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商品营业员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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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商品营业员职业技能鉴定专业知识复习资料
初级商品营业员职业技能鉴定
专业知识复习资料
一、商品知识
商品品名
概念:
即商品名称,是代表某一种商品的文字符号,是不同商品相互区别的标志。
组成:
商品品名一般由产地、品牌、规格、功能、功率、容积、名称等部分组成。
商品商标
概念:
简称商标,是商品生产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相区别而置于商品表面或商品包装上的标记。
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记号组成。
作用:
商标是某一企业的特定商品的象征,容易让人们识别、记忆。
消费者可以凭借商标识别商品的生产厂家,选购自己满意的商品。
分类:
按商标构成要素划分;按商标使用者划分;按商标特殊性质划分;按商标的用途划分。
商品规格
概念:
商品规格是反映商品品质等方面的技术指标。
商品规格的主要计量指标:
商品规格一般以号码、尺寸、功率、容积、浓度、质量、原材料、形态等来计量。
商品编号
概念:
商品编号即编制商品代码,是指在商品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类、各种商品都赋予其一定规律性的商品代码的过程。
基本原则:
唯一性原则:
即要求在同一个商品分类编码集中,第一个(组)商品代码只能代表一类(种)商品。
合理性原则:
商品代码结构要与商品科学分类、体系相适应,要与产品经营业务的需要相适应。
可扩充性原则:
编码时必须留有适当的后备容量(足够的备用代码),以便适应新产品的出现而对代码不断扩充的需要。
简明性原则:
商品代码结构应在保证足够容量的前提下,尽量简单,长度尽量短,以便节省电子计算机存贮空间和减少输入的误差率,同时提高机器的处理效率。
适应性原则:
代码要尽可能反映各类型商品的特点和有助于记忆,便于填写。
商品编号的方法:
我国的商品编码: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全国共农业产品(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
该代码是按商品分类的从属、层次关系为排列顺序的一种层次结构代码。
采用8位数字,分四个层次(不包括门类),每层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前两类数字代表大类,三、四位数字代表中类,五、六层数字代表小类,七、八类数字代表品种。
为了便于检查,还设置了门类,用英文字母表示其顺序。
下面以鸡蛋的代码为例说明。
例如:
层次 分类 代码A 0310 25 01
I门类
Ⅱ 大类
Ⅲ 中类
Ⅳ 小类
Ⅴ 品种
条形码知识
条码是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对应字符组成的,用以表示一定信息的标记。
商品条码是用于商品的条码技术,应用商品条码能实现商业信息的电子数据交换,同时能准确地获取所需的商业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商品代码模式,称为EAN代码。
我国于1991年4月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因此也使用EAN商品代码。
EAN代码分为标准型和缩短型两种,缩短型不直接代表生产厂家,故只介绍标准型。
标准型EAN代码由13位数字组成,称为EAN-13条码。
其模式如下:
前缀码 厂家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 校验码
P1P2P3 M1M2M3M4 I1I2I3I4I5 C
其中:
前缀码:
由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是国家或地区的代码。
中国代码“690”。
厂家代码:
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是EAN分配给其成员的标识代码。
我国的厂商代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配。
商品项目代码:
由五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具体的商品项目,各厂商有权分配10万个商品代码。
校验码:
由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用来校验编码的正误,以提高数据的可靠性。
EAN-13条码符号由左侧空白区、起始符、左侧数据、中间分隔符、右侧数据符、校验码、终止符及右侧空白区构成。
二、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1)职业道德的定义:
职业道德是在从事正当的社会职业并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在思想和行为上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社会对各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自我约束的团结协作的行为准则。
2)职业道德的特点:
范围的有限性,任何职业道德的适用范围都是特定的、有限的;内容上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职业分工相对的稳定性决定了与其相适应的职业道德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形式上的多样性,有多少种行业就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道德。
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尊重顾客、热情服务 3)真诚守信、文明经商
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劳动法的相关知识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劳动争议的处理:
(摘选《劳动法》的第十章的劳动争议)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七十八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条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八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十四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知识
消费者的概念:
是以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和监督权。
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经营者有履行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义务,经营者有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知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平等原则:
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公平原则:
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诚实守信原则:
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法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1、假名冒牌行为:
是假用或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误解行为。
2、限购排挤行为:
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3、滥用权力行为:
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4、商业贿赂行为:
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例如帐外回扣等。
5、虚假广告行为: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及有效期限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7、降价排挤行为:
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下列情形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8、搭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
9、不正当奖售行为: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10、诋毁商誉行为:
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借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11、通谋投标行为:
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本以及投标者为排挤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1、假名冒牌的法律责任
对假名冒牌行为者,依据《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贿购贿销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有贿购贿销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万—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3、限购排挤法律责任
经营者有限购排挤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处以5万—20万的罚款。
4、虚假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的虚假广告行为,
5、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违反该法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
6、不正当奖售的法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不正当奖售经营者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对其处以1万—20万元罚款。
7、通谋投标的法律责任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谋投标,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20万以下的罚款。
8、抗拒检查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法检查部门处理决定,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财物价款1—3倍罚款。
当事人对上述8种情况中监督检查部门所做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广告法的相关知识
广告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真实、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广告准则摘自《广告法》的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章广告准则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ﻫ(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ﻫ(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ﻫ(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ﻫ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ﻫ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ﻫ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ﻫ(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ﻫ(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ﻫ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ﻫ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ﻫ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ﻫ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ﻫ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违反《广告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摘自《广告法》的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ﻫ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ﻫ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ﻫ第四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ﻫ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产品质量法的相关知识
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质量的监督:
摘自《产品质量法》的第二章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ﻫ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ﻫ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
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ﻫ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十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ﻫ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ﻫ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ﻫ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摘自《产品质量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