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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响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响水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第一章规划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保护的关系,协调各业各类用地需求,保障全县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在《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响水县土地利用的控制性指标下,结合《响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编制《响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

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深入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结合响水县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遵循“以工兴港、以工兴县、集约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坚持“保护与保障相结合、挖潜与开源相结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为保障响水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服务。

第三条规划原则

1.依法编制。

规划编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等相关编制依据。

2.上下结合。

规划编制注重对上级规划的反馈和衔接,相关规划目标符合上级规划的要求。

3.因地制宜。

从实际出发制定规划方案和实施措施,解决本县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相互协调。

城镇、村镇和集镇规划以及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规划等与本规划相互衔接。

5.公众参与。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广泛征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6.注重实施。

规划编制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8.《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

10.《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

11.《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苏政办发〔2010〕61号);

12.《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

13.《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

14.《江苏省沿海滩涂围垦规划》;

15.《盐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6.《响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17.《响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规划纲要》;

18.《响水县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

19.其他相关规划规范和政策资料。

第五条规划主要任务

1.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围绕规划目标对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2.划定土地用途区和空间管制区,根据各区域土地资源特点和规划目标要求,施行差别化的管制措施。

3.明确对各项用地的利用控制,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协调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理安排土地整治及各项重点工程。

4.进行中心城区、各镇(场)土地利用控制,确保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得到落实。

5.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七条规划范围

响水县行政辖区范围,土地总面积146122.9公顷。

第八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响水县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在本县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区域概况

第九条响水县位于江苏省东北部,地处淮河下游,地理坐标:

北纬33°56′15″~34°31′58″,东经119°29′07″~120°07′27″。

东濒黄海,北枕灌河,西连灌南、涟水,南抵中山河与滨海县毗邻。

响水县下辖8个镇、2个场:

响水镇、陈家港镇、小尖镇、黄圩镇、运河镇、大有镇、双港镇、南河镇、黄海农场、灌东盐场。

第二节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第十条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协调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耕地保护,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有效的保护了耕地和基本农田。

2.实行差别化的用途管制,控制建设用地供应,引导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促进了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益。

3.制定和实施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和改善了区域生态环境,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健全和完善规划体系和规划实施保障体系,增强了规划意识,提高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能力。

第十一条上轮规划存在的问题

1.对宏观形势变化的前瞻性预测不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与规划控制目标的差距比较大,规划的科学性有待改进。

2.规划实施的机制不够健全,措施不够完善,部分地区规划调整与修改比较频繁,规划的严肃性有待提高。

3.公众参与规划不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社会化程度有待加深。

第三节土地利用现状与特点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现状

2005年全县土地总面积146122.9公顷,其中:

农用地92640.0公顷,建设用地28909.2公顷,其他土地24573.7公顷,分别占土地总面积的63.4%,19.8%,16.8%。

农用地中,耕地65546.9公顷,园地921.7公顷,林地2660.2公顷,其他农用地23511.2公顷,分别占农用地面积的70.8%,1.0%,2.9%,25.3%。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11058.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4532.2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3318.3公顷,分别占建设用地面积的38.2%,15.7%,46.1%。

其他土地中,水域10835.3公顷,自然保留地13738.4公顷,分别占其他土地面积的44.1%,55.9%。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特点

1.土地开发利用程度高,后备资源有限

2005年全县土地利用率达83.2%,现有未被利用的主要为河流水面、盐碱地和部分荒草地、滩涂等,可供开发的后备资源有限。

2.盐田分布集中,面积大

2005年全县盐田集中分布在灌东盐场,面积13006.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占建设用地的45.0%,为盐城市盐田面积的52.2%,是盐城市乃至全省盐田面积分布比较大的县之一。

3.农村居民点面积大,节约集约提升空间大

2005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8911.9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80.6%,空闲土地、闲置房屋较多,节约集约提升空间较大。

4.人均耕地水平较高,但土地生产条件有待改善

2005年全县人均耕地0.11公顷,高于盐城市人均占有耕地0.10公顷的水平,具有发展农业生产的良好资源条件,但县内农田灌溉配套设施条件较差,土地生产条件有待改善。

第三章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四条区域发展功能定位

依托响水处于沿海经济带、灌河港口群的区位优势,抓住沿海开发战略机遇,将响水县建设成为江苏沿海开发的重要节点,灌河流域的中心县,连接连云港与盐城经济发展的关键点。

第十五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到2010年,全县人口达到59.44万,城镇化水平40.43%,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2.59亿元,年均递增19.4%,三次产业结构比例调整到18:

55:

27,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接近小康;

到2020年,全县人口达到62.66万,城镇化水平56.35%,地区生产总值进一步上升到417.38亿元,人民生活向富裕型迈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形成比较完整的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实现现代化。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战略

1.土地利用战略

通过“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加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通过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地力建设稳定粮食生产能力;通过规划控制目标的引导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优化土地利用布局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的有效供给;通过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改善土地生态环境。

2.战略实施重点

(1)严格保护耕地。

响水县作为全国夏粮生产先进县,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认真贯彻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严守基本农田红线,加强对土地综合生产能力的保护,优化布局,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绿色生态农业。

(2)节约集约用地。

在保障响水县经济社会较快发展用地需求的前提下,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从源头上缓解土地利用的矛盾和压力,达到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3)优化土地布局。

通过协调建设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规划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因素,合理布局基本农田,减少建设发展与农地保护的冲突;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加强农村居民点整理,有序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

突出水资源保护,加强对生态保护区的土地用途管制,搞好城乡居民点的内部绿化,进一步完善农田林网,美化农田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目标

1.严格保护耕地,从紧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确保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规划下达的控制指标。

到2010年末,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6498.7公顷;到2020年末,全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521.5公顷。

2.强化基本农田管理,积极推进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所提高。

规划期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60666.7公顷。

3.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

到201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29405.8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1303.1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513.9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由2005年的112平方米/人降为不超过108平方米/人;到2020年,全县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0218.4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在11741.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2969.7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5平方米/人。

4.把好项目新增用地关,控制新增用地量。

2006-201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557.6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391.0公顷,占用耕地280.2公顷;2006-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1471.2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1095.6公顷,占用耕地765.2公顷。

5.适度开发其他土地,优先复垦废弃土地,有序开展农村居民点整理,大力推进土地整理项目,实行耕地占补平衡。

2006-2010年,全县通过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1501.0公顷;2006-2020年,全县通过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4067.8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结构调整原则

1.充分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实事求是预测各业用地需求量,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

2.用供给来制约和引导需求,科学、合理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3.盘活存量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

4.注重土地整理,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第十九条耕地调整

基期年耕地6554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4.9%;2020年调整为68521.5公顷,占46.9%。

规划期间耕地净减少2974.6公顷。

第二十条园地调整

基期年园地921.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2020年调整为918.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

规划期间园地净减少2.8公顷。

规划期间园地整体保持稳定,0.2公顷园地调整为林地,建设占用涉及2.6公顷。

第二十一条林地调整

基期年林地266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2020年调整为7024.4公顷,占4.8%。

第二十二条其他农用地调整

基期年其他农用地2351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1%;2020年调整为1594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9%。

规划期间其他农用地净减少7570.5公顷。

第二十三条城镇工矿用地调整

基期年城镇工矿用地214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020年调整为266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

规划期间城镇工矿用地净增加822.9公顷。

规划期间城镇工矿用地调整减少123.8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内部转换117.5公顷,土地复垦减少6.3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城镇工矿用地946.7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456.3公顷,占用其他土地158.2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332.2公顷。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

规划基期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891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1%;2020年调整为877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

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减少140.3公顷。

规划期间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减少438.0公顷,其中建设用地内部转换282.3公顷,土地整理减少155.7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297.7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201.8公顷,占用其他土地60.9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35.0公顷。

第二十五条交通水利用地调整

基期年全县交通水利用地453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2020年调整为519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

规划期间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660.1公顷。

规划期间调整增加交通水利用地660.1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437.5公顷,占用其他土地156.5公顷,建设用地内部转换66.1公顷。

第二十六条其他土地调整

基期年全县其他土地2457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8%;2020年调整为2349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1%。

规划期间其他土地净减少1074.7公顷。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调整

第二十七条农用地布局调整

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适度集中、发挥优势的原则合理布局县域农用地,尽量拓展农用地空间。

布局优化后耕地主要成片分布在地势平坦、水利设施相对较好、排灌能力较强,适于发展农业生产的黄海农场、南河镇、小尖镇等;园地布局成点状穿插分布在响水镇、陈家港镇、大有镇等;林地布局成带状分布在黄圩镇、运河镇、小尖镇等。

