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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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品

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全区市场主体快速、健康发展,助力卫生城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x政发〔2014〕5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字〔2015〕67号)等文件精神,区政府确定在全区集中开展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引导规范和查处取缔有机结合,通过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全面集中治理规范,将全区无证无照经营率降低到5%以内,实现激活市场主体存量、规范违法经营、减少安全隐患三赢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属地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各镇(街道、开发区)主体责任,强化工作主导作用,统筹负责本辖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督导、协调、考核。

(二)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注册和不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行为监管;根据国务院和工商总局的有关决定,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把关仅限于按规定保留的39项前置许可审批事项,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只要达到基本登记注册条件,即予以登记;其他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负责对涉及本部门许可审批的违法经营行为监管。

(三)宽进严管,疏堵结合。

精简许可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和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以更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教育、引导达到法定基本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登记注册、守法规范经营;转变以审批代监管的工作模式和理念,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对情节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治理范围和重点

(一)治理范围。

除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从事不涉及许可审批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社区便民服务经营等免予工商登记外的下列行为:

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审批和营业执照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2.已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当再依法取得许可审批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

4.无须取得许可审批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相关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许可审批证件、文件及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有效期限届满未依法重新申办的,视为未取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重点区域。

包括主要商业街道、社区、学校周边、车站周边、城乡结合部、各类商品交易场所和集贸市场。

(三)重点行业。

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等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领域。

四、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已依法取得许可审批,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及无须取得许可审批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二)区经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成品油、供电、屠宰、报废汽车回收、典当等须经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三)区公安消防部门。

负责对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典当、公章刻制、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爆破作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购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购物、餐饮、住宿、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证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消防监督管理。

对涉嫌犯罪的无证无照及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本区范围内从事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燃气经营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批准或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五)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港口经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六)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娱乐场所经营,文化表演团体设立,营业性演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版物零售,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设立、文物商店设立及销售,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等须经文化出版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七)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须由卫生部门许可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八)区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对涉及废水、废气、废渣、工业噪音和放射源等影响环境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新建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

负责对未取得相关许可、未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或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九)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负责对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涉及安全生产须经安全监管部门许可或备案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区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对城市道路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治理规范;配合区市政园林部门做好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工作。

(十一)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以及进口计量器具销售等须经质监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十二)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负责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等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十三)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旅游业务等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十四)区广播电视部门。

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管理,对全区广播电视专用频段内的频率、频道和功率等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承担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和业务的监管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初审,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十五)区金融管理部门。

负责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担保等须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六)区市政园林部门。

负责做好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工作。

(十七)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十八)区邮政部门。

负责对从事快递业务等须经邮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十九)区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治理规范。

(二十)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批准、备案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企业、院校、商场、市场、村(居)委会等单位或组织要积极配合、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规范工作,对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xx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经营者办理证照负有出证义务的单位和组织,要依法及时履行审查、出证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阻挠。

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等严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含黑网吧)提供相关服务。

五、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8月上旬前)

由各镇(街道、开发区)牵头,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配合,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分别组成调查组,对辖区范围内无证无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

必要时,可委托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物业公司或业户比较集中的商场、超市、市场等单位或组织进行摸底调查。

摸底调查要建立台账,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证照办理情况及无证无照经营原因进行详细记录。

与调查摸底同步,加强对集中治理规范专项行动的宣传发动和对无证无照经营者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证照,合法规范经营。

摸底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掌握的辖区内无证无照经营总量、地域分布、行业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等,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治理规范措施,制定实施方案,细化部门职责分工和任务目标。

实施方案于8月15日前报区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治理阶段(12月底前)

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规范专项行动。

组织镇(街道、开发区)和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人员,采取分组、分片包干的方式,进行拉网式检查清理。

对符合或基本符合登记注册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者,要帮助、教育、引导补办相关证照,对经督促及时补办相关证照的,一般不予处罚。

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负有出证义务的村居、物业公司等要积极提供协助。

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拒不办理相关证照的,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由检查组将无证无照经营信息抄告对应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检查组将违法经营信息抄告相应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区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通报,并适时组成督导组到各镇(街道、开发区)进行督导检查,推动专项行动深入开展,保证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对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研究制定措施,重点推进,巩固治理成果。

集中治理阶段结束后,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写出有数据、有分析、有建议的总结报告,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区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汇总上报区政府。

(三)评议考核阶段(2016年1月底前)

2016年1月底前,组织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规范专项行动进行评议考核。

考核主要采取实地检查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总量、抽查无照无证经营比率,并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确考核扣分原因和责任单位,考核结果在全区通报。

集中治理规范的成效作为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

评议考核办法由区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规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把专项行动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重要抓手,作为推动全国卫生城市创建的重要方面,作为规范辖区市场秩序、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摆上议事日程,统筹做好组织、部署。

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的区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强化组织领导。

(二)转变观念,凝聚共识。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大量许可审批事项取消、调整或下放,“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理念已经确立,责任也已明晰。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全力构建“政府主导、职责明确、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规范工作新格局。

(三)厘清责任,科学考核。

本方案已对各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了界定和划分。

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等情形外,此次对职责的界定和划分将不受集中治理规范专项行动期限限制,长期有效,并作为追究单位、个人失职、渎职责任的重要参考。

评议考核将以此为依据,判定无证无照治理开展不力的责任单位。

主要责任界限是:

1.已经依法取得许可审批或无须取得许可审批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部门是责任单位;2.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审批和营业执照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前置许可审批部门是责任单位;3.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相关后置许可审批的无证经营行为,相关后置许可审批部门是责任单位;4.涉及多个许可审批部门的,相关部门为共同责任单位。

(四)信息共享,协同共治。

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做好部门间无证无照经营信息、许可审批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告知、反馈、抄送等共享工作,为厘清部门责任、促进联动执法、协同共治提供支持。

工商部门在无证无照治理规范过程中,要发挥信息枢纽的作用,对无照经营行为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审批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要根据许可审批部门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准确、全面的注册登记信息;对职责范围外的无证经营行为,一经发现,应及时将信息抄告相应行政许可部门进行处理;工商登记注册前置许可审批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限届满的,工商部门应根据相关部门抄告文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市场主体限期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相关部门应对相互间信息抄告和告知、接收反馈、违法信息处理等情况做好记录,建立档案,逐步形成信息共享常态化、规范化。

(五)疏堵结合,扎实推进。

各级各部门在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中,要坚持“教育在先、治理在后,疏导为主、查处为辅”的工作方针,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整治,本着核发证照宜宽不宜严的原则,切实加强督促、引导和规范。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环境污染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能够达到登记注册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及时整改,规范登记,合法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从事的无重大风险隐患的经营活动,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减免各类收费。

区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重大疑难问题协商机制,遇到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协调研究解决,确保工作不留死角、全面扎实推进。

附件:

xx区集中治理规范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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