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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安全使用,杜绝或减少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

200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省、市有关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制定。

第三条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项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全面负责。

第四条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范围

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

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2.其他大型设备:

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钻探专用机具、锤击桩机、静压桩机、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凿岩台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职责:

1.督促各施工、监理项目部建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

2.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及资料。

3.发生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监理,监理单位对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实施安全监理:

(1)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

(2)审查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3)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4)审核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证。

(5)对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3.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单,核查进场和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其数量、性能是否满足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核查合格时予以签认。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撤场必须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撤离。

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机整改,并向轨道公司报告。

第八条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是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

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投入,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编制本项目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大型机械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定期检验计划并组织落实,并做好检查、检验结果资料报送工作。

(4)组织应急演练;

(5)组织相关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6)安全检查制度;

(7)维修保养及设备报废制度;

(8)租赁机械管理制度

(9)进场验收制度。

(10)定期报检制度;

(11)大型施工机械装拆及检测制度。

(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3)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1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5)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所有在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定人定机。

5.施工单位在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要核查出租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对起重吊装、架梁、及临近市政道路或居住区施工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应进行安全检算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7.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大型机械操作及监护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施工单位应向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拒绝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向上级举报。

9.施工单位应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0.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三章设备验收备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凡进入呼和浩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工地的机械设备至少要求八成新以上,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过期淘汰的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条根据相关规定,施工企业租赁或自购的大型机械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机械设备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轨道运输设备、掘进机械设备及其他大型设备等不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机械设备在使用前须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应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章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严禁”。

1.严禁使用没有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2.严禁使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低素质人员进行大型机械操作。

3.严禁施工现场大型机械施工违章作业。

4.严禁大型机械带故障作业。

5.严禁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没有经过专业部门批准擅自上道运行。

第十五条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必须填写“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附件1),并严格执行现场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作业时现场必须有施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管控。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设备)主管工程师到场管控。

第十七条大型施工机械转场时,要有专项方案,项目负责人、安全总监、施工员、安全员及监理必须现场管控。

对地基承载力有要求的必须经确认场地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

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酒后上岗或疲劳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九条施工、监理单位日常检查应结合使用特点进行全面检查。

对起重设备主要检查设备预防倾覆措施,防止限位、制动设备失灵以及重要的受力构件和钢丝绳断裂等措施的落实。

对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主要检查“三项”设备使用情况及防颠覆、防溜逸、防侵限以及防止擅自上道的卡控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参建各方必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做好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资料留档备查。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实施考核。

对管理混乱、违章、违规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

 

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正面

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名称(盖章):

填写日期: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总监

 

设备安装

(拆除)单位

资质证书号

检测机构

资质证书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设备安装位置

进场日期

序号

登记项目

内容

备注

1

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号

2

机械设备产品合格证号

3

机械设备制造监督检测证明

4

机械设备备案编号

5

是否签订设备租赁合同

 

签订日期

 

6

是否签订设备安装(拆卸)合同

 

签订日期

 

7

是否签订设备安装(拆卸)工程安全生产协议

 

签订日期

 

8

是否审核设备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件

 

审核人

 

9

设备安装(拆卸)过程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监控

 

责任人

 

10

作业现场交底

签认人:

 

背面

11

设备安装后是否组织验收

 

验收

参加人

 

12

设备验收前是否委托相应资质机构进行检测

 

检测

报告号

 

13

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机证是否相符

使用

登记号

 

14

非标设备的中的钢丝绳、滑轮、限位器等产品和零配件是否经过相关部门检测

 

15

起重设备是否有试吊记录

16

是否制定专项施工安全措施或专项方案

17

设备使用范围内是否布置安全警示标志

 

18

项目是否配置相应的设备管理人员

姓名:

 

19

设备是否进行巡查

 

巡查是否有记录

 

20

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检查维护保养是否有记录

 

21

是否存在擅自安装非原厂制造的标准节等情况

 

21

设备基础

是否按使用说明书设置或有设计方案

 

22

验收报告(含隐蔽验收资料、预埋螺栓合格证、砼强度报告等)

 

 

项目经理确认(签章):

监理确认(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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