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质量管理学》考点笔记第六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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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质量管理学》考点笔记第六章

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编写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

此法律起源于两河流域之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有学者称为美索不达米亚法,但范围过窄。

如称其为古“近东法律”,又过广泛,因为犹太法和埃及法不属于楔形文字法律。

楔形文字法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本身带有独特的结构、体系和共同特征,它既不同于埃及法,又与后来的希腊法、罗马法存在很大差异。

二、楔形文字法律的沿革:

前3000年左右,西亚两河流域南部出现一些奴隶制小国,称为城市国家,法的形式是习惯法。

小国间经常发生战争,后来乌尔国家实现统一,称为乌尔第三王朝,其创始人乌尔纳姆编纂了适用全境的成文法典《乌尔纳姆法典》,是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除序言共29条,序言提到乌尔纳姆权力是神授的,按神的意图在人间确立正义和社会秩序。

其主要内容规定:

禁止巫术,主人要给捕获奴隶者一定报酬;伤害他人要罚款及婚姻、家庭、继承、刑罚等方面的规定。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几部楔形文字法典在结构体系上比较完整,一般划分为:

序言、法典文本和结语。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内容详尽、体系完整的成文法典。

2、楔形文字法律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楔形文字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多半是针对某种事例、纠纷,确定解决的具体办法,实际上均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也是一些处理具体案件所体现的具体原则。

五、《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

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法典制定的原因有三:

1、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

2、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

3、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六、《汉穆拉比法典》结构和体系:

1、汉穆拉比法典是根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容,针对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编排的,是一部司法判决的汇编。

2、汉穆拉比法典分为序言、本文和结语3部分,本文共282条。

七、《汉穆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

汉穆拉比法典在古代西南亚奴隶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大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隶制早期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

至今在其他国家中尚未发现这样内容详尽而保存又相当完整的法典。

它对后来东方一些国家的法律产生影响,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隶制国家的立法文献所不能比拟的,甚至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立法发展的水平。

它对赫梯、亚述、新巴比伦、波斯等国的成文法律产生过一定影响。

亚述和希伯来人的摩西法律均导源于或直接采用《汉穆拉比法典》。

八、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

3、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汉穆拉比法典》是一部奴隶制法典,充分反映古巴比伦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的意志,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

4、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法典包括很多关于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

5、保留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在土地方面长期实行土地国有制,法律规定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

此外,在一定条件下,还保留双方当事人自行调解某些争端的原始社会遗风。

诉讼程序方面实行神明裁判,发誓被视为重要的证据。

第二章古代印度法律制度

二、古代印度法律的渊源:

1、吠陀经。

吠陀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文献和文学作品的总称,内容涉及社会经济、政治、宗教、文学、风俗习惯和民、刑法律规范等。

吠陀经是婆罗门教的经典文献,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被雅利安人视为圣书。

2、法经。

为适应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要,由婆罗门不同教派对吠陀经所作的理论学术论著或解释,内容包括种姓制、民刑法规、风俗习惯以及社会行为准则,起着“法”的作用。

法经也是婆罗门教法的基本渊源,它确认了吠陀经的重要地位和种姓制度的森严性,其出现标志着古印度法律由吠陀阶段向经书阶段的转变。

3、法典。

古印度的法典出现较晚,是在古印度奴隶制处于繁荣并逐步转入衰落时期,由此引起各种宗教派别进行激烈斗争的背景下相继产生。

它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而是经婆罗门贵族编纂的,后由国家加以认可。

同时,法典的内容不完全是纯粹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宗教、伦理、道德等规范。

4、佛教经典。

三藏是佛教的经典,最古老的佛教文献,几乎全是短集,包括佛陀的言论、格言、诗歌、故事和戒律。

这些短集分为三个集子:

(1)律藏:

为管理僧侣所规定的规章和僧侣的日常生活的戒律

(2)经藏:

佛教的全部教义,即佛陀及他的最近门徒的宗教思想文献

(3)论藏:

指高级佛法的论述,主要是有关佛法的哲学方面的阐述

5、国王敕令。

指古印度较大王朝的国王为宣扬佛教所颁布的诏令。

孔雀王朝的阿育王曾大力提倡佛教,将佛教定为国教。

三、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

1、印度宗教众多,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

印度法的体系异常复杂,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

2、宗教与法律紧密结合,两者互为补充。

宗教教义要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传播,而法律则依赖宗教教义得以贯彻实施,二者互为补充。

这既是古代印度社会的真实反映,也是古代印度法律的重要特征。

3、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形成一套完整的种姓制度。

种姓制是古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

当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出现了四大原始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

第一、二等级是僧侣贵族和武士,掌握祭祀和军政大权,是统治阶级;第三等级是普通大众,主要从事农牧业和商业活动;第四等级是被雅利安人所征服的土著居民,一般从事农业、手工业和渔猎,社会地位最为低下,其中有些属于奴隶。

