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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笨的刑法总论缩印

第一部分题型与分值分配

一、填空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四、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五、问答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六、案例分析题(共30分)

第二部分重点思考题(考五个)

问答题:

1、简析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

(1章)(法二上课李大欣总结)

刑法总论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效力范围》,《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大部分。

其中,《犯罪论》包括犯罪、正当行为和犯罪形态,“犯罪”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的形态”包括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和罪数形态,停止形态包括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刑罚论》包括“刑罚的体系和种类”——主刑和附加刑、“刑罚的具体运用”——裁量原则情节、裁量制度、刑罚的执行、刑罚的消灭

2、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有何特殊性?

(1章)(第四页)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刑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特殊性,首先体现为刑法调整对象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确定性和利益的整体性;

(2).调整方式的特殊性。

国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制定和实现法律规范的内容来完成的。

因此,所谓刑法的调整方式的特殊性,是指刑法规范产生和实现的特殊性。

(3).调整手段的特殊性。

刑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同样决定了刑法调整手段特有的严厉性和迫不得已性

3、简述罪刑法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2章)(第三十六页)

(1).罪之法定,是刑之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我国刑法中的罪之法定,具体体现为:

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在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具体犯罪的规定;

(2).刑之法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罪之法定的自然延伸。

我国刑法中刑之法定,主要体现为:

对刑法种类的规定、对量刑原则的规定、刑法分则对具体个罪的法定刑的规定、对个罪法定刑的具体设置

4、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本质的论述?

(第六十五页)

《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精辟论断,深刻地揭露了犯罪的本质:

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

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与相同的条件。

同样也就是那些把法和法律看做是某种独立存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关于犯罪本质的这一论断,至少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了犯罪的政治内容:

第一,犯罪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这一层含义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内容在于侵犯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

第二,犯罪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第三,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第四,犯罪不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

5、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

(5章)(第八十二页)

所谓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作为认定犯罪的规格与标准,犯罪构成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从犯罪构成的概念所反映的内容来看,它具有整体性、抽象性、法定性和有机性等特征。

6、谈谈你对犯罪构成三阶理论的认识。

(5章)(维基百科词条)

刑法犯罪三阶理论为学说上用以判断行为人是否成立犯罪的理论之一,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内广泛受到使用。

刑法犯罪三阶理论判断犯罪可分为三个步骤:

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罪责(有责性)。

同时满足构成要件该当性和具备违法性的行为称为不法行为,一行为必须要不法且有罪责才能构成犯罪。

不法(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乃是针对行为本身所为的价值判断,而罪责则是针对行为人的价值判断。

7、简析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

(6章)(第一百零六页)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单从犯罪对象去看,未必分得出犯罪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即社会关系,才能确定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不是,它只是部分犯罪之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8、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7章)(第一百一十六页)

(1).行为人具有实时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这是成立不作为的前提。

行为人负有的实时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必须是特定的义务,而不只是普通的道德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因而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也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的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是是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基本点是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9、如何理解和把握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

(7章)

(1).“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禁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不当为之而为之”。

作为形式在犯罪中较多见,并有许多犯罪只能表现为作为形式。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该种义务的行为。

即应为而不为。

(3).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角度出发,将危害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

作为与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个基本形态

10、简析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7章)(第一百二十四页)

(1).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非共同要件。

(2).一切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构成均以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未完成形态犯罪及行为犯的犯罪构成中不要求危害结果。

11、简析单位犯罪一般主体的要件(8章)(第一百五十页)

(1).只有能够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的单位,才肯能成为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任何单位犯罪主体都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单位犯罪主体要件的核心。

(2).自然人结合所组成的单位要成为刑法学意义上的单位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功能,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是任何自然人结合体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的前提,具有相对独立的功能、活动、利益,是一个社会组织成为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的另一个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②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相对独立的社会性活动,是一个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犯罪能力的标志,但单位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

③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在我国刑法中,“罚金”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形式。

因此你是否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是一个单位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的基本标志。

12、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犯罪的构成要素。

你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9章)

违法性认识是指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的判断,属于对于认识的规范评价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认识因素包含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的认识,这里的危害性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对事实的评价。

因此,据此可以认为违法性认识是中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13、间接故意犯罪存在的哪些情形?

