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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指导办法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指导办法

“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指导办法(草案)

 

前言

 

因国家于2016年5月1日起在建安行业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做好公司税务风险管控工作。

根据国家现行出台的建筑行业营改增政策,对相关业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做一些必要的工作指导,若国家政策出台更具体的指导意见,本指导本法将配套修改。

1、适用范围: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项目部

2、适用时间:

国家出台具体建安业“营改增”政策后

3、增值税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额,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

最终消费者为税款的实际承担者。

4、增值税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前造价)×增值税税率

(2)简易计税法: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5、“办法”中术语解释:

不含税金额:

指购进商品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扣除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金额。

含税金额:

指购进商品或接受增值税应税劳务和服务所支付的含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总额。

甲方:

指业主(或总承包方)

6、公司增值税税率种类

(1)简易计税法,征收率3%,适用范围:

在“营改增”过渡期老项目;甲供材合同;清包工合同。

 

(2)一般计税法,税率11%,适用范围:

新项目除甲供材、清包工外的所有分包合同。

()3一般计税法,税率6%,适用范围:

勘探项目。

(4)免征增值税适用范围:

境外工程。

7、老项目判断标准

(1)工程许可证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2)2016年4月30日前未取得工程许可证,以建筑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建设合同没有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工程监理公司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4工程于2016年4月30日开工,但未签订合同并

进行备案,需提供开工证明,与业主补办合同,并注明开工日期。

 

第1章投标报价及预算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4号)规定: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

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

规费之各,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公司工程造价人员要根据建办标[2016]4号,编制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价为含增值税的报价。

3、无论招标文件如何规定,预算人员必须提供能够明确投标报价中增值税销项及进项税额的总额及其明细构成文件,以供竞标决策参考。

、4工作:

为了更准确把握预算中进项税额情况,应做好下列

(1)及时掌握预算中涉及的允许抵扣项目范围及其适用税率《成本费用可抵扣项目明细表》(由财务部门提供),并根据国家财税政策的变化及时更新。

(2)在项目投标前期的现场踏勘工作中,踏勘人员要做好当地材料采购增值税发票取得情况的调查了解。

(3)在物资材料询价工作中,询价人员应明确所询价价格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及其发票的取得情况。

(4)对可以取得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完全取得(或在预算中难以精确确定)增值税发票的零星材料、劳务、办公用品等,应有恰当的估计并在报价中予以适当考虑。

5、财务人员对预算文件中增值税部分的准确合理性进行评审纠偏。

 

第二章工程合同管理

(一)中标项目承包合同(主合同)管理

 

1、甲方信息管理。

建立甲方名录,统计管理甲方纳税信息,甲方信息包括: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电话(能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可证上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市场开发部和财务会计部共同对甲方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审查,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清单: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国税局颁发的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

(4)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件;并在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对方的纳税信息。

2、对于包含有勘探作业以及施工内容的项目应分别签订勘探合同和施工合同,按合同任务列明合同价款,不得签订工程总合同合并计价。

3、对于合同中约定主材由甲方供应的模式下计税方法的选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2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公司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大于“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计税合计的一半以上。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甲供材合同中公司采购材料物资价税合计小于“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计税合计的一半以下。

4、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公司合同签订人员应与甲方人员沟通过,提示公司选择的计税方法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的影响,以便双方进一步沟通达到共同节税的目的,并将计税方法的选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如果选择不利于公司的计税方法可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5、如合同条件中没有对发包方延迟付款造成承包方延期垫付增值税税金的补偿条款,在合同谈判中有条件时,谈判人员应有责任争取。

6、对中标项目,如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而不能直接引用时,预算人员应对预算文件作如下补充:

1)投标总价及其构成的分组、各细目的单价(或总价)的总额及其中的不含税部分、税金部分作详细的价税分离描述;2)对报价时已考虑的进项税额的处理方式及数额作详细的说明。

并将上述资料以交底方式书面交给相关部门及人员并做好记录。

上述资料关系到项目实施时管理策划、分包控制、成本管理、发票取得等项目基础管理工作能否顺利开展。

7、在变更、索赔项目的处理过程中,应考虑增值税税金的影响及处置方式。

8、对承包合同金额的描述做到价税分离,合同金额信息应包括不含税总价、税金总额及合同总金额。

9、公司老项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若甲方要求公司开具11%增值税发票,需请对方支付8%税点及增值税附加。

