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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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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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残疾人优惠政策一览表.docx

优惠项目

主要内容

数据测算

法律依据

在职培训补贴

在职残疾人符合岗位需要,经所在单位推荐、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统一,参加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80%补贴,参加中、高层次职业培训成绩合格者,培训费给予70%补贴。

2100元(估)

沪残联办(2003)029号文件《关于促进本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暂行办法》

带教培训补贴

1、     对单位为新安置就业的智力残疾人落实师傅,签订《师徒帮带协议》,对残疾人提供岗位培训并取得成效的,给予其师傅3-6各月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100元/月。

 

600元

上岗培训补贴

对单位新安置就业的残疾人,确实需要进行岗位培训的,经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痛一,由单位安排上岗培训的,可以给予培训费用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400元/人。

 

400元

设备补贴

对新安置残疾人一次性达5人及以上的单位,确实需要为残疾人添置的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给予一定补贴,标准为所需特殊设备、设施费用的50%,但补贴总额不超过5000元。

 

5000元

一次性

补贴

处于就业年龄段中的年龄在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且经劳服机构多次介绍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单位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给予单位一次性补贴,标准为10000元/人。

 

10000元

大学生

专项补贴

与残疾人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的,按残疾人大学生人数给予单位6个月的培训费补贴,标准为600元/人/月

3600元

残劳动(2007)14号文件《关于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

社会保险补贴

对单位安排残疾人超过上一年度实有比例部分的残疾人,并与其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按本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每人每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之和的100%补贴单位缴费部分,补贴时间为签订合同起至六个月止。

 

2611元

(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市府82号令《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营业税

优惠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是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7680元(最低工资测算)

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优惠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以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840元

(最低工资测算)

财税(2007)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残疾人保障金

减免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须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名盲人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28656元

(最低缴金基数计算

《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

优惠总计

 

64487元

 

看看您的企业雇佣残疾人员工的意义: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共有各类残疾人约94.2万,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29%。

由于身体机能的部分缺陷或缺失,以及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误解和能力的不认同,残疾人在择业和就业过程中一直面临这巨大的障碍。

没有工作,对残疾人来说,不仅意味着基本生活的难以维系,更意味着他们的社会价值将不能得到实现。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帮助残疾人获得适合自身的就业岗位,不仅是社会关心关怀残疾人的一种表现,是残疾人改善生活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途径,更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社会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们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帮助他们加入到我们的队伍中来。

 

了解一下您企业的法律义务:

2007年2月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对符合其招收、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应当录用。

上海市政府82号政令,即《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规定: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须按上一年度在职职工平均人数1.6%的比例安排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就业(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业、事业单位除外)。

安排一名盲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人计算。

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6%的比例,应当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6%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成5‰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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