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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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规程

 

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

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规程

 

2008-07-28发布2008-10-01实施

 

华中电网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总则┈┈┈┈┈┈┈┈┈┈┈┈┈┈┈┈┈┈┈┈┈┈┈┈┈4

5管理体系┈┈┈┈┈┈┈┈┈┈┈┈┈┈┈┈┈┈┈┈┈┈┈4

6职责与权限┈┈┈┈┈┈┈┈┈┈┈┈┈┈┈┈┈┈┈┈┈┈5

7调度管辖范围划分┈┈┈┈┈┈┈┈┈┈┈┈┈┈┈┈┈┈┈7

8运行管理┈┈┈┈┈┈┈┈┈┈┈┈┈┈┈┈┈┈┈┈┈┈┈8

9异常与事故处理┈┈┈┈┈┈┈┈┈┈┈┈┈┈┈┈┈┈┈┈17

10整定计算┈┈┈┈┈┈┈┈┈┈┈┈┈┈┈┈┈┈┈┈┈┈┈20

11定值通知单┈┈┈┈┈┈┈┈┈┈┈┈┈┈┈┈┈┈┈┈┈┈22

12配置及入网┈┈┈┈┈┈┈┈┈┈┈┈┈┈┈┈┈┈┈┈┈┈23

13软件版本┈┈┈┈┈┈┈┈┈┈┈┈┈┈┈┈┈┈┈┈┈┈┈24

14新、改扩建工程┈┈┈┈┈┈┈┈┈┈┈┈┈┈┈┈┈┈┈┈25

15检验管理┈┈┈┈┈┈┈┈┈┈┈┈┈┈┈┈┈┈┈┈┈┈┈27

16反措管理┈┈┈┈┈┈┈┈┈┈┈┈┈┈┈┈┈┈┈┈┈┈┈28

17统计分析┈┈┈┈┈┈┈┈┈┈┈┈┈┈┈┈┈┈┈┈┈┈┈28

18继电保护技术监督┈┈┈┈┈┈┈┈┈┈┈┈┈┈┈┈┈┈┈29

附录A(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直调厂站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规定┈┈┈┈┈┈┈┈┈┈┈┈┈┈┈┈┈┈┈┈┈┈┈┈┈┈3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直调厂站保护版本升级书面申请格式┈┈┈┈┈┈┈┈┈┈┈┈┈┈┈┈┈┈┈┈┈┈┈┈┈┈3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参数格式┈┈36

附录D(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直调厂站并网继电保护资料┈┈37

附录E(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直调厂站保护动作分析报告┈┈41

附录F(规范性附录)华中网调直调厂站保护动作记录统计月报42

 

前言

为加强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依照《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是《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管理部分内容的详细规定,与《华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程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程由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

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

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工作的基础性原则。

本规程适用于华中电力系统内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有关的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4285-2006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DL/T559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72—95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623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评价规程

DL/T684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DL/T723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控制技术导则

DL/T961电网调度规范用语

DL/T995-2006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规程

DL/T1040-2007电网运行准则

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国电调[2002]149号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电网调[2008]343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继电保护全过程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网调继[2008]52号关于加强2008年继电保护评价工作的通知

Q/HZDW-1003-2006华中网调直调设备操作状态令术语规范

华中电网生〔2006〕186号关于印发《华中电网技术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华中电网调[2007]441号关于印发《化中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的通知

华中电网生[2007]3089号关于印发《华中电网九项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或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电力系统

电力系统是由发电、供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设施和为保证这些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自动化设施等构成的整体。

华中电力系统是由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四川、重庆等六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组成的跨省(直辖市)电力系统。

3.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

调度机构为确保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有关规定对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入网、设备投产、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技术监督等工作及其人员相关职务活动所进行的管理。

3.3电力调度机构

对电力系统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在电力系统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3.4调度管理规程

