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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内务规范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内务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内部事务,有效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安监总应急〔2012〕131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国家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国家队全体指战员。

第三条国家队由矿山救护大队、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医疗急救大队(以下简称专业队)和专家组组成。

各专业队原则上实行大队-中队-小队的体制编制。

第四条国家队机关依托矿山救护大队机关建立,设办公室、战训部、技术装备部、政工部和后勤部等部室。

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医疗急救大队可结合实际设立机关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队主要担负规划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灾害救援任务;根据上级命令执行规划服务区域外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兼顾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条内务建设是国家队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国家队应急救援能力的重要保证。

全体指战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国家队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八条国家队各级领导和机关对本规范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做到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严格落实,不断提高国家队建设水平。

第二章宣誓

第九条宣誓是国家队队员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作出的承诺与保证。

新队员入队后必须进行宣誓。

国家队队员宣誓誓词是:

我志愿加入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我宣誓: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努力工作,刻苦训练、提高本领,时刻准备、闻警出动,英勇顽强、不畏艰险,坚决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宣誓以大队(中队)为单位,由大队(中队)领导主持召开大会实施。

第十一条宣誓前,大队(中队)领导应对宣誓队员进行国家队的宗旨、性质、使命和任务教育。

第十二条宣誓仪式必须庄重、严肃,宣誓地点尽可能选择在具有教育意义的场所。

第十三条宣誓结束后,宣誓队员应当在宣誓名册上签名,并存档。

第十四条宣誓大会的程序是:

(一)宣布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和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队员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矿山应急救援队之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一节战斗员职责

第十五条战斗员基本职责

(一)热爱本职,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二)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三)参加战备值班,坚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救援。

(四)爱护救援装备,始终保持良好的管理和战备状态。

(五)加强体质锻炼,学习救援技术,提高救援能力。

(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六条战斗员在执行救援任务时的具体职责

(一)迅速、准确、坚决地执行指挥员命令。

(二)全面了解救援任务和熟悉救援方案。

(三)正确展开施救行动,有效处置事故灾害,全力救助遇险人员。

(四)时刻注意事故灾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坚决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五)熟练掌握和应用救援装备。

(六)及时维护个人和分管的装备,确保随时投入救援行动。

第二节指挥员职责

第十七条指挥员基本职责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三)精通本职业务,认真做好分管工作。

(四)熟练掌握救援装备的技术、战术性能,严格装备管理制度,始终保持其良好的管理和战备状态。

(五)严密组织战备值班,坚守工作岗位,做好随时出动救援的准备。

(六)加强体质锻炼,学习救援技术,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七)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坚决完成任务。

(八)尊重部属,爱护下级,团结同志,做好表率。

第十八条国家队的领导为队长(兼政委)、常务副队长、副队长、副政委、总工程师。

(一)国家队队长(兼政委)职责

全面负责国家队行政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1.领导国家队认真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上级的有关决策部署。

2.筹划和部署国家队年度工作。

3.领导国家队完成重大任务。

4.组织制定国家队有关规章制度。

(二)国家队常务副队长(兼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职责

协助国家队队长工作,主持国家队日常工作,负责矿山救护大队工作。

1.全面协调各专业队和专家组工作。

2.组织协调国家队完成上级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

3.全面掌握国家队情况,牵头制定国家队建设规划、安排国家队工作任务,并督促抓好具体落实。

4.负责矿山救护大队的战备、训练、培训、管理、后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5.负责或参与事故灾害救援工作。

6.组织机关建设、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

7.组织协调国家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国家队副队长职责

协助国家队队长、常务副队长工作;其中兼任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急救大队大队长全面负责本专业队工作。

1.领导本专业队完成上级部署的年度工作任务。

2.制定本专业队建设规划,部署年度、季度、月度工作任务。

3.组织本专业队的战备、训练、培训、管理、后勤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4.根据上级指示,负责或参与事故灾害救援的相关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国家队副政委(兼矿山救护大队政委)职责

