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税收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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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试点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金融业全面“营改增”政策对比分析表

项目

增值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

差异分析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36号文第1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1条)

金融服务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

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6号文第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暂行条例第11条)

取消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统一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征税对象

贷款服务

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释一、(五)1.)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金融行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经营业态庞杂,尤其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层出不穷,其经营范围很难进行罗列。

之前《营业税税目注释》将金融业划分为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其他金融业务以及保险6类。

在保留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保险的同时,将其他业务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增值税不按行业来划分征税对象,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划归贷款服务,贷款服务的征税范围扩大,与其他类别的服务是否有交叉,有待进一步分析。

票据贴现原属于其他金融业务,现属于贷款服务,这与银行会计核算有关。

邮政汇兑、透支也属于贷款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注释一、(五)2.)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征税范围扩大,互联网金融服务,金融衍生工具(包括签发、交易、收益三个环节),部分中间业务等纳入征税对象。

典当业是否属于该服务项目?

典当业务的营业额包括利息收入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

如利息收入属于贷款服务,其他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保险服务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注释一、(五)3.)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保险产品按业务保障对象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四个类别,增值税的保险服务定义是否将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从此中划出?

保险理财产品划为其他金融商品,分红型、理财型、投资收益性的险种是否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或贷款服务?

营业税政策规定,保险业的计税营业额为办理初保业务向保户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取得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那么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应征增值税。

金融商品转让

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注释一、(五)4.)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将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纳入征税范围。

买入返售证券与卖出回购证券业务征税。

其中,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指先以约定价格购入证券,一定时期后又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将证券出售给原所有者。

属于先购进后出售,只不过买进和卖出时的交易对象均为同一单位(或个人)而已,因此属于买卖金融商品的征税范围。

卖出回购证券业务,是指先以约定价格出售证券,过一定时间后又以高于原价的价格购回证券,低出高进,有一定的负差,在卖出环节,按转让金融商品征税。

金融机构往来

除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附件3,一、(二十三))列举的免征增值税以外都要征税。

未明确规定

征税范围扩大,扩大的范围有待进一步分析。

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注释一、(六)5.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附件2,一、(三)5.

(1))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即: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免税规定

存款利息

不征收增值税(附件2,一、

(二)2.)

不征收营业税

与营业税相同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不征收增值税(附件2,一、

(二)3.)

不征收营业税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免征增值税(附件4,二、

(二))

免营业税

对跨境金融服务适用免税做出了特殊规定,有利于鼓励纳税人为出口企业和境外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免征增值税(附件4,二、(五))

没有规定

利息收入

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十九)1.)

相同

作为“营改增”过渡政策,延续和细化了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一))

相同

金融商品转让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6、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

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二))

相同

金融同业往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一条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

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因此,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也就是说对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对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四))

相同

其他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免征增值税(附件3,一、(二十))

相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转让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36号文第45条)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附件3,四、)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暂行条例第12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实施细则第24条)

明确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与开具发票日孰先的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金融商品转让,特别规定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逾期贷款利息如何征税作出了明确,采取了实际收息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办法。

销售额

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附件2,一、(三)1.)

明确贷款服务的销售额包括利息和利息性质的收入。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附件2,一、(三)2.)

明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的范围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2,一、(三)3.)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5条)

1.明确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可以相抵,且相抵后如果出现负差可以在同一会计年度内结转下期相抵。

2.允许纳税人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释一、(五)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附件2,一、(三)5.

(2))

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不属于租赁服务,而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

计税依据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36号文第37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暂行条例第5条)

明确代收款项和代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销售额是不含税的;而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额是含税的,因此收取同样价款,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比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低。

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6号文第21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6号文第34条)

营业额×税率

增值税为金融服务纳税人提供了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选择,但考虑到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就必须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而金融企业普遍规模较大,因此日常业务不太可能出现简易征收的情形。

兼营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6号文第39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实施细则第8条)

增值税要求对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一要求比营业税的“核定营业额”严苛许多,是重要的税收风险点。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6号文第40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实施细则第6条)

混合销售行为从按照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变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调整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36号文第44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实施细则第20条)

把“并无正当理由”改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成本利润率从之前由省级税务局核定改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6号文第46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暂行条例第14条)

增加了总机构可以汇总纳税的规定

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

(36号文第47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暂行条例第15条)

保险业、证券业以及其他47条没有列举的金融服务业纳税人,不能按季纳税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6号文第14条)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细则第5条)

营业税实际上没有关于金融业视同提供服务的规定,36号文予以明确

进项税抵扣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6号文第25条)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附件2,二、

(一)1.)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减少重复征税,降低金融服务企业负担。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的情形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36号文第27条)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件2,二、

(一)5.)

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特别是规定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后融资租赁行业税收政策:

国家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4日共同颁布了财税[2016]第36号文,规定了“营改增”扩围剩余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以及相关增值税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生效。

 

一、租赁业务分类

根据36号文附件1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租赁服务根据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根据租赁标的物的不同,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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