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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加工配送项目建议书

钢筋加工配送项目建议书

1项目概述

1.1钢筋加工配送的相关概念

所谓建筑钢筋商品化加工配送,就是将工程所需要的各种不同类型的钢筋依照建筑结构的实际尺寸,由自动控制机械加工成型(盘条钢筋矫直、剪切,棒材钢筋定尺剪切,钢筋弯曲成型,钢筋网片成型,钢筋接头机械连接加工;钢筋笼、柱等大型预制钢筋件成型等),以实际施工时间运往建筑工地直接使用。

钢筋加工自动化机械设备是钢筋和预应力机械中的一类产品,适合在钢筋加工厂使用,符合工艺流程要求,能实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生产的专用机械。

主要有数控钢筋调直切断机、数控钢筋弯曲机、钢筋网成型机、钢筋笼成型机、钢筋连接接头加工机械、钢筋冷加工设备及其它辅助设备。

1.2项目背景

在现代建筑工程中,钢筋混凝土结构得到了非常广泛的应用,钢筋作为一种特殊的建筑材料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009年我国建筑用钢材总量超过11000万吨,接近我国钢产量的一半,是我国冶金行业的最大用户,其中螺纹钢消费量占钢材总量的23%左右。

但是建筑用钢筋规格形状复杂,钢筋厂生产的钢筋原料往往不能直接在工程上使用,一般需要根据建筑设计图纸要求经过一定工艺过程的加工。

目前大部分地区建筑用钢筋长期以来依靠人力来进行加工,随着一些钢筋加工设备的出现,才使之变为半机械化加工方式,加工地点主要在钢筋销售点或施工工地现场进行加工,由于所使用的钢筋加工机械技术性能、自动化程度和加工能力较低,严重制约建筑施工现代化的提高,给施工管理带来很大的麻烦,并且这种加工方式具有劳动强度大,加工质量难以控制,加工效率底,材料和能源浪费高,加工成本高,安全隐患多,占地大,噪音大等缺点。

1.3项目意义及必要性

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混凝土、钢筋和模板。

这三个方面的发展情况反映了建筑工业化和施工技术的发展水平。

发展钢筋商品化加工配送是为了改变建筑用钢筋加工分散落后面貌,以先进技术手段和方式实现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钢筋加工质量,为实施先进的施工技术提供物质基础,必然会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机械化施工水平,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1.3.1基本建设发展的需要。

建筑业发展已被国家列为国民经济发展四大支柱产业之一,“十五”期间投资重点仍然是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产业。

房地产业在2010年以前将持续快速增长:

2008年城镇房屋建筑竣工面积达到48.2万平方米,使用钢材1.83万吨;2009年城镇房屋建筑竣工面积达到50.13万平方米,使用钢材1.9万吨;2010年中国城镇房屋建筑竣工面积预计可达60万平米,使用钢材2.28万吨。

大规模的建设工程为钢筋加工成品提供了广阔市场。

1.3.2建筑结构和工程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以来,我国钢筋砼结构的跨度和规模不断扩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年限要求提高,抗震、节能、节材要求提高,施工难度不断增加,传统施工方法及现场手工操作已不适应工程的要求,只有发展商品化钢筋加工配送中心才能满足建筑结构和工程新技术发展的需要。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72号文《关于提高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积极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完善现场施工技术服务体系,进行配套供应。

1.3.3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的需要。

钢筋商品化加工配送是以钢筋加工专业化为基础,引入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规模化加工,通过市场竞争,促进钢筋加工企业发展。

建筑企业用户和加工企业之间为契约关系,钢筋加工按先进的工艺由专业设备完成,施工现场主要为作业管理和调度,简化了操作、减少浪费,大量减少用工、缩短施工周期、降低成本,同时便于质量检查,使偷工减料无机可乘,因而质量容易保证,并且大大降低管理难度。

1.3.4节省资源、保护环境的需要。

传统施工方式为现场加工、手工操作,废料率很高,现场堆放大量建筑材料,现场加工的噪声、粉尘不仅扰民而且污染环境,采用钢筋加工商品化可节省资源、保护环境。

1.3.5施工企业经营体制改革的需要。

长期以来,建筑施工靠人海战术、手工操作,生产效率低,当前建筑企业正在进行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营体制,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改变落后的施工面貌,实行专业化分工、规模化经营,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专业化施工管理企业转变,发展钢筋商品化加工配送项目符合建筑施工企业改革的需要。

2、项目可行性分析

2.1钢筋加工现状

作为钢筋砼建筑主体结构重要材料——钢筋加工业国内大多数地区始终处于传统的手工作坊制作阶段。

目前,钢筋加工方式主要是钢筋销售点现场加工,所用设备陈旧、与工地用设备类似、生产能力低、浪费大、产品质量差、成本高、利润低、劳动强度大,一般只满足本单位承揽工程的配套,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状态。

