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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修考试的题库

一。

大学生的历史使命?

怎么样对个人发展进行规划?

二。

什么是积极的人生态度?

如何随时代发展实现人生价值?

三。

什么是社会道德规范?

如何理解诚信在大学生道德规范中的重要性?

四。

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大学生应该注意哪些道德规范?

五。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的制度包括哪些?

大学生应如何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记下什么权利和义务)

观念投身建设事业全球化广阔世界国际化观念弘扬精神民族

七。

请理解“天下皆知取之为取,而莫知与之为取”

八。

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应该如何增强自身公民意识。

九。

网络与大学生

十。

大学生应该如何成才?

十一。

怎样树立诚信的品质?

(联系校训会加分)

十二。

对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理解

十三。

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

十四。

怎样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

举例是殴打小偷(从中找出原因应采取怎么样的措施加分)

十五。

谈谈自己如何度过大学四年生活?

十六。

积极正确的人生观的基本内容及人生目的价值态度三者之间的联系

举例:

助学贷款未还1还二道歉3法律原因诚信问题道德修养银行措施2

十七。

在大学与人相处有何启发?

需要哪些美德?

十八。

大学生应该以怎样的态度面对人生?

十九。

如何正确面对竞争?

并树立正确的竞争心态?

二十,自然与社会的关系。

第七讲学习法律原理增强法治观念(张会峰)

“律”的释义:

“律,均布也。

”——《说文解字》“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

”——段玉载《说文解字注》

“法”“律”同一: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唐律疏议》

现代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特征: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由国家制动或认可;法以权利(权力)、义务为内容;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与道德的区别:

表现形式不同;存在时间不同;调整范围不同;规范内容不同;调整方式不同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我国当代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就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无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制),它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与体系

在我国,哪些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纳入“法”的范畴呢?

这些“法”的称谓如何区分?

地位或效力等级又存在哪些区别呢?

法的渊源:

也称法的效力渊源,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法律地位或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例如: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性条例等,都是对不同形式的法的渊源的称谓。

概念区分:

法的渊源与法的历史传统(法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不同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的区分,如大陆法系(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称谓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举例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

《宪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效力仅低于宪法

《刑法》《婚姻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效力仅低于法律

《长城保护条例》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针对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北京市信访条例》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会城市及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效力低于同级地方性法规

《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自治区、州、县)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效力低于法律

《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人大机关

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军事法规

中央军委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国人大

效力低于宪法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

国际条约惯例

多国协商缔结或接受

效力由国内法具体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

又称部门法,指的是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根据法的调整对象:

例如调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属于民法;调整行政关系的属于行政法;

根据法的调整方式:

例如刑法调整对象非常广泛,但调整的方式(利用刑罚方法)具有特殊性,因此也归属于一个特殊的法律部门。

(2)法律体系:

由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内涵

外延

宪法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

行政法

调整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及其修正案

民商法

调整民事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

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监管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程序法

调整关于诉讼活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注:

与程序法相对称,其它5个法律部门又被称为实体法

三.树立法治观念

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

——江平

“法制”与“法治”

“法制”:

国家法律和制度的简称,也称法律制度,属于制度范畴。

例如“健全民主与法制”。

“法治”:

“依法办事”的原则,强调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是与“人治”是对应的概念,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原则、理念和方法,属于意识形态范畴。

例如“法治观念”

“依法治国”:

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的更为完整的表述,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法治观念:

在当前也被称为“法治理念”,指人们关于法治的感性体验、认知、领会和评价的一种基本态度。

当代大学生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治观念?

(举例:

秋菊打官司:

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与困惑;刘海洋伤熊案:

法治观念淡薄的悲哀;大义灭亲的悲剧:

道德不能代替法律。

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确立法律信仰,培养维权意识;培养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培养法律思维方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

辛普森案;讲程序:

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MirandaRule)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沉默权。

这已为世人所共知,并成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基本人权的强有力的工具。

沉默权,即对提问可以不回答,从而减少和避免刑讯逼供、诱供或惧于强权的假供,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下犯罪嫌疑人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它肯定了犯罪嫌疑人不得被迫自证有罪;

  二、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嫌疑人个人的力量不足以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律师的参与对讯问程序的合法有效起到监督保证作用,在一定程序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对无力聘请律师的,应由政府免费提供,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米兰达规则的程序价值

  米兰达规则主要是体现了保障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性规则,程序正义的价值在于诉讼双方公平竞争。

米兰达规则的确立,改变了美国警察办案的做法。

在程序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

  价值一,米兰达规则使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在刑事案中被迫对自己作证”更加具体化,从而加强了控方的举证责任。

“反对自证其罪原则”(right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联合国司法准则之一,很多国家都确立了这一原则。

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使之适用于侦察阶段,米兰达规则的确立,为“反对自证其罪原则”在侦察活动中的适用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

这一规则适用的范围是可能导致刑罚或者更重刑罚的事实,既包括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和间接证明犯罪的事实以及导致发现犯罪的线索的事实。

正是因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帮助对方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诉讼的另一方就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获取反对对手的武器。

这样就迫使在刑事诉讼中控方放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依赖性。

③如今,在美国这一规则已扩大解释为任何政府机构都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被告人的口供在刑事审判中的证据作用发生了变化。

  价值二,米兰达规则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立了审讯的定义。

所谓“审讯”(interrogation),④一般理解就是问话,目的是从问话者的口中掏出归罪的证据。

如果警察问被捕者:

“这个人是不是你杀的?

