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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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8

指导原则编号:

 

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

指导原则(上网征求意见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二〇一九年八月

 

一、前言……………………………………………………………………3

二、总体考量………………………………………………………………4

(一)主体责任和持续合规…………………………………………4

(二)变更控制策略与管理……………………………………………………4

(三)变更可比性研究………………………………………………7

三、变更分类…………………………………………………………………11

四、沟通与交流………………………………………………………………………13

五、原液(抗原)生产工艺变更……………………………………………………14

(一)生产用菌(毒)种库、细胞库和原材料………………………14

(二)细菌培养物制备……………………………………………18

(三)病毒培养物的制备………………………………………………23

(四)抗原纯化、修饰和加工……………………………………………27

(五)其他…………………………………………………………………33

六、制剂(疫苗)生产工艺变更…………………………………………………38

(一)生产工艺……………………………………………………………38

(二)其他………………………………………………………………………39

七、参考文献……………………………………………………………49

八、名词解释………………………………………………………………51

九、缩写词列表………………………………………………………………52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主要用于指导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或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开展已上市疫苗的生产工艺变更研究。

本指导原则所指生产工艺变更是指对已获得批准疫苗的生产全过程所进行的各项变动,涵盖原液(抗原)和/或制剂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各个方面。

变更研究是指针对拟进行的变更可能给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影响应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疫苗生产工艺变更是疫苗上市后变更常见的情形,是持有人持续优化疫苗生产工艺、维持工艺稳定和控制的先进性、保证疫苗质量的重要手段。

为了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苗工艺变更研究,引导和促进持有人对疫苗生产工艺的持续改进,加强疫苗生产变更的监督管理,确保变更后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制订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涉及灭活疫苗、减毒活疫苗、亚单位疫苗、基因工程重组蛋白疫苗以及其他类疫苗(如联合疫苗)等,但不包括DNA疫苗、合成肽疫苗等新型疫苗。

本指导原则也可对研发期间疫苗工艺变更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旨在从技术角度阐述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研究的基本研究思路和关注重点,明晰目前疫苗生产工艺常见变更事项的分类以及需要开展的支持性技术要求。

变更类别的划分考虑了目前药品注册管理对补充申请的有关规定,并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技术要求。

由于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情况复杂多样,持有人应结合具体疫苗变更事项,在开展充分的变更研究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变更。

严格实施疫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具有完备的疫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是执行疫苗上市后变更和本指导原则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当前对疫苗工艺变更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参见已颁布的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如果通过其他科学的研究工作所得到的结论亦能证明变更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也可以不必完全按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变更研究。

二、总体考量

(一)主体责任和持续合规

持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组织疫苗生产和检验;对疫苗上市后所有变更研究、研究结果自我评估和持续、动态的变更管理担负主体责任;应在健全、有效的疫苗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体系(PQS)下,严格执行企业内部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程序。

疫苗上市后所有变更必须按照现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进行管理和执行,确保疫苗生产过程持续合规。

任何疫苗上市后变更均应按照疫苗注册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程序提交年度报告、备案或补充申请。

(二)变更控制策略与管理

1、风险评估

风险管理是构成有效药品质量体系极其重要的部分,也是上市后变更管理的重要保障,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接种者。

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给疫苗质量带来的风险各有不同,应根据疫苗的性质,变更涉及的范围和程度,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可能影响程度,识别并综合评估工艺变更的风险高低,基于科学研究数据进行风险评估,确认变更的风险分类,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风险管理过程的工作内容、形式及文件管理应与风险级别相称。

为了支持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持有人自身应具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和变更风险管理经验。

风险评估的结果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抑或是两者的结合。

风险评估除了评估变更事项本身潜在的风险,还应考虑执行变更中伴随的不确定性,这些主要来源于申请人在工艺理解、工艺变异性、工艺失效模式和检测能力等方面与应具备的产品和工艺知识等方面的差距。

持有人应基于自身现状建立系统化的质量风险管理流程,参考国内外风险管理指导原则,采用公认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或内部程序评估及管理风险。

2、变更控制策略

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原则上应在持续优化生产工艺、提高或保证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

同时,应结合疫苗供给情况,有前瞻性设计并有计划地逐步推进疫苗生产工艺变更过程。

每年应将疫苗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向药品监督机构报告。

生产工艺变更研究工作应以既往疫苗注册阶段以及实际生产过程中的研究和数据积累为基础,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后的工艺变更研究越有帮助。

