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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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陕西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规定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
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
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在维修合同期内。
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3%、2。
5%、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电梯的安全使用。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人员的职责;
2.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5.定期报检制度;
6.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7.意外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8.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应经过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分发到有关部门和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并且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在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设置有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电话、投诉电话等内容的标志,使乘客能够清楚看到。
第二十条电梯上的紧急报警装置应与可随机响应的单位组织机构或服务系统相连接,以保证能有效的应答紧急呼救,保证乘客被困时能迅速解困。
使用单位可授权专门人员(应经维保单位进行营救培训并取得电梯作业人员证书)在紧急情况下营救乘客。
否则应求助于维保单位。
第二十一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记录;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轿厢、层门、地坎以及候梯厅的清洁。
指派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每天全程乘电梯上下各一次以评估运行质量。
并进行下述观察:
1.平层情况;
2.层门的总体性能以及门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3.层站及轿厢操纵箱的按钮是否工作正常;
4.层站指示器是否工作正常;
5.紧急报警装置是否工作正常;
6.轿厢及层站是否具有正常照明。
上述项目并不代替维保单位应完成的工作。
使用单位应将任何不正常情况及时通知维保单位。
必要时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维保单位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电梯维保单位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预防性维护保养。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其维护保养、检查、调整、修理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第二十四条层门、机房和为维修人员保留的通道门的钥匙应交专门人员专职保管。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保证电梯机房、井道建筑物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保证底坑、井道、机房无漏水或渗水现象,并向维保单位及时通告下述情况:
1.机房、井道、底坑可能存在的问题。
2.对电梯或电梯的工作条件将要采取的变动;
3.将要做的任何与电梯相关的维护或修理。
第二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限制非维修人员进出井道、机房和滑轮间,并保证在维修井道、机房和滑轮间时有维保单位的取得规定资格的维修人员参加。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向维保单位特别通告下述信息:
1.要使用的通道和在大楼发生火灾时的撤离途径;
2.维修人员所用钥匙的放置处。
确保在需要时能够取用;
3.陪同维修的人员(如有必要);
4.要使用的防护用品及其放置处(如有必要)。
第二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随机技术资料;
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定期监督检验记录;
6.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应一梯一档,归档技术资料应经有关负责人审核,建立详细的资料目录,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并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维保单位时,应当做好有关衔接工作,不得因变更维保单位而导致在用电梯出现无人保养的情况。
第四章维保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在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之前,应对新保养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认,电梯维保单位不得承担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电梯的维保工作。
第三十一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充分了解所维保电梯的原理、构造、维修要点,按照有关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操作规程、维保工艺,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能以必要的、正确的操作来保证电梯的正常、安全运行。
维保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维保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三十二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对所维保的每一台电梯按照本规定和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电梯应当保证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三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分为周、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参见附件A、B、C、D,根据电梯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进行补充调整。
第三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保证所保养电梯的备件来源渠道畅通,保证备品备件的质量,准备充足的供维修所必需的备品、备件,以保证电梯使用单位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为电梯维保人员办理正规聘用手续,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紧急救援方法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作业知识及掌握紧急救援方法,熟悉相关制度及规定。
电梯维护保养作业中,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任何电梯维保单位不得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电梯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三十六条电梯维保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维保单位应对其派遣人员的工作给予全面支持,配备符合要求的工具、设备、仪器及劳动保护用品。
作业中应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三十八条维保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电梯的数量应与单位的规模、维护保养人员的数量相适应,以保证对每台电梯有足够的维护保养时间,原则上平均不宜超过15台/人。
第三十九条维保单位应制定固定格式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日常维护保养人员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应认真填写,并经使用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至少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使用单位存档。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包括电梯编号、保养日期、保养内容、作业人员和电梯使用单位对保养工作的确认等内容。
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格式参见附件E;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应及时归档,档案至少保存4年;
第四十条电梯维保单位也应当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电梯技术档案。
第四十一条电梯的维保单位应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电梯发生的故障,应当做详细及时的记录,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专业维修人员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应超过30min,其它地区一般不应超过1h;
第四十二条维保单位质检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电梯的保养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并不断改进。
第四十三条电梯维保单位对所承担的日常维护保养的电梯应当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并填写完整的自检记录;
自检记录格式参见附件F;
第四十四条电梯维保单位应就日常维护保养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使用单位提出安全使用建议;对存在安全隐患,因使用单位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消除及整改的,应及时向当地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其维保的电梯以任何形式分包与转包;不得将其《许可证》转让或租借,严禁挂靠。
第四十六条维保单位可以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规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验与安全监察
第四十七条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标明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监督检验要求。
超过定期监督检验有效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定期检验,并提供每半年进行一次的全面自检记录;
第四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电梯实施监督检验:
1.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电梯:
2.没有和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的电梯;
3.已签订维保合同但没有及时向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的电梯;
4.维保单位没有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对所维保的电梯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自检,并提交完整的自检报告的电梯;
5.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未及时予以报废继续使用的电梯;
6.已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电梯;
