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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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1.1为了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以下简称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1

邮政编码:

100081

电话:

(010)62182864;62182841

传真:

(010)62182864

联系人:

宋志敏、张宪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邮政编码:

100081

电话:

(010)6218286;62182841

传真:

(010)62182864

联系人:

宋志敏、张宪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楼

邮政编码:

100013

电话:

(010)84275588

传真:

(010)84273429

联系人:

张利民、甘晓东、李立群、岳林

3企业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2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4.1.3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4.1.4《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4.4.1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所有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由经济联合体统一领取生产许可证后,又新增加子公司或生产厂、点,应及时申请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

对新增加的子公司或生产厂、点,补充审查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如不合格,不得使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否则,吊销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

4.4.2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3

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5)。

4.5增项和升级的申请

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证书增项或升级时,除4.1.1和4.1.2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生产许可证附件。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现场审查

5.2.1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5.2.7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见附件8)一式三份。

当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时,应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见附件9)。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6.2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4

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7审定与发证

7.1证书填写采用正本、附件形式,正本“产品名称”一栏填写“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明细见附件)”,每个企业一张正本;附件填写申请单元、规格型号和牌号范围,每个企业一张附件。

7.2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8.2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8.3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5

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组织补充审查。

8.4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收费办法

9.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9.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9.3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4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

6

9.6产品检验费:

由企业按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计价费[1996]1500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质量检验费为每炉批1400元。

不锈钢热轧钢板、耐热钢板产品质量检验费为每炉批1500元。

9.7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10.1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3)96号文批准正式实施。

10.2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7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申证单元及规格型号

一、申证单元

锅炉用钢板单元

GB713-1997《锅炉用钢板》

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GB/T4238–1992《耐热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T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二、规格及牌号

按照上述申证单元中的相应产品标准对规格和钢号的要求执行。

申报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的规格和钢号超出上述产品标准范围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8

附件2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一、产品标准

锅炉用钢板单元

GB713-1997《锅炉用钢板》

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GB/T4238–1992《耐热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T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二、相关标准

按照上述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其它标准

采用上述标准以外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强制标准的相应项目要求;企业标准必须按照国家相应规定进行备案且标准水平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企业需及时跟踪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修订情况,保证所用标准现行有效。

9

附件3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企业应具备的

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一、生产设备

1、企业的生产装备应符合国家相应的产业政策要求。

2、钢板板坯生产企业应具有转炉(公称容量≧15吨)或电炉(公称容量>10吨)等冶炼手段并配备炉外精炼设施。

钢板生产企业应具有:

加热炉、高压水除鳞设备、四辊轧机、钢板矫直机、剪刀、火焰切割(钢板厚度≥25mm的,允许用火焰切割)等。

3.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应具有相应的热处理设备。

4、生产“不锈钢热轧钢板”和“耐热钢板”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高温热处理炉。

二、检测设备

1、申请厚度规格>20mm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的企业应具备满足检测要求的超声波探伤设备。

2.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相检验、力学性能检验、工艺性能检验的相关设备。

10

附件4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表)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

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印制

11

附表填写说明:

1、附表应按照单元填写,每个单元需单独填写本附表。

单元划分如下:

锅炉用钢板单元

GB713-1997《锅炉用钢板》

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GB/T4238–1992《耐热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T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2、此表格为格式,企业可根据情况扩大表格大小。

建议用计算机填写。

12

表1企业及申报产品简况

 

13

表2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14

表3主要生产工艺及流程

 

15

表4企业钢材年产量统计

单位:

万吨

 

表5钢板生产企业原料来源情况

 

16

附件5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17

附件6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18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1条43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若全部合格;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7条37款)中

(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10款;

(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

5.各项条款的审查结果填在“审查结果”栏中,合格用“Y”表示,一般不合格用“N’”表示,严重不合格用“N”表示,需要说明的事项填在“备注”栏中。

6.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19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及板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29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表二

 

30

附件7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

一、检验依据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测依据分别如下:

1锅炉用钢板单元

GB713-1997《锅炉用钢板》

2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

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GB/T4238–1992《耐热钢板》(仅限于供生产压力容器用部分,即GB150所列钢号)3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GB/T3531–1996《低温压力容器用低合金钢钢板》

二、替代原则

为客观考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实物质量,同时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在同一申证单元内产品检验替代原则如下:

1锅炉用钢板单元

申请GB713产品时,抽查该产品2个炉批。

2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最多抽查4个炉批产品;

当申请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或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GB/T4238–1992《耐热钢板》任一产品时,抽查该产品2个炉批;

当申请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和GB/T4238–1992《耐热钢板》产品时,抽查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2个炉批;各抽查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和GB/T4238–1992《耐热钢板》产品1个炉批。

当申请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和GB/T4238–1992《耐热钢板》产品时;或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GB/T4237–1992《不锈钢热轧钢板》;或GB6654-1996《压力容器用钢板》、GB/T4238–1992《耐热钢板》产品时,各抽查2个炉批产品。

3低温压力容器用钢板单元

当申请GB/T3531产品时,抽查该产品2个炉批。

三、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替代原则规定,同一品种产品(同一标准)中,选择使用量大的、具有代表性的钢号进行检验。

对于钢板产品,如该企业同时有轧制、热处理产品的,则热轧、热处理产品各抽取一批;如现场只有一种交货方式的产品则取该交货方式两炉批。

四、尺寸、外形和表面质量检查

依据企业申请的范围,检查组在生产厂或成品库内兼顾钢号和规格(以产量大的为主):

钢板产品随机抽取两个炉批各5张产品。

依据标准要求检查产品的表面质量并进行以下尺寸公差项目的检测。

1、长度:

每张钢板量长度值2个。

2、宽度:

每张钢板量宽度值2个。

3、厚度:

每张钢板量两端左、中、右厚度值各3个。

4、外形和表面质量在抽取的5张产品上检查。

31

5、大于20mm的低温容器用5张钢板应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查。

五、理化性能和工艺性能检验试样的取样规定

1、所有的检验试样在经外观、尺寸检查合格的产品上切取,所抽样品由检查组指定,抽样工作在检查组的监督下进行。

2、按照标准规定,从被抽查的2个炉批的产品中,每炉批产品分别按规定检测项目切取初验试样、备用样和复验样,不同品种产品的样品数量和取样位置见附表。

3、所有样品都要用记号笔写上编号(或其它不易脱落的标记),编号规定见附表1~6所示。

4、初验样(包括备用样)按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数量清点后包装。

填写取样明细表一式两份,一份和试样封在一起,试样由检查组签封,由厂家立即寄(送)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另一份取样明细表由检查组交审查组织部门。

5、复验样按检验项目分别包装,经检查组签封后封存在厂里并妥善保管。

如初验样某一项不合格时,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通知厂方,厂方应立即将该项目复验样寄(送)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

企业收到检验合格的报告后,复验样由企业自行处理。

六、关于检验规则的说明

本检验规则是依据相应产品标准对某些检查和检测项目进行的进一步明确和说明,没有涉及的内容依据相应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生产能力的确定

审查组在现场确定许可证规格时,要根据企业的生产装备能力、检测能力和生产历史等因素综合考虑。

32

附表1

“锅炉用钢板”生产许可证检查取样表

 

注:

1、按照标准规定,从被抽查的2个炉批的产品中,每个炉批分别从2张钢板上按检验项目切取

初验样,备用样和复验样。

2、在同一炉批2张钢板上切取的试样编号为A、B,其中A为初验样编号(包括备用样),B为复验样编号(要注意不同炉批试样不要混淆)。

3、本附表是对产品标准主要检验项目的取样要求进行的说明,现场确定检验项目时,以产品标准中相应的规定为依据。

33

附表2

“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证检查取样表

 

注:

1、按照标准规定,从被抽查的2个炉批的产品中,每个炉批分别从3张钢板上按检验项目切取

初验样,备用样和复验样。

2、在同一炉批3张钢板上切取的试样编号为A、B、C,其中A为初验样编号(包括备用样),

B、C为复验样编号(要注意不同炉批试样不要混淆)。

3、厚度大于60mm的钢板,拉伸、冲击试样应在厚度四分之一处取(试样的轴线与一个轧制面的距离)。

4、本附表是对产品标准主要检验项目的取样要求进行的说明,现场确定检验项目时,以产品标准中相应的规定为依据。

34

附表3

“不锈钢热轧钢板”生产许可证检查取样表

 

注:

1、按照标准规定,从被抽查的2个炉批的产品中,每炉批分别从3张钢板上按检测项目切取初验

试样、备用样和复验样。

2、在同1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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