(9章)(第一百六十二页)

(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一种危害结果,而放任另一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14、简析犯罪行为与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的关系。

(9章)(第一百七十二页)

[联系]:

(1).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它们的形成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2).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目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

(3).二者有事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一致的。

[区别]: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不同。

动机产生在前,目的产生于后;

(2).二者所包含的的内容不同。

动机解释行为人产生犯罪的主观原因,目的揭示其希望达到的结果;

(3).二者的内容、作用不同。

动机决定目的的产生,目的支配行为的实施;有目的必有动机,有动机不一定有目的。

二者都伴随行为的发展而发展变化,但动机对行为起的是推动作用,目的起的是导向、只指挥作用;

(4).对定罪、量刑的意义不同。

犯罪的目作用偏重于定罪,犯罪动机的作用偏重于量刑

1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行为的限制条件有何不同?

你对此如何认识?

(10章)

(1).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

①防卫的限度是制止不法行为所必需的,即防卫的性质、手段、强度以及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②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从而造成重大损害。

根据法律规定,允许防卫行为一定程度地超过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的特定限度。

(2).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

①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②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③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④必须是为使合法权益面授危险的侵袭⑤必须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紧急避险只有在无其他方法。

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而正当防卫则没有这种限制,即使在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时也可以实施防卫。

法律鼓励公民勇敢地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不是简单、消极地放弃抵抗以求自保

16、简述犯罪各种未完成形态的处罚原则。

(11章)

(1)犯罪预备:

“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国)得减主义,游蛇恩怕机关

(3)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17、简析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12章)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其主观要件只有故意一种形态,但这种故意不是个人的单独故意而是一种共同故意。

所谓共同故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而是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目的不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考察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时,只需认定共同犯罪人有无共同故意,不要求他们有共同的目的,即使在以目的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主犯以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为前提,从犯则可以基于其他目的

18、一般犯罪集团与特殊犯罪组织的区别(12章)

第一、后者人数要求高于一般犯罪集团;第二,后者危害性大于一般犯罪集团

19、简析法条竞合与想像竞合的区别。

(13章)

(1)在竞合原因上,想象竞合犯的竞合原因在于动态发生的数危害结果,没有实然的行为及结果则不可能产生数罪名的交叉、重合;而法条竞合的竞合原因在于静态存在的法条本身之内容,即无论是否有事案发生,在立法时数罪名的交叉、重合就已经存在。

所以可以说想象竞合犯事动态竞合而法条竞合是静态的竞合

(2)在竞合内容上,想象竞合犯存在多重罪过,是罪过中不同结果之竞合;二法条竞合中的竞合是具有犯罪构成意义的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

简而言之,前者是观念(罪过)的竞合,后者是条文(规范)的竞合。

(3)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想象竞合犯在处断上是简单地“从一重”;而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应当由司法者根据立法原理及基本原则,或者选择罪名最贴切之法条,或者选则法定刑最适当之法条进行定罪、量刑。

20、简述各种一罪数形态的处断原则。

(13章)

(1)继续犯虽然行为具有持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而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

法律对属于继续犯这种犯罪形态的犯罪规定有相应的法定刑,处理时只要依照法律即可,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2)对想象竞合犯,理论通说主张应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就其中最重的罪名处断。

(3)由于结果加重犯有独立的法定刑,所以在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即可。

(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的)

一行为,如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残、死亡。

21、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

(15章)

这种事实根据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的犯罪构成的事实;二是除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外的其他有助于衡量、判断刑事责任程度、大小的具体事实,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事件、地点、条件以及犯罪前后的案件事实。

22、刑罚功能有何特征?

