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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XX公司

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公司(以下称“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及电力生产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禁止“以包代管”。

第三条分公司(电厂)安全第一责任者对生产外包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公司(电厂)和委托公司管理的电厂。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分公司(电厂)外包工程无论采取何种承包方式,都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选择施工队伍,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分公司(电厂)安全负责人,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安全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其内容参照《外包工程安全协议规范》(见附件一)。

第六条分公司(电厂)要明确生产外包工程的管理部门。

需要外包的项目,由用工单位向外包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经有关部门会签,由厂部批准后发包。

其余部门一律不准对外发包。

第七条各分公司(电厂)要明确代表分公司(电厂)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的代表及其授权范围,并上报公司安全及生产部备案。

第八条各分公司(电厂)应健立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制度。

承包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要填写申请登记表,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业绩、与所承包项目相适应的安监机构、装备情况,到电厂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等。

分公司(电厂)安监部门应参与对其安全资质的审查。

分公司(电厂)对承包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承包单位管理部门拥有“三证”:

施工(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委托书,其资格和签约权限应与所承包的工程相适应;

(二)承包单位应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具及经劳动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检查合格的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三)承包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外包工程的要求,特殊工种人员持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证书;

(四)承包单位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得把接受的合同转让给第三方(如进行转包和分包,应经分公司(电厂)审查同意);

(五)能正确理解和执行电厂安全工作规程和制度,编制安全措施,有负责施工安全的组织机构;

(六)有施工简历,且有与所承包的工程类似的施工业绩,在业绩中要注明三年内是否发生死亡及一次重伤三人以上的人身事故的记录。

第九条各分公司(电厂)要建立外包工程队伍的资质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登录相关的资料、资审结论及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安全业绩,作为动态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得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内容。

合同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数量与质量、时限、承包方式、金额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无效合同不得开工。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合同修改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分公司(电厂)必须预留或预收外包工程安全施工保证金,并向承包方明示安全考核办法。

此项费用在工程完成时,由分公司(电厂)安监部门签注考核意见后,方可结算。

个人违章罚款与单位罚款应分别结算。

第十三条为确保电厂安全生产,进入分公司(电厂)的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进行登记。

分公司(电厂)有权督促承包方,要求全体作业人员执行分公司(电厂)制订的有关安全、消防、文明施工的规定,并按分公司(电厂)考核办法对承包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分公司(电厂)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外包工程中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监督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设备的管理,监督“两措”的落实。

第十五条如发生不安全事件,应立即报告电厂安监部门和有关领导,并认真组织调查分析,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各分公司(电厂)应遵照《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承担发包方应负的安全责任,包括:

作好资质审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系统隔离、安全措施、协调实施、安全监护、安全监督及合同规定的应由分公司(电厂)负责的其它安全工作等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二)提供和解释有关电力安全管理规程和本单位文明施工规定,监督承包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要时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方可准许进入现场;

(三)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交底的书面记录应经承包方签字确认;

(四)实施必要的系统隔离,保证其正确无误;

(五)在电力生产特殊作业区作业或进行的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安全事故以及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的不安全隐患时,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六)遇有不同单位空间交叉作业或工序间有交叉配合作业的情况,发包方应协调有关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分工落实;

(七)电厂提供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应符合安全规定,并须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八)按规定对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九)落实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十)根据“谁施工谁负责安全并相互协助”的原则,承包方应按安全协议规定、安全交底内容、作业要求及工作环境状况提出安全技术措施,经分公司(电厂)审查同意后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按安全协议的规定,由分公司(电厂)或承包方落实,各负其责。

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安全施工负责人。

第十八条承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一)开工前组织全体施工人员按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向分公司(电厂)安监部门备案;

(二)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应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三)复杂性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实施;

(四)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分公司(电厂)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有关规定。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规程、规定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五)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同时向发包方提供有效的检验证明。

承包单位的施工人员对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正确使用负责;

(六)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

(七)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有效证件需提交分公司(电厂)安监部门审查并登记备案;

(八)承包单位必须接受发包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并会同电厂安全监督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九)承包单位的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发包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检修电力生产设备,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开工前应得到值班负责人的同意,不得扩大工作范围和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条外包工程按规定需要办理《热力机械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电气一,二种工作票》或《热工工作票》的工作,应按规程要求办理开工,终结,延期等手续。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与工作班成员(含动火执行人)各负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其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监护人的设置及安全职责详见《外包工程工作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处罚规定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安全职责不清、以包代管而发生人身伤亡、火灾或设备损坏时,要追究分公司(电厂)的责任,并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力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和公司《发电厂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规定按责论处。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力,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单位,分公司(电厂)应责令其纠正,停工整顿或辞退。