实施每一变更前,持有人应结合疫苗特点、依据变更风险等级和程度、并参照本指导原则的要求设计规划并开展充分的研究和验证;持有人应以变更研究验证数据为依据,经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变更没有改变疫苗的理化性质和生物学特性,没有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

3、变更管理工具

为鼓励持有人持续进行工艺改进,应用各种新技术并促进技术进步,保证疫苗供给和疫苗质量不断提升,在以风险为依据划分变更类别的基础上,持有人可随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选择性地使用变更管理工具,使疫苗上市后工艺变更具有可规划性、可预测性和透明度(申请人与监管部门之间已达成协议,认可方案),实现对未来的疫苗上市后变更策略性的规划和更高效的管理,也有助于解决变更研究与技术审评要求不匹配,过度申报或漏报等问题,在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形下,经审定,可降低变更分类级别,提升监管效能。

上市后变更管理方案(PACMPs):

持有人应在方案中描述在疫苗生命周期中拟实施的生产工艺变更以及如何准备和验证该变更,包括变更的详细说明、拟进行的研究和应符合的具体条件及可接受标准、评估拟定变更的影响和质量风险管理计划、拟定的变更申报类别以及其他支持信息等。

一个PACMP对变更描述的详细程度应与变更的复杂程度相匹配。

上市后变更管理方案可随注册申请或以上市后补充申请的方式递交。

变更实施必须符合方案中制定的条件和可接受标准,确认控制策略能继续保证产品在实施变更后被持续稳定生产。

对于可能导致疫苗质量具有不可接受的高风险或不确定风险的CMC变更,或需要非临床/临床数据支撑的变更不宜提交PACMP。

既定条件(ECs):

是指对有关产品、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以及相关控制策略具有法定效力的限制性规定,用于确保工艺性能和批准的产品质量,申请人可以在上市申请时或通过上市后补充申请的方式提出ECs申请和支持依据,约定ECs内容及其变更的类别。

对非ECs的任何变更不需要申报。

持有人应提供拟订的既定条件的足够详细的信息,以确保已批准产品的生产工艺性能和质量。

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CM)文件:

是指持有人对产品生命周期实施全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呈现内容主要包括控制策略的关键要素、ECs、ECs变更的拟定报告类别、PACMP(如使用)以及任何批准后的CMC承诺。

这将有助于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前瞻性生命周期管理计划,并促进监管评估和检查。

变更管理工具具体实施依赖于持有人对产品、工艺的持续认知和研究的深入,依赖于完备生产质量管理系统的建立,依赖于各方面经验不断的积累。

(三)变更可比性研究

可比性研究是疫苗工艺变更评价的基础和成功的关键,包括工艺可比性和产品本身的可比性。

疫苗变更可比性研究,应根据变更类型、变更对疫苗影响程度的预期以及对疫苗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保护效果)潜在影响确定研究策略和范围,通过收集变更前后工艺性能、放行检验和特性表征、稳定性等数据,客观的、合理的统计学的评估、判定变更前后疫苗质量是否等同或高度相似,并且既有知识足以预测质量属性的细微差异不会对疫苗的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保护效果)产生不利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应开展非临床和/或临床桥接研究。

1、可比性验收标准和研究样本

为了证明可比性,应采用预先设定的验收标准。

一般应该以已上市后所有的销售批次数据作为变更前数据,采用统计分析确定可比性验收标准(如容许区间的范围)。

对于没有包括在放行检验中的产品质量特性,前期注册申请、工艺研究和验证试验的数据将被用于制定验收标准。

剔除作为可比性研究区间的任何数据都应该有充分的理由解释。

应该记录用于建立可比性验收标准的历史数据的分析方法所发生的变更,并且在定义可比性标准时应认真考虑这些变更。

为了支持疫苗上市后重大工艺变更,通常需要获得商业生产规模批次的数据,否则要提供充足的理由。

2、工艺验证和可比性研究

在实施可比性研究前,持有人需重新评估和/或重新验证改进的工艺步骤,证实工艺的稳健和批间一致性。

如果有证据表明一项简单的工艺变更对后续(下游)工艺阶段,或对后续步骤产生的中间体质量无影响,重新评估/重新验证可以限制在被影响的工艺步骤内进行。

当变更对多个步骤产生影响时,建议对变更进行更广泛地分析和结果验证。

开展工艺可比性研究需选择上游和下游步骤的工艺性能指标,为工艺性能提供完整的评估。

对于未发生变更的工艺步骤,工艺性能应在基于相关生产历史的变异范围之内。

应慎重考虑拟变更的工艺对后续步骤和相关过程控制参数的潜在影响,如可接受标准、过程控制标准、在线检验、在线保持时间、可接受限和验证/评估等,将有助于识别可比性研究中应进行哪些检测,哪些在线或批放行的可接受标准或分析方法应重新评估,哪些步骤不受该拟定变更的影响。

