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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技术措施

1.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1.1.建筑结构的破坏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和重大的社会影响的

建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2.房屋建筑抗震设计中的甲类和乙类建筑,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3.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其重要性系数γ0=1.1,对偶然设计工况及地震设计

工况,其重要性系数γ0=1.0。

1.4.重要性系数γ0仅用于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不用考虑。

1.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基础设计等级与建筑结构的

安全等级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1.6.基础结构的安全等级原则上应与上部结构的安全等级一致。

1.7.地基设计的安全等级应根据上部结构的重要性并考虑包括施工及环境条件

在内的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可取为二级。

地基承载力验算时,可

采用原位试验及试桩的结果。

2.结构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等级

2.1.建筑功能及重要性不同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的划分

2.1.1.建筑各单元的重要性有显著不同时,可根据局部的单元段划分抗震设防类

别。

”故设置了抗震缝将结构分为若干独立单元后,可根据各单元划分抗

震设防类别。

实际设计中应注意,由抗震缝分成的每个结构单元应有单独

的疏散出入口。

2.1.2.对于大底盘高层建筑,当其下部裙房乙类建筑范围时,一般可将其及与之

相邻的上部高层建筑二层定为加强部位,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其余

各层可按丙类进行抗震设计。

2.1.3.当上部结构为乙类,下部为丙类时可综合判定为乙类。

2.2.抗震措施、抗震构造措施和设计基本加速度

2.2.1.抗震措施是除了地震作用计算和构件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

建筑总体布置、结构选型、地基抗液化措施、抗力概念设计对地震作用效

应(内力和变形)的调整,以及各种抗震构造措施。

2.2.2.抗震构造措施是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

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构造,如构件尺寸、高厚比、轴压比、长

细比、板件宽厚比、构造柱和圈梁的布置和配筋,纵筋配筋率、箍筋配箍

率、钢筋直径、间距等构造和连接要求。

2.2.3.在不同的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场地类别下,当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同

时,抗震措施和抗震构造措施分别按不同烈度取值,见表1和表2。

建筑

设防类别不同时,计算时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见表3。

按建筑类别和场地类别调整后的抗震措施(烈度)表1

建筑

类别

场地

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0.100.150.200.300.40

甲、乙类Ⅰ~Ⅳ788999+

丙类Ⅰ~Ⅳ677889

丁类Ⅰ~Ⅳ67-7-8-8-9-

按建筑类别和场地类别调整后的抗震构造措施(烈度)表2

建筑

类别

场地

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0.100.150.200.300.40

甲、乙类

Ⅰ677889

Ⅱ788999+

Ⅲ、Ⅳ788+99+9+

丙类

Ⅰ666778

Ⅱ677889

Ⅲ、Ⅳ678899

丁类

Ⅰ666778

Ⅱ67-7-8-8-9-

Ⅲ、Ⅳ67-78-89-

根据建筑类别调整后的计算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表3

建筑

类别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0.100.150.200.300.40

乙、丙、丁类0.050.100.150.200.300.40

甲类高于本地区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具体数值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注:

1、8+、9+表示适当提高而不是提高一度,9度时需要专门研究。

2、7-、8-、9-表示可以比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

2.3.主楼与裙房相连时抗震等级的确定

2.3.1.裙房相关范围的抗震等级尚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裙房相关范围以外

结构的抗震等级按照裙房自身结构类型确定,裙房与主楼相连的相关范围

可取主楼周边外延3跨且不大于20米。

2.3.2.当主楼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体系时,其框支层框架按照部分框支剪力墙

结构确定抗震等级,裙房可按照框架-剪力墙体系确定抗震等级。

此时,

裙房中与主楼框支层框架直接相连的非框支框架,当其抗震等级低于主楼

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时,应适当加强构造措施。

2.3.3.裙房为纯框架且楼层面积不超过同层主楼面积,主楼为抗震墙结构时,裙

房框架抗震等级取框架-剪力墙体系和主楼高度确定的框架部分的抗震等

级;主楼下部剪力墙(高度至裙房以上二层)的抗震等级可按裙房高度的

框架-剪力墙结构和主楼高度的剪力墙结构二者的较高等级确定;主楼上

部剪力墙的抗震等级按主楼高度的剪力墙结构确定。

3.荷载

3.1.不同使用年限的地震作用

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75年或100年时,可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