用于规范与电力调度运行有关行为的技术和管理规定。

3.5继电保护装置

当电力系统中的电力设备等发生故障或异常时,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限和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自动把故障或异常设备从电网中隔离开,以减轻设备的损坏程度和对系统运行的影响,能完成这种任务的装置称为继电保护装置。

3.6安全自动装置

是指在电力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异常运行时,为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起控制作用的自动装置。

如自动重合闸、自动切负荷、自动解列、低频和低压自动减载、电厂事故减出力、切机等装置。

3.7微机保护装置软件版本

指微机保护装置各种保护功能软件(含可编程逻辑)的软件版本号、校验码、程序生成时间等软件版本信息的统称。

3.8线路纵联保护

当线路发生故障时,使线路两侧或多侧(分支线)断路器同时快速跳闸的一种保护。

它以线路各侧某电量间的特定关系作为动作判据,即各侧均将判别量借助通道传送到对侧,然后分别按照本侧与对侧判别量之间的关系确定保护的动作行为。

3.9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

由厂站内收集继电保护装置动作信息及故障录波信息的子站、具有管理和分析功能的主站及相应的数据传输通道所组成的系统。

3.10主保护

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能以最快速度有选择地切除被保护设备故障的保护。

3.11后备保护

是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用以切除故障的保护。

3.12厂站

发电厂、变电站、断路器站、换流站、梯级水电厂调度中心、多个变电站的集中控制中心等单位的统称。

4总则

4.1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统称保护装置)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是组成电流系统整体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电网企业、发电厂、电力用户有责任共同保障保护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

4.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3华中电力系统内各保护装置构成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有机整体。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华中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一下简称网调)是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的最高机构。

4.4华中电力系统内保护装置的规划设计、配置入网、设备投产、整定计算、运行维护、技术监督及其他活动中与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相关的行为,均应遵守本规程。

4.5省(直辖市)电力调度机构(以下均简称省调)应依照本规程制定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规程。

4.6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有关条款承担相应责任。

5管理体系

5.1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调度机构均应设立继电保护部门。

5.2华中电力系统内各级电网企业、发电厂、电力用户均应明确其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单位,并报相应调度机构备案。

5.3下级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的调度管理。

5.4按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划分,运行维护单位服从相应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的调度管理。

5.5各调度机构及运行维护单位,均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设施。

5.6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7运行维护单位应将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名单报相关调度机构继电保护部门备案。

调度机构亦应将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名单通知相关运行维护单位。

5.8各单位应加强继电保护队伍建设,强化继电保护人员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培训。

6职责与权限

6.1网调继电保护部门

6.1.1接受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继电保护部门的调度管理。

6.1.2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的相关标准、规程、制度等。

6.1.3负责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和调度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

6.1.4对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进行监督、指导。

6.1.5组织制定华中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标准、规程、制度等。

6.1.5行使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及华中电网有限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6.2省调继电保护部门

6.2.1接受网调继电保护部门的调度管理。

6.2.2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网公司、华中电网有限公司的相关标准、规程、制度等。

6.2.3负责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管理和调度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

6.2.4对所辖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技术监督进行监督、指导。

6.2.5组织制定本省(直辖市)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专业管理的标准、规程、制度等。

6.2.6行使网调及本省(直辖市)电力公司授予的其他职权。

6.3地调、县调继电保护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由相应省调予以明确。

6.4运行维护单位

6.4.1执行国家、电力行业、相应电网企业制定的相关标准、规程、制度等。

6.4.2依据调度机构编制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管理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现场实际,编制保护装置的现场运行规程及检验规程。

