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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合作协议合同4篇

【必备】合作协议合同4篇

合作协议合同篇1

  甲:

  乙:

上海公司

  甲乙双方秉持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就以保健品销售提成的方式置换广告版面事宜,特制定本协议。

  一、合作内容及期限

  1.1经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的刊登上海产品广告。

  1.2双方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广告版面的约定和投放

  甲方提供的广告版面为正常的媒体版面,广告量可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调整,甲方每周提供一个整版广告。

  三、广告费、销售提成的比例支付方式及版面结算价格

  3.1广告费按销售回款额的%提取。

  3.2在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销售回款额的数额核对完毕。

并于15日前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发票方可结清上月费用,如未付清,甲方有权延迟发布乙方宣传资料,甚至停止发布宣传。

  四、广告审查与预定

  4.1乙方事先审核广告内容,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4.2甲方有权审核广告内容,当日广告发布版面数量以书面形式交甲方确认。

  4.3如甲方修改广告内容,应事先通知乙方,待改正后再予刊登。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5.1根据本协议,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了解每天销售量及产品质量的监督核实权。

  

(2)按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已发布的广告费。

  (3)甲方对乙方所需刊登的广告享有终审权、决定权。

  (4)如因政府部门导致无法刊登,视为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

  5.2根据本协议,甲方应尽如下义务:

  

(1)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经营权和内部管理权。

  

(2)确保本合同规定的乙方拥有刊登权,须每期安排广告版面。

  (3)合作期间,不得刊登乙方同行的广告,每个月免费发布二篇软文配合硬广告。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1根据本协议,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拥有自主经营权,有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广告刊登权。

  

(2)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取得相应的合法收入。

  6.2根据本合同,乙方应尽如下义务:

  

(1)乙方为甲方提供记录每日交流量和成交量的网络系统链接,

  

(2)乙方在收到广告费发票后应如期支付广告费,同时负责广告的设计编排,并按时交付甲方。

  七、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7.1双方在正式合作期间,如甲方持续一个月停止刊登乙方广告则视为终止合作,乙方将撤销电话销售系统,甲方不再享受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如双方无异议则至期满自行终止。

  7.2本协议试行三个月,如双方无异议则继续。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7.3双方合作一年后,如无异议,则顺延至第二年。

  八、其他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应协商确定。

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否则诉至协议履行地。

  九、甲方账号

  甲方户名:

  甲方开户行:

  甲方帐号:

  甲方:

乙方:

上海公司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地址:

地址:

合作协议合同篇2

  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名称:

  地址:

  地址:

  电话:

  传真:

  为规范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货物内容:

  以每一张具体订单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工艺和包装要求为准.订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货款结算期限及方式:

  1.纯加工:

在乙方交付的货物经甲方于收到货物检验无质量和数量问题后,当月所有货款通过银行转帐方式付到乙方指定帐户.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结算期限出货后60天.如提前结帐分以下4种方式并且提前一个月通知财务:

一星期内结帐现金结算折扣25%,15天月结现金结算折扣15%,30天月结现金结算折扣8%,40天月结现金结算折扣5%.

  2.货币加工:

甲乙双方同意定单的货款分二期结算:

  第一期:

甲方于订单所涉样板由其授权并书面批准样版的下一个工作日(星期一到星期五,公共假期例外)以银行汇款的方式将订单所涉货款的30%到乙方指定帐户.

  第二期:

剩余70%的货款作为保证金,在乙方交付的货物经甲方于收到货物检验无质量和数量问题后,当月所有货款以月结对账后40天后,以银行转帐方式付到乙方指定帐户.

  三:

货物交付地点:

  乙方所供货物必须交付到甲方所在工厂为实际交付完毕,运费由乙方负责.

  四、期限,质量,数量及退换货:

  期限:

乙方交货的期限以甲方订单中约定的期限为准.如果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时交货,甲方可按违约责任扣除乙方货款.

  数量:

甲方允许乙方供应订单数量有5%上下浮动,但甲方只接受全包,例如:

订单数160件订单要求包装比例1:

2:

2:

2:

18件1包可供应多一包或少一包.

  质量:

产品质量要符合定单详细尺寸、工艺、包装、技术标准,要求如下:

  在每款大货开货前,乙方务必先做生产板1件,经甲方QC批核,确认工艺制作等,检验合格,方可开大货.

  确保每款大货能保质,保量按时交货.

  每款大货完成后,交货时必须经甲方QC抽查,确认货品数量及工艺合格后,签字方可生效.

  抽查货品接受标准:

甲方只允许每单货的10%小疵点及1%的大疵点,如有超出接受范围,须100%退回,重查返工.

  对因货品返工导致一切费运及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收货后,甲方查出一些货品须返工时,乙方应积极配合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甲方工作场地进行返工.

  对于品质控制的基本要求,《工艺制作基本要求》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每月每款大货交货后,必须由品质部签字确认后,甲方财务部才可受理对账.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信守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须向对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能如期交货,除非经甲方书面授权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定单,并要求乙方偿付甲方¥1200人民币管理费.除此之外,甲方还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为:

以未按时交付货物金额的每日百分之二十计算.未按时交付货物迟五天的扣除全部货款.