告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也可将50年设计基准期内的多遇地震作

用乘以1.25及1.45的系数,罕遇地震作用乘以1.15及1.30的系数。

3.2.施工荷载

3.2.1.首层楼面宜考虑施工荷载,其值不宜小于5kN/m2,施工阶段结构承载力

验算时,施工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为1.0。

施工单位有特别要求时,应补

充计算施工阶段结构的承载力,并在施工图中注明容许的最大施工荷载。

3.2.2.高低层相邻的屋面,且低层屋面有可能作为高层施工时的场地时,在设计

低层屋面构件时宜适当考虑施工时的临时荷载,该荷载不宜小于5kN/m2,

并在施工图上注明。

3.2.3.施工荷载不与楼面附加恒载、隔墙、使用活载叠加,构件的配筋取正常使

用与施工阶段工况计算配筋的较大值。

3.3.消防车荷载

3.3.1.消防车的作用荷载

3.3.2.我国现用消防车,荷载总重达30t,其前轴单边轮压30kN,后轴单边轮压

120kN。

3.3.3.楼板设计时的等效荷载

按照荷载规范附录B的等效均布荷载的方法计算。

计算时应考虑车与板

跨垂直及平行两种情况分别计算,且应考虑板面的垫层或覆土的扩散作

用。

3.3.4.次梁的等效荷载

次梁的等效荷载应采用荷载影响线的方法计算,而不能采用板的等效荷载

乘以受荷面积进行计算。

采用次梁活载影响线时,应考虑多部消防车同时

作用的情形,消防车横向净距可取0.5米,且应取等效弯矩及等效剪力等

效荷载之中的较大值进行设计。

3.3.5.框架梁的等效荷载

考虑到框架梁的重要性及设计上的方便可行,其等效荷载通常采用折算荷

载的方法,即框架梁承担荷载的面积内布满消防车,以消防车荷重除以消

防车平面尺寸,并乘以0.8~0.9的折减系数,一般可取为12kN/m2。

3.3.6.消防车的荷载与人防的荷载不进行组合。

3.4.关于车库荷载的取值

3.4.1.停放人数少于9人客车的停车库,楼板及次梁设计时的均布活荷载应按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表4.1.1中的规定取用。

在进行整

体计算(不包括楼板、次梁)时,此类车库的活载可取为2.5kN/m2,普通

双层车架车库的活载可取为5.0kN/m2。

3.4.2.停放大面包车、卡车、大轿车或其他较重车辆的车库,其楼面及次梁设计

时活荷载应按车辆实际轮压重量考虑(如车辆入库时有满载可能者,应按

满载重量考虑),并按最不利轮压荷载组合另加2kN/m2均布荷载进行计

算。

不宜简单地以加大均布活载的方法进行计算。

整体计算时,可按照《建

筑结构荷载规范》第4.1.2条进行折减。

3.4.3.不论停放何种车辆,在设计时其活载均不应另乘动力系数。

3.4.4.楼板、次梁设计时,车库活载不宜折减。

3.5.楼面办公使用荷载

3.5.1.现代办公楼的楼面使用荷载有增大的趋势,很多业主要求楼面使用荷载达

到5.0kN/m2以上(一般已包括移动隔断荷重),以适应不同用途租户的需

求。

但这些使用荷载仅用于楼板及次梁的设计中,而整体计算和主体结构

及基础设计时,仍可采用2.0kN/m2的活荷载(应加上移动隔断的荷重),

并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荷载折减。

3.6.地下室外墙水平荷载

3.6.1.水平荷载有室外地面荷载、土和地下水引起的侧向压力分布如图7.1所示。

图中:

地面活荷载p引起的土压力q=Kp1

地面活荷载p一般可取10kN/m2(室外经常有

大型车辆经过,且离地下室外墙较近时可取

20kN/m2)

侧墙土的压力21qKhq=γ

水位下土的浮容重引起的土压力32q=Kγ'h

地下水引起的侧压力42qKhw=γ

式中:

K——土压力系数

qγ——土的重度

γ'——土的浮重度

wγ——地下水的容重

3.6.2.当地下室施工采用大开挖方式,无支护结构时,地下室外墙一般取静止土

压力,采用静止土压力系数1sinϕ0K=−,一般情况下,杂填土可取为0.50。

3.6.3.进行外墙配筋计算时,水土荷载的分项系数可取为1.30。

3.7.积水荷载

3.7.1.积水荷载9.8()shR=d+d,式中:

sd——溢水口距屋面的高度,hd——

高出屋面溢水口的水头高度。

3.7.2.对于坡度小于1.19°的平屋面,当屋面刚度较小时宜考虑屋面变形产生的

积水荷载。

3.8.施工图中应绘制各层平面荷载分布图

地下室外墙荷载图

3.8.1.图中应注明各区域的附加恒载(除结构自重外的恒载)及使用活载。

3.9.设备井道荷载

3.9.1.在高层建筑中,设备竖管有可能集中在某些层次固定,而其余层次仅作一

般的拉结,在进行设备井道周边结构设计时,应按设备专业提供的管道固

定情况进行设计;此外,压力管道的固定支架也应根据设备专业提供的资

料进行设计。

4.计算分析及计算参数

4.1.整体结构计算

4.1.1.整体结构计算模型应传力清楚,主次分明。

不应不分主次把所有构件均建

入模型,平面次要构件应按照次梁输入。

4.1.2.局部夹层不应单独作为一层输入,导致许多构件计算长度及层间位移等计

算结果不合理。

4.1.3.对跃层柱、单边悬挑柱的计算长度应另行复核,特别是地下室结构参与计

算时,柱子计算长度应进行核对,一些特殊构件(角柱、转换柱、悬臂梁

等)应进行单独定义。

4.1.4.框架梁与柱子有较大偏心、柱子截面发生变化产生偏心,计算模型中应考

虑由此引起的附加偏心弯矩。

4.1.5.需要进行弹性或弹塑性时程分析的工程,应根据时程分析结果对反应谱计

算结果进行修正。

4.1.6.超高层结构、带转换结构、、连体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等应进行施

工模拟、基础设计时应采用施工模拟2(satwe)进行设计。

4.1.7.连梁可以采用梁单元或墙单元进行分析。

当采用梁单元时,必须满足:

梁的跨高比大于5,连梁高度与楼层高度比不能太大,连梁的线刚度与墙

肢线刚度相比相对较小。

4.1.8.剪力墙和连梁采用墙单元模拟时,必须对单元进行剖分,同时应控制最大

单元尺寸。

最大单元尺寸不宜大于2m,具体单元尺寸应通过比较分析确

定,以考虑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计算效率。

4.1.9.应采用合理的楼板单元。

对楼板缺失较多的情况,应采用弹性板以考虑楼

板平面内的变形;对与桁架弦杆相连的楼板,应对楼板平面内刚度进行折

减或不考虑楼板的有利作用,以确保弦杆杆件的受力安全。

4.1.10.平面规则的结构除进行X、Y方向地震作用验算外,还应增加45度方向

地震验算。

平面不规则及存在明显斜交抗侧力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度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并应增加最不

利方向地震作用下结构验算。

对最不利风荷载方向及最不利地震作用方向

不重合时,尚应验算最不利风荷载方向的地震作用,并进行必要的效应组

合。

4.1.11.地下室连为一体,上部结构为多塔,计算分析时可按照上部结构各单体分

开计算(当地有特殊规定除外)。

4.2.计算水平位移时的基本风压取值及阻尼比取值

4.2.1.计算高层建筑风荷载作用下结构水平位移时,基本风压可采用50年重现

期的风压值。

风荷载作用时结构承载力验算时,高度超过60米的高层建

筑宜采用10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

4.2.2.钢结构:

高度不大于50m时,可取0.04;高度大于50m且小于200m时,

可取0.03;高度不小于200m时,宜取0.02;混合结构取0.04;混凝土

取0.05

4.2.3.在罕遇地震下的弹塑性分析,阻尼比可取0.05。

4.2.4.抗风设计:

0.02~0.04阻尼比可根据房屋高度和结构形式选取不同的值,

结构高度越高阻尼比越小,采用的风荷载回归期越短,其阻尼比取值越小。

一般情况下,风荷载作用下,结构承载力验算时的阻尼比可取为

0.02~0.03,结构变形验算时的阻尼比可取为0.015~0.020,结构顶部加速

度验算时的阻尼比可取为0.01~0.015。

4.2.5.房屋高度大于200m或平面形状或立面形状复杂、立面开洞或连体建筑,

宜进行风洞试验判断确定建筑物的风荷载。

超高层建筑在初步设计阶段如

果未进行风洞试验,应将规范风荷载放大1.4倍,以考虑横风向风荷载作

用的影响。

4.3.嵌固端的要求

4.3.1.保证地下室的刚度与±0.00的刚度比≧2.0(上海地区为1.5)

4.3.2.楼板厚度应大于180

4.3.3.计算地下室刚度比时,离主楼较远处的外墙刚度不应计入地下室的刚度

4.3.4.±0.00有大开口或高差较大导致水平传力不连续时,嵌固端应伸至地下

室,且对大开口周边梁、板的配筋应进行加强.周边梁宜按照偏心受拉构

件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4.3.5.地下室外墙离主楼较远时,可在主楼周边或附近设置剪力墙,控制同层剪

