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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销返利的理解和解释

业务

主体

税法

税务处理

发票

账务

实物返利

供应商(销货方)

1、视同销售

2、无冲减销售额的相关规定

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规定(不符合)

1、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

应交增值税=同期同类产品价格×适用税率

2、不符合销售折让的规定,不能开具红字发票,不能冲减销项税额

1、对方索取发票应该提供专用发票

2、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购货方)

1、国税发〔2004〕136号

2、进项税额抵扣

1、是否进项税额转出,取决于对于“各种返还收入”的理解,这里认为包括实物形式,所以应该计算进项税额转出,但是具体金额如何确定,规定中的条款不明确

2、收取实物,不存在对外开票事宜

3、如取得实物对应专用发票抵扣联可以抵扣进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7〕18号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有关说明

一、业务概述

购买方:

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已认证通过,购买方应在防伪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货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销货方:

因开票信息错误等原因,尚未将发票交给购货方,或者购货方收到发票后尚未进行认证的,由销货方提出申请的,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打印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相应资料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3、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购买方: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3份(加盖财务章)

2.抵扣联(原件、复印件)

3.情况说明1份(注明发票代码、号码,冲红原因,加盖公章)

4.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5.退货协议或者折让协议(加盖双方公章)

注:

若开具理由为发票开具错误,不需提供退货协议和折让协议;若开具理由为退货或折让,需部分冲红的,必须提供相应退货和折让协议;红字通知单填开需和发票一一对应,不能汇总开具。

销货方: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2份(加盖财务章)

2.发票联、抵扣联(原件、复印件)

3.情况说明1份(注明发票代码、号码,冲红原因,加盖公章)

*4.购货方拒收证明(加盖购货方公章)

注:

若所需冲红发票开具已隔月,且未认证,必须提供购货方拒收证明,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勾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若所需冲红发票为当月或者上月开具,则无需提供拒收证明,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中勾选“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交付的”。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180天)向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

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该开营业税发票

2、不能蓝

3、不能红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

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最合理的现金返利的做法(但是不符合税法规定),这反映了业务的实质,生产企业冲减销项,商业企业转出进项,并且分别冲减收入和成本。

1、生产企业反利时,

借:

主营业务收入3.42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冲减)0.58万

贷:

银行存款4万

2、商业企业收到反利时,

借:

银行存款4万

贷:

主营业务成本3.42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58万

最合理的实物返利的做法(不符合税法),当不存在视同销售时(这是理想化),其实就是将银行存款换成库存商品。

1、生产企业实物反利时,

借:

主营业务收入3.42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冲减)0.58万

贷:

库存商品(应收账款或者营业外支出)4万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反利时,

借:

库存商品4万

贷:

主营业务成本3.42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58万

 

假设允许红冲,但是要考虑视同销售问题的话,将导致销购双方利润变化

 

第一步视同销售

借:

主营业务收入(冲减前期收入)3.42

应交税金-销项(销项冲减)0.58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3.42

应交税金-销项(视同销售)0.58

和现金返利相比较现金流方面生产者还是多交了0.58

利润方面不变但是将部分货物转出

第二步

借主营业务成本3.42

贷库存商品3.42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反利时,

借:

库存商品3.42万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58万

贷:

银行存款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成本3.42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0.58万

借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进项

贷银行存款

贷方的两项是银行存款的替代

表明由于返利业务导致我不需要付银行存款

正常情况生产企业给商业企业货物商业企业需要支付银行存款

但是平销返利模式下生产企业也需要给商业企业返利用于

商业企业冲减成本和进项转出

所以两个对顶了

以上是符合经济实质的做账方法,但是税法的规定在平销返利的模式下,是不允许进行冲减的也就是平销返利的合同形式不符合开具红字发票的条件因此不能冲减因此不能冲减的销项税额将作为生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冲减也就是降低了生产企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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