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定.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3645060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25.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用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信用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信用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信用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信用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用评定.docx

《信用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用评定.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用评定.docx

信用评定

附件: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市场)

类别

项目

序号

企业市场行为内容

评分

标准

加分

一、政府及主管部门表彰

1

获得国务院表彰的(每项)

+10

2

获得住建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

+8

3

获得江苏省住建厅及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

+6

4

获得南京市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每项)

+4

二、协会表彰

5

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6

6

获得省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4

7

获得市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2

三、通报表扬

8

获得国家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

+8

9

获得省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

+6

10

获得市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

+4

四、重要贡献

11

参与区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经确认的(起)

+2

12

在建筑市场监管中配合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做出重要贡献经确认的(起)

+3

13

参与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经确认的(起)

+4

五、工程业绩

15

业绩备案考评得分(见附表)

+1~+10

减分

一、行政处罚

16

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起)

-10

二、通报批评

17

受到国家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每项)

-8

18

受到省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每项)

-6

19

受到市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每项)

-4

三、约谈

20

被住建部约谈的(起)

-8

21

被江苏省住建厅约谈的(起)

-6

22

被市级主管部门约谈的(起)

-4

四、清欠等

23

在“清欠”、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突发事件中不予配合、工作失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起)

-20

五、严重不良行为

24

不配合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或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以及拒不整改的(起)

-6

25

被投诉(曝光)或恶意投诉经查实的(非质量、安全类)(起)

-6

26

施工现场市场行为资料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整理、审核或不完整或与形象进度不符经查实的(起)

-6

27

未按主管部门规定及时审核、上报企业、项目及人员信息的(起)

-6

28

企业派驻施工现场劳务员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经查实的(起)

-6

29

在市场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承诺履行相关事项(起)

-6

30

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手册或在分包活动中使用未办理信用手册施工企业的(起)

-6

31

建筑施工合同(包括专业承(分)及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备案或变更备案的(起)

-6

32

因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被主管部门记录的(起)

-6

六、一般不良行为

33

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经查实的(起)

-3

34

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关手续不在岗的(起)

-3

35

建筑施工合同(包括专业承(分)及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及时备案或变更备案的(起)

-3

36

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业余学校总、分校备案(起)

-3

37

未按规定办理劳务经理业绩备案(起)

-3

38

因其他一般不良行为被主管部门记录的(起)

-3

市场部分评奖加分标准

序号

评定标准

评奖机构及奖项名称

分值

行为内容

级别

性质

房建

市政

装饰

发文部门

奖项名称

发文部门

奖项名称

发文部门

奖项名称

1

+8

获得住建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

部(省)级

政府

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

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

住建部、江苏省人民政府

2

+6

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江苏省住建厅及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每项)

国家级

协会

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与劳务管理分会

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中国建筑装饰与照明设计师联盟

中国照明工程百强企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企业信用等级AAA

中国建筑业协会智能建筑分会

全国智能建筑行业60强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全国百强企业(装饰、幕墙)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全国钢结构行业50强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全国建筑工程装饰明星企业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

中国建筑业协会

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作委员会

中国建筑幕墙行业优秀企业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业双百强

中国建筑业协会

中国建筑业双百强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国家建筑装饰及设计创新设计机构

厅级

政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百强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百强企业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百强企业(装饰、幕墙)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3

+4

获得江苏省行业协会及南京市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每项)

省级

协会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筑企业竞争力百强企业、江苏省建筑企业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

江苏省安装行业协会

江苏省安装行业最佳企业(优秀企业)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信息化建设先进企业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商会)

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

江苏省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筑业最具成长性百强企业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优秀企业

江苏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建筑业竞争力百强企业

市级

政府

南京市建筑安装管理处

南京市房屋建筑类优秀企业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南京市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南京市装饰、幕墙类通报表扬企业

南京市总工会

五一劳动奖章

市级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等

有功单位、先进集体等

4

+2

获得南京市行业协会表彰的(每项)

