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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普法总结验收考试辅导资料
1、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在我国,依法治国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要求,它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地结合起来。
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4)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主要原则和要求是:
(1)必须建立一个以宪法为核心,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和协调发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2)必须树立法律的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3)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程序,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廉洁和高效。
(4)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
3、法律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律是调整人的社会行为的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4、我国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其制定机关是谁?
我国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有: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5、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
⑴法律责任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⑵法律责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⑶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6、什么是违法行为?
任何认定某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某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认定:
(1)违法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3)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4)违反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7、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章程、规章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8、什么是刑法?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
刑法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予以理解。
狭义的刑法是指以法典形式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
在我国,狭义的刑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的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刑法,不仅包括以法典形式表现的刑法,还包括对刑法中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犯罪的规定。
9、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罪行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1)罪行法定原则
刑法第三条规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定罪,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判处刑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则不能定罪,更不能判处刑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第四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上的具体体现和反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一,司法机关必须平等地适用法律。
即司法机关对于任何人犯罪,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以及职位高低、功劳大小,一律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追究,平等地适用法律。
其二,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即人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人人都没有可以不遵守法律的权力。
(3)罪行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五条规定: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罪行相适应原则的总的要求:
在对犯罪分子确定刑罚时,做到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罪罚相当、罚当其罪。
10、犯罪的含义是什么?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犯罪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是一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犯罪是一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的行为。
11、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要件,是指由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
犯罪构成包括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包括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中的法人。
(2)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以及对该行为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
包括故意和过失。
(3)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2、什么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犯罪。
故意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和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发生或者放任发生的态度。
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
过失犯罪,是指刑法规定的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而构成的犯罪。
过失犯罪包括两种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于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的犯罪。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于这种结果的发生,从而构成的犯罪。
13、什么是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具有法定性、严厉性、专属性的特点。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刑法在第十七条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5、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能够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我国刑法在第十八条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规定: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有何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7、什么是紧急避险?
我国刑法对紧急避险是如何规定的?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属于避免本人危险的,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18、什么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的?
犯罪的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9、什么是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有何规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此作了规定。
(1)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2)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从犯。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什么是单位犯罪?
任何对单位犯罪进行刑事处罚?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1、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不能附加适用,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22、什么是主管?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是什么?
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包括:
(1)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
(2)劳动争议,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纠纷。
23、什么是管辖?
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分为: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4、什么是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1)重大涉外案件;
(2)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5、什么是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即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起诉,案件归该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6、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定有: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7、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有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8、什么是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种类有哪些?
诉讼代理人,是指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诉讼行为、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根据其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
29、什么是证据?
有哪些表现形式(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种类)有: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30、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31、什么是期间?
期间如何计算?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完成某种诉讼行为所有应遵守的期限和日期。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期间。
32、什么是送达?
送达的方式有哪些?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方式有: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33、民事诉讼有哪些程序?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
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
34、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5、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是多少?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6、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间是多少?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间是二年。
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37、什么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案件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在作出终审判决前,生产或生活上有急需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或给付申请人一定的财产,并立即执行,这种措施就是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有: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38、什么是仲裁?
仲裁有何特点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制度有以下特点:
(1)协议仲裁,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应当自愿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2)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为终局裁决。
39、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选择争议。
40、什么是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
包括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两类。
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专门约定仲裁事项的条款;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专门就仲裁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41、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指人民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42、什么是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43、什么叫复议前置?
所谓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只有在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时,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复议前置时,才必须适用复议前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当事人则可以选择适用。
4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从两方面作了规定: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45、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46、什么是一般地域管辖?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所谓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是:
原告未经复议直接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7、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其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则是: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8、如何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诉讼后果的行政主体。
具体的确认情形包括: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5)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9、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多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复议的案件,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经过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1、什么是公司?
有何特点?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在我国,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有以下特点:
(1)必须依法设立,主要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等设立;
(2)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即有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