现场运行规程继电保护部分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保护装置配置、原理简介、通道构成及相关二次回路;

b)保护装置压板、把手、按钮功能及投退规定;

c)保护装置信号的含义;

d)保护装置及通道的日常巡视、检查规定;

e)保护装置的运行信息、动作报告及故障录波报告的调取、打印方法;

f)保护装置动作或异常时的汇报、联系及处理制度;

g)保护装置定值通知单的执行、核对及保存制度;

h)保护及故障信息系统子站设备的巡视、检查、操作规定。

6.4.3负责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检验等工作。

6.4.4负责有关设备的保护整定计算。

6.4.5按规定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和总结,提出反事故措施。

6.4.6编制、上报保护装置技术改造、反事故措施落实计划并负责实施。

6.4.7执行相应调度机构安排的其它工作。

6.5值班调度人员

6.5.1负责指挥保护装置的运行操作。

6.5.2指挥保护装置的定值通知单执行、保护定值更改等工作。

6.5.3根据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判断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指挥事故处理及保护装置的相应操作。

6.5.4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出现异常(或缺陷)时,指挥保护装置的相应操作,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6.6厂站运行值班人员

6.6.1熟悉保护装置的配置和基本原理,根据调度指令,负责保护装置的投退、保护定值执行等操作。

6.6.2定期对保护装置及保护通道进行巡视、检查。

6.6.3保护装置动作后,负责向值班调度人员汇报,将保护动作报告和故障录波等信息传到相应调度机构。

6.6.4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出现异常或缺陷时,负责向值班调度人员汇报,根据调度指令进行相应处理,并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7调度管辖范围划分

7.1保护装置的调度管辖范围与相应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一次设备范围相对应。

7.2调度机构单独使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设备和子站设备,由该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3多级调度机构共用的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设备,由使用该设备的最高一级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7.4上级调度机构将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一次设备委托下级调度机构调度时,受委托调度机构负责相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8运行管理

8.1一般规定

8.1.1电气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

8.1.2220kV及以上设备主保护全部停运,设备宜同时停运。

8.1.3保护装置的运行操作按调度管辖范围进行。

网调委托调度设备的保护装置运行操作由受委托方负责。

8.1.4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按值班调度人员下达的调度指令进行保护装置的投退、定值更改等操作。

8.1.5运行维护单位应明确保护装置与相关一、二次设备(如断路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通道、直流系统等)的运行维护管理界面划分。

8.1.6为使调度机构能全面、准确、实时地了解系统事故过程中保护装置的动作行为,调度机构及调度管辖厂站应逐步建立继电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

8.1.7调度机构负责确定调度管辖范围内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8.2交流电压回路运行一般规定

8.2.1电压互感器二次侧严禁短路。

8.2.2采用交流电压回路的保护装置,不允许失去电压运行。

8.2.3线路保护采用线路电压互感器时,如线路电压互感器退出运行,线路应同时停运。

8.2.4停用电压互感器前应注意下列事项:

a)防止保护装置发生误动;

b)将二次回路主熔断器或自动断路器断开,防止电压反送。

8.2.5双母线接线方式且线路保护采用母线电压互感器,当运行线路由一条母线倒至另一条母线运行时:

a.双母线各有一组电压互感器,母线电压互感器的切换回路应能自动切换。

b.两组母线电压互感器的并联,应是一次侧先并联,然后才允许二次侧并联。

8.2.6双母线接线方式,当一条母线的电压互感器退出运行时,应采取措施禁止母联断路器分闸,或将所有运行元件倒至运行电压互感器所在母线。

8.3交流电流回路运行一般规定

8.3.1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严禁开路。

8.3.2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应有且只能有一点接地,一般在端子箱经端子排接地。

但对于有几组电流互感器连接在一起的保护装置,如母差保护、各种双断路器主接线的保护等,则应在保护屏上经端子排接地。

备用的二次绕组也应短接接地。

8.3.3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不宜进行切换。

如确需进行切换,应采取防止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的措施。

8.4二次回路运行一般规定

8.4.1二次回路个元件、电缆及其标志、连接走向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8.4.2在保护装置和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退出该保护装置并断开与其他保护相关的回路,且应有有效的防误动、误碰保安措施。