工艺可比性研究除了比较常规生产中的过程控制参数(如病毒/细菌收获液的滴度或收获量、灭活试验、铝吸附率等)外,还应对必要的额外过程控制参数(如工艺相关杂质在纯化过程中的去除曲线、层析洗脱液中目的产物纯度、洗脱液生物负荷及内毒素含量等)进行比较。

改进后的工艺过程控制一般应与原工艺相似或更加有效。

当重新确定相关控制时,持有人应确证变更前后工艺和中间品具有可比性。

譬如证明改进的工艺具备将工艺相关和产品相关杂质(包括生产工艺变更引入的新杂质)去除到合适水平的能力或者特异性中间体具有可比性。

如有必要,应对变更后工艺增加中间控制点。

3、疫苗可比性研究

论证疫苗可比性至少需要采用常规批放行方法,并结合多种扩展的理化特性和生物学分析方法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分析,将变更后疫苗所获得的结果与预设的验收标准进行比较,客观的评估变更前后的疫苗是否具有可比性。

某些情况下,疫苗原液的工艺变更也会影响到制剂。

因此,应当同时收集原液和制剂的数据以支持可比性的结论。

对于多组分疫苗产品,应考虑其中一种组分的工艺改变是否会对其他组分产生影响。

应注意检测方法的适用性,对于可能引入新工艺杂质的工艺变更,应确认已有的方法学能够检测出变更后产品中可能出现的杂质。

稳定性可比性研究是疫苗工艺变更评估重要的环节,任何可能引起疫苗结构、纯度和杂质谱改变的工艺变更都应评估其对疫苗稳定性的影响。

强制和/或加速稳定性试验是变更前后疫苗稳定性评估的有力工具,它能够对变更前后的疫苗降解趋势进行直接的比较。

同时也应当对可能受变更影响的原液和疫苗进行实时/实际温度的稳定性考察。

如果原液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制剂的稳定性,则需对制剂进行稳定性考察。

多组分疫苗应考虑组分之间的相互影响。

稳定性试验应在关键时间点对样品进行全检,若有必要,对关键项目采取不同原理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以全面了解疫苗的质量变化。

若原液或制剂涉及转移运输,还需进行疫苗转移运输条件和稳定性影响评估。

本着鼓励持有人持续提升疫苗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原则,若证明工艺变更可明显提高疫苗的保护效果(免疫原性)和/或安全性,变更后疫苗即使与变更前存在较大差异也可接受,例如,当宿主残留DNA明显降低,其他质量属性变更前后可比,该变更可接受。

若证明疫苗上市后工艺变更前后可比,允许以有限的长期储存稳定性数据和批准后的稳定性研究方案支持全效期批准。

4、桥接研究

倘若疫苗工艺变更前后生产工艺、质量特性和稳定性的比较研究足以证明可比,则无需对变更后疫苗实施非临床或临床研究。

但如观察到变更前和变更后疫苗的质量属性存在差异,或者所用的分析方法并不足以识别能够影响疫苗安全性和保护效果(免疫原性)的差异,考虑到变更可能对疫苗临床使用产生影响,持有人需考虑实施非临床和/或临床桥接性或确证性研究。

某些影响疫苗质量的重大变更,如关键原料和辅料、减毒活疫苗主种子批、制剂剂型、多项重大变更同时开展,也需考虑开展非临床和/或临床桥接研究。

比较免疫原性(保护效果)和安全性结果通常为桥接研究的主要目的。

相关研究的实施可参照已发布的《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疫苗临床相似性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搞)等。

三、变更分类

建立基于科学和风险的疫苗上市后变更分类体系,明确变更分类,并及时有效地引入CMC变更分类的监管机制对于保证变更后疫苗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非常重要。

根据疫苗工艺变更性质、变更程度以及变更可能对疫苗质量属性、安全或免疫原性(保护效果)产生潜在影响的程度和风险等级,本指导原则将疫苗上市后生产工艺变更由高至低划分为三类:

重大变更(Ⅲ类):

指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很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工艺变更,需要持有人通过系列的研究证明重大变更对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