  3.乙方产品质量不符合甲方定单详细尺寸、工艺、包装、技术标准,甲方有权退换货或扣减相应货款.退换货的运输费用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六、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的效力、履行、解释等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甲方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此合同期为期年.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八、合同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须另行协商并签署书面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生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注:

与本合同有关的订单、传真件、电子邮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时生效

  甲方:

**制衣厂乙方:

  代表:

20年月日代表:

20年月日

合作协议合同篇3

  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本准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确立。

本协议书各条款所确定之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覆盖双方今后签定的每一份交易订单,无论是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均应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之规定。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从年月日开始到年月日止。

在此期间内,甲乙双方合作发展。

  一、资信证明

  甲乙双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以及法人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甲方须如实填写《会员单位申请表》。

  二、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甲方以会员资格享受既定利润空间;甲乙双方以统一零售标价为标准的%进行结算,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营销体系以及价格体系。

甲方的会员资格在乙方所有专卖店均视为有效。

有关会员的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三、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现款现货原则”。

  2、业务联系中凭传真向乙方要货,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款。

  3、甲乙双方日常交易实行最低零售限价结算制,即甲方所需产品单价一律按照《产品最低零售限价表》结算。

  四、质量问题

  乙方各类产品,应确保质量。

凡在拆包后发现产品内在品质问题,由甲方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和法定时间十天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措施补救或退货。

其运输费用概由乙方负责。

如属超过法定时间十天或甲方收货后保管不善、超期储存等所引起的质变,由甲方负责。

  五、安装责任

  甲方所购产品如由乙方负责安装的,其安装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但甲方须配合处理;若甲方所购乙方产品进行自行安装的,其安装责任概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安装责任。

  六、价格约束

  1、零售标价:

乙方所有产品实行全省统一零售标价。

  2、价格控制:

乙方所有产品零售卖价实行最低零售限价控制制度,即卖价不得低于最低零售限价。

  3、价格协议:

甲方向客户推荐产品时,不得违反零售价格体系,否则会员优惠无效;禁止甲方与客户进行低于最低零售限价的私下交易。

  七、约束条款

  1、甲方连续六个月未购买产品时,乙方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2、甲方出现下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取消甲方VIP资格;①触犯法律时,乙方将追究甲方相应法律责任:

  ②故意毁损乙方声誉形象的;

  ③不执行乙方控制零售价格的;

  ④违反乙方价格体系,与客户进行私下交易的;

  ⑤对乙方有欺骗、欺诈行为的;

  ⑥甲方信誉逐渐恶化的。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不得违约,否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将视为违约。

  3、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并应赔偿对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协议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号:

  开户行:

  银行帐户:

  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政编号:

开户行:

银行帐户:

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

合作协议合同篇4

  甲方:

云南东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营各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联营项目概述

  1、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双方的联营项目为: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生产、销售贝塞尔混凝土业务;

  2、甲、乙双方并协商约定:

双方合作生产的贝塞尔混凝土,甲方须无条件按双方约定的市场价采购,用于甲方所开发的天生桥特色产业园项目内。

  第二条联营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不再另行成立联营实体,确定以乙方公司名义对外独立开展本合同项下联营业务,并独立核算。

  2、甲、乙双方并约定,联营生产贝塞尔混凝土业务的厂址定在甲方所开发的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内,甲方并须向甲方转让50亩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另行再签订)乙方须增加后期土地使用面积时,甲方在市场同期价格条件下优先转让给乙方。

  3、乙方自行购置相应的贝塞尔混凝土生产系统设备。

乙方因购置该贝塞尔混凝土生产系统设备而产生的生产成本,纳入联营成本。

  4、甲方同意乙方作为联营实体,为天生桥特色产业园唯一混凝土生产和供应商,该联营实体生产的混凝土应确保优先供应给天生桥特色产业园。

  5、乙方对贝塞尔混凝土的商标等知识产权享有全部所有权。

  第三条盈余分配

  1、双方协商并一致约定:

在本合同联营期限内,在联营实体独立核算,扣除全部联营生产混凝土的经营成本及税后的利润后,甲、乙双方按三七开方式分配,即:

甲方分配30%的税后利润,乙方分配70%的税后利润。

(利润的分配以双方共同委托制作的联营实体财务报表为准,并在联营实体的每一个会计年度内实行分配)

  2、双方并一致同意:

甲方向本联营实体(乙方)采购生产的贝塞尔混凝土,均按市场价供应,甲方并应保证本联营实体采购的混凝土,每立方不低于30元的利润。

  3、甲方并应向本联营实体保证供应:

因生产贝塞尔混凝土所需要的原材料、砂石等材料,联营实体采购的上述材料均按市场价执行(包括运费),该成本包括在联营经营成本内。

  3、为维护联营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协商,乙方同意甲方指派一名财务人员参与对双方合作联营生产经营及销售贝塞尔混凝土业务资金帐户的管理,甲方并有权对联营实体帐户内资金情况进行查询。

为保证双方利益,甲、乙双方承诺联营实体严格按照《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特别约定

  1、鉴于乙方资金不足,甲方同意乙方先预付万元人民币作为本联营项目的筹备金,剩余资金部分万元由甲方办理贷款。

  2、双方同意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联营实体(乙方)承担,并纳入经营成本。

因办理贷款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支出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纳税、利润分配与风险承担

  乙方以联营实体名义对外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双方按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对联营实体承担风险。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联营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规定依期如数支付投资额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应缴付出资额的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由于联营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除应按出资额的________%支付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要求中止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如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履行协议中如发生纠纷,由联营各方派代表协商解决。

  第七条免责事实

  1、在本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若出现以下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联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泥石流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政策禁止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大规模骚乱等;

  (4)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变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任何一方在提交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据后,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另一方在收到对方书面证据后,应同意解除合同。

  3、前款事项发生后,双方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联营项目进行清算。

  第八条联营合同期限、解除及清算

  1、本合同的经营期限为年(或者联营双方合意,书面终止此联营协议时止)。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出现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该项目严重受损,或者因该联营项目连续亏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者无法达到合同订立目的时,经联营双方共同决议,可以提前终止此联营合同或者解除此联营合同。

  3、联营双方终止或者解除此联营合同后,双方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联营项目进行清算。

  第九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未尽事宜,联营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有任何法律争议,合同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的,联营各方均可向各自住所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户:

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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