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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内商铺租赁合同四

商场内商铺租赁合同(四)

出租人(甲方):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另有说明外,下列用语在本合同及附件中使用时具有如下的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和乙方订立的本合同,包括本合同主文、所有附件及双方不时就修订本合同而做出的任何书面补充协议。

1.2、“商铺”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的出租商铺。

1.3、“商场”指甲方向乙方出租商铺所在的整个物业。

1.4、“营业额”指乙方在该商铺经营出售的等的总收入,但应扣除以下项目:

任何已出售但因故退回餐厅的产品;为消除顾客投诉而免费赠送给客人的;已经实际扣除的部分;免费派发的任何奖品、赠券、员工用餐;非xx食品的促销品;营业税(及附加)等。

1.5、“租赁保证金”指乙方依据本合同向甲方交付的保证金,该保证金不是乙方预付的租金、管理费或推广费,仅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

1.6、“物业管理费”指本商场的物业公司为维护整个商场的良好状态和正常运作,而对商场的公共区域执行保安、清洁、设备设施运行、绿化、维修等工作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及该公共区域本身的水、电、空调用冷水费等费用。

1.7、“计租日”指免租装修期结束之次日。

如此时非因乙方原因乙方承租商铺未对外营业,则计租日为乙方承租商铺对外营业之日。

1.8、“书面形式”指信件、信函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9、“元”指人民币元。

1.10、“物业公司”(如有)指接受甲方委托,对包括本商铺在内的整个商场提供统一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1.11、“日”除了特别说明均指日历天。

每个日历天为当天的零点至二十四点。

第二条出租商铺

2.1、甲方将座落于市区路号层号商铺(以下简称“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

该商铺的具体位置详见附件,附件作位置确定及方便鉴别之用。

2.2、该商铺的承租面积为平方米,双方确认承租面积最终以该商铺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实测报告为准,且本合同约定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所有费用均根据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调整,由此导致的各项费用差额,甲/乙方应予以退/补。

第三条商铺用途

3.1、该商铺仅限于乙方经营“”品牌餐饮使用。

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合同约定合法经营,并承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3.2、乙方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约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改变该商铺用途的报批手续,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但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3.3、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其是“”(英文为“”)商标的合法被授权人,并提供相应凭证附本合同后。

3.4、甲方明确知晓乙方租赁商铺的用途为用于服务,并保证该房屋按照法律、法规及行政管理的要求,能够用作该用途。

乙方如租赁该房屋用于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任何法律实体,甲方保证该商铺能够满足工商登记条件并应依乙方要求予以必要协助,届时本合同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概括转让至新的法律实体。

第四条租赁期限

4.1、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均指免租期满之次日起,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4.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希望续租的,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无根本违约行为发生的,乙方有权续租下一个合同年度。

4.3、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在乙方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不继续续约的,则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商铺交付

5.1、该商铺的交付日期为年月日之前,若甲方延期向乙方交付,乙方的租赁期限、免租期也相应顺延,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如实际交接日期在约定的交付日期之前,则该商铺交付之日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

5.2、甲方应以《商铺技术条件》交付该商铺,乙方接受该商铺并不代表乙方确认该商铺符合交付条件,甲方保证商铺符合交付条件,否则不管乙方是否接受该商铺,乙方的租赁期限、免租期限相应顺延,且甲方需赔偿乙方遭受的一切损失。

5.3、甲方在交付商铺时,应根据乙方要求免费提供个机车停车位置,面积为平方米,双方可以以附件形式确定具体的位置,甲方保证乙方单独占有使用该机车停车场地。

5.4、甲方保证拥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将该商铺按本合同之约定条件出租给乙方,并保证在签订合同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的租赁资格。

甲方保证确实拥有该商铺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并提供相应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件于本合同后。

甲方保证该商铺在本合同签订前除已经声明存在的担保物权和债权,不附有任何其他担保物权和债权,商铺现状不属违章建筑,符合政府规定的规划、环保、卫生、消防、建筑要求和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已合格通过相关验收;也未被法院或者其他政府机构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如甲方并非该商铺的所有权人,则甲方应保证其享有该房屋转租权并将相关可转租的证明文件交予乙方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5.5、甲方保证该商铺符合消防、环保要求。

同时甲方有责任积极协助乙方承租商铺的消防、环保报批、施工和验收。

如乙方装修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通过消防、环保验收、无法取得消防、环保许可证件,而导致乙方无法开业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在谅解的基础上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或者甲方从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甲方仍需提供当期全额的房屋租赁,以赔偿乙方装修后直至正式开业的损失。