(二)分承包合同(主合同)管理

1、对于分包而来的分承包合同(主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增值税的交纳关系、进项税额的抵扣关系。

2、在合同评审时,财务人员必须明确详细界定出我方应向税务部门交纳增值税的范围及其具体项目、税率、金额及可抵扣项。

3、预算人员应对分承包价格进行价税分离测算,财务人员在此基础进行分承包合同的成本测算。

4、决策人员应在上述工作完成、情况明朗的基础上进行分承包合同的决策事宜。

(三)分包合同管理

1、清理合格分包商资源库,把分包商按有无资质、能否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票进行区分清理。

登记分包商信息: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电话(能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开户可证上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2、分包合同尽量合法依规,若不能,则应明确要冒的风险及其可能采用的规避措施。

3、分包商选择时,应尽量选用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分包商。

若不能,则应将增值税在分包价格或成本测算中予以考虑。

4、项目采用劳务分包模式,由我方统一进行物资材料采购,材料供应商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分包商自行采购材料,由分包商向我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包括材料金额。

5、在分包合同中明应明确规定分包商应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细目范围及期限等要求,并在支付条款中予以奖罚约束,需涵盖以下内容:

 

(1)分包商向我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应包括我方为分包商垫款,扣款的各项费用。

(2)在付款环节明确付款条件之一是向我方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开具金额进行支付。

6、在分包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分包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样式、格式等符合性的具体要求,并应明确因不符要求而给我方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分包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假发票,或在发票认证环节或检查环节出现问题,给我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将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7、财务人员应对分包合同中增值税内容提供指导,并对相应条款进行评审确认。

第3章物资采购

1、公司原则上采用集中采购方式,由机电物资部负责公司材料物资的采购,若因特殊情况分公司或项目部需自行采购的,统一按照公司营改增管理要求执行,并接受机电物资部的监督指导,所有供应商付款原则上由财务会计部统一转账支付。

2、机电物资部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统计管理供应商纳税人身份及其提供发票类型、适用税率。

供应商信息包括:

单位名称(营业执照上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15位),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电话(能保持联系的有效电话),开户银行

(银行开户可证上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3、机电物资部和财务会计部共同对供应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查,并要求提供以下资料清单:

(1)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国税局颁发的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4)国税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批复件;并在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合同相对人的纳税信息。

4、采购人员要以增值税下的采购成本作为比价基础,采购成本相同时,应优先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成本不同时,通过比较综合采购成本选择不同供货方和取得发票的种类。

价格选择可参照《价格折让临界点表》。

5、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业务应签订书面合同,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因特殊情况没有签订合同,必须要有采购单、运输单、提货单、验货确认单、结算单、发货单、保险单等票证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

6、财务会计部参与合同审查、会签、履行、变更等环节,控制税务风险

7、合同条款增加:

(1)对合同金额的描述做到价税分离,合同金额信息应包括不含税总价、税金总额及合同总金额;

(2)约定发票时间以及发票传递时间;

(3)约定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获得开具汇总的专用发票,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4)如果采购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供货方必须向采购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

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锐证明单》。

(5)涉及发票的违约条款,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为假发票,或在发票认证环节或检查环节出现问题,给我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8、合同条款中约定供应商违约支付的违约金与物资销量、销售额无关。

9、根据材料运费支付方式以及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的不同,在合同条款中采用不同的应对方式:

(1)运输费由材料供应商承担,在合同中必须载明

“运输费用由销售方承担,并将材料运输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或“供应方免费将材料运费到采购方指定的地点”

,不能有“价格含运输费用”或“运输费用是多少”。

(2)运输费由我方承担,但由供货方代收代付,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供货方指定的或委托承运人的名称,注明运输费用由采购方承担,供货方代收代付运输费,承运人将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采购方。

 

第4章物资管理

1、机电物资部和项目部要加强物资材料的管理,严格控制材料的收、发、存,财务会计部参与其中,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2、对于批量采购的材料,机电物资部根据各项目消耗情况,每月末制定项目物资消耗表,分别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财务会计部,归集进入项目成本。

3、库存材料按批次管理,入库单与订货单、增值税发票相一致,对外领用采用先进先出法。

4、项目部要加强物资材料管理,避免发生自然灾害损失,被盗、人为毁损等,当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材料发生非常损失或改变生产用途(赠送、职工福利等),项目部应及时告知机电物资部和财务会计部,财务会计部将对该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增加项目成本,影响项目经营利润。