市级

协会

南京建筑业协会

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

南京市政工程行业协会

年度优秀企业

南京市装饰行业协会

南京市优秀装饰企业

南京建筑业协会地基基础施工分会

南京市地基基础施工优秀企业

南京建筑业协会

南京市建筑业优秀企业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市场)评分说明

一、总体要求

1、本标准中行业协会是指建设行业协会,主管部门是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2、本标准中除特别注明有效期的,有效期均为12个月。

3、本标准中受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表彰的,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得分;同一企业、同一性质、同一级别行业协会表彰的荣誉,按一次记。

4、本标准中所获表彰、重要贡献等加分项均为企业获得。

二、加分部分

(一)政府及主管部门表彰

1、“获得国务院表彰的”,有效期30个月。

2、“获得住建部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的”,有效期24个月。

3、“获得江苏省住建厅及南京市人民政府表彰的”,有效期18个月。

江苏省住建厅奖项包括1类:

江苏省百强企业。

4、“获得南京市市级主管部门表彰的”。

南京市市级主管部门奖项主要包括1类:

南京市房屋建筑类优秀企业。

(二)协会表彰

1、“获得国家级行业协会表彰的”,有效期18个月。

国家级行业协会奖项主要包括5类:

中国建筑业双百强、全国建筑业先进企业、全国钢结构行业30强、全国智能建筑行业60强、全国优秀建筑劳务企业。

2、“获得省级行业协会表彰的”。

江苏省行业协会奖项主要包括4类:

江苏省建筑业双百强、江苏省优秀企业、江苏省钢构行业最佳(优秀)企业、江苏省优秀装饰企业。

3、“获得市级行业协会表彰的”。

南京市行业协会奖项主要包括2类:

南京市建筑业(市政)优秀企业、南京市地基基础施工优秀企业。

(三)国家、省、市通报表扬

1、“获得国家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

2、“获得省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

3、“获得市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

(四)重要贡献

重要贡献,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重要贡献,以政府、主管部门、市级及以上相关重大工程指挥部文件确认为准。

(五)工程业绩

“业绩备案考评得分”,分11个专业,按照考评期间最后时点前12个月在建工程备案合同额排序,排序后按企业数分10个等份,再按备案合同额由高到低,每等份依次得10分、9分、8分、7分、6分、5分、4分、3分、2分和1分。

二、扣分部分

(一)行政处罚

“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针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二)通报批评

1、“受到国家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

2、“受到省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

3、“受到市级市场监管、专项检查、巡查通报批评的”。

(三)约谈

被主管部门约谈,以单位书面记录和发出约谈文书为准。

(四)清欠等

“在‘清欠’、文明城市长效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突发事件中不予配合、工作失职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并被主管部门清出南京市场的,依照此条扣分。

其有效期应按照文件规定的期限为准。

(五)严重不良行为

1、“不配合主管部门的执法检查或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以及拒不整改的”,市场检查中,要求到场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不提供施工现场市场行为资料,以及不执行主管部门文件、通知的有关要求,并拒不整改的,或主管部门安排的市场活动不按规定参加、不执行的,按此条扣分。

2、“被投诉(曝光)或恶意投诉经查实的(非质量、安全类)”中,个人投诉,企业认可计企业名下;个人投诉,企业不认可,企业应对个人进行相应的惩戒,不计入企业名下。

3、“施工现场市场行为资料未按主管部门要求(主管部门要求是指建设市场管理部门有法规文件或通知明确的)及时整理、审核或不完整或与形象进度不符经查实的”,包含总承包企业未对工程的分包企业资质、用工进行审核并报监理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

4、“未按主管部门规定(主管部门规定是指建设市场管理部门有法规文件或通知明确的)及时审核、上报企业、项目及人员信息的”,包括:

未及时上报或变更企业信用档案信息;未及时审核、上报企业项目基本信息、施工现场用工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年报等统计报表的。

5、“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的劳务员未履行职责或履行不到位经查实的”职责是指主管部门或相关文件规定的,主要包括:

施工现场人员信息库管理、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

(劳务员含总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以及劳务管理人员)。

6、“在市场管理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不按承诺履行相关事项”主要包括:

建筑业企业涂改、伪造、出借《建筑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印章”以及个人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授权证明材料等的。