8.4.3在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进行工作时,应防止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和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

8.4.4新安装的保护装置投运前或已运行的保护装置电流、电压回路有变动时,应带负荷检查保护极性正确后,方可将保护投入跳闸。

新设备投产调试过程中,未校验极性的保护可投入跳闸。

8.4.5新安装的母线保护投运前或已运行的母线保护电流二次回路有变动时,除带负荷检查母线保护极性正确外,还应检查母线保护相关回路的各个出口继电器、出口回路及切换回路。

8.4.6新安装的变压器保护投运前或已运行的变压器保护二次回路有改变时,应带负荷进行相位、极性、差流、差压检查,检查正确后方可投入运行。

变压器充电时,变压器差动保护应投入跳闸。

8.4.7母线保护备用间隔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严禁接线。

母线保护备用间隔二次回路已安装接线的,应在保护屏内将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断开。

8.4.8新设备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相关二次回路接入运行中的保护装置时,应有保障运行设备安全运行的措施。

8.4.9进行与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相关的试验时,若该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接入到运行中的保护装置,应采取措施将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与运行中的保护装置进行隔离。

8.5保护通道运行一般规定

8.5.1保护通道分保护复用通道、保护专用通道两类。

8.5.2保护专用通道的运行和检修管理,由继电保护专业负责。

专用载波高频保护运行中的每日定时交换信号,由厂站运行值班人员负责。

保护采用专用光芯方式时,通信专业与继电保护专业以光配线架(ODF)为工作界面。

8.5.3保护复用通道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由通信专业负责,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组织保护信号的交换。

复用载波机以音频接口端子排为通信专业和继电保护专业的工作分界点,复用光纤保护以数字配线架(DDF)为工作界面(2M接口方式)或PCM音频配线架(VDF)为工作界面(64K接口方式)。

8.5.4保护装置定检时应进行保护信号(保护、远跳、远切)交换。

8.5.5装有高频保护的线路,当线路检修完毕,恢复送电前,应先交换两侧信号,正常后投入高频保护,再送电。

8.6线路纵联保护运行一般规定

8.6.1线路投入运行,应先投入两侧线路保护、远跳及过电压保护、重合闸,然后进行送电操作;线路退出运行且需退出保护的,应先停线路,然后退出两侧线路保护、远跳及过电压保护、重合闸。

8.6.2线路两侧纵联保护,保护通道应同时投入、退出。

纵联保护的后备保护可单独投退。

8.6.3旁路保护运行一般规定

8.6.3.1旁路断路器带线路运行时,带送的线路应至少有一套纵联保护运行。

8.6.3.2旁路保护、重合闸定值应按所带送线路对应的定值通知单整定,频率(专用)或通道应与线路对侧对应保护相一致,且保护通道对调完好。

8.6.3.3带送线路应采用相同原理的保护装置构成纵联保护。

带送线路对侧一套保护与旁路断路器保护构成纵联保护,另一套保护可投入后备保护。

8.6.3.4220kV旁路断路器带送联络变压器时,应首先核实旁路断路器与联络变压器中压侧断路器的电流回路能够切换,并检查电流互感器变比是否一致,核查保护定值满足旁代要求,然后方可进行电流回路、跳闸回路的切换及旁路断路器带送联络变压器的操作。

8.7断路器保护与重合闸运行一般规定

8.7.1断路器退出运行时,应退出该断路器的断路器保护(或启动失灵回路)和重合闸。

8.7.23/2断路器接线的线路重合闸运行规定

8.7.2.1重合闸装置应按断路器配置,线路两台断路器重合闸应按先后顺序重合。

8.7.2.2对于按时间先后进行合闸的重合闸,一台断路器的重合闸退出时,另一台断路器的重合闸时间不作改动;对于采用回路优先进行合闸的重合闸,当整定为“先合”的重合闸退出时,另一台断路器的重合闸应由“后合”改为“先合”。