(16章)

(1)刑法的功能是刑罚对社会及个人产生的作用;刑罚的功能是对社会及个人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创智、裁量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2)刑罚对犯罪人的功能:

①惩罚功能②教育与改造功能

(3)刑罚最犯罪被害人的功能:

抚慰被害人为自己或其家属的生命、财产、精神的安全而忧患不安的心情,精神上得到补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复仇情绪得到平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的愿望和要求,从而也防止了他们对犯罪人实施私人报复,避免酿成新的犯罪

(4)刑罚对社会其他成员的功能:

①威慑功能:

刑罚一起具有的剥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畏惧而不敢犯罪②鼓励功能:

通过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一定的刑罚,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法律意识坚定其守法信心

23、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7章)

(1)只能附加适用,不能独立适用,没收财产的对象为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以及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罪,至少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没收财产是指犯罪分子合法所有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3)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在共有财产中犯罪分子应得的份额)

24、我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7章)

按《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

(1)独立适用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25、简析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限制。

(17章)

(1)《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这一规定是对所有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的实质性限制

(2)《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为了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我国《刑法》和《形式岁诉讼法》都规定了严格的死刑适用程序,以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避免错误。

(4)实践证明:

我国独创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严格控制死刑实际执行的范围,防止错杀,挽救一切可以挽救的犯罪分子,促使罪犯改过自新都具有重要意义

26、构成一般累犯需要什么条件?

(18章)

【一般累犯】

(1)犯罪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4)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

【特别累犯】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2)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并增加“恐怖活动哦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中的任一类罪,都构成特别累犯,不受“五年以内”的期限限制。

27、简析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适用情形的规定。

(18章)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并且数罪均已被发现,在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前提下,若数罪所判处的刑罚均为死刑,则执行死刑;均为无期徒刑则执行无期徒刑;若均为有期徒刑或者均为拘役或者均为管制,则根据限制加重则合并处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后还没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执行的刑期,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处罚:

《刑法》第71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28、简析缓刑的适用条件。

(19章)

(1)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缓刑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

①犯罪情节较轻②有悔罪表现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9、简析假释的撤销。

(19章)

假释的可逆转性,即假释依法定情形可以撤销,是假释制度的一大特点,也是假释制度的内在要义。

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假释可据以撤销的事由是:

(1)考验期内又犯新罪

(2)考验期内发现有漏判的罪行(3)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管理规定的行为

30、简析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20章)

【1】根据《刑法》第87条都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限划分为四个档次: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其追溯时效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关于连续犯和继续犯追诉期限的起算,《刑法》第89条第1款也作了规定,即“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期计算”

【3】《刑法》第89条规定: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案例分析:

(选考两个)

1、案例分析涉及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犯罪停止形态等知识点。

2、注意2002后以来司法考试中的案例。

3、附检察院辩论赛案例,供参考。

该类案例分析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可根据自己的理解与认识进行分析,要求能自圆其说,分析透彻全面。

附:

检察院辩论赛案例

案例一

苏猛2001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后,2006年6月5日刑满释放后自谋职业,经营一家小吃店,雇佣李艳为服务员。

2011年3月,因房租上涨,李艳要求加薪,苏猛未予答应,李艳遂产生报复苏猛后离开的念头,遂向卫生部门举报苏猛饭店使用地沟油,苏猛因此被罚款10000元并被责令停业,李艳也随后离开饭店另到别处寻找工作。

后苏猛得知李艳举报其饭店之事,欲找其算账。

2011年6月4日中午,苏猛在某超市发现李艳,即上前将其扭到自己住所,要其偿还罚款及停业损失20000元,李艳以其没有举报为由拒绝苏猛的要求,苏猛将房门锁闭,并派人监视李艳不让其离开。

次日上午9时苏猛看李艳仍然坚持不愿还款,即打电话给李艳家人,以加害李艳相要挟,要其家人归还李艳的欠款20000元用以赎人,李艳家人为安全考虑,按其要求先汇10000元,并以正在借钱为由拖延时间,同时向警方报案。

警方于6月5日晚7点在苏猛住处找到李艳并将其救出。

控方:

苏猛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辩方:

苏猛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是累犯

作答(新浪答案):

我认为,对于苏强的行为倾向于认定为绑架罪,并且应构成累犯。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获取非法债务而采取的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及暴力劫取等方式的,均不以绑架罪、抢劫罪等重罪论处。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因此,苏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合法或者非法债务,而债务的存在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

本案中,李艳虽然主观上存在一定恶意报复的动机,但其采取的如实举报方式造成苏强损失,显然不存在任何过错,也就不可能存在对于苏强的债,苏强的行为失去了任何合理的依据。

但是,苏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一直向李艳及其家人索要20000万元,表明其主观上可能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对此,应重点分析苏强主观上认为存在债务的认识是否有事实依据,如果有依据,则其行为在主观认识上与客观行为上不能统一,根据刑法中的错误理论,应在能够统一的部分定罪量刑而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没有没有证据支持,则不能采信,而只能认定为绑架罪。

对此案例并没有明确此问题,双方论辩选手也没有深入剖析。

一般人对于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性质应当有明确的认识,因此在案中情况下对于债务的认识应按照一般人标准对待。

因此,苏强的行为应构成绑架罪。

至于苏强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涉及到对于刑法规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如何理解的问题。

我认为,再犯新罪的时间应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时间为准,也就是只要在五年内着手实施犯罪,不论犯罪是否成立均应认定为成立累犯。

因此,苏强不论是构成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都应成立累犯。

 

案例二

杨波住在某小区8楼,一日凌晨2点,窃贼李平高空攀爬撬窗入室行窃,杨波惊醒后高喊抓贼,并想将李平扭送至公安局,李平殴打杨波,杨波被迫还手,二人在阳台发生扭打,混乱中将阳台一花盆碰落,小区保安赵君闻声赶来协助抓获窃贼跑到楼下时,被掉落的花盆砸伤头部,致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

后李平被其他赶来的群众抓获,但司法机关不能查清花盆由谁碰落。

控方:

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负责

辩方:

李平构成抢劫罪,对重伤结果不负贡任

新浪答案:

我认为,李平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对重伤结果不负责任。

首先,李平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罪。

其次,本案之所以有争议,关键在于司法机关不能查清花盆由谁碰落。

实际上,如果花瓶由李平碰落,可能就不存在太大争议,因为抢劫罪规定了抢劫致人重伤的情形,这里致人重伤显然不限于故意也包括过失。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不慎伤及第三人的行为,如实施暴力过程中枪支不慎走火打死路人,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应当不存在问题,而本案中李平在与杨波扭打属于李平抢劫行为的延续,此时杨波在夜深人静时高喊抓贼,并且二人在特定的地点阳台上扭打,如果系杨波不慎破落花盆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过失,自然应当对重伤结果负责。

但是,如果双方扭打过程中系杨波不慎破落花盆则可能有不同结果。

因为对杨波来说,其行为性质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人伤害不法侵害行为人不存在问题,但如果正当防卫人过失伤害了无关第三人,应如何追究责任?

比如正当防卫人为阻止不法侵害人,开枪击中了第三人,那么第三人的死亡应当由谁承担呢?

正当防卫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尚存争议,但显然刑法并没有规定不法侵害人需要承担这样的责任,不能认为没有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就不能发送第三人损害后果为由认定其对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不法侵害人只能对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在损害结果是由何人造成的情况下,不能要求李平对第三人的重伤承担责任。

案例三

2003年,王小丽和杜军结为夫妇,婚后杜军经常酒后殴打王小丽,加之其与外面女人有染,二人于2007年离婚。

离婚后杜军还是经常无故纠缠殴打王小丽,不允许王小丽再婚。

为此王小丽产生了杀死杜军的念头。

由于王小丽知道杜军喜欢喝酒,并且酒量一般,便想出了找人跟杜军喝酒,把杜军喝死的主意。

2009年7月初,王小丽邀约了魏刚、魏强帮忙,王对二人讲,离婚后杜军经常纠缠殴打她,她气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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