如乙方解除合同,则甲方应该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5.6、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如该商铺已经设置抵押,甲方应如实告知,并保证抵押权人同意出租本商铺并出具同意转租证明。

甲方保证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会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否则如因甲方的出租权或抵押权人处分商铺问题,导致乙方不能按本合同之约定继续承租该商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欲将商铺所有权转让或出租权转让或抵押给第三人的,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则甲方保证使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充分了解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以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为转让或抵押生效之前提。

如果受让方或抵押权人不出具书面同意承担在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的保证,又或是受让人或抵押权人未按原租赁合同履行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5.7、在签订本合同时,如本商铺为在建商铺,甲方保证于年月日前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免租装修期内进行装修,甲方保证该商场整体于年月日开业,如甲方商场无法于该日整体开业的,则从商场整体逾期开业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除需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环保、消防等),致使乙方餐厅装修完毕后三日内无法营业,从乙方餐厅装修完毕后第四日起,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保证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或者甲方从应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中扣除。

如乙方装修完毕后无法营业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如乙方在谅解的基础上继续要求履行合同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租赁保证金%的违约金,以赔偿乙方装修后直至正式营业的损失。

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除需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6.1、甲乙双方确认以基本租金与营业额提成租金,两者取高方式计算租金。

除首期基本租金于计租日前支付,以后每期基本租金按(月/季/年)支付,营业额提成租金按(月/季/年)支付,乙方于每期租赁结束后向甲方支付上期所租商铺总营业额提成租金与基本租金的差额(如有)。

第一、二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____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____;两者取高。

第三、四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____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____;两者取高。

第五、六、七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____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____;两者取高。

第八、九、十个租赁年度,每年基本租金____元,该租赁年度提成租金为租赁年度总营业额百分之____;两者取高。

乙方须于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提供营业额报表,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的营业额提成租金计算方式结算,如结算出的数额少于基本租金的,则以基本租金为准;如结算出的数额多于基本租金的,则以提成租金为准。

根据本合同约定,如遇乙方租金调整,租金调整月份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

按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时间及调整前后的租金标准,分段计算调整前后各时段的租金。

首月及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最后一个月的基本租金计算方式为:

乙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当月日基本租金额。

日基本租金额为当月的月基本租金除以当月的实际日历天数的得数。

6.2、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共计元,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交纳,甲方应提供收据。

租赁期间,如乙方有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并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损害,在甲方发出要求乙方纠正该等行为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乙方拒不纠正该等行为的,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赔偿款。

甲方须在本合同结束或者终止(不论基于什么原因)及乙方把该商铺交还给甲方后10日内,向乙方退还该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

6.3、乙方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按承租面积计算:

每日每平方米元,共计每月人民币元。

首期物业管理费于计租日前支付,以后每期按(月)支付。

6.4、租赁期间,乙方有权在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情况下在商场内、租赁区域外组织商业推广活动,事先应通知甲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5、如届时甲方对乙方提供销售额报告有异议的,可聘请双方均认可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若高于乙方提供的数据并超过%的,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审计结果若等于或少于乙方提供的数据,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

差额部分待审计结果出来3个月之内双方按审计结果结算,多退少补。

乙方应根据独立安装的表具的计数乘以政府公用事业部门规定之单价,按期支付水费、电费及煤气费。

乙方须按有关部门(机构)的规定/开具的发票和甲方付款通知书载明的金额及期限将前述费用付清。

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提出调整水电收费标准,甲方应在调价当期前向乙方提供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以确认调价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当地公用事业部门的调价通知、水电费的核算单、及甲方已按新标准向公共事业部门支付水电的发票复印件。

甲方应该根据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发票,在收到发票后的规定时间内支付所有因适用商铺而产生的水费、电费及煤气费。

6.6、乙方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的方式如下:

乙方以支票、本票或汇款方式支付产生的费用,甲方需在该付款日期前7个工作日提供有效付款通知函给乙方,乙方在收到该付款通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付款后的5个工作日提供发票。

如甲方未提供或未完整提供任何一期合法有效的发票,则不论甲方是否提供付款通知函给乙方,也不论乙方是否支付了相关费用给甲方,乙方均有权顺延支付后期所有租金、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直至甲方提供发票为止,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发票导致乙方无法在其公司规定的付款期内付款的,则乙方付款时间顺延至甲方提供发票后乙方下一个公司规定的付款期,乙方的上述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且无需支付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且甲方不得因此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

