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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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扎实推进全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省关于加强科技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省政府设立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是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引导经费,用于引导和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转化和制度创新,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增强面向市场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支撑服务水平。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0〕91号)的要求,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管理,对转制科研机构具体经费补助额度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并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实行合同化管理,按改革进度和专项实施情况,分期拨款。
五、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安排、支持原则
(一)重在引导原则。
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是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引导资金,重在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通过深化改革增强自身的造血功能和研发水平,以及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能力。
经费支持不能面面俱到,应当重点支持“因所制宜”改革试点科研院所开展试点工作;重点支持改革有实质性进展的科研院所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
(二)分类支持原则。
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促改革,加强对开发类科研机构转制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为行业服务的引导和支持;对公益类科研机构则在推进分类改革步伐,加快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和社会保障、机制转变、队伍优化、建立现代化科研院所制度,以及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院所向企业化转制等方面,给予重点投入。
(三)实施“以补代奖”原则。
对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以补代奖”方式,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实现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以专项补助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继续支持其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及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其自主创新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目标考核原则。
申请体改专项,必须要有明确改革目标,省科技厅会同财政厅在充分考虑申请单位改革目标的合理性、可行性基础上,确定专项计划和经费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照改革目标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分期拨付专项经费。
六、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申报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应提供申请书和专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并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改革方案。
(二)省科技厅根据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推进科研机构改革的意见,会同财政厅对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进行审核,确定并下达科技体改专项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
(三)省科技厅根据下达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签订《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合同书》,约定体改专项任务、进度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经批准的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包干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八、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依据体制改革专项合同书的要求,合理使用专项经费,保证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如期保质完成。
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应向省科技厅书面报送一次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省科技厅、财政厅会同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有权就专项经费使用、体改工作进度等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就提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九、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应该保证并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全面履行体改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其履约情况负连带责任。
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总结体制改革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提交省科技厅组织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验收审查。
十一、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任务或没有按时上报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专项经费或追回专项经费。
十二、本办法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审查同意,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行文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申请表(格式)
2.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合同(格式)
附件1
福建省科技体改革专项申请表
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专项概况
名 称
起止时间
申请金额
申请单位
名 称
性质、类型
法人代码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一、体制改革方案简介
二、体制改革工作进展情况
三、专项拟解决的问题
四、进度与主要的考核指标
起止时间
任务目标
内容与措施
五、经费预算表
总投入
申请专项资助
其他经费来源
经费支出预算
科目
投资预算
其中申请专项资助
投资预算数计算依据
六、主管单位意见
七、
省科技、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附件2
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合同(格式)
甲方(省科技厅):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项目承担单位):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科技体制改革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对福建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质量与效益,积极引导、扎实推进全省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深入开展,经三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下达的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是省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引导经费,用于引导和支持省属科研机构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机制转化和制度创新,强化自身造血功能,增强面向市场能力,提升产业技术支撑服务水平。
最终成果:
开发类科研机构实现企业化转制;公益类科研机构实现分类改革,并逐步到位。
二、经批准的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包干使用,严禁截留挪用。
三、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
1.根据下达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的要求,提供政策引导,监督检查乙方体制改革工作进度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有权就专项经费使用、体改工作进展等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并要求乙方及时落实整改。
2.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如期拨付专项经费。
拨款总数 万元,按以下约定时间分期拨给乙方:
(1)乙方研究提出体制改革方案,并经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实施:
年 月前拨 万元;
(2)完成体制改革方案和合同约定的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并经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验收合格:
年 月前拨 万元。
(二)乙方
1.乙方向甲方提供经主管部门同意的本单位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意见以及专项经费使用预算说明。
2.乙方按照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体改专项合同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如期保质完成下列的工作任务:
(1)体制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
(2)体改工作进度与经费使用安排:
3.乙方有权按照专项合同的约定,合理安排和使用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
4.为确保体改工作任务的完成,乙方应积极筹措资金,配套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经费。
5.乙方应从专项下达后每半年向省科技厅书面报送一次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6.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科技体制制改革专项任务后一个月内,应认真总结体制改革工作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形成书面专题报告,提交甲方组织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验收审查。
(三)丙方
1.丙方应保证并监督乙方全面履行体改专项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其履约情况负连带责任。
2.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要求,协助甲方监督、检查乙方体改工作进展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协调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丙方发现乙方存在或可能存在无力或不愿忠实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时,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相应的修改、变更合同条款、暂停拨款或解除合同等建议。
四、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一方因情势变化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应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后,方可执行。
五、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科技体制改革工作任务的;没有按时上报科技体制改革工作进展、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私自修改变更本合同条款的;未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或私自挪用专项经费的,甲方会同省财政厅在听取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的意见后,有权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专项经费直至解除合同、收回投入的专项经费。
六、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第三方进行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提请有关机构仲裁解决。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各方协商签订的附加条款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其他两份存档。
甲方:
甲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 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乙方:
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 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丙方:
丙方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 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