切刚度较上部结构剪切刚度大于2~3倍以上,直接将水平力传至底板

4.3.6.±0.00层有较大高差时,在高差处设置垂直向剪力墙,且采取存在高差处

的柱子箍筋加密,水平传力方向的梁加腋等措施,以确保水平力的传递

4.3.7.嵌固端设在地面层时,地面宜设置刚性地坪,以保证传力的可靠

4.3.8.回填土对地下室的约束系数,一般地下室填3,几乎完全约束时填5,刚

性约束时填负数。

4.3.9.嵌固端在地面层或地下层时,仅表示嵌固端的水平位移受到约束,而转角

则不能设为约束。

4.3.10.地下一层柱的配筋增大1.1倍,约束构件承载力大于柱下端承载力1.3倍。

4.3.11.嵌固端及其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同±0.00,其余地下室的抗震等级可逐级减

低。

4.4.楼层刚度比

4.4.1.抗震设计时,对框架结构、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大于50%的框架-剪力墙

和板柱-剪力墙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可取楼层剪力与楼层层间位移之比

Ki=Vi/ΔUi,其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70%或其

上相邻三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4.4.2.对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大于50%的框架-剪力墙和板柱-剪力墙结构、剪

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楼层侧向刚度可取楼层剪力

与楼层层间位移角之比Ki=Vi/(ΔUi/hi),其楼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

部楼层侧向刚度的0.9,楼层层高大于相邻上部楼层层高1.5倍时,该楼

层侧向刚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1倍,底部嵌固层侧向刚

度不宜小于相邻上部楼层侧向刚度的1.5倍。

4.4.3.对转换层结构,宜采用剪切刚度比,剪切刚度取为Ki=(GiAi/hi)。

当转换

层设置在1,2层时,控制转换层与其上层结构抗侧刚度比不小于0.5(非

抗震0.4),当转换层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时,其转换层侧向刚度不小于

相邻上部楼层的0.6;

4.4.4.当底部大空间大于2层时,其转换层上下结构等效剪切刚度(E.0.3)γe

(γe=Δ2H1/Δ1H2)表示转换层上下结构刚度比,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0.5;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8

4.4.5.上海工程应采用剪切刚度比。

4.5.地震波的选择要求

4.5.1.每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不应小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

的底部剪力的65%,一般也不大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

135%,多条时程曲线计算所得的结构底部剪力的平均值不应小于振型分

解反应谱法求得的底部剪力的80%;

4.5.2.实际地震记录不少于总数的2/3

4.5.3.时程曲线的数量随建筑高度及复杂性的增加宜适当增加,重要工程不少于

5~7组

4.5.4.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应通过傅里叶变换与反应谱进行比较,对超高层建

筑,必要时宜考虑长周期地震波对超高层结构的影响。

4.5.5.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应满足地震动三要素要求,即有效加速度峰

值、频谱特性和持时的要求。

每一组波形的有效持续时间一般不少于结构

基本周期的5~10倍和15s,地震波的时间间距可取0.01s或0.02s;输入

地震加速度记录的地震影响系数与振型反应谱法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相

比,在各周期点上相差不宜大于20%。

4.5.6.对于有效持续时间,以波形在首次出现0.1倍峰值为起点,以最后出现0.1

倍为终止点,选择所对应的区间作为有效持时的范围。

4.5.7.对超高层建筑,在波形的选择上,在符合有效加速度峰值、频谱特性和持

时的要求外,满足底部剪力及高阶振型的影响,如条件许可,地震波的选

取,尚应考虑地震的震源机制。

4.5.8.对于双向地震动输入的情况,上述统计特性仅要求水平主方向,在进行底

部剪力比较时,单向地震动输入的时程分析结果与单向振型分解反应谱法

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双向地震动输入的时程分析结果与双向振型分解反应

谱法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4.5.9.采用的天然地震波宜采用同一波的X、Y、Z方向,各分量均应进行缩放,

满足峰值及各自比例要求。

4.5.10.采用天然波进行水平地震动分析时,每组自然波应按照地震波的主方向分

别作用在主轴X及Y方向进行时程分析。

4.5.11.尽管人工波无法区分双向,在采用人工波进行时程分析时,可考虑两个方

向作用不同的人工波。

每组人工波应按照主要地震波分别作用在主轴X

及Y方向进行时程分析。

4.6.地震安评与反应谱

4.6.1.是否需要进行项目的场地安全性评估,应按项目重要性以及项目建设地的

相关要求执行。

4.6.2.场地安全性评估报告应满足《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

要求:

4.6.3.小震分析时,宜取按规范反应谱计算结果和按安评报告计算结果的基底剪

力较大值,不应部分采用规范参数、部分采用“安评”参数,计算结果同

时必须满足规范最小剪力系数的要求。

4.6.4.中震、大震一般情况下可以按规范为主,也可根据经济条件取大于规范值

的“安评”参数,此时不考虑最小剪力系数。

4.6.5.小震计算时,计算结果可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限程度较大时应取最大包

络值,以发现需要加强的楼层范围和加强的程度。

4.6.6.如结构自振周期大于6秒时,超过6秒部分的反应谱曲线,可按照斜率

0.02线性延伸衰减。

4.6.7.如果拟建工程基础埋置很深,如经专家论证也可使用基础底的反应谱曲线

及地震波数据

4.7.双向地震作用与偶然偏心

4.7.1.偶然偏心仅用于控制结构的最大层间位移与平均位移的比值时,而计算结

构层间位移限值时不必考虑。

4.7.2.对于属于扭转不规则的结构,除考虑偶然偏心外,仍需按双向地震进行验

算,两者不同时考虑,仅取大者,而对于完全对称结构以及不属于扭转不

规则的结构,规范不要求进行双向地震作用验算。

4.7.3.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可将各振型地震作用沿垂直于地震作用方向全部一

次从质心位置平移±ei来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对于方形及矩形平面,

=5%ie相应边长;对其他形式平面,可取iie=0.1732r,ir为第i层楼面

平行地震作用方向的回转半径。

4.8.高宽比的取值

4.8.1.建筑的高宽比为地面以上高度H(不计突出屋面的机房、水池、塔架等)

与建筑平面宽度B之比。

当建筑平面非矩形时,可取平面的等效宽度

B=3.5r,r为建筑平面(不计外挑部分)的回转半径。

4.8.2.高宽比不作为抗震专项审查的依据。

4.9.考虑粉刷层重量的混凝土容重取值

4.9.1.在结构整体计算中混凝土构件粉刷层重量的考虑,多以放大混凝土容重的

办法实现。

但各所设计人员在确定混凝土容重取值时缺乏依据、比较随意,

对计算结果有一定的影响。

取值过小会产生安全隐患,取值过大则有背经

济性原则。

4.9.2.考察了SATWE的荷载计算模式后,确认SATWE在荷载计算过程中重复

计算板与梁、板与墙、梁与墙和梁与柱重叠部分体积的自重。

在考虑粉刷

层的前提下,若完全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得到的结果过小(经估算容重

取值将接近或小于25kN/m3),与以往的安全度和习惯不符,而且在局部

会偏不安全,故此方案不适用。

4.9.3.在考虑混凝土构件粉刷层重量时,推荐采用直接在构件上布置荷载的方

法。

4.9.4.为简化起见,也可采取放大混凝土容重的方法来考虑粉刷层重量,原则如

下:

4.9.4.1.以下参数仅考虑最小粉刷层厚度——构件各表面均20mm

4.9.4.2.如另外有较厚装饰面层的,可采取针对构件手工加载的方法。

4.9.5.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

4.9.5.1.框架结构;

4.9.5.2.100m以下的剪力墙结构;

4.9.5.3.130m以下框架-剪力墙结构

4.9.5.4.特别说明:

自动计算楼板自重的整体分析程序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内

结构形式混凝土容重取值备注

框架25kN/m3

18层左右剪力墙27.5~28kN/m3墙厚250mm以上较多的取小值,

200mm以下较多的取大值

24~30层左右剪力墙27~27.5kN/m3墙厚300mm以上较多的取小值,

250mm以下较多的取大值

框架-剪力墙25.5~26.5kN/m3框架面积比例较多的取小值,钢

骨框架可适当增大

考虑20mm粉刷层后SATWE中混凝土取值的推荐值

5.结构设计

5.1.地下室底板

5.1.1.基础底板厚度一般由底板的抗冲切承载能力确定(包括桩、柱、核心筒等

的冲切),无需验算受剪承载力。

5.1.2.在未进行精确计算前,对平面较规则,且主裙楼之间设缝脱开,满堂布桩

的高层、超高层建筑底板厚度,可取每层5~6cm的叠加厚度,抗冲切承

载力不足时可局部加厚或加设抗冲切钢筋。

5.1.3.对主、裙楼之间不设缝连成一体的基础,应根据主、裙楼基础形式及连接

刚度的要求,采用主、裙楼相连的不同板厚度的筏板基础或采用主楼厚板、

裙房梁板的基础形式。

5.1.4.基础底板的配筋计算按假定的厚度作第一次试算后,应至少进行两次调整

底板厚度的分析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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