甲方收取上述费用的账号、户名如下:

户名:

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__

账号:

____________

6.7、甲方如变更付款账号,则甲方应在乙方付款日十日前书面通知乙方。

否则乙方有权顺延支付租金,直到收到甲方新的付款账号止。

若乙方最后付款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应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日内向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若因甲方变更付款账号导致乙方延期支付的,乙方无需支付延迟履行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6.8、甲乙双方租金、物业管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结算完成一年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乙方提出任何支付请求或者要求。

第七条免租装修期

7.1、自该商铺交付之日起算,乙方享有天的免租装修期,具体期限为年月日起租。

免租装修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物业管理费及装修期间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费用(如水、电、燃气、电话费等)。

7.2、如乙方承租商铺期限为,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进行改造装修。

甲方承诺另行提供天免租装修期给乙方用于改造装修,具体期限为,此改造期间乙方继续按约定支付除基本租金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乙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改造装修事宜。

7.3、若乙方于免租装修期结束之前完成装修工程,则不论乙方是否进行经营活动,乙方依然只需于计租日开始向甲方支付租金。

7.4、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于免租装修期内未能进行装修或乙方装修期不足天的,乙方的装修期应相应的予以延长,同时甲方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八条商铺装修

8.1、租赁期内,乙方在不改变该商铺的内部主体结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对该商铺进行装修、改造、安装或更改设施设备(以下统称“装修”)。

乙方有权委托专业的承包商、代理机构负责上述装修事宜,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帮助,乙方在装修期间需确保装修安全。

8.2、甲方同意将商铺交于乙方按照的国际统一标准设计和装修。

乙方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期间及商铺装修之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大楼供电、供水、排烟、排水及其它公共系统的使用情况和有关资料。

甲方应将大楼的供电、供水、排烟、排水及其它公共系统的接驳口提供至乙方租赁区域内或者乙方要求的位置,涉及与大楼水、电、空调或排水、排污系统的接驳、更改或搬移时,甲方应派专职工程人员配合,在装修期内,甲方应为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装修提供用水及用电及其他必要设施。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装修的,相应的装修免租期、合同租赁期顺延。

8.3、乙方负责自行办理消防申请、消防验收,环评验收、设计报审等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且承担费用,乙方在装修前须按照相关规定将装修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备案,审批中甲方应该在乙方通知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给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否则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通过相关审批手续的,相应免租装修期、租赁期限顺延,且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8.4、甲方同意无偿提供乙方如附件所示招牌、广告位置图所示之位置,供乙方设立招牌和广告,该施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此外,甲方同意进货通道或有关设施使用通道绝对畅通。

乙方租赁商场所在大楼的广告牌,乙方同意每年支付广告费元人民币,租期为年,上述费用,乙方应根据物业管理费支付方式支付。

第九条商铺修缮

9.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该商铺及其提供的设施始终处于良好、可使用状态,承担维修义务并承担费用。

9.2、甲方应对商铺及其提供的设施进行定期维修保养,以保证商铺及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甲方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运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租赁期限内,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五日内应进行维修,如直接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小时内进行维修;甲方不予维修的,乙方有权自行维修,本款所述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亦有权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扣除该等维修费用。

9.3、由于商场本身之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负责提供的设施、公共管线在设置上的缺陷或损坏、或由于甲方或甲方雇员、代理人行为失职或疏忽,而使乙方人员(包括乙方顾客或其它进入的人员)或财产受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时,甲方应对乙方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赔偿乙方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十条经营条款

10.1、甲方须确保乙方可根据其营业需要,自行确定营业时间,并确保乙方在其营业时间内可根据需要正常使用各通道等公共设施。

上述因营业时间不同而导致的问题应由甲方负责解决,并协调好相邻关系。

甲方同意乙方工作人员在开业前1小时进入工作场所开始开业准备工作,在结业后1小时就行打烊工作,且在上述期间内,甲方应保证提供必要的物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用水、用电、公共卫生等)。

10.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和空调机组、室外制冷机组摆放场地等,均须以不影响相邻各方为前提,否则在营业过程中若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相邻各方投诉,而乙方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有关职能部门标准,则甲方应负责平息有关纠纷,保证乙方不因此而蒙受损失,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的,甲方负责赔偿。

10.3、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甲方不得在距双方玻璃通透交界处米范围内的甲方控制区内放置摊位、柜台以及其他影响顾客视线或乙方营业外观和商业吸引力的物件或装置。