7、“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信用手册或在分包活动中使用未办理信用手册施工企业的”,是指企业在南京市场承接工程未到我处建立信用档案,领取信用手册的行为,以及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将分包工程发包给无信用手册分包单位的行为。

8、“建筑施工合同(包括专业承(分)及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备案或变更备案的”,建筑施工合同包括:

招投标承接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直接发包承接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其他方式承接工程签订的施工合同。

9、“因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被主管部门记录的”,指被市场管理部门书面记录的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季报及年报的;中标人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及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不履行义务的;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行贿、串标等行为或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等不良行为。

(六)一般不良行为

1、“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经查实的”,包括:

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本单位企业信息库中人员)或配备不符合要求或配备但未按规定上岗的;现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不足70%;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2、“项目经理未履行相关手续不在岗的”,市场检查在现场未发现在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经理,企业也未能提供项目经理变更或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此条扣分。

3、“建筑施工合同(包括专业承(分)及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部未及时备案或变更备案的”,是指建筑施工合同(包括专业承(分)及劳务分包合同)、施工现场项目部,超过规定期限办理上述手续的。

4、“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业余学校总、分校备案”,包括:

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总校;市城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项目部)分校;郊区县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项目部)分校。

5、“未按规定办理劳务经理业绩备案”,是指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工程承(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在办理合同备案后,未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我处“网上信息管理系统”对其所聘用的现场建筑劳务经理进行业绩申报,以及新增加的建筑劳务经理,未在聘用上岗后7日内在网上申报增加。

包含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更换和撤销建筑劳务经理的,未在发生变更后7日内到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6、“因其它一般不良行为被主管部门记录的”,指被市场管理部门书面记录的一般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筑业统计报表等。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质量)

类别

项目

序号

企业质量行为内容

评分标准

加分

一、获得工程质量奖

1

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表彰的(鲁班奖),每项

10

2

获得国家级其他专项质量工程表彰的(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等)

6

3

获得省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

6

4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表彰的,每项

4

5

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每项

1

二、工法、新技术应用

6

获得国家级工法的,每项

4

7

获得省级工法的,每项

3

8

获得国家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

4

9

获得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表彰的,每项

3

三、在国家、省、市检查中受到表彰

10

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评定为优质示范工程的并召开全市现场观摩会议的,每项

8

11

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

6

12

获得省级工程质量监督巡查通报表扬或被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列为创建优质示范项目表彰的,每项

4

13

获得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通报表扬的,每项

4

四、质量管理先进

14

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在质量管理方面(抢险救灾等)表现突出的,质量管理行为优良的,每项

3

减分

一、发生质量事故

15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信用评价质量分为零

16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每起

-10

17

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每起

-8

二、受到行政处罚

18

因施工质量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每起

-8

19

被质监部门责令局部停工,每次

-6

三、受到通报批评

20

被国家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通报批评,每次

-4

21

被省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通报批评,每次

-4

22

被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查通报批评,每次

-4

23

因施工质量管理原因受主管部门约谈,每项

-2

四、不良行为

24

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群诉群访且被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实的,每项

-10

25

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群诉群访的,每项

-6

26

因质量原因受到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每次

-5

27

因质量原因受到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每次

-3

28

施工过程中违反强制性条文,每项

-3

附加说明:

1、加分项目一、获得工程质量奖:

(1)序号2,国家级其他专项质量工程表彰同一企业限一个

(2)序号5,获市优质结构奖的,同一企业最高加分分值为20(分)

2、加分项目二、工法及新技术应用:

(1)工程发生地:

必须属于南京地区工程

(2)申报渠道:

从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3)工法及新技术应用,同一企业最高加分限总值:

12(分)

3、同一事项在同一评分周期加减分时取最大标准分值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安全)