 

第五章成本管理

1、在成本管理各环节中,应把增值税管理要求、影响纳入其中、考虑进来。

2、采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因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不能抵扣,因此成本费用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与商家进行价格协商。

3、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成本测算、计划中,应有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总额及其细目构成的详细文件说明,并对可以取得但实际上难以完全取得的部分做出恰当的估计。

4、在具体操作中注意以下内容:

(1)项目部要加强项目成本管理,除材料外,其他成本费用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内容参见《成本费用可抵扣项目明细表》。

()2

项目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销必须按照“四

流统一”(合同、业务、发票、资金)原则进行,超过

1000元金额支付尽量采用对公账户支付。

(3)成本费用报销管理采用价税分离报账。

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报账在报销单据上分别填写不含税成本(或费用)价及进项税额。

()4

用于职工食堂等福利支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也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必须按价税合计进入项目成本。

(5)施工用电费,尽量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a.由甲方向我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甲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电费分割单,到供电部门直

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财务会计部按合同建立项目增值税税负台账,分别核算项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以及缴纳的增值税,项目承担的税负进入项目的成本费用,影响项目利润。

5、强调:

(1)个人的飞机票、高铁票、手机发票、餐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发票。

(2)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第5章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

1、各业务经办人必须向销货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及抵扣联,缺一不可;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5日内必须递交至财务会计部,同时必须保证增值税发票抵

扣联平整、完整、无划痕,严禁折叠、涂画、破损、粘贴。

 

2、各业务经办人应建立增值税发票传递台账,收到时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向财务部门传递并履行传递手续。

3、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内容:

(1)验证购货单位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2)验证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号、单位、单价、合计金额等,确定是我公司所购货物,价税金额与对账单一致。

 

(3)销货单位与入库单、订单名称一致。

(4)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不能将数字盖住。

(5)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字迹清晰,不能有涂改。

(6)专用发票的发票号与密码区的发票号一致。

 

(7)如果供应品种多、单品金额低,票面额为10万元版的发票,供应商通过开具清单形式的发票,除审核前款内容外,还要审核以下内容:

、a价、税额与清单一致;

b、发票与清单的购、销单位是同一内容;

c、清单所注明的发票号码与发发票的发票号码一致;d、销货清单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增值税发票丢失管理

1、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业务员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业务员向销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3、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如果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1、如果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因甲方或其他原因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2、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开票当月;

 

(2)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甲方不认证或都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

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论证不符”。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冲

1、因开票有误甲方拒收专用发票的,公司办税人员必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甲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甲方的,公司办税人员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

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红冲时,须复印原蓝字发票的结算单并注明原凭证号,作为红冲发票及新开蓝字发票的附件,开票员开具红字发票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蓝字发票的发票号,新的蓝字发票须在备注栏内光洁度时新结算单号。

(五)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和抵扣

 

1、增值税发票认证期为180天,即自该发票开具日起

180日内办税人员必须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

 

2、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纳税申报时抵扣,如果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可以留到下期进行抵扣。

(六)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保管、开具、使用、传

参见《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七)税务资料整理、归档

1、纳税申报表每月集中归集整理,装订成册,按年度集中保管;

2、进项税抵扣的凭证,按月整理,每25份装订一册,用“增值税抵扣封面”装订成册,按照年度集中保管。

 

第七章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

 

(一)预缴税款

1、项目部在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适用简易方法计税(老项目、甲供合同适用):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后续项目适用):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3、分包款的定义:

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注:

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4、预缴税款提交资料如下:

(1)《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纳税申报

1、由总部机关在**国税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增值税附加在**地税申报缴纳。

2、财务部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发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三)跨地区施工增值税发票开具流程

(1)项目部持合同、结算单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当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到当地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附加税,并取得完税凭证。

(2)项目部向公司总部机关寄回完税凭证。

(3)公司总部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回项目部或甲方公司所在地。

强调:

必须提供分包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原件方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因此,必须分包单位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再去办理增值税预缴以及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境外项目增值税管理

1、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免征增值税,包括建筑服务和勘察服务。

2、财务部在首次享受免税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备案资料如下:

(一)《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

(二)境外项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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