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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

篇一:

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东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镇

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

陈XX

被上诉人:

吴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

族,身份证号:

XX,住广东省XX市XX镇X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XX)东法

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变更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XX)东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向被向上诉人支付货款元。

2请求判决维持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XX)东法

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

由:

一、原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在XX年1月8日、1月

21日、2月3日支付的款项不是预付款,而是偿还给原告XX年11月、12月的煤炭款。

”这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因为从

XX年7月份开始至XX年3月份止,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供煤,交易详情为XX年7月份元、8月份148886元、9月份150546元、10月份元、11月份元、12月份元,XX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元、3月份元。

其中XX年货款共计元,已于XX年8月17日付元、XX年9月19日付148886元、XX年9月28日付51114元、XX年

10月17日付99432元、XX年11月21日付150000元,XX年12月21日付元、XX年1月8日付118231元,至此XX年货款共计已付元,已经结清XX年的货款。

因此,上

诉人XX年1月8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显然不是XX年的货款。

即上诉人于XX年1月21日支付的100000元、XX年2月3日支付的80000元、均是XX年的货款。

原审法院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只欠被上诉人货款为人民币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年的交易情况为:

XX年1月份247716元、2月份元、3月份元,共计XX年货款为元。

但是,上诉人于XX年1月21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2月3日支付了80000元、XX年2月23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3月5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3月13日支付了100000元、XX年4月19日支付了100000元。

其中有两张票据共计XX00元票据被退回,上诉人实际已经支付38万元给被上诉人,故上诉人迄今为止只欠被上诉人货款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零XX年XX月XX日

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证据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

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

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

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证据说明

(一)

提交证据人签名:

提交日期:

证据说明

(二)

篇二: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

天津市xxx号,电话:

xxx

被告:

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xxx

地址:

xxx电话:

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

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自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

从XX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XX年11月24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

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

XX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XX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XX年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

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

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xxxx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篇三: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范本(律师推荐)民事起诉状

原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告: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案由: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供方为需方提供型号的,合同约定,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量总货款

结款方式:

;需方如逾期未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收货款的支付滞纳金给供方。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从年月份开始拖欠原告的货款,原告为了双方能继续保持友好的合作关系,仍然按被告的订单如期将货物送至被告公司。

从年月份至年月份被告拖欠原告货

款如下:

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元,年月份,人民币;以上合计人民币元。

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共计元。

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证据又有法律依据理由充分,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

此致

附:

1、本状副本份

2、书证份

3、其他材料份具状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篇四: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原告: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XX年5月24日、XX

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

的332250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

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

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

“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

(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

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

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

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

“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

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工程总额的%/每日计*延期天数。

”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

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

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

“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

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

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

“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

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

XX年8月被

告将该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截止XX

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金额的%),但被告共计仅开具了50000元的发票。

余款32250元,因被告没有开具发票,且未履行维保义务,故原告未予以支付。

该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使用仅十几次,累计不足三十个小时,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50000小时相差悬殊。

XX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就上述设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所示型

号为PD46N3但撕开该标签后却发现其覆盖处还有一层设备型号标签,显示该液晶拼接屏的真实型号为PD46N2经查核,

两标签显示该两个型号均为三星品牌,PD46N3液晶拼接屏的

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

故此我们认为:

一、被告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收合同款332250元。

承前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皆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且质量上乘(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原告基于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

被告应按约提供型号为460AA04-V、价值25000元/台的三星品牌液晶拼接屏,而交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是三星PD46N3被告为了获得巨额

不法利益,故意以“PD46N3标签掩盖该设备真实标签

(“PD46N2),且实际交货货物单价远远低于应交付货物单价。

从被告故意隐瞒所交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断定:

被告签订合同时就有偷梁换柱、以次充好、蓄谋欺诈的故意,从而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签订了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以欺诈的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上述销售合同,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个销售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人民币332250元(大写:

人民币叁拾叁万贰仟贰佰伍拾元整)。

二、基于被告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交货不符,严重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元的违约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应交付单价为25000元的货物,而实际交付货物单价仅8500元,交货不符部分的货款占到两份合同标的总额的%,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明显属于严重违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由于被告在出卖液晶拼接屏时故意掩盖其真实型号,即被告交货时已明知其所提供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所以,原告在上述货物的使用寿命期内皆有权提起质量异议和交货不符的异议。

原告于XX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

不符的情形后立即于当月28日函告被告,要求予以说明,但被告拒绝接洽,也不予函复。

两份销售合同皆约定:

被告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

原告于XX

年7月22日按照两个合同的约定,分别支付了122250元和60000元的首付款,被告应依约最迟于XX年8月1日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但交付不符合约定,且至今没有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XX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应承担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

“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

……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

合同总金额的%/每日*

延期交付天数。

”要求被告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元(=364500元*%/天*515天)。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苏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吴晓律师XX年12月28日

篇五: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

地:

某某市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

某某职务:

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北路号111室。

原审被告: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

某某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北村32号。

负责人:

某某,经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

某某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直接予以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因不服某某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高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一、该判决对被告的辩称,存在遗漏和曲解。