2.2钢筋加工配送潜在市场

2.2.1供求现状。

近几年我国现有的钢筋加工厂生产能力约为1000多万吨,与需求相比微乎其微,只占建筑用钢筋总量的10%不到。

同时说明钢筋加工配送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2.2.2供求预测。

建筑业属于国民经济发展四大支柱产业之一,而在建筑业钢筋砼结构工程为最重要环节。

在钢筋混泥土结构中,钢筋用量占建筑总成本的30%,在建筑三大块:

钢筋、混泥土和模板中,后两者都已经商品化,只剩下钢筋加工生产依然保持落后的模式,已经成为制约施工自动化程度提高的一个瓶颈,也是最后一块甜饼。

2.2.3优惠政策。

政府为项目开发提供了优越的投资环境。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地实际,寻乌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实行税收、用地、权益保障等各种优惠政策,对建设钢筋加工配送项目相当有利。

2.3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发展商品钢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局等有关单位发布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广应用钢筋焊接网(见建建[1998]200号)。

2、冶金部门制定的“冶金科技发展指南(2000-2005年)”明确了关键冶金新材料和新技术--低合金、合金钢的发展方向。

其中第一项推广和研究的目标就是400MpaⅢ级钢筋和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国家经贸委《十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普通建筑用钢材要实现升级换代和商品化配送。

3、2005年3月,在国家开发大东北政策指导下,建设部科技促进中心钢筋焊接网项目资深专家顾万黎先生在沈阳作了”大力推广节能钢筋”的工作报告,随后东北三省共有4家大型钢筋深加工配送中心相继筹建.

4、2005年4月,在广州举办的“国际钢材流通研讨会”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秘书长罗冰生先生在报告中专门提到了中国第三方钢铁流通企业应积极发展钢筋成型加工、钢筋焊接网配送等增值服务项目。

5、2005年6月,在郑州举办的“全国线材深加工研讨会”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会长李世俊先生介绍了国家对建筑钢筋加工配送的推广力度。

6、2005年7月,由国家发改委专门监督的《混凝土用工厂化加工钢筋》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会议在天津建科公司召开。

2.4、项目利润来源

由上可见,采用工厂化加工有产业发展的需要、有政策的帮助扶持、有潜在的市场,同时投资“钢筋加工配送中心”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其利润来源分析如下:

2.4.1自动化设备可降低加工成本

采用自动化设备和先进的生产工艺后可减少4/5的工人数量,减少2%的材料浪费率、以及降低了其他综合管理费用;

2.4.2多个工地综合套裁可降低总成本

加工配送中心能同时为多个工地配送成型钢筋,可进行综合套裁,使钢筋的利用率提高,节约了资源,大大降低了加工配送中心钢筋制作成本;

2.4.3通尺和定尺原材料的差价产生利润

以大量通尺为原材料来加工成品,同样保证质量被施工方认可,并且可赚取通尺与定尺的大额差价,约300元/吨。

2.4.4直接与甲方签订合同,工厂自备料加工

在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时,由工厂自进原料,可以直接承揽整个工程的钢筋用量,而甲方在结算时是以3%的损耗预留量来结算,把原本属于乙方的利润重新分配到配送中心手中。

2.5钢筋加工成本对比分析

加工成本对比表

加工成本组成

传统加工

工厂化加工

剪切、弯曲加工费

160元/吨

50元/吨

二次装运费

机械设备租赁费

一次性购置

场地租赁费

购置

运输费

25元/吨

材料损耗

100元/吨

30元/吨

人员管理费

很高

很低

分包商中间利润

层层分包利润无几

直接配送不分包

可量化总成本

260元/吨

105元/吨

隐性成本

总成本差额

>260元/吨-105元/吨=155元/吨

显而易见,新的加工模式比传统的加工模式的纯利润将达到155元/吨以上,这正是钢筋加工配送中心巨大的利润空间。

2.6项目优越性的对比分析。

众所周知,商品钢筋加工配送是建筑业的必然发展趋势,面对巨大的商机,我们结合多年的市场经验,将钢筋加工配送与传统加工工艺相比,总结出其具有以下优势:

2.6.1对于业主单位而言:

第一、由于商品钢筋减少了加工损耗,也就降低整个工程成本;

第二、避免了甲方单位预算人员与乙方施工单位在钢筋耗量计算上的误差,减少了甲、乙双方的工作磨擦,

第三、对于没有加工场地或场地狭小的甲方而言,避免了场租、临建及二次倒运费用的支出;