检验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应同时向所在地区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地市及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监察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对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修保养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地市质监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维修单位承担的电梯维修保养质量,区县局每季度按一定的比例抽查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
并及时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汇报。
第五十一条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实施安全监察时,发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省局提出撤销其许可资格的建议。
1.因维修保养工作不到位而导致电梯发生困人,并未能及时处置的;
2.因维修保养质量差而导致发生电梯严重及以上事故的;
3.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
4.没有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而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五十二条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安全监察人员参加,依法向监察对象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循《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消防电梯、防爆电梯的维保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规定制定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其既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电梯产权所有者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日常维护保养,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日常维护或者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调整只限于不会改变任何安全性能参数的调整。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由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A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A1周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至少两周一次)见表A-1
表A-1周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维护保养项目、内容
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1
机房、滑轮间环境
清洁,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2
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齐全,在指定位置
3
曳引机和电动机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
4
制动器各销轴部位
润滑,动作灵活
5
制动器间隙
打开时制动衬与制动轮不应发生摩擦
6
编码器
清洁,安装牢固
7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8
轿顶
清洁,防护拦安全可靠
9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工作正常
10
导靴上油杯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11
对重块及压板
对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12
井道照明
齐全、正常
13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工作正常
14
轿厢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工作正常
15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工作正常、能有效响应
16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
齐全、有效
17
轿门安全装置(安全触板,光幕门、光电装置等)
功能有效
18
轿门门锁触点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19
轿门在开启和关闭时
工作正常
20
轿厢平层精度
达到国家标准
21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齐全、有效
22
层门地坎
清洁
23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正常
24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25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26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不小于7mm
27
底坑环境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28
底坑急停开关
工作正常
A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除周维护保养项目外,还应当增加表A-2的项目、内容。
表A-2季度维护保养增加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维护保养项目、内容
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1
减速箱
油量适宜,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2
制动衬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3
位置脉冲发生器
工作正常
4
选层器动静触点
清洁,无烧蚀
5
曳引轮槽、曳引钢丝绳
清洁、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
6
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
清洁、无严重油腻
7
靴衬、滚轮
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厂家要求
8
验证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工作正常
9
层门、轿门系统中传动钢丝绳、链条、胶带
按制造单位要求进行清洁、调整
10
层门门导靴
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厂家要求
11
消防开关
工作正常,功能有效
12
耗能缓冲器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量适宜,柱塞无锈蚀
13
限速器涨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工作正常
A3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除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外,还应当增加表A-3的项目、内容。
表A-3半年维护保养增加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维护保养项目、内容
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1
电动机与曳引机连轴器螺栓
无松动
2
曳引轮、导向轮轴承部
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
3
制动器上检测开关
工作正常,制动器动作可靠
4
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
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5
控制柜各仪表
显示正确
6
井道、对重、轿顶各反绳轮轴承部
无异常声,无振动,润滑良好
7
曳引绳、补偿绳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检规要求
8
曳引绳绳头组合
螺母无松动
9
限速器钢丝绳
磨损量、断丝数不超过制造厂家要求
10
层门、轿门门扇
门扇各相关间隙符合国家标准
11
对重缓冲距
符合国家标准
12
补偿链(绳)与轿厢、对重连处
固定、无松动
13
上下极限开关
工作正常
A4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除半年维护保养项目外,还应当增加表A-4的项目、内容。
表A-4年度维护保养增加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保养项目、内容
保养基本要求
1
减速箱内齿轮油
按制造单位要求适时更换,保证油质符合要求
2
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
接触良好
3
制动器铁芯(柱塞)分解检查
清洁、润滑
4
制动器制动弹簧压缩量
符合制造单位要求,保持有足够的制动力
5
导电回路绝缘性能测试
符合标准
6
上、下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工作正常
7
轿顶、轿厢架、轿门及附件安装螺栓
紧固
8
轿厢和对重导轨支架
固定、无松动
9
轿厢及对重导轨
清洁,压板牢固
10
随行电缆
无损伤
11
层门装置和地坎
无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各安装螺栓紧固
12
轿厢称重装置试验
准确有效
13
安全钳钳座
固定、无松动
14
轿底各安装螺栓
紧固
15
缓冲器
固定、无松动
附件B液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B1周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至少两周一次)见表B-1
表B-1周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维护保养项目、内容
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1
机房环境
清洁,室温符合要求,照明正常
2
机房内手动泵操作装置
齐全,在指定位置
3
检查油箱
油量、油温正常,无杂质、无漏油现象
4
电动机
运行时无异常振动和异常声
5
阀、泵、消音器、油管、表、接口等部件
无漏油现象
6
编码器
清洁,安装牢固
7
轿顶
清洁,防护拦安全可靠
8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工作正常
9
导靴上油杯
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10
井道照明
齐全、正常
11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12
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
工作正常
13
轿厢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工作正常
14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正常
15
轿内显示、指令按钮
齐全、有效
16
轿门安全装置
(安全触板,光幕、光电等)
功能有效
17
轿门门锁触点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18
轿门在开启和关闭时
工作正常
19
轿厢平层精度
达到国家标准
20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齐全、有效
21
层门地坎
清洁
22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正常
23
层门门锁自动复位
用层门钥匙打开手动开锁装置释放后,层门门锁能自动复位
24
层门门锁电气触点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
25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不小于7mm
26
底坑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27
底坑急停开关
工作正常
28
液压柱塞
无漏油、运行顺畅;柱塞表面光滑
29
井道内液压油管、接口
无漏油
B2季度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
除周维护保养项目外,还应当增加表B-2的项目、内容。
表B-2季度维护保养增加的项目、内容和要求
序号
维护保养项目、内容
维护保养基本要求
1
安全溢流阀(在油泵与单向阀之间)
其工作压力不高于满负荷压力的170%
2
手动下降阀
通过下降阀动作,轿厢能下降;系统压力小于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