该判决称“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某某分公司称: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而某某分公司真实意思是,对原告起诉的与其发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关系是存在的,但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据以证明的相关证据存在异议的,且原告起诉的证据是非常不足的。

该判决称“被告某某

建设集团称:

要求某某公司与原告协商解决”,众所周知要

求调解不属相对人抗辩,将被告要求调解作为辩称内容显然文不对题,更非被告的真实辩称意思表示。

而被告某某建设集团的真实辩称意见则与某某分公司以上真实辩称意见相同。

可是,该判决却断章取义,未将被告的真实答辩意见记入笔录,导致了该判决认定事实和适

用法律错误,从而作出了完全倾斜于原告和绝对不利于被告的裁决。

显有失公平。

二、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该判决对原告诉请的返还本金元予以认定,但原告称该款项是某某承揽工程施工期间被告拖欠的款项,该事实在该判决书中并无阐述,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购房款是现金还是欠款,以及支付或欠款时间、金额的来源是该案的基本内容,但该判决均未查明并列入判决书,显而易见本案的事实是不清的。

(二)该判决认定某某东龙房产与被告之间已结算完毕,不欠其工程款为解除合同的前题。

可事实是,结算并未办理完毕,且房屋买卖合同既然合法有效,解除合同与第三人结算款项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另:

该判决认定,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

殊不知本案被告有二,是哪个被告亦同意?

该判决认定的事实显含糊其辞。

(三)该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仅有一份收条和房屋转让清单两份证据。

并且,判决书未载明本案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和法院认证过程的事实。

上诉人不得不对本案庭审程序是否合法产生了质疑。

上诉人认为,未经当庭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该判决支持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倍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即便合同无效,也只须返还购房价款,至于双方存在的经济损失必须有经济损失的客观存在,且对损失的承担应当按照过错责任由双方分担。

本案原告既未向法院提供购房款是向银行货款的事实依据,该判决也未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更没有按过错责任分担所谓的经济损失。

尤其是,该判决支持原告返还购房款是元,并支持赔偿自XX年11月16日起至XX年9月14日止的利息,按本金元计算。

上诉人认为,该判决,既未对所谓本金的数额和来源予以查实确认,且对XX年9月14日三年多以前已经了结超过诉讼时效的钱款的利息在该判决中再作认定。

显而易见,该判决显

失公平。

四、该判决程序违法。

本案案情复杂,不但涉及承揽工程款项的结算,涉及房屋的抵押,还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且诉讼标的也较大。

显不属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故本判决采用独任审判在程序上也是错误的。

同时,该判决书中明确载明原审被告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那么,法院应当主持调解,并在判决书中阐明调解成立或调解不成的原因和过程,为何不是调解结案而是直接判决呢?

对此,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当事人有调解要求而法院不调解,那么显见法院有强行判决之嫌。

故上诉人认为,对本案的审判,原审法院存在程序上的违法也是明显的。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判决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的严重问题。

为此,望贵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谢谢!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年月日

篇六:

民事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以下简称“”)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被告:

(以下简称“”)

住址:

组织机构代码: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元,并自年月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起诉日,该利息为元。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有业务往来,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

被告公司于XX年7月,8月,9月份向原告公司购买材料发生的货款合计有元,但目前合计仍有元的

货款未支付。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公司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具体诉请如前述。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公章):

日期:

篇七: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实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起诉状

原告:

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电话:

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电话:

第一被告:

,男,汉族,现年岁,身份证号码320###现住徐州市铜山区联系电话:

第二被告

第三被告

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元

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XX年12月15日签订了五金配件购销合同,后又于XX年2月18日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各种灯具)。

双方在每份合同中都约定了灯具的数量、单价、合同履行方式及货款支付方式和期限,同时还约定了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依据合同向被告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结算,五金配件实际总货款是13838,合

同签订时预付19620元,仍下欠1218元。

产品购销合同实际总价款为元,预付货款1XX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支付货款56200元,现下欠元。

即两份合同总价款为,被告共计给原告支付了87820元,下欠136202。

自双方结算后,原告又多次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立即支付货款,被告推脱不予支付,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

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共计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

《合

同法》第六十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被告拖欠货款不还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及违约金共计元。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属无奈,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徐州市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买卖合同》复印件份

3、收货单复印件份

起诉人:

电话:

年月日篇八: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范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华,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邵XX,1968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吕剑英,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承德XX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刘XX,男,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承钢家属区

上诉人北京XX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X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邵XX承德XX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冶金公司)、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X)承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北京XX开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XX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峰华,被上诉人邵XX的委托代理人吕剑英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刘XX及XX冶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

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9年9月17日刘XX以北京XX开发公司的名义与邵XX签订《铁矿石买卖合同》一份,此后,邵XX依约定组织货源进行发货。

截止XX年5月邵XX计发铁矿石

13603吨,合款1972435元(每吨145元)。

另查,1999年12月9日XX冶金公司与北京XX开发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铁矿石的价格是每吨90元,数量4000吨并约定了质量、运输方式等内容,供方有承德XX冶金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签字。

需方只有北京

钢研XX开发新技术开发公司字样,既无公章亦无经办人员签名。

而北京XX开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从内容上看与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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