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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税率

劳务费税率

  DTT_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务税期数P168/2012–2012年7月13日税务评论作者:

中国税务上海高立群合伙人电话:

+862161411053电子邮件:

广州概要周翊合伙人中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电话:

+862028311228电子邮件:

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亦单独下发了2012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24号公告"),整理并公布了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管理办法。

  除上述两项文件中的部分条款追溯自2011年上海1月1日起执行以外,其中的大部分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生效。

  张晓洁高级经理虽然39号文和24号公告出台的主要目的似乎在于对以往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方面的规电话:

+862161411113电子邮件:

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性的梳理和整合,但这两项新文件也对原有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而且其中大部分的政策调整都有望对企业的出口业务产生积极影响。

  39号文和24号公告总计废止了一百多份与货物劳务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处理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就中国的出口退税机制提供了系统化的政策指引,这两份文件如欲垂询更多信息,请联络:

的发布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为保证和推动中国出口业务的持续发展而做的努力。

  间接税服务全国主管合伙人新规要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展佩佩我们在下表中列示了上述两份新文件中可能会对出口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些主要政合伙人策变化(请参见附录以了解有关的新旧政策对比和具体的评论):

电话:

+85228526440电子邮件对出口业务1的影响华北区北京√扩大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朱桉合伙人电话:

+861085207508将部分原先不得享受出口退税的情形由视同内销征税调整为电子邮件:

√免税曹菲合伙人√调整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规定电话:

+861085207525电子邮件:

新规出台――梳理和完善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1此处我们用√表示正面影响,用?

表示影响暂不确定。

  华东区上海高立群合伙人电话:

+862161411053电子邮件:

苏州梁晴合伙人电话:

+8651262891328电子邮件:

华南区广州周翊合伙人电话:

+862028311228电子邮件:

深圳张少玲总监电话:

+8675533538083电子邮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刘丽卿总监电话:

+85228525679电子邮件:

对出口业务的影响√√明确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凭证取消出口退税审核期调整生产企业提前申办出口退税的条件√√明确加工贸易退税计算方法和申报要求?

调整出口退税申报和单证资料提交期限建议39号文和24号公告的出台,对于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实施的出口退(免)税政策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这两份文件旨在梳理、整合现行的出口退(免)税政策,为出口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指引,以完善出口退(免)税申报机制,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鉴于中国出口退(免)税机制的复杂性,出口企业应当在新规出台的契机下,合理运用政策并从中获益。

  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可以考虑开展如下工作:

•全面理解新政策的内容及其对贵公司的影响•审视企业现有的和未来计划中的供应链安排以寻求潜在的节税机会•复核并完善企业内部的出口退(免)税合规性流程,以减少与此有关的不必要损失。

  比如,避免由于资料提供不全或遗失造成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

  •强化增值税合规管理使企业获得更好的信用等级,以充分享受相关税务便利政策(比如与信用等级认定有关的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等)。

  •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以期获得税务机关对新规定的明确解读,积极争取主管税务机关对公司出口业务发展的的支持。

  德勤间接税团队凭借其专业领域内的丰富经验可为您的企业提供一系列进出口业务及增值税管理的专属优化和解决方案。

  如您需要了解更多此次政策调整的信息及其对贵公司的影响并获得建议,请联系德勤中国间接税服务团队。

  本期税务评论内容系有关于德勤间接税服务附录对出口业务的影响39号文和24号公告旧规定评论√扩大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1.对于符合一定条件合规记录较好的的大型制造企业(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的企业),如果其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可视同出口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2.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可以被认定为视同自产货物。

  旧规定中对于视同自产货物的认定标准在新规定中仍然沿用,但左栏中为新增项目。

  生产企业通常仅能就其自产产品和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条件的外购出口产品按照免、抵、退办法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

  新规定扩大了生产企业外购出口产品视同自产货物的范围。

  但是,39号文并没有对同类型和具有相关性的定义进行明确。

  实践中,是否能够真正享受到退(免)税可能会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理解和判断。

  在新规出台之前,仅规定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被认定为视同自产货物从而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部分原先不得享受出口退税的情形由视同内销征税调整为免税1.对于以下情况,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退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增值税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但是,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可申请免税。

  2.根据新规定,对于一些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出口销售将被视为国内销售并征收增值税,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左栏中提及的三种情况在旧规定下同样不得适用增值税退税待遇,但将被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待遇的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由出口企业自行消化为成本。

  当出口货物劳务被视同内销并征收增值税时,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是,如果出口企业不能向其客户收取这部分出口货物的销项税时,那么出口企业将不得不自行承担这部分增值税成本。

