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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我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及代收业务项下的进口押汇业务。

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须在CM2002系统中操作,放款须在NOVA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二章授权授信与业务分工

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的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

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受理与审查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前应向我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押汇申请书(附件1);

(二)与我行签订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附件2、3);

(三)信托收据(附件4);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各行应对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

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应使用我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并由申请人加具有效签章。

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我行的要求。

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九条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对于经我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单据不符点,并得到我行认可的,可办理进口押汇。

第十条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并通过实地查看或要求企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方式证实进口货物的真实性。

转口贸易项下不得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后,会计核算人员根据准贷证在会计核算系统内进行进口押汇发放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此笔信用证或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汇业务,业务操作人员在业务处理系统内办理对外付款。

第十三条进口押汇到期日前,客户经理向申请人提示进口押汇还款日期及相关本金、利息、指定划款帐户,督促其落实还本付息资金并划入我行指定账户。

第十四条进口押汇到期,会计核算人员作进口押汇融资归还的帐务处理。

第十五条进口押汇款项可提前归还,办理要求同提前还贷。

第五章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办理进口押汇时应建立押汇登记簿,档案管理按照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进口押汇后,我行应对押汇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以及货物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和管理,在押汇到期日前客户经理督促押汇申请人将还款资金划入我行。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总行定期对各行进口押汇业务开展情况、质量状况进行监测。

第十九条对进口押汇逾期的企业,应立即停办其进口开证和进口押汇业务,并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第六章收费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押汇利率比照同期同档次本外币贷款利率执行。

押汇利息应按月收取。

押汇币种可以是付汇币种或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进口押汇业务应按总行会计制度要求通过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一)发放押汇时

借:

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贷:

××存款科目

(二)对外付款时

借:

××存款科目

贷: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或

存放境外参资机构款项或

上存总行备付金或

存放海外分行清算备付金

(三)收回押汇时

借:

××存款科目

贷:

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

贸易融资利息收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境外分行在办理进口押汇业务时,在遵循当地银行监管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中国ⅩⅩ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工银发[2005]8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进口押汇申请书

2.进口押汇协议

3.进口押汇总协议

4.信托收据

附件1:

进口押汇申请书

编号: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因资金周转需要,我公司对在贵行开出的信用证/办理的进口代收(信用证号/业务编号:

;信用证/代收到单金额:

)无法按时对外付款,特此请求贵行按照以下条件予以办理进口押汇:

押汇金额:

(小写):

(大写):

押汇期限:

(天)起始日:

到期日:

押汇利率:

我公司承诺:

一、在规定的押汇到期日归还押汇本息。

如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或我公司的任何应收账款中主动扣收押汇本息和罚息(罚息率:

);

二、赔偿因我公司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损失;

三、在我公司未能还清贵行押汇款之前,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凭信托收据预借单据提货,并受信托收据条款约束,清偿押汇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我公司;

四、贵行对我公司放单后,我公司不因单据含有不符点对抗贵行债权,并保证不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贵行债权;

五、本申请书如有争议,本公司和贵行一致同意按协议约定方式解决;

六、我单位保证按已签署的《进口押汇业务协议》或《进口押汇业务总协议》规定承担义务和责任,融资的金额、期限和利率以贵行最后审批的为准。

申请单位(公章或授权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进口押汇协议

(合同编号:

适用于单笔押汇申请

甲方: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ⅩⅩ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本押汇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进口押汇金额/币种:

(小写)

(大写)。

第三条押汇利率(押汇利率按押汇时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在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押汇时的利率执行)。

第四条押汇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共天。

第五条押汇管理: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六条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乙方同意将本合同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措施。

乙方向甲方出具第号信托收据,并在甲方要求情况下,出具第

号财产抵押协议,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文件,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并随时可为甲方取得。

在甲方要求情况下,乙方应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本息和费用等)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并享有从处分抵押物价值中优先得到押汇本息偿付权利。

前述抵押物应为进口货物之外的其他物品。

乙方亦可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由(担保人)出具第号不可撤销的信用担保书。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信托收据及抵押协议或担保书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还款: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对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2.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从乙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4.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5.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八条保险:

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向投保,保单编号为。

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本押汇款本息和费用。

第九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此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还清本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同时,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债权;

2.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十条违约责任:

如发生乙方在本协议第九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押汇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乙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乙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押汇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押汇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一条放弃:

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

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当事人的变更:

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和信托收据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合同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借款本息及费用还清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附件3:

进口押汇总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地址:

有权签字人:

乙方:

(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以下称乙方),向中国ⅩⅩ银行

分(支)行(以下称甲方),申请办理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订本押汇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如下:

第一条定义:

“进口押汇”是指在乙方委托甲方开立的进口信用证业务或以甲方作为代收行、乙方作为付款人的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由于资金需要,承认并与甲方约定进口货物的所有权归甲方,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甲方代乙方对外支付进口货款,乙方在约定期限内偿还甲方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在上述情况下,乙方承担进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

每笔进口押汇业务由乙方提交《进口押汇申请书》逐笔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办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确定进口押汇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三条押汇管理:

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财务活动和物资库存及销售等情况。

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以及有关计划和统计报表,并为甲方提供押汇管理的工作便利。

第四条为保证甲方如期全额收回代乙方垫付的货款及利息、费用等,乙方同意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单据及进口货物的所用权归甲方所有并应甲方要求提供担保措施。