1.协助国家队队长(兼政委)、常务副队长工作。

2.组织学习政治理论,抓好国家队党的建设和共青团、群众、工会、保卫、思想政治等工作。

3.全面掌握指战员思想动态,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

4.抓好思想政治工作网络体系建设。

5.负责事故救援期间国家队的战备值班和后勤保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国家队总工程师(兼矿山救护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国家队队长(兼政委)、常务副队长、副队长全面负责国家队的技术工作。

2.组织编制国家队训练计划,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编制和修订国家队应急行动预案。

4.参与审查各服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及应急行动预案。

5.组织国家队开展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6.负责事故救援的技术工作,带领救援人员进入灾区抢险救灾,审定事故救援报告和编制案例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各专业队副大队长和总工程师职责。

(一)矿山救护大队、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及医疗急救大队副大队长职责

协助本专业队大队长工作。

在大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大队长的指定,代行大队长职责。

(二)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及医疗急救大队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本专业队大队长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

2.组织编制本专业队训练计划,指导技术培训工作。

3.负责编制和修订本专业队应急行动预案。

4.组织开展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5.负责事故救援专业技术工作,审定事故救援报告和编制案例。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救援中队的领导为中队长、副中队长、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队长职责

全面负责中队工作。

1.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工作指示,抓好检查、评比、总结。

2.负责中队的战备、训练、管理、学习教育工作和后勤、装备保障。

3.组织事故救援的具体行动。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中队长职责

副中队长隶属于中队长,协助中队长工作。

在中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中队长的指定,代行中队长职责。

(三)中队技术人员职责

负责中队的相关技术工作。

1.负责编制季度、月度训练计划,组织开展业务学习、技术训练和专业培训工作。

2.制定中队安全技术工作计划和措施。

3.负责事故救援时的技术工作。

4.负责中队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救援小队的领导为小队长、副小队长。

(一)小队长职责

全面负责小队工作。

1.负责小队战备、训练、管理等工作,组织考核评比。

2.组织和参加小队战备值班。

3.根据上级指示,开展井下安全预防检查。

4.负责技术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工作。

5.带领部属完成事故救援任务。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小队长职责

副小队长隶属于小队长,协助小队长工作。

在小队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小队长的指定代行小队长职责。

第三节机关部门及负责人职责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及负责人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安排国家队年度工作。

2.负责国家队有关会议的组织与实施。

3.负责国家队建设情况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公文编号、审核和文件收发、登记、传阅、催办及归档。

5.负责规范办公秩序和采购、配发办公用品。

6.负责档案管理、信访接待及计划生育工作。

7.负责来宾接待及服务保障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主任职责

全面负责办公室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办公室职责。

2.负责国家队内部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办公室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战训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战训部职责

1.负责国家队日常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2.组织安排国家队机关训练和救援演练工作。

3.协助总工程师制定、修订和管理应急救援行动预案。

4.负责质量标准化和军事化管理达标验收工作。

5.组织协调事故灾害救援行动。

6.负责编制救援技术方案和典型案例。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战训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战训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战训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日常战备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战训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战备、演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技术装备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技术装备部

1.负责救援装备的需求论证和配备、补充、更新及管理工作。

2.负责国家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革新、研发和推广应用工作。

3.负责国家队装备建设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矿井隐患调研及安全预防技术措施制定工作。

5.参与事故灾害救援时的通信与装备技术保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技术装备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技术装备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技术装备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装备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技术装备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技术装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培训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培训部职责

1.负责国家队所属救援中队的日常训练和业务培训工作。

2.组织协调本队以外的矿山救援人员的训练和培训工作。

3.负责国家队培训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矿山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推广和应用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教育,参与事故灾害救援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培训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培训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培训部职责。

2.负责本队以外的矿山救援人员的训练、培训等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培训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工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政工部职责

1.负责国家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负责国家队救援文化建设。

3.负责国家队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4.负责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典型。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工部负责人职责

全面负责政工部工作。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政工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文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政工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后勤部及负责人职责