  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免税还是征税中选择最符合自身利益的处理。

  此次出台的文件赋予了出口企业以选择权。

  旧规定中无相应条款。

  2根据国税发[2003]92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情况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方面,每两年对纳税人做一次评估。

  评估得分在95分以上的纳税人,评定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

  对出口业务的影响39号文和24号公告旧规定评论√调整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规定增值税退(免)税以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以及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来确定出口退税额,同时:

•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通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

  •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增值税应退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加工费部分的退税额――根据出口货物退税率确定•外购原材料的退税额――根据原材料的退税率确定旧规定下的增值税退税额计算方法较为复杂。

  而新规定下的计算方法更为直观和易于操作。

  √明确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凭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直接凭证之一。

  旧规定中并未明确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

  由于缺乏明确规定,部分税务机关在实务操作中认为,外贸企业进口货物后出口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

  新规定则明确上述情况可同样适用增值税出口退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即可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

  √取消出口退税审核期取消了对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审核的要求。

  旧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对处于退税审核期的小型出口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进行监管。

  接受监管的企业将在发生首次出口业务起的12个月后才能收到退税款。

  这一政策的改变将显著改善受税务机关审核期监管的出口企业的现金流状况。

  √调整生产企业提前申办出口退税的条件1.扩大了适用货物的范围:

•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生产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2.较为宽松的出口企业净资产要求:

•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仅限于特定的部分货物:

•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对于出口企业的出口额有固定、统一的要求:

•年创汇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西部地区为2,000万美元)。

  生产企业提前申报出口退税的条件似乎变得更加宽松。

  但新的规定对申请该待遇的生产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合规性要求。

  对出口业务的影响39号文和24号公告旧规定评论√明确加工贸易退税计算方法和申报要求对于进料加工贸易,在增值税退税有关的计算中,保税物料的价格应从出口产品离岸价格中扣除。

  上述文件以清晰直观的方式对以下两种计算方法做出了规定:

实耗法–扣除当期消耗的保税物料价格购进法–扣除当期购进的保税物料价格此外,新规定也梳理了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登记、资料提交、认定等其他要求。

  尽管实践中已采用了这些方法,但旧规定中并没有对两种方法加以具体说明和规范,并列示其具体的计算公式。

  新规定通过对实践操作的统一和计算方法的明确,向从事加工贸易的出口企业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

调整出口退税申报和单证资料提交期限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增值税免抵退税相关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一项新规定,从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将不再要求提供外汇核销单。

  增值税退税有关申报的截止期通常在货物出口后的90天,且必须在该期限内提供相关的单证(外汇核销单除外)。

  外汇核销单的提交期限为报关出口日之后的210天。

  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放宽该期限要求。

  实践中,生产企业通常要在货物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出口退税的有关申报工作;然而,一些外贸企业可能会选择等待单证齐全后再行申报。

  新规定生效后,出口退税的申报截止日期通常将统一为货物出口之日起的次月15日。

  此外,新规定重点强调了准确申报的重要性,前期申报调整的程序较为严格。

  这体现了税务机关增强增值税纳税申报合规性管理的态势,纳税人对于合规性方面的要求也应当引起更多关注。

  在出口退税不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的情况下,对于出口企业来说,新规定实际上延长了提供相关单证的截止期限。

  本文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行中国大陆及香港之客户及员工编制,内容只供一般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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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家费税率专家评审费、专家讲演费等费用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费计算方法见下:

一、发放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1、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不超过800元(含)不上税;2、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800元至4000元(含)的,扣除费用800元,税率为20%;3、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4000元至250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20%;4、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25000元至62500元(含)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30%,并减2000元速算扣除数;5、每次发放的劳务报酬超过625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税率为40%,并减7000元的速算扣除数。

  二、发放不含税劳务报酬的计算方法:

根据1996年9月17日国税发[1996]161号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根据:

国税发[2000]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21000元以下的部分20%0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30%2000超过49500元的部分40%7000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不超过25000的部分不超过20000的部分20%0超过25000元至62500的部分超过20000元至50000的部分30%2000超过62500的部分超过50000的部分40%7000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速算扣除数为125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375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相关法律条文: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条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四)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ban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附计算举例:

1、不到4000元的,扣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所得=收入-800元2、收入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

应纳税所得=收入*(1-20%)3、收入超过20000元的,还要加成征收:

20000元至50000元的加征五成,50000元以上的加征十成。

  4、应纳税款可以用速算公式计算: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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