乙方逐笔向甲方出具信托收据,根据上述文件,乙方作为甲方受托人将为甲方利益持有并处分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

货物出售后,有关货物的销售款将由乙方代表甲方持有,甲方可随时取回。

乙方保证将销售款存入甲方指定账号。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时,甲方有权直接处分该货物。

乙方亦可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由(担保人)出具的《贸易融资业务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担保人的责任应涵盖乙方在本总协议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担保人无条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甲方要求情况下,甲乙双方签订《贸易融资业务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办理相关法律登记手续,担保人的责任应涵盖乙方在本总协议项下办理的所有业务。

如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债务,甲方享有从处分抵押物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上述信托收据及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还款:

乙方保证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偿还甲方本息,乙方可以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乙方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如乙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均拥有下述权力:

1.对逾期欠款按融资利率加收罚息(罚息率:

%);

2.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还欠款;

3.处分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代偿义务;

4.采取任何其他足以维护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权益的措施。

第六条保险:

甲方可视货物的具体情况要求乙方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货物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投保。

甲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进口押汇款本息和费用。

第七条乙方陈述与保证:

1.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乙方具有法人权利和履行其责任的法定资格和许可;

3.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有关押汇的资料都是真实的。

乙方进一步向甲方保证,除非甲方另有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在还清进口押汇款前(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他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2.引起、招致或允许任何可能对乙方的现在和将来在财产收入、权利方面的损失。

同时,乙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在甲方向乙方释放单据后,以单据含有不符点等理由对抗甲方债权;

2.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甲方债权;

3.将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单据或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抵押或质押给他人;

4.做有损于履行该协议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第八条违约责任:

如发生乙方在本协议第七条中所做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及/或以甲方观点认为,乙方和担保人的资信发生变化以致影响其履行本押汇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及/或乙方发生或将要发生解体、重组或破产及/或乙方没有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等,所有未偿还的押汇款将被视为立即到期,乙方必须立即偿还押汇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上述措施的采取并不影响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对此,乙方无条件放弃抗辩权。

第九条甲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条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另外修改和补充。

经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在修改和补充协议生效以前,原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采用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的变更:

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时,必须事先通知甲方。

该协议对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当事人继续有效,变更后的当事人应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和享有或分别享有本协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协议项下的《进口押汇申请书》是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其所列条款与本协议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都有权终止本协议,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

终止之日前已经开办的进口押汇业务不受终止行为的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本协议约束。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

附件4:

信托收据

(参考文本)

编号:

委托人名称: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受托人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中国ⅩⅩ银行分(支)行: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信用证/以贵行为代收行、我公司为付款人(信用证号/发票号:

;议付行/托收行;汇票编号及金额:

;贵行业务编号:

)项下正本单据已到,根据(以下简称融资文件)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协议》(编号:

)或□《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提货担保申请书》

□《进口押汇申请书》(编号:

)、□《进口押汇协议》(编号:

)或□《进口押汇总协议》(编号:

□《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协议书》(编号:

)或□《开立买方远期信用证总协议》(编号:

□《信用证代付业务协议书》(编号:

)或□《信用证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信用证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申请书》(编号:

)、《进口代收项下代付业务总协议》(编号:

我公司以信托方式预借上述单据并向贵行承诺:

一、我公司兹确认收到贵行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货物。

自我公司取得该单据之日起,至我公司付清□信用证项下/□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利息及一切费用/□进口押汇本息之日止,该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属贵行。

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在融资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处理货物所得归还贵行融资款项。

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凭证应该附上信托收据副本,表明该批货物是贵行的信托财产;

货物出售后,本公司保证将货款存入贵行指定的账户(账户号:

),信托收据项下货款的结算将在贵行监督下进行。

二、在作为受托人为贵行利益持有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货物的过程中,以及为贵行利益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等的过程中,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本公司对于信托收据项下进口货物的出租、出售、货物互换、存仓、转移仓库等管理或处分行为均需获得贵行的书面同意。

三、作为受托人,本公司承诺承担一切商业风险,即使出售货物所得不足以清偿贵行押汇款项,本公司亦将严格按照融资文件的承诺,清偿押汇款项并清偿弥补贵行损失。

四、本公司保证在售货前代购保险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并在保险索偿时为贵行提供一切必要文件和配合工作。

本公司承诺承担前述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贵行有权检查该信托收据项下货物的状况及货物的销售收款状况,我公司有义务配合贵行上述工作。

在贵行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本公司同意贵行行使货物所有权人的权利,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

六、本公司保证不将单据或单据项下货物质押或抵押给第三方。

七、在将单据下货物出售给他人之前,本公司保证将作为贵行受托人的情况告知对方,并将有关情况通知贵行。

八、所有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通知本公司。

九、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将不延迟地将信托收据项下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贵行。

十、本信托收据于本公司签章后交付贵行后生效。

该信托收据于我公司归还押汇款项本息及弥补贵行可能产生的其他损失后自动失效。

十一、凡与本信托收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融资文件约定方式解决。

仲裁或诉讼期间,本信托收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借口解决争执而拒不执行本信托收据的其他条款。

十二、本收据为融资文件之有效组成部分。

 

货权凭证名称:

货物品名和数量:

立据人:

_

(公司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_

(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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