第四、采用商品钢筋拿来就用,大大缩短了施工工期;

第五、工程质量有了更可靠的保证,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有先进的连接工艺及设备,因为作为商品钢筋它不但要把产品送到客户手中,还要为客户提供良好售后服务和售后钢筋质量担保。

2.6.2对于施工企业而言:

第一、它能同时为多个工地配送成型钢筋,可进行综合套裁,使钢筋的利用率提高,节约了资源,大大降低了施工企业钢筋制作成本;

第二、由于商品钢筋配送,减少了施工企业资金占用,缓解了资金使用的矛盾。

第三、由于使用了先进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提高了加工精度,为使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打下了基础;

第四、解决了施工企业采购人员,加工人员,设备维修人员及加工设备、场租等费用的投入,避免了工程因开、竣工所带来的机械设备、原材料迁移及工作人员管理、吃、住所需临建及其它各项费用,为施工企业减少了费用支出;

第五、由于配送中心采用了全自动的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高,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益,可以有效缩短工程工期;

第六、配送中心在实施钢筋加工配送过程中,确保了施工现场整洁文明,排除了由于钢筋加工制作带来的不安全隐患;

第七、施工企业不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加工降低了噪音污染,解决了扰民问题,增进了社会效益;

第八、由于施工企业在文明,安全施工方面为甲方树立了良好形象,在自己增进效益的同时也为甲方控制了成本,便于以后与甲方单位的继续合作和开辟市场,同时也为自己树立了企业形象。

3、项目初步规划

3.1厂房选址

该项目选址时应充分考虑其销售网络的辐射半径,按照以往的建点要求,钢筋加工配送中心的辐射半径一般是50公里,将来的运输成本也必须考虑。

在建设厂房时,应符合现代物流的要求,充分考虑原材料进场和成品出库的便捷性。

3.2设备选型

在确立了项目的可行性后,下一步就是要选择加工设备,而设备选择的前提是搞清钢筋加工配送中心的产品结构,以及设备将要使用的实际场合,即设备的适应性。

 

 

 

 

 

 

 

 

 

设备选型参考表:

线材钢筋加工

数控钢筋弯箍机

用于将Φ12以下盘圆钢筋加工成成品箍筋。

该设备集调直、弯曲、切断为一体。

数控钢筋调直机

用于将盘圆钢筋调直、定尺切断。

数控钢筋网焊接生产线

设计最大焊网宽度为3300mm。

冷轧带肋钢筋生产线

将普通低碳热轧盘条钢筋加工成冷轧带肋钢筋,钢筋抗拉强度由350MPa提高到550MPa以上。

直条钢筋加工

数控钢筋剪切生产线

用于切断Φ50以下直条钢筋,包括经过对焊后的超长钢筋。

数控立式钢筋弯曲中心

用于弯曲Φ32以下直条钢筋。

数控卧式钢筋弯曲中心

用于加工Φ50以下直条钢筋,包括经过对焊后的超长钢筋。

钢筋桁架楼承板

钢筋桁架焊接生产线

用于自承式楼承板中重要构件‘钢筋桁架’的自动焊接。

镀锌板压制成型生产线

用于镀锌板的压制成型。

数控钢筋桁架模版焊接生产线

将钢筋桁架和镀锌板焊接成成品钢筋桁架楼承板。

钢筋笼

钢筋笼滚焊机

用于钢筋笼的自动化焊接。

 

3、项目建设周

3.1前期工作阶段:

★项目建议书编制及报批;

★规划及方案设计、选址;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报批、完成审批;

★以上工作在前三个月内完成。

3.2图纸设计、土建招标及材料设备招标阶段:

★根据计划逐步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对土建及材料设备进行招投标;

★以上工作在前二个月内完成。

3.3施工阶段:

在六个月时间内完成主体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水、电、气、通讯等地下管线铺设等配套设施建设。

3.4竣工验收:

根据计划在建设期最后两个月内逐步完成水、电安装、室内外装饰、环境绿化及施工验收。

以上各阶段将交叉作业。

4、项目投资估算及成本回收

需更具实际情况具体讨论。

5、结论

项目建成后,能改变周边钢筋加工分散落后面貌,以先进技术实行专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钢筋加工成品质量,满足建筑结构和工程新技术发展的需要,为实施先进的施工技术提供物质基础,必然会提高工程质量、节省资源、保护环境、降低工程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规模的基本建设为钢筋加工商品化提供了广阔市场,带动周边施工企业及钢筋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进步,有利于参与周边县市的竞争。

目前,已具备了启动该项目的市场时机、条件与基础,如果该项目得到实施,相信能创造持续稳定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效益。

 

 

 

 

 

 

 

 

 

 

 

 

