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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整理

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四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特征

1、两人以上意思表示一致。

(1、主体必须两人以上、2、各方表示一致)

2、当事人平等自愿

二、合同的分类

(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划分)

单务:

一方当事人只享权利不负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不享权利的合同eg财产赠与

实践最常见的是双误eg购车合同

有助于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风险承担问题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取得权利支付了对价来划分(

有偿:

当事人为了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eg买车

无偿:

当事人无需支付相应对价的合同eg赠与借用

有助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大小

(三)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条款的设定方式和合同的订立方式划分)

格式合同:

合同内容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而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eg购车报销单银行抵押

非格式合同: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

明了格式合同必须严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会面临被认定无效的情况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平等、公平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四)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二)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实践运用: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与格式合同比较:

(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行为默认方式

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两个阶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消灭:

1、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

3、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4、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关于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或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开始发生法律效应。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1、缔约主体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公序良俗

4、合同标的确定并客观上可能

三、合同的可撤销

三种情形:

1、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2、重大误解

3、显失公平

撤销权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张,期限为撤销权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

概念: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

2、当事人一方有先行履行的义务且已至履行期

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4、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在中止合同,有权中止但要即使停止,担保后恢复。

如没有可一方解除

三、合同履行的保全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债权

3、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迟延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行使与效力:

自己名义行使,且必须通过法院行使。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对债务人实施的以财产为标的且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债权人有请求法院撤销的权利。

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

债务人实施了以财产为标的并维护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上的负担。

主观要件:

对无偿行为(包括无偿转让和放弃到期债权)不论债务人主观的善恶意,只要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就能行使撤销权

对有偿行为恶意为主观要件:

债务人有恶意,撤销权成立。

第三人同时也有时,债权人就可行使撤销权

行使与效力:

债权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则从债务人行为之日起5年内行使。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协议变更:

实质上是以新成立的合同取代旧合同,适用合同成立的要约和承诺的规则。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可分为:

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前者指第三人受让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从取代其地位而成为合同的债务人,后者是指第三人受让债务人的部分债务。

不得转让的三种情况: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应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手续。

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

定义: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原因

一、合同的解除

A协议解除

B约定解除

C法定解除

二、抵消

法定抵销

约定抵销

三、提存

四、免除

五、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如公司合并

第六节合同责任

二、违约责任

构成要件: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规定,不管其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法定免责条件

1、不可抗力:

即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

一般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三类。

2、债权人过错

3、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二、约定免责条件

(五)责任承担形式

A继续履行(法院要求强制)

B赔偿损失

C违约金

D定金

E其他补救措施

第五章担保法

第二节保证

一、概念

保证——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资格:

1、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的范围:

自然人:

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法人:

1、企业法人:

职能机构不可以,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人书面授权时在授权范围内可以

2、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原则上可以

3、机关法人:

国家机关一般不可以,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可以。

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以下单位不能成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四、保证方式

(二)种类:

A一般保证:

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

B连带保证:

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三)两者的区别

成立方式不同:

前当事人约定、后是法律规定、当事人规定或按连带责任保证确定

权利内容不同:

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没有

担保力度不同:

连带力度较强

第三节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标的的范围:

1,不动产抵押:

抵押权的标的均为不动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以及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设定抵押。

此外,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依法获准尚未建造或者正在建造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法院可认定有效

学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法院可认定有效。

2,动产抵押:

大型机器、交通工具

3,权利:

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等。

抵押的登记:

不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动产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设立的必要要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节留置

(一)概念: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六节定金

(一)概念

定金——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20,超过部分无效

三、定金的效力

定金法则:

(担保作用)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此外,如果合同的不履行是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造成的,定金的接受方应返还定金。

第八章保险法

第一节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被保险人:

是指在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十四章劳动法

第三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

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客体的单一性

内容的权利义务统一性

劳动合同的种类:

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

定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了解,确定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条件或求职条件而约定的考察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限制: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法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四节社会保险制度

一、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

社会保险制度——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章税法和价格法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国家的身份,强制地、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的货币或实物。

税收的基本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是强制性和无偿性的必然要求)

税率是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的比例。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法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税率可分三种: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税比例。

累进税率指把征税对象按税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

个人所得税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百分之5到4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

5%一35%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一次收入奇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哪些方面),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的分类)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

根据致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致人损害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特征:

行为人的多数性

主观方面的共同性或关联性

损害结果的同一性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侵权)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特征:

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如何承担: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适用的情况、条件)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情况:

1、人格权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监护权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死者的人格尊严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4、特定财产权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抗辩、抗辩事由、减免情况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亦称为不承担责任或减免责任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

分类:

(1)正当理由: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

(3)其他责任人:

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造成

正当防卫:

是指行为人为保护自己或者他人(包括社会公共)的合法权益,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必要限度范围内的防卫措施。

第30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

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31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29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受害人的过错:

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27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造成:

第28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如何承担)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事安保义务、如何承担)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加者等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精神病患者/年龄十周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03制定、07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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