”这个问话当然是审讯。

在米兰达案公布以后,如果被捕者选择保持沉默,这样的问话得出的证词当然不能用作证据。

这就要求警察对逮捕的人在问话前,必须要向他告知“米兰达警告”,否则,就构成审讯,当然这种审讯是非法的,从审讯中得到的证据以及案件的线索都不得进入司法程序。

从而,使审讯的合法性在警察的侦察活动中有了具体的界限。

  价值三,加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防御力量。

⑤法国哲学家皮埃尔.勒鲁曾说,“平等创造了司法和构成了司法”。

然而,在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是不平等的,特别是对穷人和文化程度不高或者说法律知识欠缺的群体来说,这种抵御能力低下,他们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什么,“米兰达规则”的适用,使他们首先可以不要作出对自己不利的行为,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

他可以保持沉默,等到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再决定自己该做什么,该说什么。

从而使诉讼力量达到平衡,在程序上保障了他们的诉讼权益。

总之,“米兰达规则”是沉默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程序正义的一系列思想的集中体现,反过来这些思想又是沉默权的基础与源泉,与具体的规则相伴而生。

正因为如此,“米兰达规则”才被各界所接受。

第八讲了解法律制度遵守法律规范(上)(张会峰)

一.我国的宪法制度

宪法的概念: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宪法的基本特征:

内容上:

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效力上:

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程序上:

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我国宪法的内容体系(见手绘图)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民主集中制原则: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民主集中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5)人权原则: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34条

政治自由:

六大政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35条人身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狭义的人身自由权(身体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人格、住宅、通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能否直接援引宪法提起诉讼?

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能否直接援引宪法进行裁判?

宪法不能司法化的基本理由:

“宪法更多意义上是政治性纲领,内容大都是历史叙述、确立重大制度原则或制定路线和政策等。

条文简单、概括和抽象,缺乏直接明确的规范功能,不符合法治原则对规则明确性的要求。

实施宪法,首先要求代议机关将这些条文转化为具体的法律。

不通过适用法律来间接适用宪法,依宪治国和依宪审判都毫无意义,甚至会造成权力的滥用。

”——翟小波:

“宪法不能司法化”

相反的见解:

李燕平:

“宪法真的不能司法化么?

二.我国的行政法制度

1.行政法的概念与基本范畴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行政主体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基本范畴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

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

权益受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2.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行政行为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这一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行政相对人。

如:

行政立法、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决定、命令。

具体行政行为:

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个人,具体适用行政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

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法学界对“孙志刚案”的回应:

三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违宪性。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行政处罚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结论:

《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无权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否则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

五位知名学者再次以中国公民的身份联名上书,要求就收容遣送制度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三.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1.民法的概念与体系

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体系:

《民法通则》(1986年)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总纲。

此外还包括一系列下位法律:

调整财产关系:

《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调整人身关系:

《婚姻法》、《收养法》等。

2.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即丧失胜诉权。

(1)一般诉讼时效:

二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特殊诉讼时效:

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3)最长诉讼时效:

二十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合同法律制度之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婚姻法律制度之结婚

结婚的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登记(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无效婚姻:

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撤销的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婚姻法律制度之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一方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之间对财产及债务的约定:

(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婚姻法律制度之离婚

离婚的方式: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与起诉离婚

准予离婚的情形: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于离婚的特别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7.继承法律制度之遗嘱继承与遗赠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8.继承法律制度之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分割财产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九讲了解法律制度遵守法律规范(下)(张会峰)

一.刑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修订颁布实施的,至今已经通过六部修正案。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派生原则:

法律明确性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

犯罪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构成定义:

刑法规定的,反映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即构成犯罪的规格要件。

犯罪构成的四要件:

犯罪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犯罪客观方面:

一般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犯罪主观方面:

包括故意与过失;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与特定身份问题

犯罪客观方面之危害行为:

“无行为则无犯罪”;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的构成条件(有法律上、业务上或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能作为而不作为;不作为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和过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第15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轻信的过失)

犯罪主体之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不满14周岁

已满14不满16周岁

已满16周岁

未满18周岁

不负刑事责任

犯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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