 

 

 

 

 

附件:

山东省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

推广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广应用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城市噪音,维护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生产企业、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是指按规定尺寸、形状加工成型的非预应力钢筋制品。

本规定所称的混凝土结构用组合成型钢筋是指将成型钢筋连接成平面体或空间体的钢筋制品。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生产、销售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以下简称成型钢筋)的生产企业、使用成型钢筋的建设(开发)单位及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成型钢筋的行政主管部门,山东省成型钢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立项前将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资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经批准立项的企业,由各地市建委进行资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核批准,取得暂定资质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取得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后,具备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及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手段,生产的成型钢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报请省建设厅核准后,方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七条 

建筑企业附属的成型钢筋生产企业,凡将成型钢筋作为商品销售的(包括自用),均应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成型钢筋生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否则不得对外销售成型钢筋、承揽成型钢筋加工业务。

第八条 

生产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资质年检由生产企业申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九条 

生产企业必须按批准的资质等级从事成型钢筋的生产经营活动。

市场信誉好、质量稳定,具备生产高一等级成型钢筋技术条件的生产企业,经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方可进行高一等级成型钢筋的生产。

第十条 

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省成型钢筋管理办公室备案:

  

(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

  (三)变更名称、经济性质;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 

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凡在山东省建设的以下工程必须使用成型钢筋:

  

(一)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

自2012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城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以及所有临街建设工程,不得再进行现场钢筋加工,必须采用成型钢筋生产企业配送的成型钢筋。

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持与成型钢筋生产企业签订的《成型钢筋定购合同》到各地市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成型钢筋使用备案表》。

凡没有取得《成型钢筋使用备案表》的国家省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局将不予签发《建设工程开工(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报告》。

凡在省内不按以上规定使用成型钢筋的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得予以验收。

第十二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成型钢筋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山东省成型钢筋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进行加工。

  

(一)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成型钢筋不能配送至施工现场的;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加工的。

第十三条 

使用成型钢筋的建设工程项目,供需双方应签订《山东省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供需合同》并经成型钢筋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建筑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凭《成型钢筋供货单》核验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供需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5日内到成型钢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成型钢筋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享受以下优惠规定:

1、生产企业成立五年之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

2、免征成型钢筋运送车辆的购置费和其他附加费;

3、成型钢筋运输车、按特种运输车辆对待,核发禁行时间和线路的通行证。

4、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成型钢筋生产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和优惠。

5、政府给予成型钢筋设备采购使用单位采购价格10%的采购补贴。

第十五条 

成型钢筋供需双方应遵守有关价格规定,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计算销售价,严禁暴利、非法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成型钢筋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照钢筋的级别、品种控制冷拉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JG-T226-2008)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实行生产、运输配套服务,使用单位应做好成型钢筋使用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成型钢筋时,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接受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生产、使用成型钢筋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范围;

  

(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

  (三)成型钢筋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实验室,对成型钢筋的原材料的物理性能进行检验,并对成型钢筋的成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 

尚未建立实验室和实验室未经审定的生产企业,必须到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办理委托实验,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被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除应负责生产企业的原材料物理性能等检验外,并对成型钢筋成品进行检验,确保成型钢筋的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对成型钢筋所用的原材料质量和加工的成型钢筋产品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不按本规定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或越级生产的,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或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5000元罚款,由发证机关注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未按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定生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实验、检验的,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建筑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购买不符合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型钢筋的;

  

(二)擅自在现场加工成型的。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0元,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政府法制局和山东省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地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试行。

 

 

 

 

 

 

 

 

 

 

 

 

 

 

 

 

 

 

山东省建筑用成型钢筋加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混凝土结构用成型钢筋加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

3、企业成型钢筋年加工能力在50万吨以上,申请一级资质前,加工总量不少于30万吨。

4、具有5个三级资质以上的成型钢筋加工专业承包子公司,其中二级资质的子公司不少于2个。

5、企业其他条件均达到二级资质标准。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年加工能力在20万吨以上,申请二级资质前,加工总量不少于15万吨,产品质量合格。

2、近3年内独立承担过钢筋加工单项总量在2万吨以上的公共设施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总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总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职称;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5、企业近3年最高年钢筋加工结算收入1000万元以上。

6、企业拥有的数控钢筋加工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相应的数控钢筋加工设备,数控钢筋弯箍机数量不少于10台。

数控钢筋剪切线不少于3套;数控钢筋弯曲中心不少于5台;数控钢筋笼滚焊机数量不少于10台。

7、企业拥有专业的成型钢筋质量检验实验室。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年加工能力在10万吨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在近3年内承担过钢筋加工单项总量在5000吨以上的公共设施建筑工程2项,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总经理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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