8.7.2.3线路运行,其中一台断路器退出运行,其重合闸退出;运行断路器的重合闸正常投入。

8.7.2.4接线方式为线路、变压器串时,线路停运、断路器合环运行时,线路对应断路器的重合闸退出。

8.7.2.5接线方式为两条线路串,一条线路停运、断路器合环运行时,其母线侧断路器的重合闸退出,中间断路器的重合闸正常投入。

8.7.3双母线接线方式的线路重合闸,根据线路配置一套重合闸或两套重合闸的具体情况,线路运行时,调度机构应明确重合闸方式。

8.8母线保护运行规定

8.8.1失去母差保护但母线仍需运行时,应尽量缩短母差保护的退出时间,避免进行运行母线的操作。

如稳定有特殊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如临时更改相关保护定值等)。

8.8.2双母线接线方式,当一条母线退出运行时,母线保护应正常投入,且母线保护二次回路不允许有工作。

8.8.3母联断路器充电保护只在母线充电时投入,充电正常后应退出。

8.8.4新建220kV线路在投产调试或新保护换型需短时退出500kV变电站的200kV母差保护时,不必更改500kV变压器保护后备时间,但应尽量缩短母差保护的退出时间。

8.9变压器、高压电抗器保护运行一般规定

8.9.1严禁变压器、高压电抗器保护无主保护运行。

8.9.2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的非电量保护运行规定:

8.9.2.1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和有载分接断路器的重瓦斯保护作用于跳闸,轻瓦斯保护作用于信号。

8.9.2.2遇有下列工作或情况时,运行中的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的重瓦斯保护应由“跳闸”位置切换为“信号”位置:

a)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在运行中滤油、补油、换潜油泵或更换净油器的吸附剂。

b)变压器、高压电抗器油路处理缺陷。

c)变压器、高压电抗器除采油样和瓦斯继电器上部放气阀门放气外,在其它所有地方打开放气和放油阀门。

d)开闭瓦斯继电器连接管上的阀门。

e)用探针试验时。

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的压力释放保护、绕组温度保护作用于信号。

8.9.2.3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加油、滤油、换潜油泵、更换油再生装置的硅胶等作业完成后,运行48小时后检查无气体,才允许将重瓦斯保护投入跳闸。

8.9.2.4新投产、长期备用状态和检修后的变压器、高压电抗器充电时,须将重瓦斯保护投入跳闸位置,充电良好后,切换到信号位置,经48小时后检查无气体再将重瓦斯保护投入跳闸。

8.9.2.5变压器、高压电抗器的压力释放保护、温度保护、冷却系统全停等其它非电量保护的出口方式,现场运行规程应予以明确。

8.10线路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运行一般规定

8.10.1线路远跳及过电压保护应经就地故障判别闭锁,并闭锁重合闸。

8.10.2线路远跳及过电压保护宜经线路纵联保护通道传输信号。

8.10.3线路远跳及过电压保护的出口跳闸回路应独立于线路保护跳闸回路。

8.10.4线路保护停用时,应同时退出共通道的线路远跳及过电压保护。

8.11故障录波装置与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一般规定

8.11.1故障录波装置正常应投入运行。

如需退出运行,应经值班调度人员同意。

8.11.2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站投退应经调度机构批准。

8.11.3不允许通过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投退保护装置软压板。

8.11.4不允许通过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主站远方更改保护装置定值。

8.11.5运行值班人员应能通过保护及故障信息管理系统子站进行保护动作报告、定值、故障录波的调取等工作。

8.12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一般规定

8.12.1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由调度机构确定。

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原则:

a)保持电力系统内零序电流分别相对稳定,防止单相接地过电压;

b)宜使单相接地故障零序电流小于两相接地故障零序电流;

c)由于变压器绝缘构造上的要求,中性点必须直接接地运行时,则均应直接接地运行。

8.12.2220kV厂、站变压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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