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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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

纳税人比较难处理的会计涉税事项选录

国税

流转税类(1--18)

1、问:

生产、销售饲料是否可以免税?

是否需要办理审批?

答:

凡生产、销售饲料产品属于财税[2001]121号文所列的范围,免征增值税。

现在已取消该项免税审批,但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备案。

2、问:

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答:

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农产品,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免征增值税,但要提供与村委会、居委会的承包经营合同或相关证明,以便税务机关查验。

3、问:

供水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排污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4、问:

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界定,本公司主要是咨询类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交营业税吗?

答: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

若纳税人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若纳税人不是以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营,其混合销售行为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5、问:

企业销售商品时,向客户赠送的小礼品,应在什么科目核算?

答:

可视情况,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但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消费税。

6、问: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开具的运输货物的运费发票(电脑版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抵扣率是什么?

答:

(1)根据国税发[2004]88号文件第十条规定: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和销售应税货物所取得的由自开票纳税人或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2)按支付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

7、问:

一间商业企业已经开业2年,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总额十多万元,公司十天前变更了名称及法人,现可否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吗,要什么资料?

答:

非新办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180万元(含)以上的,不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8、问:

我公司销售汽车,如果售货价低于成本价,该如何进行报税,会计分录应如何?

答:

(1)若属于正常交易,按"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

(2)若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关联交易不按市场价结算,税务机关可作价格调整;(3)建议会计分录:

借:

银行存款,贷:

主营业务收入,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问:

被罚没的财产销售是否需要缴纳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的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

执罚部门和单位(包括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

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10、问:

某销售水公司的经营方式是:

客户购买瓶装水加收一定的押金就可以使用饮水机,该押金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答:

如果一年内退回押金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超过一年仍不退还的,视同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1、问:

我司是做五金工具的是一般纳税人,现我想问一下我司向别人买的或别人家向我司买的样品,那些样品费的账务应如何做?

谢谢。

答:

按正常的商品购销处理。

购进时,借:

库存商品,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

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出售时,借:

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贷:

主营业务收入(或商品销售收入)、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问:

收到税务机关为个体户或个人代开的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

只要该运输费用是纳税人外购货物或销售应税货物时发生,而且符合运输发票开具要求,便可以申请抵扣。

13、问: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免税?

答:

销售旧货的税收政策如下,请对照执行:

(1)旧货经营单位,无论销售什么旧货,都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2)除旧货经营单位以外的纳税人(包括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游艇、小汽车,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

(3)企业销售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

①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②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③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的货物。

  14、问:

固定资产清理,拆迁厂房产生的钢材砖头,销售出去,如何征税?

答:

按销售使用过的旧货处理,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15、问:

留学生有指标免征车辆购置税,现转手要补征吗?

答:

根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应当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过10年的,计税依据为零。

16、问:

从农业生产者购入农产品,如何抵扣?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

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比照财税[2002]12号文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7、问:

本公司(一般纳税人)12月份应申报3000元收入,该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因会计的失误,误申报3万元的收入,2月份应如何申报?

答:

你公司多缴的纳税款,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在下月申报的销售额中作冲减,但要在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

18、问:

报废海关免税进口料件,如何处理?

答:

到海关补征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如属非正常损失,所缴增值税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如属正常损失,所缴增值税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

所得税类(19--54)

19、问:

地税的营业税是定额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应按哪个收入申报?

答:

实际收入。

20、问:

建筑业和国际运输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包括代付款?

答:

此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缴营业税的依据。

21、问:

广告费的计算依据可以包括视同销售的那部分"营业额"吗?

答:

广告费的计算依据包括的视同销售范围,仅限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八)款情形,但计算的公式不包括销货退回和折让。

22、问:

担保企业(不能从事金融事业、内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

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1]77号: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

上述支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23、问:

公司业务人员的会议就餐,可以列入会议费或董事费列支吗?

公司员工新年后第一天开工的聚餐费,应在什么科目列支?

答:

建议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24、问:

本公司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亏损,当时是一次性列支了开办费。

现2004年有利润,请问该如何补救以前错申报?

答: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你公司2003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是偷税行为,建议迅速对本企业20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向税务机关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

在自查、补税、调账工作完成后,2003年仍为亏损的,申报200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先弥补2003年度的亏损。

25、问:

我公司是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9月成立,至今仍处于开办期间,仅发生了费用,尚未取得收入。

请问: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能否税前扣除?

是否应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有相关的法规文件规定吗?

谢谢!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列支标准为以主营业务收入的0.5%(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500万以下的)标准列支。

按此规定,如贵公司主管业务收入为零,则允许扣除额也为零,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予在所得税前列支。

26、问:

去年度未计提的坏账准备今年能否补扣?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的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因此,去年度应提未提的坏帐准备,不能结转到今年度补扣。

27、问:

出口贴息应入什么科目?

答:

出口贴息是市政府给予的补贴,计入"补贴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28、问:

销售汽车时一起收的代办车牌手续费是否一起征收企业所得税?

开票时是否一定要开在同一张发票,否则不能作固定资产入账?

答:

是。

详情可参阅财税[2003]16号文件和国税发[2004]160号文件。

29、问:

购置固定资产时,发票抬头写的是公司法人代表的名字,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入账册提折旧?

