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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出卖人(全称):

签订地点:

买受人(全称):

签订时间:

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第一条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单价、交(提)货时间:

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单价金额

1.产品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对合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要求明确具体。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为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

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对机电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

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

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

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

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受人供应的以外,应由出卖人

负责供应。

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

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作为合同附件。

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向买受人另外收取。

如果买受人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

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受人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

"产品的交货单位: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出卖人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

!

的,按双方协议执行);

()出卖人代运(出卖人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受人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

#

··

!

&

-----------------------页面25-----------------------

工具);

()买受人自提自运。

!

!

"运输方式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买受人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

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买受人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

定;买卖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

字,明确双方当事人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买受人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

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买受人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出卖人按合同规定通知的

提供日期为准。

出卖人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买受人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按政府定价执行;

$

()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

()不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

!

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政府调整价格时,按交

货时的价格执行。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

逾期

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

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协商定价的,

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

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

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供通知的次日起算。

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

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验收方法(合同应明确规定:

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收标准;由谁负责

!

"#$

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产品质量监督机关执行仲裁等)。

%

第八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方面妥为保

管,另一方面在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

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

"买受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

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受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

··

$$

-----------------------页面26-----------------------

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

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

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

"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

$%#,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的违约金。

("出卖人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

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出卖人负责包换或包修,并

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出卖人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出卖人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

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

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

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

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

算,向买受人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

品,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

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

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

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

买受人可拒绝提货。

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出卖人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

卖人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买受人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

%天内通知

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

"买受人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专

用产品的幅度为!

&#$’&#)的违约金。

("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

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顺延

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买受人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

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出卖人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出

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

损失。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

!

-----------------------页面27-----------------------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

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

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其他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

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

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

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分送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

送公证或鉴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

(章)买受人:

(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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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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