类别

项目

序号

企业安全行为内容

评分标准

最高得分

加分

一、安全标准化文明工地

1

获得国家AAA级安全文明工地,每项

+5

2

获得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每项

+5

+30

3

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每项

+2

+20

二、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

4

获得部级住建系统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称号,每项

+3

5

获得省级住建系统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称号,每项

+2

6

获得市级住建系统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称号,每项

+1

三、受到通报表扬

7

受到部级住建系统安全文明监督检查通报表扬的,每次

+6

8

受到省级、市级住建系统安全文明监督检查通报表扬的,每次

+4

四、观摩示范工地

9

获省级观摩示范工地称号的,每个项目

+6

10

获市级观摩示范工地称号的,每个项目

+4

11

获市级及以上观摩示范工地,并召开现场观摩会议的,每个项目

+8

五、其他

12

参与抢险救灾或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每次

+3

13

安装远程监控系统,每个项目

+1

+5

减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4

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安全分为零

15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造成1人死亡的,

-5

造成2人死亡的,

-10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16

被管理部门约谈的,每次

-2

17

被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

-2

18

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黄牌警示的,每次

-3

19

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行政处罚的,每次

-4

20

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问题被红牌警示的,每次

-5

三、受到通报批评

21

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

-4

四、其他

22

项目未配备专职安全员或配备数量不满足要求的,每次

-2

23

超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每次

-4

2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的,每人次

-1

25

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吊篮、场内机动车辆、整体提升脚手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每次

-2

26

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要求办理使用登记的,每次

-2

27

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款的,每次

-2

28

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被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查有责的,每次

-3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统一标准(安全)评分说明

加分项:

一、安全标准化文明工地

1、安全标准化文明工地是指企业在南京市范围内,在计分周期内获得的奖项,以正式表彰文件为准,企业在南京市范围以外获得的安全标准化文明工地不在加分统计范围;

2、“AAA级安全文明工地”是指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表彰的,“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是指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的,“市级文明工地”是指由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表彰的;

3、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AAA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市级文明工地),取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加分;

4、“AAA级安全文明工地、省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参建单位(有表彰文件或获奖证书)下浮一个等级进行加分。

如“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参建单位按获得“市级标准化文明示范工地”进行加分。

二、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

1、安康杯竞赛先进单位是指企业在计分周期内获得的奖项,以正式表彰文件为准;表彰对象为项目部的,项目所在地应为南京市范围内;

2、企业内部的安康杯竞赛表彰不计入加分统计范围;

3、项目部与企业获奖不作累计加分,按最高分计取;

4、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按最高级别得分,不作累计加分。

三、受到通报表扬

1、通报表扬是指企业在计分周期内获得的奖项,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2、部级住建系统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住建系统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级住建系统是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四、观摩示范工地

1、观摩示范工地是指在计分周期内被确定并组织观摩的;

2、省级观摩示范工地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监督机组织的在南京市范围的示范工程,市级观摩示范工地是指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的,以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3、同一企业省、市级观摩工地可进行累计加分;

五、其他

1、参与抢险救灾或重大活动有关的工程建设,是指计分周期内南京市范围内发生的行为,视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出贡献程度进行加分;

2、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是指企业在计分周期内签订合同,安装完成并接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

减分: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企业在计分周期内结案的事故,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事故结案批复报告中对责任单位的认定进行扣分;

2、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信用评价安全分归零,即安全得分为零分。

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1、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是指企业在南京市范围,在计分周期内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问题被进行约谈、停工、行政处罚或挂牌的;

2、同一企业因同一问题被进行约谈、停工、行政处罚或挂牌的,取扣分最高项;同一企业因不同问题被进行约谈、停工、行政处罚或挂牌的,作累计扣分;

3、个人因履职不到位被进行红黄牌警示的不作扣分。

三、受到通报批评

1、通报批评是指企业在计分周期内受到的,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2、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省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市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3、同一项目不同级别通报批评作累计扣分。

四、其他

1、涉及到的企业行为应为南京市范围内,计分周期内发生的;

2、同一企业因违反第22-28项中同一项行为被下发停工通知书、约谈、红黄牌警示或行政处罚的,不作累计扣分,取扣分最高项;违反22-28项中不同行为的,做累计扣分。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实名制)

类别

序号

行为内容

评分标准

加分

1

企业按规定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并报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

+2

2

企业将实名制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并报市建筑业施工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

+2

3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评价(宁建人服管字〔2014〕16号)等级为A的,每项(涉及的分包企业按标准的50%计分)

+2

4

企业所属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评价(宁建人服管字〔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