第二十八条建设用地布局调整

规划按照“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的原则,整合现状城乡建设用地,结合“一带、两城、三区”的建设战略,重点建设沿灌河流域的县城(含响水县经济开发区)、陈家港镇(含港城和化工集中区)及沿海经济区等,优先保障各类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上述“一带”指沿灌河带;“两城”指县城和港城;“三区”指响水县经济开发区、陈家港化工集中区和沿海经济区。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基础设施用地布局,适度增加铁路用地,优先保证高速公路用地,合理配置各级公路用地,加强引导航道用地。

交通用地中,东西方向主要由326省道、307省道及308省道(337省道)构成连接县域内外交通的主轴线,南北方向主要由204国道、沿海高速、连盐铁路、226省道、临海高等级公路等构成连接县域内外交通的主轴线,其余县道、镇道与各主轴线相连,构成全县网状交通体系;水利用地以水库水面和水工建筑为主要用地类型,其中,水库分布在灌东盐场,水工建筑主要沿河流分布于各镇(场)。

盐田主要分布在灌东盐场,规划期间开展盐田复垦置换,复垦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是沿海开发的重要用地支撑。

第二十九条其他土地布局调整

全县其他土地以河流水面,盐碱地,滩涂等为主,各镇(场)均有一定比例的分布,除开发为农用地或被建设占用的其他土地外,其余其他土地将保持现状布局不变。

第五章土地分区与管制

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规则

第三十条用途分区划定

全县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其他用地区六个土地用途区。

第三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黄海农场、南河镇、小尖镇等,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面积约7188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2%,其中,基本农田面积60780.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1.6%。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2.区内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但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配套设施的零星用地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除外。

5.列入项目清单的独立建设项目,以及在规划布局范围内的交通、水利等线型工程占用基本农田但不突破多划定基本农田规模的,不再补划基本农田。

第三十二条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分布在全县不同镇(场),面积约1615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1%。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到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三条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主要分布在黄圩镇、运河镇、小尖镇等,面积约618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到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2.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3.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4.大力加强林地扶育管理,尽快成林成材,发挥综合效益;用材林的采伐量要与林木生长量相协调,以保证林地的稳定和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

5.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三十四条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为满足城镇建设需要、农村人口积聚的用地区域,分布在全县各镇(场),面积约1428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8%。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城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照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各项建设不得突破划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在城镇村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可依程序在有条件建设区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调整城镇村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同时相应扣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第三十五条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为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的用地区域,主要分布在小尖镇、双港镇、大有镇、运河镇、黄海农场等,面积约19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

主要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2.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工矿用地区集中。

3.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工业污染。

第三十六条其他用地区

另有盐田、部分基础设施、河流水面、盐碱地、荒草地、滩涂等未纳入上述分区,面积约37367.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6%。

第二节空间管制分区与管制规则

第三十七条空间管制区划定

全县划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三个空间管制区。

允许建设区14477.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095.5公顷(其中,灌东盐场滩涂围垦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纳入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18.3公顷),限制建设区130549.8公顷。

第三十八条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面积14477.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9%。

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1095.5公顷(其中,灌东盐场滩涂围垦作为城乡建设用地纳入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18.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7%。

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理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面积为130549.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4%。

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六章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一节农用地利用方向与重点

第四十一条严格保护耕地

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地的控制和引导,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加强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管理,农业结构调整应向少占耕地或增加耕地的方向发展,不得安排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的自行退耕;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提高耕地补充能力;严格保护耕地总量,确保到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8521.5公顷,全县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65.2公顷以内。

第四十二条保持园地规模基本稳定

稳定园地的规模与布局,严格控制非法占用和毁损园地;大力发展各类名特优农产品,建设名特优农产品基地,重点种植果茶、花卉、苗木、桑麻等。

第四十三条稳步增加林地面积

加快推进生态林建设,保护现有的森林公园和山林,构建路连林隔、林水一体、林中有城、城中有林的城乡绿化新格局;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

第四十四条合理布局其他农用地

合理布局坑塘水面,推广科学的生态水产养殖,有效控制水产养殖污染;合理确定畜禽养殖规模,大力推广生态循环养殖模式,以畜禽规模养殖、实施固液分离和干清粪技术、饲草饲料开发技术为重点推进养殖业污染治理。

第四十五条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加大土地整治,适度开发土地后备资源。

到规划目标年,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及土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4067.8公顷。

第二节基本农田保护与布局

第四十六条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基期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1085.5公顷,规划期间调入4847.4公顷,调出5152.8公顷,规划目标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0780.1公顷。

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有量为60666.7公顷,规划基本农田在上级下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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