造成损失者,分公司(电厂)有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电厂要根据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情况修订外包工作票管理考核办法,以适应加强管理、明确责任、便于考核的需要。

修订的外包工作票管理考核办法要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分公司(电厂)要制定外包工程考核处罚规定,规定安全保证金的扣罚条件、违约罚款、清退条件,一并在开工前明确通知承包方,以利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电厂)应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外包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应有:

外包工程申请、资质审查、合同管理、安全协议、施工安全措施、质量安全监督验收、竣工结算、有关奖罚条款等全过程规范化管理的规定,负责部门及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等有关规定,并报公司安全及生产部备案。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公司安全及生产部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于年月第一次发布施行,于年月第一次修订,于年月第次修订,于20XX年6月最后一次修订。

此前公布的有关本办法的历次版本相应废止。

附件一: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规范》

附件一

XX公司

外包工程安全协议规范

发包方(分公司或电厂、甲方)与承包方(施工队等、乙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事宜制定协议,其内容应包括以下有关事项:

一、人身安全管理:

(一)施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防碍工作的疾病。

参加粉尘等有害工种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健康证明,长期接尘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轮换;

(二)参加施工的电工、焊工、起重工、爆破工、机动车司机、潜水作业人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能上岗。

乙方要如实报告特种作业工作人员的资格状况;

(三)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成年工和老弱病残人员,更换人员要办理手续。

二、施工机具(含登高用具)的安全管理:

(一)施工单位自带施工机具,需经过安全检查、检验合格。

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向电厂登记备案;

(二)施工单位向甲方借用的施工机具,借方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使用时负责机具的安全性能,还时保证机具完好;

(三)施工单位要求甲方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各方的安全职责;

(四)施工现场所搭脚手架,实行挂牌制度。

使用脚手架作业时,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责任自负。

三、作业坏境安全管理:

(一)甲方有责任向乙方提供安全的作业坏境。

如工作现场附近存在带电、转动、移动设备或有毒有害物质,甲方应向乙方做好技术安全交底,并同乙方一起做好隔离工作。

在发电设备上施工,甲方在做好断电、断水、断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安全隔离措施,并向乙方交底。

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甲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乙方交底;

(二)乙方有责任做好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保护工作,包括劳动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劳动保护用具的发放及正确使用,作业坏境的安全交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四、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进入电厂施工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办理入厂手续,服从机动车辆出、入厂管理制度;

(二)迸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保证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车辆带病作业;

(三)机动车驾驶人员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

违反规定者,电厂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

五、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一)电厂有责任向施工单位人员讲明电厂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

(二)施工人员必须在有电厂人员允许和带领下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

作业前双方应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三)施工人员带入分公司(电厂)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分公司(电厂)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分公司(电厂)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四)在禁火区动火作止,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

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六、公用设施的安全:

(一)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分公司(电厂)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分公司(电厂)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二)施工人员使用分公司(电厂)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合同中或相应的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并在分公司(电厂)人员的指导下使用。

禁止私接乱搭现象和破坏固定设施,一经发现,分公司(电厂)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

如妨碍施工需要变动者,须经分公司(电厂)有关部门同意。

七、电厂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

(一)施工人员应爱护电厂的发电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

施工中应注意保护设施,开挖沟槽时应注意保护埋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电厂有关工作人员的批准。

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二)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开启、关闭电厂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

如须临时接驳,须经分公司(电厂)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的操作范围;

(三)施工中动火作业应按分公司(电厂)的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

(四)施工队从事电厂发电设备检修、技木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分公司(电厂)的工作票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和动火作业等管理制度。

分公司(电厂)指派专人负责工作票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施工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电厂工作票管理制度,不得以“习惯作法”为理由,违反管理规定;

(五)电厂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操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时停止施工作业并处以罚款等处理;

(六)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甲方审查同意后,由乙方组织实施,并负责安全;

(七)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由施工方面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

30人以上的施工队应设专职安全员。

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进行考试。

分公司(电厂)的安监部门有权检查和监督乙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八、电厂安全保卫管理:

(一)进入分公司(电厂)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电厂保卫部门登记,发放通行证件,并在有效期间使用。

离开电厂时应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二)施工人员应经过电厂保卫部门教育,了解分公司(电厂)的安全保卫要求,不得在电厂做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

对违反规定者,分公司(电厂)有权制止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九、事故处理:

(一)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电厂设备损坏事故,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

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

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的责任方负责。

对肇事单位和个人,电厂有权进行经济处罚、清退,必要时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双方应通力合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劳动、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十、甲、乙双方根据管理需要,可填写如下表格,作为安全协议之附表,登记备案:

(一)施工人员登记表;

(二)施工机具登记表;

(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登记表;

(四)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考核登记表;

(五)入厂危险品登记表。

十一、违反发电厂安全保卫规定经济处罚条款时,按所附规定处罚。

十二、安全协议应明确协议所列内容的执行人或负责人姓名。

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篇二:

外包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1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将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公司日常管理中来,切实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确保承包方符合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范围内,由外来单位进行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大、中、小检维修项目中一切工程施工和活动。

3定义

3.1外包工程项目:

是指经本公司发包给外单位施工作业的工程(劳务)项目;

3.2外包单位(承包方):

是指进入我公司生产区域及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

3.3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指对特定的外包工程项目负有主要管理职责的部门。

一般按公司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定具体部门作为某一外包工程合同项目的管理部门。

3.4外包工程合同安全附件:

是指与外包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的书面安全协议,是外包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其内容包括该工程项目的甲、乙双方提供的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等。

4职责

4.1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

主要负责资质审核和承办工程招标、合同签订、过程质量、进度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

4.2安全环保部

4.2.1负责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拟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4.2.2对承包方主要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4.2.3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负责对复杂、危险的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审批;

4.2.4对外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

4.2.5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3工程所在部门

负责外包工程在本部门施工过程的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4.4外包单位

4.4.1外包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遵守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安全施工作业。

4.4.2开工前对所属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4.4.3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场所;

4.4.4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4.4.5落实施工项目的各项安全措施。

4.5财务部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提供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同外包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保证金的结算。

4管理程序及要求

4.1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

4.1.1本公司对所有外包单位实行安全资质评审确认和准入制度。

外包单位在进入本公司承揽工程前必须经过安全资质评审。

任何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严禁录用,更不得私自安排施工作业。

4.1.2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a.企业营业执照(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b.法人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b.施工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c.安全管理网络机构、现场施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d.施工涉及特种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身份证及操作证原件,审查后保留复印件)

e.员工安全教育记录;

f.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g.过去一年的安全生产业绩记录;

h.具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和劳保用品。

i.工程施工计划/方案;

j.外包单位全体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k.外包单位购买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的人员的清单及相应材料。

4.1.3评审程序

a.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部门对中标外包单位进行施工资质审查。

b.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外包单位必须向安全环保部提供上述资质材料,填写《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1.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包单位不能获得安全资质确认,不得进入本公司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和施工作业。

a.不能提供4.1.2条所述安全资质材料或材料不齐全的,或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

b.在两年内在本公司施工作业期间有发生过重伤、死亡事故的记录的;

c.新的外包单位在进入本公司之前两年内曾发生过死亡及以上事故的。

d.外包单位存在其它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2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要求

4.2.1外包单位通过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签定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施工协议。

4.2.2在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单独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由本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与外包单位签订。

4.2.3《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必须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签订协议后的2天内,外包单位应按工程施工合同总额的1%-10%缴纳安全施工保证金。

具体数额由双方按实际情况协商,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4.3安全教育

4.3.1经审查合格并签订安全协议的外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组织施工人员接受本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安全教育。

内容包括本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知识、事故案例教育等,并作好记录,未经教育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4.3.2外包单位应自觉接受本公司的安全教育。

4.4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及要求

4.4.1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办理开工申请手续,填写《外包工程开工申请审批单》,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开工。

4.4.2外包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工程所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内容包括:

a.外包单位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范围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

b.外包单位工作范围相关的系统和相邻空间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已采取的措施。

如水、电、汽源的断绝、标志和隔离措施,介质的泄排措施等。

c.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要求外包单位制订专门的安全措施。

4.4.3外包工程施工计划/方案的编写

4.4.3.1外包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写安全施工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工程所在部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审查,同时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宣贯。

4.4.3.2安全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安全目标、组织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保护措施、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

4.4.4外包工程工作票的办理

a.外包工程项目中涉及危险作业时,要按照本公司《高危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办理高危作业安全审批手续。

b.对设备(系统)检维修、维护时,必须办理“停电作业票”。

c.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d.工程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源的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审批表”。

e.进行土建项目的外包工程,如对正常的生产产生影响(使人身、设备安全受到威胁,需停止某些设备运行作为必须的安全措施等),则必须办理工作票。

上述工作票由工程所在部门协助外包单位进行办理。

4.4.4作业过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4.4.4.1外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建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

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对所负责项目全过各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全部得到落实,对工程的危险点必须进行严格控制,对在施工中发现的各种不安全现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并做好记录。

4.4.4.2工程所在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包工程的现场管理,经常到现场进行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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