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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

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

  摘要: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出现了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领域逐渐融合的综合化经营趋势。

如何在我国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框架内实现对银行综合经营的有效监管,逐步构建科学的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防范和控制银行综合经营风险,稳步推动银行综合经营发展,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从理论与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国内商业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反映出国内现行监管模式面临的挑战并对其问题进行剖析。

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形成一系列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模式下监管的架构及主要内容。

  关键词:

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不断加速,面对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顺应世界金融潮流和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综合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

综合经营在中国确已客观呈现了一定的发展态势,它的现实存在迫使我们关注目前中国商业银行的矛盾所在:

即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态势、分业监管的法律及监管模式。

因此积极探索适合国内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的监管模式,尤其是对综合经营条件下搭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框架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鉴于我国金融业尚不发达的现实情况以及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基本法律框架,目前我国不宜拆除在银行业务和证券、期货等业务之间的“防火墙”,直接采用德国全能银行模式。

比较而言,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规避风险;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是推进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一种现实选择。

  根据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以银行为主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这是因为: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企业集团,必然要有一个足以控制和有效影响其他子公司的核心公司一一母公司。

这个母公司通常是主导组建者或者说是组建的牵头人。

在中国金融体系中,行业结构仍不平衡,目前金融资产中银行业占绝对优势,远非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能比拟。

但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凭借专有的经营垄断,却享受着令商业银行心动的高利润率,因此商业银行通过并购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动力极强。

  从发展趋势看,商业银行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金融业中将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集团化改造和综合经营。

对银行而言,通过控股公司的架构,即可保持原来商业银行业务的独立性,又可通过设立其他非银行子公司发展具有潜力的新业务、分离优质资产或用于其他特使目的。

国内尚未集团化的银行,都表示集团化是其发展方向。

中国银行的高层在不同场合表明,中行的目标就是金融控股,最终实现综合经营。

招商局集团董事会主席、招行董事长秦晓也表示,如政策允许将把招商局旗下的保险公司交给招商银行运营,招商银行未来将成为综合经营银行、保险、基金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

  监管层目前对我国以控股公司方式发展的金融集团也采取默许、鼓励态度,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对金融控股公司身份作了直接认可。

央行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我国部分有实力的大型金融机构已经具备一定的资本运作、风险控制、交叉销售和业务整合能力,其中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也可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二、中国商业银行现阶段监管模式的问题剖析

  随着国内金融业综合经营态势的日趋强烈,机构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漏洞、板块割据、制约创新等缺陷以及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效率低下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综合来讲表现为以下几点:

  分业监管格局不能覆盖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促使其将一些特别的服务项目或产品置于监管成本最小或监管最宽松的领域,从而产生“监管套利”现象。

金融控股公司没有统一的监管法规,存在监管真空。

  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不同可能导致冲突。

证监会的目标是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特别强调证券发行人和经纪人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有欺诈行为。

而银监会注重审慎监管,关注银行系统的安全与稳健经营。

保监会维护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关注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目标不同、指标体系不同、操作方式不同,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结论可能存在较大差别。

当对金融控股公司有双重目标要求,又只受某一机构监管时,单个监管者可能不会去承担其他监管者的工作和责任。

  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三家监管部门协调难度大。

“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是平级的,若金融控股公司发生风险,确定由谁作最后裁决等存在一定现实困难。

尽管可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但仍会存在沟通不足和信息共享度低等问题,影响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关注不够。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者的监管对象只是一个金融机构,而对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的透明度并不关心。

因此,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部门难以将监管对象和控股公司其他成员隔离,而且也难以综合性地审视控股公司的风险。

  三、对中国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监管模式的设计

  国内商业银行的综合经营如何监管,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在我国尚不具备实施统一监管模式的条件下,美国伞型监管模式是最有可能解决我国分业监管体制和有限度综合经营矛盾的手段。

这种模式一方面通过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分业监管体制下形成的机构监管优势,符合我国现有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伞型监管者的机制实现了各监管者间的协调,通过功能型监管避免了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综合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我国商业银行走向综合经营的过渡期间,这种模式无疑是一种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适合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监管体制。

  监管主体、职能及监管体制框架

  监管主体主要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

  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伞型监管者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

银监会和信托投资管理局,分别负责对银行和信托投资业务的监管;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同时证监会将投资业务的监管职能移交信托投资管理局。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信托投资管理局均是功能监管者。

  基于伞型监管体系下的监管措施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

  调机制以及机构之间的监管数据的共享建设。

在现阶段,可考虑在强化各监管机关的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各监管机关间规范化的协调制度和有关负责人定期联席制度。

通过有关机关负责人的定期联席会议,解决监管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监管效率。

  2.监管者应从控股公司层次强化对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措施,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谈话机制,控股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规格以及控股公司各子公司间的防火墙措施,如业务限制、人员限制和信息限制等。

通过这些措施,配合其他功能型监管机构的工作,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个业务流程的控制。

  3.督促和鼓励控股公司建立基于自身业务风险管理的内部风险控制的机制和评价体系,实施自律性质的风险约束。

防范经营风险不仅是外部监管对公司的强制要求,也是公司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监管者应积极支持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并充分了解这一体系的运作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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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监管当局应建立资本金与控股公司运作风险相联系的计算方式,迫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

综合监管者可以在各功能型监管者对各自监管对象所需要资本金的总量评估基础上确定控股公司应该交纳的资本金。

  5.健全金融自律型组织,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金融自律型组织是金融业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一种民间管理形式,它可以通过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的避免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与监管当局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

金融自律组织参与监管,主要负责金融从业人员的培训、会员的管理、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监管信息等。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我国综合经营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监管模式的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针对我国实际,我国银行业向综合经营逐步发展的现实路径是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它具有协同效应、风险分散和业务多元化的优点,并且这种模式也已得到了监管层的确认,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监管模式是多样的,并且与其经营模式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且各种监管模式的划分界限也并不明确。

这意味着金融监管模式并未因经营模式的趋同而统一化。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简单的分业与统一的争论,而在于监管的有效性和前瞻性,这取决于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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