(一)后勤部职责

1.负责财务计划和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3.负责卫生、防疫和供水、供电、供暖、营房设施维修工作。

4.负责营区的环境治理和消防、治安工作。

5.负责后勤、装备库房管理和装备器材维修、调度、审验等工作。

6.负责国家队后勤、装备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7.负责事故灾害救援时的后勤和装备保障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后勤部负责人职责

1.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履行后勤部职责。

2.负责国家队基础设施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完善后勤部规章制度。

4.抓好所属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学习工作。

5.及时向上级提出加强和改进国家队后勤、装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礼节礼仪

第二十八条为体现国家队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指战员必须有礼节。

第二十九条指战员在工作时间应着队服。

着队服时通常行举手礼,未着队服时可以行注目礼。

第三十条指战员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

指挥员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

指战员听到领导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

回答领导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

领受领导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三十一条国家队指战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第一次遇见领导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领导、上级应当还礼。

(二)在进入领导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领导敬礼;进入同级或者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当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领导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门卫对出入大门的领导和上级应当敬礼,领导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队员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第三十二条升旗时,列队指战员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位于指挥位置的指挥员应当行举手礼;单个活动的指战员,应当自行立正,着队服时行举手礼,着便服时行注目礼。

第五章队容风纪

第三十三条指战员必须按照规定着队服,保持军容严整。

(一)严格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臂章、领花。

(二)操作、训练、劳动时通常着战斗服,其他时机和场合通常着常服。

参加集会和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依托企业规定执行。

(三)着队服时,应当戴队帽。

戴大檐帽、战斗帽时,男同志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同志帽稍向后倾。

戴棉帽时,男同志护脑下缘距眉为一指,女同志为三指。

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单人在营区内活动可不戴队帽。

(四)队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

不得在队服外罩便服。

穿着队服应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队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

着常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

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队服衣领,女同志内衣领外露部分颜色应当与队服颜色相近。

(五)操课和集体活动时按规定穿鞋。

除工作需要和洗漱外,不得着拖鞋、赤脚和赤脚穿鞋。

(六)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由国家队按时令统一规定。

第三十四条指战员非因公外出或外出采购时,以及女同志怀孕期间,应当着便服。

第三十五条队服和帽徽、领花等专用标志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他人。

调离国家队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三十六条指战员头发应当保持整洁。

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一点五厘米;女同志发辫不得过肩。

指战员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第三十七条指战员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队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和饰物。

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六章作息

第三十八条国家队机关应保持正规的工作秩序,以实际行动为部属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十九条救援中队应保持良好的一日生活秩序。

(一)起床。

在营区内就寝人员,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按照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

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可以提前通知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二)早操。

除救灾、法定节日外,在营区内就寝人员通常应出早操,时间为30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体能训练。

除经值班中队长批准休息的伤病员外,都应当参加早操,早操必须清查人数。

(三)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和洗漱,时间不超过30分钟。

中队值班指挥员组织整理并检查本队内务卫生。

(四)就餐。

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开饭,进入餐厅前应唱歌。

就餐时间通常不超过30分钟。

听到开饭信号后,列队到餐厅,依次排队打饭、就餐。

就餐时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五)交接班。

提前做好交接班准备,听到交接班信号后,交、接班小队迅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检查着装和装备、器材。

(六)操课。

按照计划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听讲,精心操作,遵守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严防事故。

操课结束后,检查装备,清理现场,集合整队,进行讲评。

操课往返途中应当保持队列整齐。

(七)午休。

值班指战员除调度员、门卫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午休时间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八)课外活动。

课外活动时间由个人支配,不得进行赌博、酗酒等活动,人员不得随意外出。

(九)熄灯。

值班队长在熄灯时间前10分钟应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

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熄灯时间一到,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第七章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节行政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国家队工作会议。

