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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州科技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引进、应用,使科技应用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砚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奖励等级:

㈠奖励范围包括自主研究的科学理论(软科学)及技术;引进、应用、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成效显著或有创造性贡献。

㈡奖励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二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砚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

主要职责:

㈠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价委员会;

㈡审定各专业评价委员会评审推荐结果;

㈢审定推荐州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

㈣为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9-11人,其中:

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他委员由科技、经济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的领导担任。

奖励委员由相关部门推荐,县科技行政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专业评价委员会设立工业、农业、文教卫生、其他等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

㈠负责组织评价本专业范围内的砚山县科学技术成果,并推荐奖项;

㈡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价结果及推荐意见;

㈢对砚山县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推荐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㈣对砚山县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及奖励工作提供咨询。

第七条 专业评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组成专业评价委员会的人员由奖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专业评价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领域、本专业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

㈡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㈢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管理工作;

㈣身体健康,能参加评价工作。

第八条 参与砚山县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申报、请奖项目的技术及评价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被推荐为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专家、科技工作者,当年不得作为评价委员参加评价工作。

第九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成果及奖励评审、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按其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技进步作用大小、难易程度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主要包括:

㈠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㈡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㈢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质量达到州内领先水平的。

第十一条 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

㈠“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㈡“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科学教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㈢“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州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二条“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三条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在设计项目的具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㈡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㈢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㈣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单位或组织,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第十五条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㈠技术创新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㈡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㈢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的科技专业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作用。

第十六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须根据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审定,审定等级按下列标准衡量:

㈠特等奖。

在技术上、方法上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对县域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㈡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州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已在行业得到广泛运用,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

㈢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州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

㈣三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项目的州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十七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须由砚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主持,或由砚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部门主持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方可推荐申报砚山县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申报请奖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㈠各乡(镇)、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㈡县人民政府各直属部门;

㈢省(州)驻砚单位。

第十九条必须报送的材料:

(一)推荐评价砚山县科学技术成果申报材料:

1、项目评价申请;

2、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

3、项目总结或技术开发报告;

4、推广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砚山县科技成果请奖申报材料

1、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3、科技成果评价资料;

4、发明专利、技术检测、查新检索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砚山县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砚山县科学技术奖。

已获得州以上科学技术奖的,不得推荐砚山县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申报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

第二十三条完成科技成果评价需请奖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二套。

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可以不受理,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委员会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推荐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二十五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表决规则如下:

㈠各专业组的评价会议应当2/3以上多数(含2/3)委员参加有效;

㈡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2/3以上多数(含2/3)通过有效;

㈢对申报评价项目的实质内容有疑问时可要求项目完成人员进行答辩或组织调查;项目主要或第一完成人必须如实陈述或提供方便,不得借故隐瞒或拒绝接受调查。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价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在县有线电视台或《文山日报》向社会公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奖励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之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无正当理由且逾期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

凡涉及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所完成的项目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的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荐申报单位为主,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

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价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申报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

推荐申报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奖励委员会审核授奖。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申报单位、推荐人。

对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办公室审核上报奖励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对获奖项目提出等级偏低的异议,奖励委员会不予复议。

但允许撤回,可在下次重新申报,免交评审费。

对未获奖的项目提出要求奖励的意见,奖励委员会一律不予复议,但允许在下次重新申报。

第三十四条 异议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次审核申报;一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次重新推荐申报。

第五章 授奖

第三十五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三十六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由砚山县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

特等奖6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三十七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授奖单位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

特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9人;一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4个,人数不超过7人;二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人数不超过6人;三等奖授奖单位不超过2个,人数不超过5人。

第三十八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两年评审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

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九条 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列支。

第六章 奖金分配

第四十条 获奖项目奖金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部分应当不低于70%,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

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应由第一署名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的,由砚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砚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一切荣誉。

第四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砚山县科学技术奖的,由砚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参与砚山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从获得砚山县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项中推荐州以上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砚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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