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下发《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实施方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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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下发《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实施方案》doc

中国银行关于下发《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中国银行

文号:

中银信管[1997]27号

发布日期:

1997-4-3

执行日期:

1997-4-3

生效日期:

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营业部:

 

根据国发〔1997〕10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和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促进企业优化资本结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试点城市分行在企业兼并工作中操作程序和优、劣势企业的标准,总行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现将该《实施方案》下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行要组织学习贯彻国发〔1997〕10号文件和全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银行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精神,选派政策水平高、懂业务、懂的信贷干部参与该项工作。

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积极做好企业兼并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各行要充分发挥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了解的优势,按照《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对与我行有信贷关系的企业的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对符合优、劣势企业标准的企业做到心中有数。

并根据本地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情况,提出兼并企业名单。

 

三、积极与当地政府、经贸委沟通,将总行对企业兼并工作的要求和《实施方案》中的有关精神向政府、经贸委进行通报,求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四、如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今后对企业兼并提出新的要求,总行将另行下文通知。

 

以上意见,请各行认真贯彻,并请各省行迅速将该通知转发111个试点城市行。

 

附:

 

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发〔1997〕10号文《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全国企业实施再就业工程会议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兼并破产工作,促使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明确111个试点城市分(支)行在企业兼并工作中的操作程序和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以及优势企业和劣势企业的标准,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国家有关兼并政策的适用范围和规定

 

根据国务院《补充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件的精神,为鼓励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改变目前资产存量结构不合理的局面,促进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国家在企业兼并方面的政策,适用于111个试点城市中的国有工业、内贸、外贸、建筑和安装等企业;兼并与被兼并企业有一方属于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企业或被兼并方属于试点城市的企业。

对试点城市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兼并连续3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本金分5年还清(每年归还本金不得少于20%),如5年内还本仍有困难,可给予1至2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和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原贷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约定计划还款部分,恢复计息。

对免除利息造成的损失,在银行提取的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坏账准备金不足,可用呆账准备金核销。

 

二、可享受兼并优惠政策的国有优势和劣势企业的标准

 

(一)国有优势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其具体标准为:

 

1.国有优势内、外贸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具体标准为:

 

(1)国有优势内、外贸企业必须是经国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原则上连续3年盈利,企业年盈利额具备在5年内还清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金的能力;

 

(2)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3年办理年检;

 

(3)优势内、外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5%(根据地区差异和行业特点等具体情况可适当放宽到80%);

 

(4)企业年出口创汇额列该省出口企业前三名(仅限外贸企业);

 

(5)企业信誉良好,能按期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在开户银行办理存款、结算及各项中间业务;

 

(6)企业商品销售率90%以上,其他各项财务指标正常;

 

(7)企业法人素质、品质、信用有良好记录,班子健康团结,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能力、有信心消化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所欠银行贷款本金。

 

2.国有优势工业企业的具体标准为:

 

(1)经国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原则上连续3年盈利,年盈利额具备在5年内还清被兼并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本金的能力;

 

(2)国有优势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75%;

 

(3)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连续3年办理年检;

 

(4)企业信誉良好,能按期支付贷款本息,在开户银行办理存款、结算及各项中间业务;

 

(5)企业产销率90%以上,各项财务指标正常,资产负债率70%以下;

 

(6)企业法人素质、品质、信用有良好记录,班子健康团结,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

 

3.国有控股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须在50%以下。

 

(二)国有劣势企业的标准为:

连续3年亏损,通过自身努力难以摆脱困境的国有企业。

 

(三)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内、外贸优势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95%;国有工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90%。

 

三、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的报审程序

 

企业兼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报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总行制定的优、劣势企业的标准,在落实银行债权债务关系的前提下,推动企业的兼并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5〕130号文件精神,各试点城市的中国银行分(支)行,要选派政策观念强、懂业务、懂法律的人员参加当地的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协调小组。

积极做好企业兼并的各项具体工作,维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补充通知》的精神,认真执行企业兼并的政策。

对个别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悬空银行债务的,要按银发〔1995〕40号文的规定给予制止。

 

(一)兼并与兼并企业的组织

 

各试点城市所在的省级管辖行要组织试点城市分(支)行及有关干部认真学习有关企业兼并破产的和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和政策水平。

要充分发挥对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了解的优势,对与中国银行有信贷关系但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人员构成情况、产品产销情况、设备技术状况和行业状况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分析,对符合优、劣势企业标准的企业做到心中有数。

并根据本行提取的呆、坏账准备金的情况,提出拟列入本试点城市兼并破产计划的企业名单,并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参与编制企业兼并破产计划。

总行根据各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有重点地派人参加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的组织、编制工作。

 

(二)企业兼并的申报程序

 

各试点城市的分(支)行在省级管辖分行的组织下,根据已经全国兼并破产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兼并破产,减人增效计划,依法对兼并企业提出的兼并申请进行认真的审查,并以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双方的谈判,积极协调兼并双方的关系,同时监督企业兼并全过程中的各项财务活动,以确保企业的兼并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

对签订兼并协议的企业,要妥善落实中行在被兼并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落实还款计划,完善抵押、担保手续。

另外要详细测算中行在企业兼并中应免、停息的金额,拟冲销呆、坏账准备金的具体数额。

组织申报材料,上报总行审批。

 

(三)企业兼并申请免、停息必备报批材料

 

根据国务院《补充通知》和银发〔1995〕130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各省行在组织试点城市分(支)行对列入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工作计划,符合优、劣势企业条件标准并已签订兼并协议的企业,在向总行申请审批免、停息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申报表;

 

2.经全国兼并破产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的试点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减人增效工作计划》;

 

3.试点城市兼并破产协调小组同意企业兼并的批复文件;

 

4.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就兼并问题的审批意见;

 

5.兼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兼并的批复文件;

 

6.被兼并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被兼并的批复文件;

 

7.审计部门对被兼并企业的审计报告或中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评估证明;

 

8.试点城市所在省行的报批文件;

 

9.试点城市分行的报批文件;

 

10.兼并与被兼并企业的背景材料;

 

11.国有兼并企业就兼并问题的职代会决议(国有控股企业须提供董事会决议);

 

12.兼并企业向试点城市分(支)行提出的兼并申请;

 

13.兼并双方签订的兼并协议;

 

14.兼并企业与试点城市分(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兼并企业出具的承担被兼并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承诺书;

 

15.兼并企业提出的还款计划;

 

16.兼并企业向试点城市分(支)行出具的,对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抵押、担保承诺书;

 

17.兼并企业出具的按贷款比例在中行办理各项业务的承诺;

 

18.兼并与被兼并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表;

 

19.兼并前的资产状况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

 

20.兼并后新的编制(减人增效)情况。

 

(四)企业兼并申请免、停息的审批

 

总行接到试点城市所在省行报来的企业兼并申请免、停息的材料后,由信贷管理部提出审批意见,会签总行财会部后,提交总行呆账核销审批小组审批。

经总行批复后,各试点城市分(支)行根据总行的批复精神,对当年免、停息部分,在当年提取的呆、坏账准备金中核销,对计划还款期内贷款停息部分,在计划还款期内逐年核销。

 

四、企业兼并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各试点城市分(支)行要指定专人监督兼并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督促企业按计划偿还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并与总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每季度向总行报送《国有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执行情况表》,每半年将兼并企业的情况书面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

报送的具体内容为:

兼并协议的执行情况、按计划还款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情况等。

 

五、附则

 

(一)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二)本实施方案的解释权在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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