较以前更多的权利。

最后,对受害妇女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应有支持和鼓励。

例如2003年,倍受中国法律界和广大民众十分关注的一件大案——刘栓霞杀夫案,此案最后的判决并未判刘栓霞死刑,而是判有期徒刑12年。

这就是一个反映对受害妇女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支持才鼓励的实例。

刘栓霞因为长期受丈夫的虐待,他担心将来会死在丈夫的手里,于是先下手为强将其夫杀死。

尽管杀她丈夫时并未受到侵害,从传统的正当防卫角度看,除非有实际的侵害发生,而且被害人认识到了侵害的严重程度并有必要使用暴力去反抗时,不得使用死亡或者严重身体伤害等手段,否则就不具有合理性,不属于正当防卫。

这种理论随不无道理,却忽视了男女之间的差异,因为在丈夫施暴的情况下,妇女很难进行防卫而只能受害。

所以,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从具体情况出发是合理的、不正确的。

我们只有对这些受害妇女反击家庭暴力的行为给予应有的支持和鼓励,才能使她们不再逆来顺受,从伤害中勇敢地站起来,反击家庭暴力。

总之,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能有效的防治家庭暴力的发生。

(六)、建设家庭文明。

建设家庭文明是清除家庭暴力的途径。

这方面的主要工作有:

首先,净化社会环境,坚决反对和清除邪教、迷信、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为建设家庭文明创造外部条件;其次,家庭成员都要树立平等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正确认识妇女的平等地位,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相互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再次,加强对家庭成员的法律教育,注意培养家庭成员的依法解决家庭纠纷,家庭矛盾的自觉性。

最后,注意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建立平等、民主、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使公众认识到家庭安宁是每个家庭成员幸福的重要内容,把家庭建设成洋溢着温馨和充满亲情的乐园。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人们关注的问题。

家庭暴力不但破坏家庭,而且已成为国际公害,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

由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对它的治理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应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惩罚与救济并举,媒体多进行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的宣传,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注释和参考文献:

杂志《家庭医学》2004年1月版,第4页。

蒋月:

《夫妻的权利与义务》,法律与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75页。

中国——加拿大司法合作项目“女性与法律”比较研讨会甲方论文集第262页。

参见《高级汉语大词典》

《刑法》指狭义刑法,即刑法典,刑法指广义刑法。

张晋藩:

《中国法制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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