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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详解(最终版)

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夏代

●法典:

“禹刑”,夏代法律的总称,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左传·昭公六年》说: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禹刑”可能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改造、积累的习惯法,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

●罪名制度:

昏、墨、贼,杀:

昏、墨、贼是夏朝的三种罪名,杀是刑名。

“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

可见,昏、墨、贼是三种罪名。

犯此三罪者,依照夏朝法律要处以死刑。

●监狱(P28)

据《竹书纪年》载:

“夏帝芬三十六年作圜土;”。

从此夏朝有了正式的监狱。

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监牢的形象名称,在地下挖圆形的土牢或在地上围起圆形土墙,以监禁罪犯,防止其逃跑。

《史记·夏本纪》载,夏桀曾将商汤“囚之夏台”,则夏台可以说是夏朝中央监狱的名称。

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钧)台”还设有中央直辖的监狱。

商代

●法典(P30):

《汤刑》是商代成文刑书,也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汤刑并非汤所制定,而是后人为纪念先祖以其名命之。

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

●刑罚制度(P31)

从《荀子·正名》“刑名从商”的说法来看,商代的刑罚制度似乎已形成体系,并且直接影响到后世。

根据文献记载,这一刑罚体系以五刑制度为主,包括墨、劓、刖、宫、大辟等刑名。

(一)大辟:

(1)戮

(2)炮烙:

强迫人在烧红的铜格上赤足行走。

(3)醢:

把犯罪者捣成肉酱。

(4)脯:

把犯罪者晒成肉干。

(5)劓殄:

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

(6)剖心、剔刳

(二)肉刑:

(1)墨刑:

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涂以墨色。

(2)劓刑:

割掉鼻子的刑罚。

(3)剕刑:

也叫刖刑,就是断足的刑罚。

还有说是膑刑,挖去髌骨。

(4)宫刑:

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

(三)徒刑:

也叫胥靡,就是把犯人用绳子系在一起,让他们去从事筑路的劳动。

(四)流刑:

又叫做“放”,就是把罪犯迁到边远的地方去。

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重点】

●法制指导思想(P36—P38)

(一)“以德配天”:

只有有德者才能得到上天的保佑,解释武王灭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敬天保民”,反映出神权法思想的衰落,也从侧面反映了劳动人民力量的强大。

进步:

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

Passthetest,Happygohome.-1-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②除强调天命外,对统治者提出了德的要求,从此建立了新型的神权与王权相结合的“天人”关系,取代了夏商时代的天命观。

③它意味着神权法的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

④“以德配天”是统治模式的重大转折,是中国政治理念与政治法律思想的重大进步,并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明德慎罚”

“明德”: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

“慎罚”:

指在适用法律与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和宽缓。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评价:

西周“明德慎罚”思想,奠定了中华法系治国的基本的理念。

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这种宣扬德治、先教后刑、刚柔相济、德刑并用的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实践,标志着西周统治者运用政治法律制度进行统治的手段已日趋成熟,是我国古代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重大进步。

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它标志着神权思想衰落,民众的地位上升,为后世民本思想的兴起提供了基础。

这一思想的确立,为后世“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为“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基础。

德教的-2-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4、遗训殷彝:

①遗训:

是指由先王发布的誓命,其中也包括长期以来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某些习惯。

②殷彝:

指商代法律规定有利于周朝统治的那些-3-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

2、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原则。

评价:

是西周慎刑思想的一种表现。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注重对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等方面的考虑,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实行区别对待,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说明西周刑法理论达到较高水平。

一方面,对后世刑罚适用原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另一方面,对后世以心论罪、主观定罪也有不好的影响。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

对有疑义或争议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罪责的处理。

评价:

体现了不杀无辜,谨慎用刑的思想,是明德慎罚思想的表现。

类似于现代无罪推定的观念。

不过基本只对奴隶主贵族适用,具有明显的阶级局限性。

4、宽严适中原则:

在定罪量刑问题上强调“中道”、“中罚”、“中正”,即要求宽严适中,符合正道。

强调适用刑罚不可畸轻畸重。

5、刑罚世轻世重原则:

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刑罚手段的运用根据时代、形势的变化和地域环境的差异,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

评价:

①注重刑罚适用中的实效;尚无罪刑法定原则的存在。

②说明西周统治阶层颇有政治智慧,已经深谙统治之术。

在公元前11世纪,就能够总结出这样的法律理论,说明西周的社会文明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

③对后世各封建帝王用法用刑影响很大,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做法,更是常常被封建帝王作为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

6、同罪异罚原则:

是一种等级特权制度,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有别。

7、罪不相及原则

●买卖契约(P55):

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质人”,来成立“质剂”。

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质剂”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借贷契约(P55):

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傅别”。

“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

债务纠纷,需以债券为凭。

●婚姻制度【重点】(P55—P57)

1、婚姻成立的原则:

一夫一妻多妾制:

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tiāo承继先代)和权位的原则。

西周的媒氏是婚姻管理机关。

2、婚姻的成立

婚姻成立的要件:

(1)父母之命;

(2)媒妁之言;(3)到达结婚年龄:

“冠礼”、“及笄”。

婚姻成立的限制:

(1)同姓不婚:

实行“同姓不婚”,其一,“同姓不婚,恶其不殖也”。

其二,“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

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丧期-4-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解除婚姻的限制:

“三不去”的规定,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评价:

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是维护夫权和男尊女卑的制度的;对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礼制具有积极意义;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P59)

西周时期,以罪名相告称作“狱”,类似刑事诉讼。

以财货相告称作“讼”,类似民事诉讼。

刑事、民事案件性质不同,审理的程序办法也就不同:

(1)“以两剂禁民狱”,就是刑事案件,必须有原告的诉状和被告的口供,才能进行审理以至结案。

“剂”即刑事诉讼中的诉状。

(2)“以两造禁民讼”,就是民事案件,不一定需要先呈递诉状,只需要原告被告两造当事人到庭,就可以审理结案。

民事诉讼中的诉状叫“傅别”。

●五听(P60):

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一般使用“五听”之类的审讯方式获取口供,即“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

一是“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是“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

三是“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是“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

五是“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

评价:

这种察言观色的审讯方式,是古人运用犯罪心理分析的一种经验总结。

与夏商时期的“天罚”、“神判”相比,无疑是一个历史进步。

但是,完全依赖主观上的自由心证,则难免出现冤假错案。

“五听”制度作为审理案件的方式,被后世所沿用,影响深远。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

●公布成文法的背景、-5-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首先,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是法制改革的一次重大胜利,也是春秋时期社会深刻变化的反映。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标志着罪刑擅断思想的动摇和法治思想的出现,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的重大进步。

再次,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最后,为战国及其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战国

●《法经》(P68—P70):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

《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

《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一)基本指导思想: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二)篇目及-6-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1、废除井田,开阡陌,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废除奴隶社会的分封制,普遍推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

3、统一度量衡制度。

评价:

1、从法律角度看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7-民为邦本,法乃公器.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1)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极刑。

秦朝死刑又分为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具五刑、族刑等多种,执行方式极为残酷。

定杀。

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

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

(2)肉刑,又称身体刑,是残人肢体的刑罚。

既包括传统的奴隶制肉刑黥、劓、斩左右趾、宫,还包括以竹木棍捶击人身体的笞刑。

(3)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秦朝的徒刑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罚作、复作。

①城旦、舂:

男犯为城旦,主要罚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罚服舂米等杂役。

②鬼薪、白粲:

男犯为鬼薪,主要罚为宗庙砍柴采薪供祭祀等活动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罚为宗庙择拣精米供祭祀等活动使用。

③隶臣、妾:

将男女罪犯或家属罚作官府奴婢,为国家服各种劳役或杂役。

④司寇、作如司寇:

强制犯人赴边地服役,并伺察寇盗,防御外敌。

⑤罚作、复作:

到边远地区戍边或服劳役;到官府中服劳役。

⑥侯:

强制犯人在边地充当斥候,担任警戒,侦察伺望敌情

(4)耻辱刑,带有羞耻侮辱性质的刑罚,剃去罪犯的鬓毛、胡须或头发,以异于常人。

秦朝的耻辱刑有髡刑、耐刑或完刑,耻辱刑常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适用。

(5)流放刑,类似于后世流刑的迁与谪,强迫罪犯迁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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