杂种姓中地位最低者成为“不可接触的贱民”。

印度种姓制度具有独特的特征,主要是职业世代相承,永远不变;种姓内部通婚;种姓间互补不混杂,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是不平等的;在宗教和社会生活诸方面也有严格的区分。

4、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和哲学为一体,法典实质是三者的混合物,是道德、生活和法律的箴言大全。

5、古印度各种法典与其他奴隶制国家不同,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编纂的。

四、《摩奴法典》的内容:

《摩奴法典》是印度最古老的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也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

法典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而是婆罗门教僧侣根据吠陀经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

12章,2684条,涉及刑法、民法、婚姻诉讼和审判制度等等。

传说由“人类始祖”摩奴所制定,故称《摩奴法典》。

主要内容是:

1.公开确认四种原始种姓以及派生的各个种姓的等级差别。

严格维护种姓制,保护以婆罗门为代表的种姓制度是法典的重要特征。

关于四种姓的权利、义务、地位和职业,法典作了详尽的规定。

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等;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前者;这前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除纳税义务。

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四个种姓中首陀罗地位最为低下,包括被征服的达罗毗荼人、贫穷破产者和丧失土地的人。

其中有的当雇工,不少人属于奴隶,一般从事劣等、低贱的职业。

他们不享有财产。

从人格上说,不许他们参与宗教活动,因而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只是非再生人。

而前三个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由于可以拜神,能得到第二次生命,是“再生人”。

印度种姓制度还极力维护宗法等级特权,表现在家长或丈夫在家庭中处于特权地位,

2.法典以婆罗门教教义为指导思想,是该教政治思想体系的重要文献。

3.将古代印度的专制君主神圣化,进一步用神权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5、《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

《摩奴法典》在古代印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对后来印度的法律具有深远的影响。

在印度封建社会的前期,它一直被统治阶级奉为圣典。

尽管后来由于外族的入侵,有两度伊斯兰法和英吉利法占据统治地位,但《摩奴法典》作为私法的规范,继续被采用。

伴随印度大量的移民和宗教的传播,印度法律输入东南亚各国和毗邻印度的国家,历史上形成了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第三章古代希腊法律制度

二、古希腊法律的特点:

①由于希腊分离隔绝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上国内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整个希腊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制度,长期分立。

②希腊的成文法出现较早,在从氏族组织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普遍进行了编纂法律的活动,然而跟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

③希腊各邦很早便与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有着经济和文化的交往。

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东西,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又对以后的罗马法有较大的影响;④古希腊时代的法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未能象罗马法那样在理论上达到精辟的程度;

⑤伴随公元8-6世纪希腊人广泛进行殖民活动,先后建立起许多殖民城邦,这些城邦一般带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也适用“母邦”的法律。

三、雅典民主制发展的过程:

1、公元前594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

他颁布了“宪法”,进行了许多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主要内容是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担任最高官职,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

打破了过去贵族依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

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以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赋予它各方面重要权力,这个机构各个等级均有权参加。

设立400人会议和陪审法院。

2、前509至508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进行改革主要有:

全雅典分为10个选区,每选区50名代表组成500人会议代替梭伦时的400人会议,除第四等级外,都有资格参加。

并享有更多权力,可以管理财政、外交事宜,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和执行其他决议。

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雅典的最高政权机关,形式上每个公民都有权参加,享有投票权。

克里斯特尼制定“宪法”及其政治改革,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

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海上强国,其民主制的“宪法”和民主政治也最为发达,在阿菲埃尔特和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顶峰。

3、前462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制定新“宪法”,给贵族势力和贵族政治的残余以有力打击。

民众大会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贵族会议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被取消,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以保卫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干扰。

4、之后,伯里克利又制定“宪法”,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

执政官及其他行政官职,对每个等级公民都开放,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

法庭又能参加立法工作,对民众大会的决议有最后批准权。

伯里克利还实行公职津贴办法,使贫穷的公民也能担任公职。

五、雅典“宪法”的民主性:

1、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

在雅典,凡年满十八岁的公民都享有各种政治权利,特别是通过民主大会,每个公民均可参与内政、外交、立法以及其他各项重要活动,通过陪审法院每个公民也有资格参加司法审判活动。

2、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

3、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

有贝壳放逐法(在克里斯特尼改革之后开始实行)和不法申诉制度(是在阿菲埃尔特执政期间采用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主政治不受反对势力的干扰)。

六、雅典“宪法”所固定的民主政治制度其实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的民主,有明显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

1、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

2、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均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表人物。

3、根据规定,凡是通过投票或抽签当选的公职人员都要接受一次特别审查,统治集团清除他们不中意的人,经常用这个办法达到预想的目的。

4、尽管雅典国家制定过民主制“宪法”,采用民主的管理形式,其本质仍然是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专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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