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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附件三: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股权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

(一)推荐商会员;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

(三)战略会员。

第五条推荐商会员业务分为:

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券承销等,推荐商会员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条申请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代理买卖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已制订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

(四)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债券承销、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推荐商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推荐承销、私募债券承销等相关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二十五及以上的股份;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商会员百分之二十五及以上的股份。

第十一条专业服务商会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事务所。

第十二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5人以上;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律师事务所依法设立5年以上。

第十三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的会计师事务所,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20人以上;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设立5年以上。

第十四条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的资产评估事务所,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的人员数量在10人以上;

(二)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资产评估事务所依法设立5年以上。

第十五条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期货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可以接受作为战略会员,从事股份报价、资金存管及代理买卖等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成为会员,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自律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本规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本规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具备一定公司估值研究能力的材料说明,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本规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规则;

(五)支持开展代理买卖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六)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二十条申请从事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本规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应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管理部门设置、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及人员配备方案;

(三)开展债券承销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二十一条申请专业服务商会员,除应向本中心提交本规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本中心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本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本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自受理会员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本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本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本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会员资格证书;

(五)本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中心业务创新及产品开发的建议权与参与权;

(三)开展股权融资挂牌、私募债券承销、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代理买卖、股份报价、挂牌公司转境内外有关资本市场上市等业务,并得到本中心的指导;

(四)参与本中心组织的市场推介和开发活动;

(五)取得本中心的创新业务资格;

(六)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建立会员大会制度,会员大会可以选举产生创新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建立会员大会及专业委员会的运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或监管服务费;

(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拟推荐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进入本中心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七)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推荐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本中心授权,为投资者提供开立账户、受理股份转让、清算交割、分红派息等服务;

(二)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业务咨询服务;

(三)按照本中心统一要求,进行有关业务宣传推介、投资者保护等活动。

第三十条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职地完成报价工作;

(二)定期披露交易信息。

第三十一条从事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拟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

(三)指导和督促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四)发现发行私募债券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五)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六)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专业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公司推荐承销、私募债券承销、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会员应设会员代表一名,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

会员代表由会员高级管理人员或会员指定的具有履职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会员设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管理会员事务;

(二)组织与本中心业务相关的会员内部培训;

(三)每日浏览本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及时接收本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协调落实;

(四)及时更新本中心指定网站会员专区中的会员信息;

(五)督促会员及时交纳各项费用;

(六)本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及时更换:

(一)会员代表不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不再具有履职能力;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会员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未及时更换的,本中心可以要求更换。

第三十八条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及时告知本中心。

第三十九条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负责人应履行会员代表职责。

第四十条会员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等相关费用,收费标准由本中心制定。

会员拖欠本中心会费等相关费用的,本中心可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本中心每年对会员进行定期审查,对不符合会员资格的会员将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为支持中小型推荐商会员开展推荐承销业务,培育中小型推荐商会员做强做大,本中心可视其推荐承销项目情况给予其适当扶持。

第五章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

(二)不再符合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未及时缴纳会费;

(四)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等行为

(五)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四十四条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本中心有关规则,本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谈话提醒;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备案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十五条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本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返还。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历史遗留的各地市、县区(市)政府主管的产权交易或股权托管等机构,经改造后作为代理买卖业务的推荐商会员,继续参与业务服务,具体办法由本中心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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