答:

不能。

发票顾客名称栏一定要写购买方的名称,才能作为固定资产入帐。

属于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

30、问:

某公司水电费当月已经抄表,但发票未到,当月按抄表的水电费结算,可以这样做吗?

答:

可以。

31、问:

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79号),企业依据电信部门的发票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本企业职工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以办公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以及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报销的办公通讯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32、问:

某公司如果向个人借款,借款利息低于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答:

如果该借款业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借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凭与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收款方提供的发票(地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扣除该项利息支出。

33、问:

向红十字会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8号)规定:

(1)向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可税前扣除。

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捐赠给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2)向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的捐赠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税前扣除。

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是指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

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除此之外,接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34、问:

提围费的会计做账的科目?

答:

建议计入"管理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5、问:

企业所得税2003年为核定带征,04年查账征,03年发生的亏损能在04年弥补亏损吗?

答:

不能。

36、问:

出差补助可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的差旅费用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37、问: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凡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依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企业职工交纳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38、问:

职工劳动保护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劳动保护费和职工福利费有一定的区别,劳动保护费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一般发生在特定岗位上,而职工福利费指带有普遍性质的福利支出。

39、问:

预提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的精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0、问:

我公司是生产销售石化加工产品企业,为了做好产品的促销工作,公司制定了销售人员激励办法,即销售人员的计酬办法按其销售公司的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公司不再报销其出差费用)。

请问该提成是否可以视同佣金在"营业费用"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只有销售产品计算依据和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确认)。

答:

此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1)会计处理:

支付给销售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列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账户。

(2)税务处理:

支付给雇佣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实质上是工薪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

因为税法规定:

可计入销售费用的佣金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的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纳税调整:

如含上述佣金的工薪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对销售人员按其销售产品的一定比例提成,如视同佣金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41、问:

企业所得税中的开办费的时间限定期间为什么时候?

答:

内资企业的开办费,是指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总损益和利息支出。

企业有筹建期限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前款所说的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在实施操作中,一般以企业取得外经部门批准设立到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不含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开支)。

42、问:

企业能否税前扣除职工子女的医药费?

答:

可以,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在应付福利费允许列支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3、问: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如何确认折旧年限?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44、问:

房产开发商收取房屋购买者的房屋预售款,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核算?

答:

应将这该部分预售款的2.5%预征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对已确认的收入,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

45、问:

计提职工福利费后没有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

可以。

46、问:

我公司给3名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发放了内部退养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共3万元。

请问:

这3万元补偿费可否在税前全部扣除?

答: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

企业对巳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交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2]38号):

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3)珠海市国税局补充意见(珠国税函[2002]10号)

①企业各种补偿金的摊销年限(三年内)不作硬性规定摊销比例;

②企业自定摊销方案报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备案。

47、问:

土地使用权年限45年,公司经营期限30年,按哪一个摊销?

答:

45年。

48、问:

外商投资企业在已申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时,如第一、二年有营利,第三年出现亏损,第三年是否一样算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第三年的亏损是否可以在五年内申请弥补年度亏损?

答:

(1)是;

(2)可以。

49、问:

纳税人取得厂房搬迁收入?

要不要交营业税?

如果是内资企业如何?

又如果取得的搬迁收入没有用于重建怎样计税?

能不能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

谢谢!

答: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文)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内资企业可参照"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处理。

50、问:

涉外企业分支机构(总公司在广州)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请缴应提交什么资料?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汇总或合并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

如果分公司没有申报系统可以由总公司打印出来。

51、问:

外商企业所得税再投资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现金形式)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即原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追加投资,投资规模达到一定条件,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企业可以同时享受定期减免优惠和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的优惠;如果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回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全部税款。

52、问:

外商企业从海关进口旧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吗?

答:

生产用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一般是10年,若进口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适当缩短折旧年限。

鉴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尚可使用年限折旧的审核"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企业取得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凡尚可使用的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可按实际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企业应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对按上述规定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受让价格、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说明资料。

53、问:

某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代理进口一批设备,该设备为免税货物,委托方帮该公司付款和加收手续费,该企业应拿什么原始凭证入账?

答:

对于购进的进口设备,企业应凭境外发票、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和相关部门的免税货物批文、进口报关单等作为入账凭证;对于支付的手续费,应取得服务业发票入账。

54、问:

生产企业随产品一起销售的宣传画册,具有使用说明书功能的,可以抵扣吗?

在什么科目列支?

答:

(1)可以。

一次性领用或少量的,可计入当期制造费用;若长期领用的,可以以领用辅料形式,计入产成品成本,再分期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2)如果宣传品作单独宣传活动用,建议作业务宣传费列支。

进出口税收类(55--65)

55、问:

实行"免抵退"政策的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给境外A企业的时候,需要给B企业介绍费,该介绍费能入产品的成本吗?

答:

凭有效发票,记入"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

56、问:

遗失外汇核销单,如何退税?

答:

到外汇管理局补办,如需要开具未退税证明,可到主管退税机关申请开具。

57、问:

如果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货(退运、退关),已经申报办理退税的,应如何处理?

答:

(1)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2)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时,如果该批货物已经退税,应先补缴原已退税款。

58、问:

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期限?

答:

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外经贸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天内到所属主管税务征收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59、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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