每年召开一至二次,由国家队相关领导主持,相关人员参加,总结工作、部署任务。

第四十一条联席工作会议。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工作会议,由国家队领导主持,矿山救护大队、抢险排水大队、救援钻探大队、医疗急救大队(专家组相关人员视情)参加,研究、协调国家队战备值班、日常管理、救援业务、救援训练、培训演练和后勤、装备保障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中队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小队长以上人员参加,总结当月工作,部署下月任务。

第四十三条小队例会。

每周召开一次,由小队长主持,小队全体人员参加,总结学习、训练、救援工作和遵章守纪情况。

第四十四条会议主持人和相关单位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

会议召集单位应认真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参会人员应准备好相关资料,涉及秘密的与会者应严守保密制度。

会议形成的决议应由牵头部门书面通知有关执行部门,并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第二节请示报告制度

第四十五条对国家队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

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逐级进行。

坚持一事一请示,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四十六条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小队向中队、中队向大队每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执行重要任务时,应及时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第四十七条国家队值班调度员每日17时前负责接收、汇总各大队工作情况报告。

主要包括:

人员在位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情况等。

第四十八条接到外援事故召请时,国家队应立即向依托企业调度室及主管领导请示。

第四十九条事故灾害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救援报告上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性质、事故发生时间、遇难遇险人数、接警时间及出警情况、事故(灾害)基本情况及处理经过、采取措施、效果评估、经验教训,以及救援装备投入、人员投入产生的费用统计等。

第五十条国家队应制定月、季、半年、年度工作计划。

半年、年度工作总结应分别于本年度7月上旬、12月下旬上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五十一条对较典型的事故处理、救援演练等应采集音像、图片资料,每半年报送一次。

重大事故救援的音像、图片资料,应与事故救援报告一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抄送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第五十二条建立救援人员统计制度,应每半年对指战员在位和变动情况进行一次统计。

第五十三条建立救援装备统计制度,每季度应对应急救援装备管理、使用、消耗、补充等情况进行一次统计。

第五十四条各专业队机构、驻地、值班调度电话和中队长以上人员及联系方式变动情况,应及时上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第三节内务设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第五十六条指战员宿舍要做到:

(一)宿舍内床铺、衣服、鞋、腰带和其他物品按规定摆放。

(二)床上用品要购置统一的被褥和床单,定期更换,保证颜色无明显褪色、整体无破损、床位数量设置要保证闻警出动和日常就寝、生活的需要。

(三)床上做到床面平整,被子竖叠三等折,横叠四折,折扣朝前,以正方体形状放于床铺一端中央,枕头置于床铺里侧床边的中央。

除此之外,床上不许放其他任何物品。

(四)除病号外,非午休和就寝时间不许坐床、卧床。

(五)宿舍内超两人住宿时,统一布置毛巾悬挂线,将毛巾横叠三等折挂在线上,各毛巾间相距10厘米。

脸盆放在盆架上,牙膏、擦脸油置于盆内,暖壶和水杯放在桌上成直线摆放,其他物品一律放在柜内或床下。

(六)做到室内无痰迹、无杂物、无乱贴乱画,保持窗明几净,物见本色。

第五十七条成立内务检查小组,专业队每季度、中队每月、小队每天对所属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内务检查。

第五十八条室内只准张贴(悬挂)中队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四节考勤制度

第五十九条国家队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保持正规的工作秩序,保证值班队伍的战斗力量。

第六十条中队以上单位要成立考勤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请假权限。

第六十一条确保值班人员数量,值班人员不得离岗。

在战备值班期间,要随时进行闻警集合抽查,杜绝脱岗现象。

第六十二条迟到、早退

(一)救援队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二)迟到早退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者,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遇有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岗时,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节请假销假制度

第六十三条国家队人员离开驻地,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国家队各专业队负责人、机关主要负责人离开驻地,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其他人员离开驻地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

(二)值班、备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遇有紧急救援任务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六节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

第六十四条救援中队每月应根据服务矿井的生产情况和“一通三防”的管理重点,制定预防性安全检查计划。

原则上,对矿井巷道每季度系统检查一次,如遇重要时节或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检查。

第六十五条检查中如发现事故隐患要果断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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