任何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重大变更应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疫苗生产工艺变更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审评需要进行变更生产现场检查和样本检验。

某些重大工艺变更如导致产品质量属性产生显著差异,进而影响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需要考虑递交新的临床试验和注册申请。

如变更新的菌毒种、变更新的佐剂、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新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改变抗原谱的重组疫苗、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改变剂型等,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中度变更(Ⅱ类):

指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中等程度影响的工艺变更,需要持有人通过相应的研究证明变更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负面影响。

持有人需提交补充申请(或备案),审评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否定意见的,可实施该变更。

微小变更(Ⅰ类):

指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具有轻微或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工艺变更。

该类变更对疫苗质量的影响风险较小,持有人不需要提交变更申请,可直接实施。

但必须在实施变更当年的年度报告中通知药监部门。

持有人应在年度报告中具体说明本年度所有变更事项和内容,包括变更分类依据、变更涉及的产品(规格)、用以评价变更的研究和检测数据资料等,并保留研究、实施批生产检验记录和SOP,以备药监部门的日常监管。

若药监部门判断所采用的变更类别、报告方式不恰当,需更正变更类别和/或增补资料,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当微小变更与重大、中度变更相关时,应在重大、中度变更申报中说明。

为了更好地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疫苗上市后工艺变更研究和申报,本指导原则在以下两个章节例举了疫苗上市后原液(抗原)和制剂(疫苗)的生产工艺常见变更事项的分类、需满足的界定前提条件及需要开展的技术研究要求;并尽可能使之与全球药品上市后变更注册要求相协调。

持有人可结合疫苗变更具体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

若未满足某个分类的所有前提条件,该变更应自动转到上一个更高级别的报告类别(例如未满足中度变更中的前提条件,该变更将被视为重大变更)。

对于未包含在变更表格中的事项,可参见以下沟通交流章节内容,讨论变更的类别、风险及变更路径。

我们将随着对疫苗工艺变更问题认知和对风险识别能力的加深,及时对本指导原则更新、升级。

关联变更:

疫苗上市后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一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这称之为关联变更。

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不同类别,需注意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的相应技术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最严格的变更类别进行。

生产场地变更、佐剂变更等因已发布相关指导原则,建议参照执行。

四、沟通与交流

鉴于疫苗生产工艺变更的复杂多样,本指导原则的内容不可能涵盖所有变更情况,鼓励持有人通过上市后变更沟通交流途径,就预期的疫苗变更类别、支持变更的研究事项、上市后变更管理方案等现行法规和指导原则没有涵盖的疫苗上市后变更关键技术、管理问题与药品监管审评机构进行交流。

鼓励持有人对于可能影响计划免疫疫苗、国内独家供应疫苗可及性的生产工艺变更的特殊情况及早与药品监管审评机构进行沟通。

药品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交流机制和可预见性的审评时限公示制度,以体现其可预见性和监管部门的承诺。

五、原液(抗原)生产工艺变更

(一)生产用菌(毒)种库、细胞库和原材料

变更事项

前提条件

参考类型

技术要求

新主代种子/细胞库

重大

1,2,3,4,5,6,7

1

中度

1,2,3,6

新工作种子/细胞库

2

中度

1,2,3,7

2,3,4

微小

1,2

菌(毒)种/细胞库质量检验标准

5

微小

7

菌(毒)种/细胞库保存条件(动物源性成分)改变

6

微小

8

培养基成份变更

重大

3,4,5,

或8

中度

3,4,5,9,10,11,12,13

9

微小

3,4,5,9,11

培养基来源

中度

3,4,5,9,11,13

10

微小

3,4,5,9,11

除培养基外的生物源性原材料变更

重大

3,4,5,9,10,11,12,15

11

中度

3,4,5,9,10,11,15

12

微小

1,2,3,

除培养基外的非生物源原材料变更

中度

1,5,6

13

微小

1,5,6

前提条件:

1、新主代种子/细胞库由之前批准的原始种子/细胞库制得,且代次一致。

2、新工作种子/细胞库由之前批准的主代种子/细胞库制得。

3、新工作种子/细胞库处于之前批准的传代水平。

4、放行细胞库采用的检测/验收标准未发生改变。

5、增加新检测项目或收紧验收标准,应符合药典及其他国内外相关规范和指导原则。

6、去除工作细胞库动物源性成分,如血清。

7、该组分由可能具有TSE风险的生物来源变更为无TSE风险的动物来源。

8、培养基中动物源成分去除或替换为全化学合成组分。

9、培养基组成和质量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如仅无机盐来源的变更)。

10、供应商变更,但不改变培养基成分和质量。

11、替换为全化学合成组分。

12、变更为符合药典标准的生物源原材料,如小牛血清、胰蛋白酶、SPF鸡胚等,人血浆衍生物料除外。

13、限如从A盐更换为作用机理类似的B盐;或者不改变物质种类及标准级别,只改变生产商/供应商的。

技术要求:

1、选择与已上市疫苗相同的菌毒种/细胞。

菌(毒)种库及细胞库的制备、管理和检定应符合药典中“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和“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等相关要求。

详细说明各级种子库/细胞库传代、制备方法、规模,根据要求提供各级种子库有完整的检定报告。

2、提供种子库/细胞库的传代稳定性研究数据。

分析、确定规模生产过程中可允许的最高细胞基质代次及种子批代次。

提供生产周期结束时对菌(毒)株/宿主细胞进行的检测结果,证实生产期间细胞和菌(毒)株的稳定性及合规性。

如果使用的细胞系有致瘤性,则需进一步考虑致癌性。

明确各级种子库的保存地点、方法、条件及预计使用寿命。

3、进行至少连续三批商业化生产规模的原液和制剂(若对制剂有影响)生产和工艺验证。

开展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分析(结构确证、理化性质、生物活性、纯度、杂质和污染物),并与变更前进行可比性分析。

4、除有特殊要求外,对变更前后商业化生产规模原液和制剂(如对制剂有影响)进行至少三个月加速和/或强制降解条件下的稳定性对比研究,并通过表格对变更前后的数据进行比较,变更前的数据可以来自历史批次稳定性检测结果。

对变更后商业化规模原液进行至少6个月的实时/实际温度条件下的稳定性试验。

5、更新稳定性方案。

承诺进行实时批准后稳定性研究,以确证原液和制剂(若对制剂有影响)的有效期/放置时间。

承诺报告长期稳定性研究中出现的不合格情况。

6、当可比性研究数据本身不足以确定可比性时,需要进行非临床和/或临床的桥接研究来确认可比性。

对于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的程度和种类,需要结合质量可比性的结果,对产品性质了解的知识水平,已完成的相关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数据,以及该药物的用途,基于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来确定。

如申请免除,应有充足的理由和依据。

7、更新种子/细胞库质量检验标准。

提供变更种子/细胞库质量检验方案的依据和检验结果。

8、说明变更原因及优势。

详述变更内容和依据。

9、说明变更理由。

提供生产用原材料的来源,变更前、后原材料改变的情况、质量标准异同及质量检定报告。

关键原材料需提供三批检验报告,评价质量稳定和可接受性。

10、若涉及,评价动物源性或者人源性(生物体液,组织,器官,细胞系)物料的病毒学安全性。

涉及牛源性物质的,需进行TSE安全性风险评估。

需按具备非疫区来源证明,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最小化通过人和兽用医疗产品传播动物海绵体脑病风险的指南注释”(EMEA)。

生产用培养基尽可能避免使用动物来源和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原材料,建议使用重组产品替换动物源性原材料,最大限度降低产品安全风险。

11、生产用原材料应满足生产需求,符合药典中“生物制品原材料及辅料的质量控制规程”及国际相关指导原则规定。

12、生产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材料,必须使用时,应验证后续工艺的去除效果。

除非验证结果提示工艺相关杂质的残留量远低于规定要求,或低于检测方法的检测限,或有依据证明其残留量在人体的可接受范围内,通常应在成品检定或适宜的中间产物控制阶段设定该残留物的检定项。

13、明确变更前、后的培养基成份改变情况、检测方法、质量标准并进行相应检定;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试验。

分析、验证培养基成份改变对产品有效成分生物学影响。

14、生产用培养基不得含有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物质,不得使用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细胞培养过程中应尽量不添加牛血清,如因培养工艺需要添加,培养细胞用牛血清应来源于无牛海绵状脑病地区的健康牛群,且质量应符合药典的有关规定。

用于疫苗生产的液体培养基应避免其成分含有导致纯化荚膜多糖时形成沉淀的物质。

15、消化细胞用的胰蛋白酶应证明无外源性或内源性病毒污染。

用于制备鸡胚或鸡胚细胞的鸡蛋,除另有规定外,应来自无特定病原体的鸡群。

生产过程中抗生素和防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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