如甲方违反此规定且未在乙方提出书面要求后三天内予以纠正,则在甲方纠正违约行为前,甲方应万元/月作为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乙方也有权直接从下期应付给甲方的租金中抵扣。

10.4、除非与乙方预先协商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时且本合同签订后在商铺所在的整个物业范围内,不得出租给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且甲方不可在商铺所在物业内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提供与实际上相类似或其他产品、服务形式或在其他方面与竞争关系的任何类型餐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也不得通过转让全部或部分物业的产权或其他任何方式而使第三方得以在商场内经营与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类型餐厅,甲方保证其他承租人也不会通过转让、转租的形式从事上述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如甲方违反本条规定,在甲方纠正违约行为前,每日应按租赁保证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权直接从应付租金中扣除。

乙方也有权选择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除需按照前款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外,还需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0.5、甲方保证乙方开业至租赁期结束时的整个合同期内,该项目开业面积达成率达到%以上,物业整体开业率达%以上,新物业同层开业率达%以上,甲方同意如未达到此目标,在达到此目标前均为乙方免租期(乙方免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乙方开业时或者在开业后的任何时间甲方未达到上述任一目标超过一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需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10.6、乙方开业后,乙方商铺月营业额未达到万元,累计达到六个月的,乙方有权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自乙方书面解除通知送达甲方时,本租赁合同正式解除,乙方的该行为不视为违约行为。

10.7、由于乙方对商铺有绝对的使用权,而对其进出入亦有自主权,故此,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或因保安原因外,甲方或其代表不可在未经通知或许可进入生产区和区域。

10.8、甲方同意,在得到甲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在店外规定的公共区域内摆设部分室外桌椅。

10.9、甲方免费提供给乙方同楼层平方米的仓库,并保证乙方仓库货物的完整性及安全性,甲方并提供电灯照明。

第十一条商铺转租

合同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转租,但乙方可经书面通知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概括转让给其母公司,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以及其他加盟经营品牌的任何第三方,此种情形下无需征得甲方的同意,但前提是该受让方应继承和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将转让通知送达甲方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益正式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在日内与乙方以及受让方共同办理转让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

乙方应当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持有商铺内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保险,保险金及投保额由乙方自定自付。

如发生损失与毁坏,保险赔偿金应全额偿付给乙方,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3.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办理并完成有关租赁合同登记手续;若甲方未在前款所述期限内办妥租赁合同登记,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应提供办理合同登记出租方所需出具的所有文件,及配合登记部门的要求亲自前往履行某些登记手续。

因合同登记而产生的费用由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若甲方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合同登记义务,则乙方可暂停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登记手续完成。

乙方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任何法律后果和额外费用。

因甲方未办理租赁登记而有第三人对商铺主张权利的,乙方在接到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负责与权利主张人交涉并依法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3.2、甲方应全力协助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或改扩建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规划、环保、水、电(包括水、电增容)、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它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办理报批所需的所有相关文件、图纸、资料等,甲方对此等业务,不另收费,因报批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甲方应确保该商铺具备持续的、不间断的、能满足乙方满负荷正常运转要求的。

如上述技术条件非因市政部门原因,电力及能源部门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断,则甲方应在接到中断通知小时内迅速将其恢复,否则乙方有权扣除在水、电或空调中断期间的租金,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水、电或空调中断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另外,乙方有权进行恢复上述技术条件所需的一切维修,该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亦有权从下期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抵扣该等维修费用。

如上述技术条件于中断后的天仍未恢复,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需根据本合同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3.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需对出租房屋所在大楼进行改建或扩建的,应事先征求乙方意见并取得乙方事先书面同意,并以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为前提。

13.5、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乙方不得将该商铺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保证其在租赁商铺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13.6、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正常磨损除外)。

因乙方使用的原因,引致属于甲方的商铺或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或造成相邻损失,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3.7、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甲方或商场其它经营方合法权利的行为,不从事其它不合理地干涉、扰乱或影响甲方或商场其它经营方正常经营的行为。

13.8、对因乙方原因或责任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的损害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在甲方无违约的前提下,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如期支付租金及其它根据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铺交还

14.1、乙方应当于本合同届满,甲方或乙方依据本合同或法律、法规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或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后的十日内交还该商铺。

14.2、乙方在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未拆除取回之物品,经书面告知后仍未取走者,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

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15.1、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提前收回该房屋或乙方提前返还部分或全部该房屋的;

(2)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租赁期限内,该房屋或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被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拆迁或依法提前征用、提前收回。

15.2、有下列情形,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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